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壳型铸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97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494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7713.4
申请日:2016-03-25
复审请求人: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思
合议组组长:孙玉静
参审员:曾彩霞
国际分类号:C22C37/10,C22C37/08,C22C33/08,C21D1/18,C21D5/00,B22C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他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7713.4,发明名称为“一种壳型铸造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862611A,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对比文件2(CN101418360A,公开日为:2009年4月29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6年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2016年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壳型铸造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型砂和芯砂为造型材料制成铸型,在制作铸型前,先将造型材料中的型砂至于烘炉中进行烘干;
2).选择铸造配料,包括炉铁、铁屑和废钢,并将铸造配料进行火焰烘烤,所述废钢为碳素钢和低碳钢,所述铁屑或铸铁废料;
3).将火焰烘烤后的铸造配料中的火炉铁、铁屑及废钢依次装入中频真空感应中熔炼为原铁液,装入铸造配料时按照下紧上松的原则逐层加入电炉中,熔炼温度为1550℃,并在原铁液中加入铜,使铜的化学成分百分数为2.0~3.0%;熔炼过程中逐步增大电炉功率,并经常进行捣料操作;
4).步骤3)中的原铁液在出炉前向电炉加入以Cr为主、Ni为辅的预处理剂,使之符合铸造铁水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数为:C 0.5%;Si 0.37%,Mn 1.5%,S 0.02%,P 0.01%,Cr 2.4%,Ni 0.4%,Mo2.2%,Cu 1.5%,然后继续加温,使金属液温度达到1720℃;
5).向步骤4)中扒渣后的原铁液中加入重量配比为碳20%、硅58%、钙0.36%、铝0.54%、余量为铁的孕育剂进行孕育处理,孕育处理结束后再次在原铁液上撒布珍珠岩造渣以净化原铁液并立刻扒渣;
6).将步骤1)中制成的铸型预加热到800~900℃,然后将步骤5)中扒渣后的原铁液在浇口杯中静置一段时间后在铸型中浇注,浇注温度为1600~1800℃;
7).保温冷却后取出铸件,然后去除浇冒口,将所制得的铸件依次进行700-780℃淬火,保温3-4h,温度升到900-1050℃保温2-4h,然后空冷至室温,经回火200-400℃保温12-15h后空冷至室温,其升温速率都为50℃/h;
8).将步骤7)得到的铸件进行清理后即可检验入库;
所述步骤5)中的孕育剂的粒度为0.05-0.08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壳型铸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的浇注温度为1780℃。”
申请人“福建省神悦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基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壳型铸件在恶劣环境中使用时,塑性较差、受热容易氧化,从而导致壳型铸件使用寿命下降的缺陷而产生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中壳型铸件的使用寿命与对比文件1中离心缸的耐磨损的使用寿命为两个概念。(2)本申请使用预处理剂调整铁水的化学元素含量,提高了C、Cr、Mo的含量,并降低了Ni的含量。通过综合调整铁水中各微量元素的含量,提高了铸件的耐腐蚀性和耐热性,增加了铸件在较热的恶劣环境下的使用寿命。(3)本申请限定使用孕育剂的粒度为0.05~0.08mm,微细颗粒孕育剂对原铁液进行浇筑前的炉内孕育处理,浇注后铸件内部可实现细晶均质化的金属组织结构,提升了抗拉伸性能,加强了塑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驳回决定中所采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引用了公知证据1:《金工实习》,北京航空学院,西北工业大学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82.12;公知证据2:《工程材料学》,朱张校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05;公知证据3:《铸造合金及其熔炼》,赵建康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85.06;公知证据4:《合金钢》,章守华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81.12;公知证据5:《机械工人技术理论培训教材 初级铸造工艺学》,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工业出版社,1988.12;公知证据6:《消失模铸造及实型铸造技术手册》,邓宏运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01;公知证据7:《国外现代铸造 铸铁专辑》,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铸造学组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0.12。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理由(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离心缸的铸造工艺,其在提高耐磨性的同时也需保证塑性和强度,从而提高离心缸的综合机械性能,延长离心缸的使用寿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离心缸的使用寿命不仅与耐磨性有关,也与塑性和强度相关。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本发明提供一种可以保证产品有较高的塑性和较高的强度及耐磨性的壳型铸造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磨离心缸的铸造工艺,其并未公开所用为何种铸型,但壳型铸造作为本领域常用铸造工艺,其具有铸造精度高、表面光洁度高、型砂消耗量少、废品率低等的特点已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证据1),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壳型铸造进行对比文件1中的铸造工艺,则此时,其必然能够获得一种可以保证产品有较高的塑性和较高的强度及耐磨性的壳型铸造工艺。对于理由(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铸造铁水的元素组成;C、Si、Mn、S、P、Cr、Ni、Mo、Cu是铸钢中常用的合金元素,铸钢中各合金元素的作用和常规添加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根据各合金元素的常规作用和通常添加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各元素含量能够获得本申请的铁水成分,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对于理由(3),对比文件2公开了孕育剂粒度为0.1-3mm。且本领域熟知,孕育剂粒度越小,产生的核心就越多,孕育效果越好,即铸件内部可实现细晶化。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选择粒度较小的孕育剂。而细化晶粒能够同时提高材料的强韧性为本领域所公知,因此选择粒度较小的孕育剂能够提升铸件的抗拉伸性能并加强塑性也是能够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其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铁屑或铸铁废料”修改为“所述铁屑为铸铁废料”,并使将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步骤”修改为“由以下步骤组成”。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通过综合调整铁水中各元素的含量,提高了铸件的耐腐蚀性和耐热性。现有技术仅是给出通常意义上的合金元素对合金的影响作用,具体到合金元素的含量范围内变化对合金微观结构和宏观性质的影响关系,合金元素如何协调配合,相互作用如何,如何综合影响合金塑性和耐热抗氧化性等性能,并无明确可循规律。同时例举了合金钢20Mn2和40Mn2,二者成分差异较小,但力学性能差异明显。复审请求人还例举了美国专利US005759299A公开的耐磨钢,指出G20CrMo钢、30CrMoAA30303钢和ZG28NiCrMo钢的组成元素含量均处于美国专利所公开的元素组分范围内,却分别属于渗碳轴承钢、合金结构钢和大型低合金铸件铸钢,表明在已有的合金元素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各元素含量,却得到不同组织、不同类型的材料。
(2)本领域公知,热处理工艺的具体工艺参数都能直接影响合金晶粒组成、组织,进而影响合金的理化性能。即使合金成分已知,但是处理工艺参数不同,得到的晶相组织不同,进而合金材料表现出来的性能不同。同时例举了对Ti55531钛合金、A319合金和304L不锈钢进行不同处理工艺条件下的处理,得到了不同组织和不同性能。
(3)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完整的、能得到具有良好机械性能铸造合金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改变制备工序,如,对比文件1中限定了两次孕育,又在淬火保温后依次进行了两个保温过程,都有利于铸造用合金物质均匀性、稳定性,有利于后期铸造得到机械性能良好的铸造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缩减工序对铸造用合金组织结构的影响关系,也无法预测铸造合金塑性和耐热抗氧化性等理化性能指标的变化趋势。
(4)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显而易见地想到直接使用对比文件2提供的碳硅孕育剂,而没有动机改变元素含量范围增加孕育剂使用效果的不确定性。使用微细颗粒孕育剂进行孕育处理,浇铸后铸件内部可实现细晶均质化的金属组织结构,提升了抗拉伸性能,加强了塑性。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壳型铸造工艺,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步骤组成:
1).以型砂和芯砂为造型材料制成铸型,在制作铸型前,先将造型材料中的型砂至于烘炉中进行烘干;
2).选择铸造配料,包括炉铁、铁屑和废钢,并将铸造配料进行火焰烘烤,所述废钢为碳素钢和低碳钢,所述铁屑为铸铁废料;
3).将火焰烘烤后的铸造配料中的火炉铁、铁屑及废钢依次装入中频真空感应中熔炼为原铁液,装入铸造配料时按照下紧上松的原则逐层加入电炉中,熔炼温度为1550℃,并在原铁液中加入铜,使铜的化学成分百分数为2.0~3.0%;熔炼过程中逐步增大电炉功率,并经常进行捣料操作;
4).步骤3)中的原铁液在出炉前向电炉加入以Cr为主、Ni为辅的预处理剂,使之符合铸造铁水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数为:C0.5%;Si0.37%,Mn1.5%,S0.02%,P0.01%,Cr2.4%,Ni0.4%,Mo2.2%,Cu1.5%,然后继续加温,使金属液温度达到1720℃;
5).向步骤4)中扒渣后的原铁液中加入重量配比为碳20%、硅58%、钙0.36%、铝0.54%、余量为铁的孕育剂进行孕育处理,孕育处理结束后再次在原铁液上撒布珍珠岩造渣以净化原铁液并立刻扒渣;
6).将步骤1)中制成的铸型预加热到800~900℃,然后将步骤5)中扒渣后的原铁液在浇口杯中静置一段时间后在铸型中浇注,浇注温度为1600~1800℃;
7).保温冷却后取出铸件,然后去除浇冒口,将所制得的铸件依次进行700-780℃淬火,保温3-4h,温度升到900-1050℃保温2-4h,然后空冷至室温,经回火200-400℃保温12-15h后空冷至室温,其升温速率都为50℃/h;
8).将步骤7)得到的铸件进行清理后即可检验入库;
所述步骤5)中的孕育剂的粒度为0.05-0.08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壳型铸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的浇注温度为178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其于2016年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2016年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他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壳型铸造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磨离心缸的铸造工艺,步骤为:(1)、以型砂和芯砂为造型材料制成铸型,在制作铸型前,先将造型材料中的型砂置于烘炉中进行烘干;(2)、选择铸造配料,包括回炉铁、铁屑和废钢,并将铸造配料进行火焰烘烤,所述废钢为碳素钢或低碳钢,所述铁屑为铸铁废料;(3)、将火焰烘烤后的铸造配料中的回炉铁、铁屑及废钢依次装入中频真空感应炉中熔炼为原铁液,装入铸造配料时按照下紧上松的原则逐层加入电炉中,熔炼温度为1450℃,并在原铁液中加入铜,使铜的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数为2.0~3.0%;熔炼过程中逐步增大电路功率,并经常进行捣料操作;(4)、步骤(3)中的原铁液在出炉前向电炉内加入以Cr为主、Ni为辅的预处理剂,使之符合铸造铁水化学成分重量百分数为:C 0.32~0.4%;Si 0.6~0.8%;Mn 1.7~2.0%;S<><0.02%;cr 1.4~1.7%,="" ni="" 0.9~1.1%;mo="" 0.6~0.8%;cu="">0.02%;cr>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壳型铸造工艺;(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铸造铁水化学成分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加入预处理剂后将铁水继续加温;(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孕育处理为一次孕育,且限定了加入孕育剂的化学组成和粒度;(4)权利要求1限定了浇注前对铸型预加热及预加热温度;(5)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熔炼温度、浇注温度、铸件的热处理工艺步骤和温度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同。
基于以上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改进壳型铸造工艺以提升铸件的塑性、强度及耐磨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磨离心缸的铸造工艺,其并未公开所用为何种铸型,但壳型铸造作为本领域常用铸造工艺,其具有铸造精度高、表面光洁度高、型砂消耗量少、废品率低等的特点已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公知证据1,第25-26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壳型铸造进行对比文件1中的铸造工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铸造铁水的元素组成;C、Si、Mn、S、P、Cr、Ni、Mo、Cu是铸钢中常用的合金元素,其各自的作用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提高碳含量,可降低钢液的熔化温度,增加钢水的流动性,钢中气体和夹杂也能减少;硫会提高铸钢的热裂倾向,而磷则使铸钢的脆性增加,则硫、磷应很好地控制(参见公知证据2,第157页);锰能显著提高钢的淬透性,锰对基体还有一定的固溶强化作用,因而加入锰后能够改善钢的机械性能,使钢断面组织性能的均一性有所提高;硅有较显著的强化铁素体的作用,能提高强度和屈强比,且硅可改善钢的耐热性和耐蚀性;铬有固溶强化的作用,当它溶于奥氏体时能显著提高钢的淬透性,提高钢热处理后的强度,铬还能提高钢的耐蚀性;镍有固溶强化的作用,也能提高钢的淬透性,它能提在提高热处理后的强度、硬度的同时保持较高的塑性、韧性,也能改善低温下的韧性,镍还能显著提高耐蚀性;钼能显著提高钢的高温强度,也能显著提高淬透性,钼与锰、铬等配合使用时,能降低或抑制回火脆性;铜在钢中有沉淀硬化作用,提高了钢件断面组织的均一性,能够保证中心不易淬透的大断面铸钢件的中心具有足够的硬度(参见公知证据3,第242-243页)。并且,公知常识中对铸钢中各合金元素的添加量的选择也给出了相关教导,如:硅含量在0.4%范围内能够改善抗热裂性(参见公知证据4,第120-122页);钢中含锰量在0.8~1.5%的范围内可使钢的强度和硬度升高,而不降低钢的塑性(参见公知证据5,第183页);镍价格昂贵,通常加入量0.4~1.5%(参见公知证据6,第302页)等。根据各合金元素的常规作用和通常添加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各元素含量能够获得本申请的铁水成分。加入预处理剂后金属液继续升温至一定温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一次孕育和二次孕育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特点已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够改善产品的机械性能,减少和消除铸铁白口和铸件断面敏感性,使铸件厚薄断面组织和硬度均匀的孕育剂,该孕育剂组分重量配比为:碳:25-35%;硅:30-60%;钙:<><>
对于区别特征(4),浇注前对铸型预加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预热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的。
对于区别特征(5),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需铸件性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调整铸造铁水化学成分,而本领域熟知的,熔炼温度、浇注温度以及热处理工艺中的淬火、回火温度均与铁水化学成分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铁水成分调整所用熔炼温度、浇注温度和淬火、回火温度,热处理工艺保温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铸件尺寸选择的。而淬火后直接回火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浇注温度做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铁水成分获得相应的浇注温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理由(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取本发明的用于铸造耐磨离心缸的铸造材料并配合本发明所提供的铸造工艺,所制得的离心缸的使用寿命从原来的1~2天提高到3~4天,离心缸不仅在塑性和强度上达到了技术要求,而且大大提高了离心缸的耐磨性能,从而提高了离心缸的综合机械性能,延长了离心缸的使用寿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段)。本申请说明书中则公开了“通过本发明制得的铸件,经过测试,产品性能优秀,其耐磨性能及耐热性能相比现有产品提高至少2倍,塑性和强度达到技术要求,使用寿命与现有产品相比提高3倍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涉及产品的使用寿命、耐磨性、强度和塑性。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例举的两组不同成分钢的性能差异的例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钢的成分调整会对其组织和性能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钢中的某些成分含量的变化对性能的影响规律,如果这种成分含量的变化带来的性能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本申请,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各元素含量的选择具有何种作用,C、Si、Mn、S、P、Cr、Ni、Mo、Cu是铸钢中常用的合金元素,铸钢中各合金元素的作用和常规添加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合金元素的常规作用以及本领域常规添加量对对比文件1中的合金元素含量进行调整,其技术效果可预期的。因此本申请中铁水合金成分的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另外,本申请中为了说明成品产品的技术效果进行了两组实验,并选用了两组对比例,其中试验一的对比例并不涉及合金铸造产品,试验二的对比例为铸造铝合金,上述两组对比例用产品显著不同于本申请的铁水的成分,因此其性能比较不能表明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理由(2),首先,复审请求人例举的Ti55531钛合金、A319合金和304L不锈钢的例子,其产品原料分别为钛合金、铝合金和不锈钢,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铸钢属于不同的金属材料,上述例子无法证明本申请热处理工艺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其次,由理由(1)的答复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满足本申请限定的铁水成分,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低温淬火、升温保温和回火的热处理工艺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相图、待处理材料的组成成分、待处理件的尺寸等常规因素选择热处理工艺温度和时间。所以在已获得合金成分的基础上调整得到热处理工艺温度,并根据待处理件的尺寸选择合适的热处理工艺时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理由(3),首先,为克服孕育衰退导致的孕育效果随时间的减弱而采取二次孕育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公知证据8:《灰铸铁球墨铸铁及其熔炼》,吴德海,钱立,胡家骢编,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03,第154页),同时,使用长效孕育剂能够解决孕育衰退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9:《实用机械工人技术问答1500题》,内蒙古机械工艺管理协会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11,第378页)。并且,本领域已知C-Si系孕育剂相同条件下相比75FeSi具有更好的抗衰退性能(参见公知证据10:《铸铁孕育理论与实践》,王春祺编著,天津大学出版社,1991.03,第190页)。所以,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长效孕育剂并选择一次孕育来代替二次孕育,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淬火保温后依次进行了两个保温过程,但上述两个保温过程的热处理温度均在本申请限定的数值范围内,因此综合考虑能耗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采用两个保温过程或一个保温过程,而保温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能够获得的。
对于理由(4),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碳硅孕育剂,其组分重量配比为:碳:25-35%;硅:30-60%;钙:<><0.3%;余量为铁(参见权利要求1)。本申请限定的孕育剂重量配比为:碳15-25%、硅40-68%、钙0.32-0.4%、铝0.4-0.6%(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与能够实现本申请技术效果的孕育剂的成分差异仅在于钙和铝的微量调整。而钙和铝在碳硅孕育剂中能脱氧脱氮并起促进石墨化的作用(参见公知证据10,第189页),且脱氧脱氮以及促进石墨化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在孕育处理中的常规追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的条件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钙和铝的添加量,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孕育剂粒度为0.1-3mm(参见权利要求2),其数值范围的低端点与本申请限定的孕育剂的粒度十分接近。并且,孕育剂粒度越小,产生的核心就越多,孕育效果越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7,第4页右栏)。而加入孕育剂能够有效达到细化晶粒的目的,以及晶粒越细小其强度、硬度越高,塑性、韧性越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1:《工程材料与成形工艺>0.3%;余量为铁(参见权利要求1)。本申请限定的孕育剂重量配比为:碳15-25%、硅40-68%、钙0.32-0.4%、铝0.4-0.6%(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与能够实现本申请技术效果的孕育剂的成分差异仅在于钙和铝的微量调整。而钙和铝在碳硅孕育剂中能脱氧脱氮并起促进石墨化的作用(参见公知证据10,第189页),且脱氧脱氮以及促进石墨化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在孕育处理中的常规追求,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的条件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钙和铝的添加量,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孕育剂粒度为0.1-3mm(参见权利要求2),其数值范围的低端点与本申请限定的孕育剂的粒度十分接近。并且,孕育剂粒度越小,产生的核心就越多,孕育效果越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7,第4页右栏)。而加入孕育剂能够有效达到细化晶粒的目的,以及晶粒越细小其强度、硬度越高,塑性、韧性越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1:《工程材料与成形工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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