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80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72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3416.5
申请日:2016-02-02
复审请求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继龙
合议组组长:冯振昌
参审员:尹雪英
国际分类号:E01C19/23,E01C19/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3416.5、名称为“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2月2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级配碎石配合比设计及施工质量控制”,刘士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I辑,2011年第3期,公开日为2011年3月15日)、对比文件2(“影响二灰碎石施工质量的关键因素”,刘海峰,《交通世界》,2016年第2期,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2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试验获取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的碾压数据;
步骤1包括:第一天:步骤11:选择试验段落,调整级配碎石的含水量并进行摊铺,同时,根据铺料前下承层高程、铺料后松铺高程、压实料后高程求得松铺系数;步骤12:由15t压路机对摊铺的级配碎石静压1遍,随即用该15t压路机弱振1遍;步骤13:上22t压路机对级配碎石弱振2遍,再用22t压路机强振3遍、弱振2遍,期间级配碎石表面发白时洒水湿润;步骤14,选2个检测点检测压实度,检测完后再用22t钢轮压路机进行1~2遍强振碾压;步骤15:在所述2个检测点周围的0.3米范围内再选2个检测点检测压实度;
如果压实度值变大则重复步骤14~15,且每次1遍强振碾压,直至级配碎石的压实度不再变化或者变小,进而确定级配碎石施工第一天的碾压遍数,然后完成洒水胶轮压路机碾压工序;
第二天:重复步骤14~15,直至级配碎石的压实度不再变化,并通过压实度检测数据最大值确定最大干密度;
步骤2:第一天:将级配碎石摊铺均匀后,接着根据所述碾压数据对级配碎石进行初压、第一次复压且在第一次复压过程中对级配碎石补水,接着对级配碎石进行终压,收面提浆;第二天:对级配碎石进行第二次复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最大干密度与试验得出的最大干密度比值为1.03~1.0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第二次复压后的级配碎石进行实度检测,并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补压,且补压在三天内完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第一次复压步骤中:用22t钢轮压路机强振3~4遍,每遍强振为前进开强振,后退开弱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压步骤中:先用15t钢轮压路机对级配碎石先静压一遍,然后弱振一遍;再同时用3台22t钢轮压路机对级配碎石弱振2遍。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终压步骤中:先用22t钢轮压路机对级配碎石弱振2遍,再用20t胶轮压路机压3遍以上,且碾压速度≥12km/h。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次复压步骤中,当级配碎石表面发白时对级配碎石进行补水,第二天进行第二次复压前,先对级配碎石表面洒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次复压步骤包括:用22t钢轮压路机弱振2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通过压实度检测数据最大值确定最大干密度,而对比文件1是在实验室通过重型击实实验来确定的,两者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如何确定最大干密度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第二天进行复压,但其路基材料与本申请不同,不具有结合启示;本申请第一次复压过程中对级配碎石补水的作用是减少石料间的摩阻力,增加石料间的嵌紧程度,使碎石不再松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碎石补水均不具有该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的主要陈述意见为:本申请是通过压实度检测数据最大值确定最大干密度,而对比文件1是在实验室通过重型击实实验来确定的,两者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如何确定最大干密度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具体限定的设备和碾压、振动遍数等参数使得施工后的道路不仅满足各项性能指标,而且还做到长期的耐久和质量稳定,能够经受重载和超载的考验;另外,本申请的复压是在第一天压实后,水分经过一夜的毛细渗透而更加均衡,表面蒸发需要在复压前补充洒水,然后复压,以使含水量再次均衡并趋于稳定,而对比文件2是因为夏季高温才进行第二天的复压,其有季节条件限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2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级配碎石配合比设计及施工质量控制”,刘士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I辑,2011年第3期,公开日为2011年3月15日;
对比文件2:“影响二灰碎石施工质量的关键因素”,刘海峰,《交通世界》,2016年第2期,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级配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对比文件1(参见第5-6、47-55、92-93页)公开了一种级配碎石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包括:施工前先选取试验段,进行不同的摊铺压实工艺试验,确定合理的松铺厚度、压实工艺及遍数、控制含水量等(相当于本申请的步骤1);选择试验段落,调整级配碎石的含水量并进行摊铺,根据铺料前下承层高程、铺料后松铺高程、压实料后高程求得松铺系数(相当于步骤11);由DD130振动压路机对摊铺的级配碎石静压1遍;用LT220振动压路机对级配碎石弱振1遍,强振2遍,用XSM222振动压路机(其为22t压路机)弱振2遍;选检测点检测压实度后,XSM222振动压路机弱振补压1遍;确定级配碎石施工第一天的碾压遍数,然后完成XP301胶轮压路机碾压工序,并通过压实度检测数据最大值确定最大干密度;将级配碎石摊铺均匀后,接着根据碾压数据对级配碎石进行初压、第一次复压,接着对级配碎石进行终压;若含水量偏低(本申请记载的碎石表面发白也是含水量低的表现),应根据情况以喷雾式洒水车适当洒水,含水量合适后再碾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本申请保护的是级配碎石基层,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级配碎石垫层;(2)本申请在碾压阶段选用的机器重量和碾压遍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3)本申请限定的检测点数量及检测点位置以及补压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4)第二天的复压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碾压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级配碎石垫层、级配碎石基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道路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级配碎石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用于级配碎石基层的施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道路基层施工时,对于同一路基材料,重量大的设备需要碾压或振动的遍数相对少,而重量小的设备需要碾压或振动的遍数则相对多。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整体碾压施工原则是先静压,再弱振,然后强震,最后再弱振,这与本申请相同。所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重量的设备和碾压、振动遍数。另外,对比文件1选择的工艺参数,其压实度达到了100%以上,而本申请具体限定的设备和碾压、振动遍数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的检测点数量,但对于大面积路段施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在不同部位选择多个检测点进行检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而通过多次检测及检测后的碾压来确定压实度是否变化,是否达到最大值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参见第44-45页)公开了一种二灰碎石基层施工组合碾压工艺,包括在第二天对二灰碎石进行第二次复压,可提高碾压效果,这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步骤2的第二天对级配碎石进行第二次复压。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复审请求人一再强调本申请是根据压实度来确定最大干密度,这不符合本领域的基本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压实度是不能直接检测出来的,而只能根据检测干密度与最大干密度的比值来计算得出。路基碾压之后,现场是通过灌沙法或其他方法检测压实之后的材料干密度,并根据公式“压实度=检测干密度/最大干密度×100%”计算得出压实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最大干密度实际是公式中的“检测干密度”,而对比文件1(参见第53页)也是公开了采用灌沙法进行压实度检测,检测得到“现场检测干密度”,并最终计算出压实度,复审请求人混淆了检测干密度与最大干密度的概念。另外,关于相关的工艺参数问题给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问题,在使用相同的路基材料,并获得相同的压实度的情况下,其道路的承载力和耐久性、稳定性等也是相同的,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陈述意见没有任何说服力。最后,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就是由于水分的蒸发而在第二天补水并进行复压,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是相同的,尽管对比文件2中提到了夏季高温,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明确即使在其他季节,如果出现水分蒸发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在第二天进行补水和复压。
如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第53页表5.1中公开的碾压组合4的情形下,最大干密度与试验得出的最大干密度比值为1.033,落入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第二天复压的技术启示。而复压后,必然会进行压实度的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则进行补压。至于补压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简单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碾压设备、碾压遍数、碾压强度、碾压速度等参数的限定。这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选择,使用不同的设备碾压或振动不同的遍数,最终达到压实的目的。本申请具体限定的这些参数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6、8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碾压施工过程要严格控制碎石的含水量,含水量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碾压效果。因此,当碎石含水量低时,为了提高碾压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进行洒水、补水。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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