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5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72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7418.4
申请日:2015-04-28
复审请求人: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炎炎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吴小霞
国际分类号:A01G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7418.4,名称为“一种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5页),以及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澳洲坚果抗风抗旱栽培技术”,《农村实用技术》,2013年11期,第12-13页 公开日:2013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保水剂在果树生产中的应用及注意事项”,毛克春等,《科学种养》,2011年01期,第22页 公开日:2011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澳洲坚果树的行距为5m×7m;11~12月份,在距澳洲坚果树主干的40~50cm的两边开挖长×宽×深为100cm×20cm×30cm的对称沟,并在每个沟穴的两边沿沟穴挖设凹槽;
步骤(2),将保水剂与有机肥混合均匀后,采用对称沟方式施入步骤(1)挖设好的对称沟内,混合均匀的保水剂与有机肥施入距离地表20~30cm土层中,然后进行一次充分灌溉,所述一次充分灌溉以后靠自然降水;
步骤(3),待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其覆盖厚度为15~20cm,浮土覆盖后再在沟上面覆一层厚度为10~15cm的果壳、杂草和树叶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每棵树保水剂用量为450g,每棵树有机肥用量为15kg。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所述的对称沟方式施入保水剂与有机肥的混合物的时间在澳洲坚果开花期之前。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其特征在于,保水剂为聚丙烯酰胺,粒径为0.5~1mm,阴离子度为12.3%,含水率小于1%,表现密度为0.78g/cm3,吸水倍数为300。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其特征在于,有机肥的总养份的质量百分含量≥5%,有机质的质量百分含量≥35%。”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本申请中行距为7m;(2)在距澳洲坚果树主干的40-50cm的两边开挖长×宽×深为100cm×20cm×30cm的对称沟,并在每个沟穴的两边沿沟穴挖设凹槽;将保水剂与有机肥混合均匀后,采用对称沟方式将其施入挖设好的对称沟内,混合均匀的保水剂与有机肥施入距离地表20-30cm土层中,然后进行一次充分灌溉,以后靠自然降水;待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其覆盖厚度为15-20cm,浮土覆盖后再在沟上面覆一层厚度为10-15cm的果壳、杂草和树叶中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每棵树保水剂用量为450g,每棵树有机肥用量为15kg。然而上述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2)中将保水剂与有机肥混合均匀后施入距离地表20-30cm土层中并进行一次充分灌溉以后靠自然降水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实施例2中的内容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2-4,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行距不同,沟的尺寸不同,挖施肥沟的月份也不同,且在本申请中在每个沟的两边都挖设了凹槽用于储水,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此技术特征;施肥沟的位置及施肥量是需要严格控制的,过量施肥,不仅起不到增产作用,反而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施肥量过少,同样对产量有一定的影响;本申请还公开了灌溉的用水量,是申请人经过无限次实验获得的,既能够节水还能够供给作物的生长需要;此外,对比文件2虽公开了采用4~5米的地膜覆盖,给穴上方的地膜戳1 个口,而本申请公开了待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之后再覆一层果壳和树叶的混合物,其覆盖的厚度对于保水的功效有很大的影响;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保水剂及肥料,但与本申请中的施肥量不同,且并未公开每株需施用的量;(2)对比文件2中虽公开了果园管理中多用聚丙烯酰胺保水剂,但并未公开聚丙烯酰胺的相关参数;(3)采用本申请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显著提高自然降雨利用率,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座果率提高了24.97%,产量提高了55.72%,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是一些地区干旱缺水导致澳洲坚果产量下降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种植时挖掘施肥沟和蓄水处,将保水剂和有机肥混合施加的技术手段,达到了提高澳洲坚果抗旱能力、提高产量的技术效果,这是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并非针对现有技术种植参数不佳而进行的优化,也不是对现有保水剂成分的进一步优化,对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澳洲坚果抗风抗旱栽培技术,并具体公开了相应的种植挖筑部分,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果树种植中将保水剂与有机肥混合施入果树来抗旱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无论是种植参数的具体选择,保水剂种类的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可以实施的大范围内,能够进行的选择和组合,并达到可预期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的行距为是5×7m,而对比文件1中为5×6m,在实际种植树木时,树之间的行间距通常是由幼树直径、根系直径、土壤类别、光照需求和光照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相关需求来适应性地调整行距,且本申请中未记载该行间距是基于何种因素而设定的特殊值,也没有给出充分的试验数据以证明其起到有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行间距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至于在种植过程中的各项参数设定,即包括了“浇水量”、“种植月份”、“土壤厚度”、“树叶混合物厚度”、“保水剂/有机肥单位用量”等多个参数,通过本申请说明书技术方案可知,其共有三个实施例进行对比,但是三个实施例的所有参数均没有进行单一变量控制,也未能体现出该不同实施例设计的最优方案达到了一个“临界意义点”,其最终产量的提升也没有基础绝对量,不能证明其是与常规种植方案不同的最优值,不能体现其达到了所述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在三个实施例中选择了一个产量相对提升最高的技术方案补入权利要求1;而在实际种植过程中,上述各参数均是能够根据当年种植天气及温度、土壤条件等不同进行适应性调整的,且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具体限定了保水剂的种类和物理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聚丙烯酰胺类化合物是本领域最常规也是最广泛使用的种植保水剂,根据具体需求不同,又包括了聚丙烯酰胺与丙烯酸或钾、钠等共聚的不同类型产品,本申请选择了聚丙烯酰胺这种常规的保水剂,其各项物理参数也就是该现有的保水剂的固有属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3)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座果率提高24.97%,产量提高55.72%”这种笼统的效果,但未具体给出例如试验设计、试验过程、测定方法等等,无法印证其试验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可靠性,无法确定其中的各个步骤及参数各自产生了何种影响或者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即无法确定各个步骤及参数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点,因此,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其功效和作用无法预期,也没有相关试验数据予以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行距不同,沟的尺寸不同,挖施肥沟的月份也不同,且在本申请中在每个沟的两边都挖设了凹槽用于储水,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此技术特征;施肥沟的大小及施肥量是需要严格控制的,并不是随意调整就能获得的;此外,对比文件2虽公开了采用4~5米的地膜覆盖,给穴上方的地膜戳1 个口,而本申请公开了待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之后再覆一层果壳和树叶的混合物,其覆盖的厚度对于保水的功效有很大的影响;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保水剂及肥料,但与本申请中的施肥量不同,且并未公开每株需施用的量,以及有机肥中总养份和有机质的具体含量;(2)对比文件2中虽公开了果园管理中多用聚丙烯酰胺保水剂,但并未公开聚丙烯酰胺的相关参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澳洲坚果树的行距为5m×7m;12月份,在距澳洲坚果树主干的45~50cm的两边开挖长×宽×深为100cm×20cm×30cm的对称沟,并在每个沟穴的两边沿沟穴挖设凹槽;
步骤(2),在澳洲坚果开花期之前,将保水剂与有机肥混合均匀后,采用对称沟方式施入步骤(1)挖设好的对称沟内,混合均匀的保水剂与有机肥施入距离地表25~30cm土层中,然后进行一次充分灌溉,灌溉的用水量为每棵树灌水120kg,每沟浇水60kg,以后靠自然降水;保水剂为聚丙烯酰胺,粒径为0.5~1mm,阴离子度为12.3%,含水率小于1%,表观密度为0.78g/cm,吸纯水倍数为300;
步骤(3),待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其覆盖厚度为18~20cm,浮土覆盖后再在沟上面覆一层厚度为12~15cm的果壳和树叶的混合物,果壳和树叶之间的比例是任意的;
其中,保水剂每株450g与有机肥每株15kg拌匀,每沟施保水剂每株225g与有机肥每株7.5kg拌匀;
有机肥的总养份的质量百分含量≥5%,有机质的质量百分含量≥3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1日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对比文件1(“澳洲坚果抗风抗旱栽培技术”,《农村实用技术》,2013年11期,第12-13页,2013年12月)公开了一种澳洲坚果抗风抗旱栽培技术,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提高澳洲坚果产量的抗旱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2页第2栏第8-9行、第3栏第8-15行、第13页第1栏第1-5行):在打塘备地时,每亩定植22株,株距5m,行距6m。定植后第二年开始扩塘改土施肥,每年10月~11月开挖环状施肥沟,沟宽40cm~60cm,深40cm~50cm,每株施农家肥1担~2担,及复合肥等,并逐年在树脚高培土,以提高抗风、抗旱能力;澳洲坚果花期、幼果期对干旱较敏感,因此在每年1月~5月应经常灌溉保持土壤湿润,无灌溉条件地区,可用杂草或塑料地膜覆盖树脚保持土壤水分。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行距为7m;12月份,在距澳洲坚果树主干的45~50cm的两边开挖长×宽×深为100cm×20cm×30cm的对称沟,并在每个沟穴的两边沿沟穴挖设凹槽;
(2)在澳洲坚果开花期之前,施入保水剂与有机肥的具体方式以及灌溉方式,保水剂为聚丙烯酰胺及其具体参数,以及保水剂每株450g与有机肥每株15kg拌匀,每沟施保水剂每株225g与有机肥每株7.5kg拌匀;
(3)待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其覆盖厚度为18~20cm,浮土覆盖后再在沟上面覆一层厚度为12~15cm的果壳和树叶的混合物,果壳和树叶之间的比例是任意的;
(4)有机肥的总养份的质量百分含量≥5%,有机质的质量百分含量≥35%。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澳洲坚果的抗旱能力以提高产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株距为5m及行距为6m,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栽培需要对行距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树干周围挖环状沟施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实际施肥需要想到通过其它形式的沟施方式,如挖设对称的条状沟,并对其尺寸以及距离树干主干的间距进行常规的选择调整,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基于实际需要,沟施时在每个沟穴的两边沿沟穴挖设凹槽以便于储水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保水剂在果树生产中的应用及注意事项”,毛克春等,《科学种养》,2011年01期,第22页,2011年12月)公开了保水剂在果树生产中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节):穴储水肥法:根据树冠的大小,在树冠投影的内侧根群集中分布区,分散挖4~8个直径为30 厘米左右,深30~40 厘米的穴,填入拌好的混合土,保水剂充分吸水后与土按1∶500~1000 的比例拌匀,还可拌入有机肥和化肥(即公开了将保水剂与有机肥混合均匀后施入),化肥最好施控释肥或缓释肥,每穴施保水剂40~50 克,穴上部10~15 厘米宽用一般园土覆盖,踏实后浇1次水,之后靠自然降水(即公开了进行一次充分灌溉以后靠自然降水),然后以储水穴为中心,把地整成漏斗形,覆上4~5米的地膜,给穴上方的地膜戳1个口;保水剂可配合其他节水、保水措施使用,果园施用保水剂后,地面可再进行覆地膜、覆草等保水措施;果园管理中多用聚丙烯酰胺保水剂。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利用保水剂提高果树抗旱能力以提高产量的方法,并公开了具体的施用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将保水剂与有机肥混合施入沟穴以提高果树抗旱能力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1中也记载了澳洲坚果花期、幼果期对干旱较敏感,因此,根据实际需要综合选择在澳洲坚果开花期之前施入保水剂和有机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保水剂聚丙烯酰胺的粒径、阴离子度、含水率、表观密度以及吸纯水倍数均是聚丙烯酰胺的常规指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灌溉用水、保水剂以及有机肥的具体施用量、保水剂的施用深度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情况能够进行选择和调整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在使用保水剂后,地面覆地膜、覆草等来进行保水,而覆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果壳与树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覆盖物,在此基础上,在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并再覆一定厚度的果壳和树叶的混合物以保持水分是容易想到的,而具体的覆土及覆盖物的厚度可根据保水剂的用量、树干储水需要而确定,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有机肥的总养份的质量百分含量和有机质的质量百分含量属于有机肥的常规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一般的指标范围内进行选择,且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强调:(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行距不同,沟的尺寸不同,挖施肥沟的月份也不同,且在本申请中在每个沟的两边都挖设了凹槽用于储水,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此技术特征;施肥沟的大小及施肥量是需要严格控制的,并不是随意调整就能获得的;此外,对比文件2虽公开了采用4~5米的地膜覆盖,给穴上方的地膜戳1个口,而本申请公开了待保水剂充分吸胀后用浮土覆盖,之后再覆一层果壳和树叶的混合物,其覆盖的厚度对于保水的功效有很大的影响;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保水剂及肥料,但与本申请中的施肥量不同,且并未公开每株需施用的量,以及有机肥中总养份和有机质的具体含量;
(2)对比文件2中虽公开了果园管理中多用聚丙烯酰胺保水剂,但并未公开聚丙烯酰胺的相关参数。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的行距为是5×7m,而对比文件1中为5×6m,在实际种植树木时,树之间的行间距通常是由幼树直径、根系直径、土壤类别、光照需求和光照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相关需求来适应性地调整行距,且本申请中未记载该行间距是基于何种因素而设定的特殊值,也没有给出充分的试验数据以证明其起到有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行间距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而至于在种植过程中的各项参数设定,即包括了“浇水量”、“种植月份”、“土壤厚度”、“树叶混合物厚度”、“保水剂/有机肥单位用量”、“养份/有机质含量”等多个参数,通过本申请说明书技术方案可知,其共有三个实施例进行对比,但是三个实施例的所有参数均没有进行单一变量控制,也未能体现出该不同实施例设计的最优方案达到了一个“临界意义点”,其最终产量的提升也没有基础绝对量,不能证明其是与常规种植方案不同的最优值,不能体现其达到了所述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在三个实施例中选择了一个产量相对提升最高的技术方案补入权利要求1;而在实际种植过程中,上述各参数均是能够根据当年种植天气及温度、土壤条件等不同进行适应性调整的,且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本申请具体限定了保水剂的种类和物理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聚丙烯酰胺类化合物是本领域最常规也是最广泛使用的种植保水剂,根据具体需求不同,又包括了聚丙烯酰胺与丙烯酸或钾、钠等共聚的不同类型产品,本申请选择了聚丙烯酰胺这种常规的保水剂,其各项物理参数也就是该现有的保水剂的固有属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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