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行磁浮车系统的低气压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75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10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8931.0
申请日:2015-09-28
复审请求人:西南交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国丽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李萍
国际分类号:B61B13/10(2006.01);B61B1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8931.0,名称为“一种通行磁浮车系统的低气压管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南交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17569A,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3126845U,公告日为2013年8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通行磁浮车系统的低气压管道,其特征在于,由真空管道(1)、底架支撑(2)组成,真空管道(1)由内部支撑(1.1)与置于其上的有机玻璃(1.2)构成,内部支撑与有机玻璃通过粘接方式连接为一体;底架支撑(2)由基板(2.1)与置于其上的用于支撑真空管道(1)的底座(2.2)组成;基板(2.1)与底座(2.2)通过螺栓密封连接为一体,跨架在磁浮轨道两侧;真空管道(1)和底架支撑(2)联接为一整体,构成一气密性负压的管道环境;
真空管道(1)的内部支撑(1.1)为钢结构框架支撑,管道壁(1.2)为高强度轻质透明材料;
所述底座(2.2)采用多支点梁型结构,以根据地势做出高度上的调整,克服因地面不平整造成的工程问题;
在真空管道分段连接处,管道采用粘连的方式,填充的材料具有一定伸缩性,以适应管道因外界温度热胀冷缩引起的密封需求;整个低气压管道采用直道或不同的曲线形式布置;所述高强度轻质透明材料为有机玻璃。”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真空管道的内部支撑为钢结构框架支撑,内部支撑与有机玻璃通过粘接方式连接为一体;(2)底座采用多支点梁型结构,以根据地势做出高度上的调整,克服因地面不平整造成的工程问题;基板与底座通过螺栓密封连接为一体,跨架在磁浮轨道两侧;(3)在真空管道分段连接处,管道采用粘连的方式,填充的材料具有一定伸缩性,以适应管道因外界温度热胀冷缩引起的密封需求;(4)整个低气压管道采用直道或不同的曲线形式布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管道更稳固密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连接方式设置为粘连;(2)对比文件2未教导“管道的连接方式要适应管道因外界温度热胀冷缩引起的密封需求”,对比文件2根本不可能对本申请构成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有机玻璃的安装方式中,粘接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为了在不破坏有机玻璃完整性的前提下使有机玻璃可靠地安装同时能够减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粘接的方式,对比文件2记载了“根据车道的特殊性要求伸缩节既能解决伸缩性又要保持车道的密闭性。解决的方法是采用圆弧型伸缩节来解决金属管道的伸缩问题”,伸缩节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真空管道的内部支撑为钢结构框架支撑,内部支撑与有机玻璃通过粘接方式连接为一体;(2)底座采用多支点梁型结构,以根据地势做出高度上的调整,克服因地面不平整造成的工程问题;基板与底座通过螺栓密封连接为一体,跨架在磁浮轨道两侧;(3)在真空管道分段连接处,管道采用粘连的方式,填充的材料具有一定伸缩性,以适应管道因外界温度热胀冷缩引起的密封需求;(4)整个低气压管道采用直道或不同的曲线形式布置。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2)、(4)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或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了管道与支撑部件之间需要连接,公知常识性证据1(《建筑胶粘剂》刘祥顺,第155~157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06月)、公知常识性证据2(《建筑胶结材料》 “建筑设计常用数据手册”,建筑工程常用数据系列手册编写组,第815~81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12月)公开了粘连在有机玻璃的连接中属于常规技术;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伸缩节来解决密封问题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通过管道密封板3、工艺密封插槽5、密封唇13、工艺密封板14、工艺密封插槽5、密封圈6、工艺密封板9等部件已经解决了减震和密封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根本不需要额外采用粘连的方式来进行减震和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后根本没有动机去寻找任何公知常识或其他对比文件来与其结合来解决已经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后,也没有动机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来解决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有结合启示,不可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行磁浮车系统的低气压管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明真空管道(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通行磁浮车系统的低气压管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9-45段和附图1-4):由真空管道、底架支撑组成,真空管道由支撑骨架1(相当于本申请的内部支撑)与置于其上的透明管道材料构成,透明材料可以为有机玻璃;底架支撑由轨道基础9(相当于本申请的基板)与置于其上的用于支撑立柱11(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真空管道的底座)组成;真空管道和底架支撑联接为一整体,构成一气密性负压的管道环境;管道壁为有机玻璃(相当于本申请的高强度轻质透明材料)。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真空管道的内部支撑为钢结构框架支撑,内部支撑与有机玻璃通过粘接方式连接为一体;(2)底座采用多支点梁型结构,以根据地势做出高度上的调整,克服因地面不平整造成的工程问题;基板与底座通过螺栓密封连接为一体,跨架在磁浮轨道两侧;(3)在真空管道分段连接处,管道采用粘连的方式,填充的材料具有一定伸缩性,以适应管道因外界温度热胀冷缩引起的密封需求;(4)整个低气压管道采用直道或不同的曲线形式布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管道更稳固密封以及适应不平整的地面。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钢结构框架为机械领域中最为常用的支撑结构,列车运行管道中的支撑选择为钢结构框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撑骨架与透明材料连接,虽然没有具体公开为粘接,但粘接也是连接方式中的常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适应高低不平的地形,将底座根据地势做出高度上的调整以克服因地面不平整造成的工程问题属于工程中的必要技术手段,且相应设在不同高度的支撑梁为多支点梁型支撑结构以及跨架在磁浮轨道两侧也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同时,螺栓连接密封也是密封连接中的常规技术,且上述特征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磁悬浮车道外壁专用伸缩节(参见说明书第3-7段和附图1-2):车道由金属管道拼接构成,在车道外壁所需之处设有伸缩节3,以适应管道因外界温度热胀冷缩引起的密封需求。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这些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适应管道因外界温度热胀冷缩引起的密封需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拼接处具有密封和伸缩需求,将伸缩节设在拼接连接处是容易想到的,且为了使管道分段连接,粘连属于常规连接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适应线路曲直而将整个低气压管道相应地采用直道或不同的曲线形式布置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通过管道密封板3、工艺密封插槽5、密封唇13、工艺密封板14、工艺密封插槽5、密封圈6、工艺密封板9等部件已经解决了减震和密封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根本不需要额外采用粘连的方式来进行减震和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后根本没有动机去寻找任何公知常识或其他对比文件来与其结合来解决已经解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后,也没有动机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来解决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有结合启示,不可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明确了管道与支撑部件之间需要连接,而粘连在有机玻璃的连接中属于最常用的日常技术,这种具体选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建筑胶粘剂》(刘祥顺,第155~157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06月)中提到:“硅橡胶胶粘剂,良好的……粘附性好,防水防震,用于……部分塑料的粘接。尤其适用于门窗玻璃的安装以及隧道、地铁等地下建筑中瓷砖、岩石接缝间的密封。”,同时还公开了其他可粘接各种非金属材料包括塑料的胶粘剂,公知常识性证据2《建筑胶结材料》(“建筑设计常用数据手册”,建筑工程常用数据系列手册编写组,第815~81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12月)中提到多种有机玻璃用胶粘剂,用于有机玻璃与各种材料包括钢材的粘合连接。由此可知,当对有机玻璃的安装有密封、隔震等要求时,通过胶粘剂将有机玻璃与安装骨架粘接,能够满足密封性能以及通过胶粘剂提供隔震性能,同时安装方便可靠,是建筑工程中有机玻璃安装的常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中明确记载了“根据车道的特殊性要求伸缩节既能解决伸缩性又要保持车道的密闭性。解决的方法使采用圆弧型伸缩节来解决金属管道的伸缩问题”,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伸缩节来解决密封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可知,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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