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64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782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21113.X
申请日:2014-01-17
复审请求人:华东师范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琼
合议组组长:张巍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21113.X,名称为“一种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东师范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458739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数据采集器(1),其采集和存储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
系统服务端(2),其通过无线通讯方式与所述数据采集器(1)连接,用于接收并计算所述运动原始数据,得到运动消耗数据;
移动服务平台(3),其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系统服务端(2)连接,用以实时显示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与运动消耗数据,以及根据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生成运动干预信息;
数据采集器(1)发送RFID射频标识与相应的系统服务端(2)建立无线连接,当数据采集器(1)与系统服务端(2)建立数据连接时,能够自动进入工作状态发送运动原始数据;
系统服务端(2)根据多个数据采集器(1)不同的RFID射频标识,监测并接收各数据采集器(1)发送的运动原始数据,同时根据能量转换公式以及各被测对象的生理信息对各自运动原始数据进行能量消耗换算,得到相应的运动消耗数据;
所述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进一步包括:数据库(4),其与所述系统服务端(2)连接,用于存储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
再进一步包括: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5),其与所述数据库(4)连接,用于查询和显示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与运动消耗数据以及根据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生成运动干预信息,以及对所述运动原始数据和/或所述运动消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比较,生成统计数据;研究人员登录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5),针对个体或者不同的群体进行多维度的、全样本的统计分析比较工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采集器(1)中设置有计步器与三轴加速传感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服务平台(3)包括智能手机和计算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5)是基于B/S架构的网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将移动智能平台限定为智能手机,并将权利要求2至5删除,将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移动服务平台”,且移动服务平台为智能手机,权利要求1中使用智能手机来实时显示能量消耗以及还能对运动过量进行提示这一实时的处理方式,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2)对比文件的运动信息采集传感器主要是加速度传感器、心率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GPS传感器,而本申请设置有计步器与三轴加速传感器。其中,计步器是单独的一个传感器,而且,在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三轴传感器,由于三轴传感器的精度更高,才能通过三轴传感器来检测被测对象是否产生有效运动。(3)权利要求1中除了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之外,还有移动服务平台,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是智能手机和PC相配合的来运作的,一方面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实时向被测对象提供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如果希望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还可以在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中进行查阅。这对于用户来说是非常便利的。而对比文件中仅仅由PC侧来进行查阅,无论其便利程度还是实时性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数据采集器(1),其采集和存储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其中,所述数据采集器(1)中设置有计步器与三轴加速传感器,数据采集器1实时采集XYZ三轴加速度、数据采集时间以及步数信息,其中XYZ三轴加速度传感器配合运动检测算法感测被测对象是否产生有效运动;
系统服务端(2),其通过无线通讯方式与所述数据采集器(1)连接,用于接收并计算所述运动原始数据,得到运动消耗数据;
移动服务平台(3),其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系统服务端(2)连接,用以实时显示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与运动消耗数据,以及根据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生成运动干预信息,其中,运动消耗数据是以能量为单位的数据,在运动消耗数据中,根据能量消耗判断用户是否达到要求的运动量,判断用户是否出现运动过量情况,并把该结果作为运动评价的一部分,所述移动服务平台为智能手机;
数据库(4),其与所述系统服务端(2)连接,用于存储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
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5),其与所述数据库(4)连接,用于查询和显示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与运动消耗数据以及根据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生成运动干预信息,以及对所述运动原始数据和/或所述运动消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比较,生成统计数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5)是基于B/S架构的网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1)设置智能手机实时获取运动原始数据及其运动消耗数据,并由管理人员根据相应的数据产生干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第4-11行):如图9所示是一个只有一个加速度传感器91-8的腕表(腕表相当于数据采集器),腕表采样是运动过程的基本记录,如计学生所走或跑的数量(相当于计步)、计学生走或跑的速度或频率、按这一速度或频率连续运动的时间,加速度传感器可以是2轴或3轴的。可见,对比文件1使用的同样是三轴加速度,并能够实现计步的功能。并且数据采集器使用计步器与三轴加速度传感器,实时采集XYZ三轴加速度、数据采集时间及步数信息,XYZ三轴加速度传感器配合运动检测算法感测被测对象是否产生有效运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公开了能够在PC机和服务器显示运动信息,同时,在本领域中,智能手机和PC计算机均是普遍应用的显示和计算设备,为了方便教师能够实时地查看学生的运动数据、以及对学生的运动数据及时进行干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智能手机和PC机配合来使用,以实现实时和便利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运动干预系统包括移动服务平台,移动服务平台为智能手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实时显示能量消耗和实时对运动过量进行灵活、方便的提示。在对比文件1中是由PC机定时收集数据,然后由服务端完成各种数据的统计的,整个统计工程用户不是特别容易看到统计结果,这是因为PC机一般不便于移动,仅仅由PC侧来进行查阅,无论其便利程度还是实时性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申请的结构能同时对多名用户进行集体监测与跟踪反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以群体为单位进行监控的问题。此外,本申请可通过实时采集和长期存储运动数据,建立了“实时监控”与“跟踪分析”这两套运动数据管理体系,真正实现了针对运动的量化监测与评估。本申请还可根据运动数据辅以运动方案为用户提供运动指导,增强用户的运动效果。本申请还提供了师生沟通服务,利于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3款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58739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运动干预与监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学生运动统计评价管理系统和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3行至第12页17行,附图1-9)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学生运动统计评价管理系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运动腕表11(相当于至少一个数据采集器)中的无线通信模块11-5与运动统计评价管理系统12中的无线通信模块12-2之间进行无线网络通信和数据交换,运动腕表至少由运动信息采集传感器11-8、数据存储器11-1、MCU11-2、LCD11-3、放大滤波器 11-7、无线通信模块11-5及电源11-6构成,运动信息采集传感器11-8将采集到的运动信息传输至放大滤波器11-7(相当于公开了数据采集器采集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经放大滤波器11-7放大滤波后传输至MCU11-2,MCU11-2信息输出端一路接 LCD11-3、一路接无线通信模块11-5;腕表中的存储器11-1用于对采集信息的缓存、数据信息的存储(相当于数据采集器存储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运动腕表对学生的运动数据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对采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辨别、处理、存储、比较,在运动过程中显示运动状态和运动量完成的状况;此外参见实施例7,运动腕表11主要负责运动量的采集,采集的运动数据信息至少包括在什么时间段内、平均运动的强度、有效运动的时间和累计量、运动的模式,还包括运动过程的轨迹、卡路里消耗(相当于公开了以能量为单位的运动消耗数据)、运动时心率最大值和平均值、跑步或走步的频率、在各种运动强度下的心率值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组合;运动统计评价管理系统12中的蓝牙模块12-2内置于计算机12-1中,是由一台或一台以上的计算机12-1和无线通信模块12-2与服务器12-3所组成(相当于该系统具有系统服务端和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经计算机12-1处理后数据信息通过局域网12-4传输至服务器12-3;运动统计评价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12-1中内置有用户注册模块、无线和有线数据传输模块、查阅和显示及信息输入模块;运动统计评价管理系统中服务端12-3中包括数据传输模块、数据处理模块、运动数据比较分析与统计模块、运动处方编辑制作模块、学生运动状况和健康分析模块、统计报表制作模块、外网访问记录和权限设置管理模块(相当于公开了对运动原始数据和/或运动消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比较,生成统计数据;并隐含公开了具有与服务器端连接的数据库,数据库用于存储运动原始数据与运动消耗数据);无线通信模块负责计算机与腕表间的无线连接和信息数据交互,PC机负责与服务端12-3和无线通信模块的数据交互,服务端负责与PC机和外网数据交互、信息处理,无线通信模块12-2和11-5可以是ZigBee或蓝牙方式或RFID读写器和RFID模块或Wi-Fi或WiMax(相当于公开了系统服务端通过无线通讯方式与所述数据采集器连接,接收运动原始数据,得到运动消耗数据);运动信息的统计包括班级或年级或自定义学生组的学生运动信息、按运动类型信息、运动处方执行信息、学生体质等级信息、运动处方信息、学生体质变化信息,根据运动信息的统计,按班级或年级或自定义学生组对运动质量、运动处方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运动信息的统计,对未完成运动要求的学生进行管理(相当于生成运动干预信息),服务器按权限设置外网注册用户,教育管理部门、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对服务端的访问, 查看学校或各学生的运动信息,以便监督和控制(相当于公开了计算机在线服务平台,可用于查询和显示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与运动消耗数据以及根据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生成运动干预信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12行,第12页第4-11行):如图9所示是一个只有一个加速度传感器91-8的腕表(腕表相当于数据采集器),腕表采样是运动过程的基本记录,如计学生所走或跑的数量(相当于计步)、计学生走或跑的速度或频率、按这一速度或频率连续运动的时间,加速度传感器可以是2轴或3轴的(相当于数据采集器中设置有三轴加速传感器,三轴即XYZ三轴,相当于公开了数据采集器实时采集XYZ三轴加速度、数据采集时间及步数信息,其中XYZ三轴加速度传感器配合运动检测算法感测被测对象是否产生有效运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 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运动与干预系统包括移动服务平台,移动服务平台为智能手机,其通过无线网络与系统服务端连接,用以实时显示被测对象的运动原始数据与运动消耗数据,以及根据所述运动原始数据与所述运动消耗数据生成运动干预信息,其中在运动消耗数据中,根据能量消耗判断用户是否达到要求的运动量,判断用户是否出现运动过量情况,并把该结果作为运动评价的一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实时显示能量消耗和实时对运动过量进行灵活、方便的提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及计算机均已是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显示和计算处理设备,为了方便教师能够实时地查看学生的运动数据、以及对学生的运动数据及时进行干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运动数据发送至与系统服务器连接的智能手机中,即采用智能手机作为移动服务平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0行至第29行)运动腕表对学生的运动数据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对采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辨别、处理、存储、比较,在运动过程中显示运动状态和运动量完成的状况,服务端对采集的各学生运动数据信息与发送的运动处方进行比较、按运动量和完成情况、分类进行统计,提供具有不同内容查询权限的互联网用户查询其内容,根据统计各学生各不同时段或阶段的运动数据信息,评价各学生完成运动处方执行情况、体质变化状况、对学生体质进行评价和划分,定时依据各学生体质变化状况,对每个学生的运动强度作相应调整,根据温度信息分析各学生体温,从而获得各学生身体状态,如学生体温是否增高、女生是否来例假,以此提供个性化的运动处方,由PC机与运动腕表进行链接,发送到或由各腕表下载到各自新的运动处方,循环整个流程,统计优化出最佳的、符合个人基因、个性体质的运动处方,并根据统计的数据信息,评价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体质变化程度的量化指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运动信息的统计包括运动处方执行信息以及根据运动信息的统计对每个学生的运动强度作相应调整,对未完成运动要求的学生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能量消耗判断用户是否达到要求的运动量,判断用户是否出现运动过量情况,并把该结果作为运动评价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浏览器/服务器架构(B/S架构)是本领域构建在线服务平台最常用的网络架构模式,基于浏览器/服务器构建在线服务平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智能手机是申请日前广泛使用的便携智能装置,可实现多种功能,例如监测和实时接收处理信息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技术中选择接收学生运动数据的终端,例如可以为移动终端、平板电脑、计算机等终端。因此,设置智能手机实时获取运动原始数据及其运动消耗数据,并由管理人员根据相应的数据产生干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并不能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比文件1公开了能够在PC机和服务器显示运动信息,同时,智能手机和PC计算机均是本领域中普遍应用的显示和计算设备,为了方便教师能够实时地查看学生的运动数据、以及对学生的运动数据及时进行干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运动数据发送至教师的智能手机中,并将智能手机和PC机配合来使用,以实现实时和便利性,并能同时实现对多名用户进行集体监测与跟踪反馈,为干预和引导被测群体的运动提供科学依据与新方法,以及根据运动数据辅以运动方案为用户提供运动指导,提供师生沟通服务,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