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深度帧内预测模式的残余译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95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72881
优先权日:2013-09-27,2013-12-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52484.2
申请日:2014-09-26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2484.2,名称为“用于深度帧内预测模式的残余译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8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9段;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237216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对比文件3:3D Video Coding with Depth Modeling Modes and View Synthesis Optimization,公开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对比文件4:3D-CE5 related: Simplified depth inter mode coding,公开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从没有提到技术特征“DC残余值”或是“候选DC残余值”,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基于RDO来选择DC残差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8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2比特,而不是如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1比特的旗标。另外,对比文件1的2比特的第一个值“00”表示的是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直流模式,而不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所述平面帧内预测模式、所述DC帧内预测模式或所述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2)对比文件3中从没有提到技术特征“DC残余值”或是“候选DC残余值”,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基于RDO来选择DC残差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权利要求15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2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深度帧内预测模式分为两组,根据第一语法元素和第二语法元素的值来确定使用深度帧内预测模式中的哪一组,接着再利用第三语法元素来指示具体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对比文件1并没有将深度帧内预测模式分组,只是简单的指示具体的使用哪个预测模式,这与本申请的先将深度帧内预测模式分组,再确定深度模型化模式并不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对经编码视频数据进行解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包含所述经编码视频数据的深度块的经编码视频位流;
从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对第一语法元素进行剖析,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是可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或第二值的第一个一位旗标,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从多个深度帧内预测模式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且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指示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所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
从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对第二语法元素进行剖析,其中所述第二语法元素是可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或第二值的第二个一位旗标,其中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将使用简化深度译码SDC模式以重构所述深度块,其中使用所述SDC模式以重构所述深度块包括从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解码所述至少一个DC残余值,其中所述DC残余值表示所述深度块的多个样本的残余值;
对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一部分进行解码以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并且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
当所述第一语法元素和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相应值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时,根据(i)所述SDC模式以及(ii)所述平面帧内预测模式、所述DC帧内预测模式或所述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来重构所述深度块;
对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一部分进行解码以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并且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时,解码指示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来译码深度块的第三语法元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包括hevc_intra_flag语法元素,且其中所述第二语法元素包括sdc_flag语法元素。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对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进行解码包括根据第一上下文自适应二进制算术译码CABAC过程对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进行解码,且其中对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进行解码包括根据第二CABAC过程对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进行解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将用于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或所述第二语法元素中的至少一者的初始概率状态设定为非相等概率状态。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将用于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或所述第二语法元素中的至少一者的所述初始概率状态设定为非相等概率状态包括将用于根据所述第一CABAC过程对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进行解码的所述初始概率状态设定为所述非相等概率状态。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确定包含所述深度块的切片的切片类型;以及
基于所述切片类型从多个概率状态选择用于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或所述第二语法元素中的至少一者的初始概率状态。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设定用于所述深度块的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或所述第二语法元素中的至少一者的初始概率状态而无需参考所述深度块的一个或多个相邻深度块的任何相邻深度块的对应语法元素的值。
8.一种经配置以对经编码视频数据进行解码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经配置以接收包含所述经编码视频数据的深度块的经编码视频位流的接口;
耦合至所述接口的存储器,所述存储器经配置以存储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一部分;以及
耦合至所述存储器的一或多个处理器,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
从存储于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所述一部分对第一语法元素进行剖析,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是可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或第二值的第一个一位旗标,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从多个深度帧内预测模式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且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指示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所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
从存储于所述存储器中的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所述一部分对第二语法元素进行剖析,其中所述第二语法元素是可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或第二值的第二个一位旗标,其中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将使用简化深度译码SDC模式以重构所述深度块,
其中使用所述SDC模式以重构所述深度块包括从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解码至少一个DC残余值,且其中所述DC残余值表示所述深度块的多个样本的残余值;
对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一部分进行解码以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并且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
当所述第一语法元素和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相应值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时,根据(i)所述SDC模式以及(ii)所述平面帧内预测模式、所述DC帧内预测模式或所述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来重构所述深度块;
对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一部分进行解码以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并且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时,解码指示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来译码深度块的第三语法元素。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语法元素包括hevc_intra_flag语法元素,且其中所述第二语法元素包括sdc_flag语法元素。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为解码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根据第一上下文自适应二进制算术译码CABAC过程对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进行解码,且其中为解码所述第二语法元素,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根据第二CABAC过程对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进行解码。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进一步经配置以将用于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或所述第二语法元素中的至少一者的初始概率状态设定为非相等概率状态。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将用于根据所述第一CABAC过程的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初始概率状态设定为所述非相等概率状态。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进一步经配置以:
确定包含所述深度块的切片的切片类型;以及
基于所述切片类型从多个概率状态选择用于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或所述第二语法元素中的至少一者的初始概率状态。
14.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或多个处理器经配置以设定用于所述深度块的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或所述第二语法元素中的至少一者的初始概率状态而无需参考所述深度块的任何相邻深度块的对应语法元素的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9段;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
2.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视频数据进行译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深度图像的解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2):
图1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深度图像的解码方法(公开了对视频数据进行译码的方法,而为了解码,必然要接收经编码视频流,故公开了接收包含所述经编码视频数据的深度块的经编码视频位流)的示意性流程图。101,获得SDC的标志位确定进行SDC解码(公开了从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对第二语法元素进行剖析,其中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将使用简化深度译码SDC模式以重构所述深度块)。102,确定图像块的尺寸和最大预测尺寸。103,确定该图像块的帧内预测模式(公开了从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对第一语法元素进行剖析)。该图像块在进行SDC时可以使用的预测模式可以是以下任一种模式:直流模式、平面模式和深度建模模式(Depth Modeling Mode,DMM),其中DMM包括显示楔波模式、基于帧内预测模式的楔波模式、基于视间预测的模式和基于视间的轮廓标识模式。104,在该图像块的尺寸大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根据该图像块的尺寸和该最大预测尺寸,对该图像块进行划分得到N个划分后的图像块,其中该N个划分后的图像块中的每一个图像块的尺寸与该最大预测尺寸相同。105,使用该帧内预测模式对该N个划分后的图像块中的每一个图像块进行SDC解码(公开了根据SDC模式以及帧内预测模式来重构所述深度块)。根据图1所示的方法,在对进行SDC的图形块进行解码时,可以采用相同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属于该图像块的N个图像块进行解码。这样,可以提高解码端重建进行了SDC编码的深度图像的图像块的处理效率。
图6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另一深度图像的解码方法示意性流程图。601,确定图像块尺寸和最大预测尺寸。602,在该图像块的尺寸大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确定标识比特为N比特,并根据该标识比特确定该图像块在进行SDC时使用帧内预测模式。例如,解码端在确定标识比特为1比特的情况下,如果该标识比特为0,则解码端可以确定该图像块在进行SDC时使用的是直流模式,如果该标识比特为1,则解码端可以确定该图像块在进行SDC时使用的是平面模式。603,在该图像块的尺寸小于或等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确定标识比特为M比特,并根据该标识比特确定该图像块在进行SDC时使用的模式为直流模式或平面模式,其中M的值大于N,且M和N均为正整数。例如,在该图像块的尺寸小于或等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确定使用2比特作为标识所选择的模式的标识比特。例如,如果该标识比特为00,则解码端可以确定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直流模式。如果该标识比特为10,则解码端可以确定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平面模式。如果该标识比特为11,则解码端可以确定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时DMM中的基于显示标识的楔波模式。可以理解的是,该帧内预测模式可以是平面模式或直流模式或DMM。在上述例子中若只有两种候选模式时,例如平面模式和基于显示标识的楔波模式,则在该图像块的尺寸大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所述的N比特中的N的值为0,即不需要通过标识解码端可确定SDC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如使用平面模式。在该图像块的尺寸小于或等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所述的M比特中的M的值为1,通过M的值确定SDC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如0表示使用基于显示标识的楔波模式,1表示使用平面模式。……根据图6所示的方法,解码端在进行SDC解码时,可以减少用于标识帧内预测模式的标识比特的位数,从而可以达到节省资源,加快解码速度的目的。
图7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另一深度图像的编码方法的示意性流程图。701,确定图像块尺寸和最大预测尺寸。702,选择帧内预测模式。具体地,该帧内预测模式可以是直流模式或平面模式或DMM。703,在该图像块尺寸大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在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确定使用N比特作为标识该帧内预测模式的标识比特。具体地,标识比特为0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直流模式。标识比特为1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平面模式。704,在该图像块尺寸小于或等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在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确定使用M比特作为标识该帧内预测模式的标识比,其中M的值大于N,且M和N均为正整数。具体地,确定使用2比特作为标识所选择的模式的标识比特。例如,标识比特为00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直流模式。标识比特为10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平面模式(公开了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从多个深度帧内预测模式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并且公开了对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一部分进行解码以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并且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标识比特为11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时DMM中的基于显示标识的楔波模式(公开了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指示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所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
其中,在对该N个划分后的图像块中的每一个图像块进行SDC解码时,解码得到N个残差(公开了使用所述SDC模式以重构所述深度块包括从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解码所述至少一个DC残余值,其中所述DC残余值表示所述深度块的多个样本的残余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按先对帧内预测模式进行译码后执行SDC译码的顺序进行,而对比文件1首先获得SDC的标志位来确定进行SDC解码然后确定帧内预测模式;(2)所述第一语法元素是可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或第二值的第一个一位旗标,所述第二语法元素是可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或第二值的第二个一位旗标,以及当所述第一语法元素和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相应值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时,根据(i)所述SDC模式以及(ii)所述平面帧内预测模式、所述DC帧内预测模式或所述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来重构所述深度块;对所述经编码视频位流的一部分进行解码以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并且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时,解码指示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来译码深度块的第三语法元素。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按需执行解码。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深度图解码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数据流格式或需要,来合理限定依据SDC标识数据位和帧内编码模式标识数据位的解码顺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于第一语法元素,对比文件1中(出处同上),在附图7的实施例中,在该图像块尺寸大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使用1比特作为标识所选择的模式的标识比特,即标识比特为0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直流模式,标识比特为1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平面模式;在该图像块尺寸小于或等于该最大预测尺寸的情况下,确定使用2比特作为标识所选择的模式的标识比特,即标识比特为00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直流模式,标识比特为10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为平面模式,标识比特为11表示对该图像块进行SDC时使用的帧内预测模式是DMM中的基于显示标识的楔波模式。同时在另一个实施例即附图6中记载,解码端在进行SDC解码时,可以减少用于标识帧内预测模式的标识比特的位数,从而可以达到节省资源,加快解码速度的目的。在权利要求1中,第一语法元素用于标记帧内预测模式,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从多个深度帧内预测模式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第二值指示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所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即第一语法元素仅仅是为了标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非基于分区的HEVC帧内预测模式(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还是基于分区的帧内预测模式(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并且对比文件1的附图6记载减少标识比特的位数可以节省资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语法元素设置为一位旗标。其次,对于第二语法元素,其指示是否使用简化深度译码SDC模式,为了节省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二语法元素设置为一位旗标。再次,由于第一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指示从多个深度帧内预测模式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第二语法元素的第一值指示将使用简化深度译码SDC模式以重构所述深度块,故当所述第一语法元素和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相应值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i)所述SDC模式以及(ii)所述平面帧内预测模式、所述DC帧内预测模式或所述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来重构所述深度块。再次,由于第一语法元素的第二值指示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所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故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时,为了指示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来译码深度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三语法元素来指示具体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对深度图像解码时,确定进行SDC解码以及确定所述图像块的帧内预测模式。那么,其解码的数据流中必然具有相应的标识,即隐含公开了hevc_intra_flag以及sdc_flag语法元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4、5分别对权利要求1、3、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深度图解码时,利用上下文自适应二进制算术译码CABAC过程对编码标志位数据进行解码,并且将解码的初始概率状态设定为非相等概率状态,如将帧内预测模式的标志位解码的初始概率状态设定为非相等概率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深度图解码时,参考包含所述深度块的切片的切片类型,来设定对编码标志位数据进行解码的初始概率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深度图解码时,不参考深度块的任何相邻深度块的对应语法元素的值,来设定对编码标志位数据进行解码的初始概率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7段,说明书附图12)执行解码方法的解码装置,其中设置了存储器执行数据存储以及处理器执行已知的方法或步骤。因此,结合方法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众所周知的是,目前有多种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比如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等等,为了对这些深度帧内预测模式进行标记,无论是将深度帧内预测模式分组后再确定深度模型化模式,还是直接指示深度帧内预测模式,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其次,在权利要求1中,第一语法元素用于标记帧内预测模式,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一值指示从多个深度帧内预测模式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第二值指示为所述深度块选择的所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即第一语法元素仅仅是为了标记深度帧内预测模式是非基于分区的HEVC帧内预测模式(平面帧内预测模式、DC帧内预测模式或方向性帧内预测模式中的一者)还是基于分区的帧内预测模式(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一者),故第一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一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以及所述第二语法元素被设置为所述第二语法元素的所述第二值时,为了指示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来译码深度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三语法元素来指示具体使用多个深度模型化模式中的哪一个。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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