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功率因数校正整流器和不间断电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13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750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1349.2
申请日:2015-01-30
复审请求人:维谛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君
合议组组长:柴德娥
参审员:徐珍霞
国际分类号:H02M1/44,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1349.2,名称为“一种功率因数校正整流器和不间断电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谛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8/0061628A1,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针对一个滤波电容,该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针对一个滤波电容,该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二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负极之间。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3875171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不间断电源,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9的其余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8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2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功率因数校正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包括PFC整流电路和一个滤波电容;
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连接所述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连接点;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
第一PFC电感为所述PFC整流电路中的一个PFC电感,第二PFC电感为所述PFC整流电路中的另一个PFC电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具体包括:
该滤波电容的另一端直接连接所述直流电源的正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电源的正极通过第一切换开关连接所述第一PFC电感;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具体包括:
该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切换开关与所述第一PFC电感相连的连接点;
其中,所述第一切换开关将所述PFC整流器在市电模式和电池模式之间切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FC整流电路为单相PFC整流电路或多相PFC整流电路。
5. 一种功率因数校正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包括PFC整流电路和一个滤波电容;
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均连接所述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连接点;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二PFC电感与所述直流电源的负极之间;
第一PFC电感为所述PFC整流电路中的一个PFC电感,第二PFC电感为所述PFC整流电路中的另一个PFC电感。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二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负极之间,具体包括:
该滤波电容的另一端直接连接所述直流电源的负极。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电源的负极通过第二切换开关连接所述第二PFC电感;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二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负极之间,具体包括:
该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所述第二切换开关与所述第二PFC电感相连的连接点;
其中,所述第二切换开关将所述PFC整流器在市电模式和电池模式之间切换。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PFC整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FC整流电路为单相PFC整流电路或多相PFC整流电路。
9. 一种不间断电源,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PFC整流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连接所述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连接点;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小消除PFC整流器电磁干扰的成本。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设置滤波电容253和滤波电容254以在不同工作模式下分别实现钳位,从而消除PFC整流电路的电磁干扰;也即,对比文件1的整个技术方案需要设置两个滤波电容来实现消除电磁干扰。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中,只需要设置一个滤波电容C5即可实现电路钳位,从而消除PFC整流器的电磁干扰,这进一步降低了消除PFC整流器电磁干扰的成本。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在消除PFC整流器的电磁干扰的同时,降低了消除PFC整流器电磁干扰的成本。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3A及说明书第30段最后一句可知:电容252、电容253、电容254主要用于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减少电源250的纹波,而且根据说明书第30段倒数第二句及说明书第34段最后一句可知,二极管268和二极管270仅仅实现正向导通、反向截止的功能,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仅保护了一个电容的连接关系,该连接关系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通过多个电容的组合以防止电磁干扰和减少纹波,其中每个电容的工作过程在正负母线电容充电过程中都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单独选择其中一个电容防止电源正极线路或者负极线路上存在的电磁干扰,进而实现相同的箝位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该PFC整流器包括一个滤波电容,而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滤波电容,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不间断电源,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9的其余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8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个电容分别将直流电源250的正极和负极电位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从而更好地减小电池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电路基本原理,在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恒定时,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其中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则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也同样被钳位,此时,该另一个极的钳位电压是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的函数,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足以满足实际应用中对电磁干扰和纹波的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正极、负极中的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由此,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同样也就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被钳位到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恒定输出电压的函数电压上,从而也能在另一个半周期工作时减小直流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且其节省成本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小消除PFC整流器电磁干扰的成本。对比文件1是通过滤波电容253和滤波电容254实现消除PFC整流电路的电磁干扰,其需要设置两个滤波电容来实现消除电磁干扰,在对比文件提供的电路中缺少任意一个滤波电容均无法实现消除电磁干扰的目的,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供解决通过设置一个滤波电容解决电磁干扰的和纹波的技术方案。在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中,功率因数校正PFC整流器中包含了一个PFC整流电路和一个滤波电容C5,其中,滤波电容C5的一端连接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与高频开关电源相连的连接点,滤波电容C5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其中,该滤波电容C5用于降低电路损耗和消除PFC整流电路中的电磁干扰。由上述对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论述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电路结构并不相同,用于消除电磁干扰的器件不相同,且连接位置也不相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只存在一个滤波电容即可解决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且该滤波电容在本申请提供的电路中也起到“减小消除PFC整流器电磁干扰的成本”的作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2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8/0061628A1,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3875171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功率因数校正PFC整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间断电源(参见说明书第28-41段,附图3A-3I),其中公开了一种功率因数校正PFC整流器,包括由BOOST整流电路构成的PFC整流电路以及两个电容253、254。其中,电容253的一端连接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中性连接点;电容253的另一端连接至为PFC整流电路供电的直流电源250的正极,并且还通过二极管268连接至PFC电感272的输入端(相当于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电容254的一端连接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连接点;电容254的另一端连接至PFC整流电路供电的直流电源250的负极,并且还通过二极管270连接至PFC电感274。PFC电感272为PFC整流电路中的一个PFC电感,PFC电感274为PFC整流电路中的另一个PFC电感,电容253、电容254主要用于减小电池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减少电池的纹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PFC整流器包括一个滤波电容,而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滤波电容。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器件以及节约成本。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个电容分别将直流电源250的正极和负极电位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从而更好地减小电池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电路基本原理,在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恒定时,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其中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也就相对于中性连接点同样被钳位,此时,该另一个极的钳位电压是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的函数,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足以满足实际应用中对电磁干扰和纹波的要求时,为了节约成本、减少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正极、负极中的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由此,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同样也就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被钳位到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恒定输出电压的函数电压上,从而也能在另一个半周期工作时减小直流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41段,附图3A):电容253的另一端直接连接至为PFC整流电路供电的直流电源250的正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构成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加自主可控地实现电源切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UPS不间断电源,其包括BOOST电路构成的整流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39段、附图2):电池104的正极通过继电器218连接BOOST电路的电感器210(相当于所述直流电源的正极通过第一切换开关连接所述第一PFC电感);继电器218将PFC整流器在AC电源模式和电池模式之间切换(相当于所述第一切换开关将所述PFC整流器在市电模式和电池模式之间切换),从而实现供电模式之间的自主可控切换并且同时能够防止供电模式之间的逆流。由上述可知,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能够实现自主可控的电源切换以及防止两个电源之间的逆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有动机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实现单刀双掷切换开关功能的继电器及其设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所采用的用来切换电源模式防止逆流的由防反二极管以及开关203构成的电路,从而实现电源模式的自动切换控制同时还能够防止逆流,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代防反二极管以及开关203构成的电路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工作期间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的减少,电容的任何适当的能够被跨接在需要进行钳位的电路节点与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中性连接点之间的连接方式,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例如将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一切换开关与所述第一PFC电感相连的连接点从而能够对该连接点处的电压以及与该连接点相对应的另一极的电压进行钳位滤波,或者将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直流电源的一个极与所述第一切换开关相连的连接点从而在直流电源工作时对该极的电压以及另一个极的电压实现钳位滤波,这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41段,附图3A):PFC整流电路为单相整流电路。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将相应的单相整流电路扩展成多相整流电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功率因数校正PFC整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间断电源(参见说明书第28-41段,附图3A-3I),其中公开了一种功率因数校正PFC整流器,包括由BOOST整流电路构成的PFC整流电路以及两个电容253、254。其中,电容253的一端连接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中性连接点;电容253的另一端连接至为PFC整流电路供电的直流电源250的正极,并且还通过二极管268连接至PFC电感272的输入端。电容254的一端连接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连接点;电容254的另一端连接至PFC整流电路供电的直流电源250的负极,并且还通过二极管270连接至PFC电感274(相当于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二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负极之间)。PFC电感272为PFC整流电路中的一个PFC电感,PFC电感274为PFC整流电路中的另一个PFC电感,电容253、电容254主要用于减小电池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减少电池的纹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PFC整流器包括一个滤波电容,而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滤波电容。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器件以及节约成本。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个电容分别将直流电源250的正极和负极电位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从而更好地减小电池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电路基本原理,在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恒定时,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其中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也就相对于中性连接点同样被钳位,此时,该另一个极的钳位电压是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的函数,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足以满足实际应用中对电磁干扰和纹波的要求时,为了节约成本、减少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正极、负极中的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由此,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同样也就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被钳位到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恒定输出电压的函数电压上,从而也能在另一个半周期工作时减小直流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41段,附图3A-3I):电容254的另一端直接连接至为PFC整流电路供电的直流电源250的负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构成了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加自主可控地实现电源切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UPS不间断电源,其包括BOOST电路构成的整流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39段、附图2):电池104的负极通过继电器238连接BOOST电路的电感器230(相当于所述直流电源的负极通过第二切换开关连接所述第二PFC电感);继电器238将PFC整流器在AC电源模式和电池模式之间切换(相当于所述第二切换开关将所述PFC整流器在市电模式和电池模式之间切换),从而实现供电模式之间的自主可控切换并且同时能够防止供电模式之间的逆流。由上述可知,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能够实现自主可控的电源切换以及防止两个电源之间的逆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有动机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实现单刀双掷切换开关功能的继电器及其设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所采用的用来切换电源模式防止逆流的由防反二极管以及开关203构成的电路,从而实现电源模式的自动切换控制同时还能够防止逆流,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代防反二极管以及开关203构成的电路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工作期间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的减少,电容的任何适当的能够被跨接在需要进行钳位的电路节点与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中性连接点之间的连接方式,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例如将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二切换开关与所述第二PFC电感相连的连接点从而能够对该连接点处的电压以及与该连接点相对应的另一极的电压进行钳位滤波,或者将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直流电源的一个极与所述第二切换开关相连的连接点从而在直流电源工作时对该极的电压以及另一个极的电压实现钳位滤波,这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41段,附图3A-3I):PFC整流电路为单相整流电路。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将相应的单相整流电路扩展成多相整流电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不间断电源,其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PFC整流电路用于不间断电源,另外,权利要求1-8所述的PFC整流器已经被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了(参见意见2.1-2.8)。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容253主要用于减小电池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减少电池的纹波,并且电容253的一端连接PFC整流电路中的工频开关单元和高频开关单元相连的中性连接点;电容253的另一端连接至为PFC整流电路供电的直流电源250的正极,并且还通过二极管268连接至PFC电感272的输入端(相当于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滤波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PFC电感与为所述PFC整流器供电的直流电源的正极之间”。
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电路基本原理,在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恒定时,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其中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则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也同样被钳位,此时,该另一个极的钳位电压是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的函数,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路在仅具有电容253而去除电容254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消除电磁干扰的目的。根据上述电路基本原理,在足以满足实际应用中对电磁干扰和纹波的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仅采用一个电容将直流电源250的正极、负极中的一个极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进行钳位滤波,由此,直流电源250的另一个极同样也就相对于中性连接点被钳位到上述一个极的钳位电压与直流电源的恒定输出电压的函数电压上,从而也能在另一个半周期工作时减小直流电源线的电磁干扰和纹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且其节省成本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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