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温度稳定的固体电解电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66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8825
优先权日:2012-07-19
申请(专利)号:201310304238.9
申请日:2013-07-17
复审请求人:AVX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宇
合议组组长:黄丹萍
参审员:武绪丽
国际分类号:H01G9/15,H01G9/0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04238.9,名称为“温度稳定的固体电解电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AVX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02543490 A,公开日:2012年07月04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固体电解质包括覆盖在所述介质层上并且包括原位聚合的导电聚合物的第一层和覆盖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其中所述第二层包括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以及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所述电容器在25℃或更低温度下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100欧姆或更低;2)还包括覆盖在所述固体电解质上的外部聚合物涂层。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聚合物的粘附力、降低ESR、提高温度性能。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JP特开2010-129864A,公开日:2010年06月10日)公开了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其固体电解质包括覆盖在所述介质层3上的第一层4a及覆盖在第一层上4a的靠近阴极的第二层4b,所述第一层4a包含多个导电聚合物颗粒,所述第二层4b包含非离子聚合物聚乙二醇等和多个导电聚合物颗粒,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体电解质主要由预聚合的聚合分散体形成可以提高高压特性,而将对比文件4中的导电聚合物的第二层调整为包含非离子聚合物聚乙二醇等和多个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以提高固体电解电容器的高压特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根据需要得出所述电容器在25℃或更低温度下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100欧姆或更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和工艺习惯做出的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CN1858866A,公开日:2006年11月08日)公开了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其包括固体电解质4以及覆盖在固体电解质层的聚合物外层,其中外部聚合物涂层包括导电聚合物的分散体和粘结剂,所述粘结剂包括交联剂,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所述固体电解电容器的方法,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导电聚合物层上涂覆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和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分散体以形成覆盖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2)还包括覆盖在所述固体电解质上的外部聚合物涂层。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聚合物的粘附力、降低ESR、提高温度性能。参见上述评述,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12、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包括:
烧结多孔阳极;
覆盖在所述阳极体上的介质层;及
覆盖在所述介质层上的固体电解质,其中所述固体电解质包括覆盖在所述介质层上并且包括原位聚合的导电聚合物的第一层和覆盖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其中所述第二层包括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以及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并且进一步包括覆盖在所述固体电解质上的外部聚合物涂层;其中所述电容器在25℃或更低温度下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100毫欧或更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原位聚合的导电聚合物和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包括取代聚噻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分子量是300至1200g/mol。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是聚亚烷基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是乙氧基化烷基酚、乙氧基化或丙氧基化C6-C24脂肪醇、聚氧乙烯乙二醇烷基醚、烷基酚聚氧乙烯乙二醇醚、C8-C24脂肪酸的聚氧乙烯乙二醇酯、C8-C24脂肪酸的聚氧乙烯乙二醇醚、聚乙二醇和聚丙二醇的嵌段共聚物或它们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多个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覆盖固体电解质的第一层和覆盖第一层的第二层,其中第一层包含交联剂,第二层包含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电容器在温度-55℃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100毫欧或更低。
9. 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所述固体电解电容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阳极氧化烧结多孔阳极体,形成覆盖在所述阳极上的介质层;
采用一种工艺在介质层上形成固体电解质的第一层,所述工艺包括化学原位聚合单体,形成导电聚合物,然后,
涂覆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和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分散体以形成覆盖 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然后
形成覆盖在所述固体电解质上的外部聚合物涂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采用一种方法在固体电解质上形成外部聚合物涂层,所述方法包括涂覆交联剂,然后涂覆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分散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取代聚噻吩是聚(3,4-乙烯二氧噻吩)。
12.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聚亚烷基醚是聚亚烷基二醇。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包含聚(3,4-乙烯二氧噻吩)的颗粒。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电容器在温度-55℃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0.06至50毫欧或更低。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占固体电解质的2wt.%或以下。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第一层中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浓度为2wt.%或以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和9,并调整了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外部聚合物涂层和本申请中的外部聚合物涂层的位置并不一样,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外部聚合物涂层。2)对比文件4教导通过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包含在与阴极接触的层中,可以提高附着力和抑制ESR的增加。因此,如果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结合,将对比文件3的聚合物层应用于对比文件4,由于对比文件3的聚合物层会覆盖含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导电聚合物层,含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导电聚合物层将无法与阴极接触。3)对比文件4教导了第一层和第三层需要具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而中间层不具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以抑制ESR的增加并且抑制静电容量的降低,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描述了第二层含有非离子聚合物,对比文件4特别教导了包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导电聚合物层通过原位聚合来涂覆。4)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都公开没有任何与低温应用有关的教导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以获得根据本申请的可以提高低温下的稳定性的涂层,因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完全是针对高温环境下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包括:
烧结多孔阳极;
覆盖在所述阳极体上的介质层;及
覆盖在所述介质层上的固体电解质,其中所述固体电解质包括覆盖在所述介质层上并且包括原位聚合的导电聚合物的第一层和覆盖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其中所述第二层包括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以及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并且进一步包括覆盖在所述固体电解质上的外部聚合物涂层;其中所述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
其中所述电容器在25℃或更低温度下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100毫欧或更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原位聚合的导电聚合物和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包括取代聚噻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分子量是300至1200g/mol。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是聚亚烷基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是乙氧基化烷基酚、乙氧基化或丙氧基化C6-C24脂肪醇、聚氧乙烯乙二醇烷基醚、烷基酚聚氧乙烯乙二醇醚、C8-C24脂肪酸的聚氧乙烯乙二醇酯、C8-C24脂肪酸的聚氧乙烯乙二醇醚、聚乙二醇和聚丙二醇的嵌段共聚物或它们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覆盖固体电解质的第一层和覆盖第一层的第二层,其中第一层包含交联剂,第二层包含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电容器在温度-55℃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100毫欧或更低。
8. 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所述固体电解电容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阳极氧化烧结多孔阳极体,形成覆盖在所述阳极上的介质层;
采用一种工艺在介质层上形成固体电解质的第一层,所述工艺包括化学原位聚合单体,形成导电聚合物,然后,
涂覆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和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分散体以形成覆盖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然后
形成覆盖在所述固体电解质上的外部聚合物涂层,其中所述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采用一种方法在固体电解质上形成外部聚合物涂层,所述方法包括涂覆交联剂,然后涂覆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分散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取代聚噻吩是聚(3,4-乙烯二氧噻吩)。
11.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聚亚烷基醚是聚亚烷基二醇。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包含聚(3,4-乙烯二氧噻吩)的颗粒。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电容器在温度-55℃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0.06至50毫欧或更低。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占固体电解质的2wt.%或以下。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体电解电容器,其中第一层中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浓度为2wt.%或以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外部聚合物涂层包括导电聚合物的分散体和粘结剂,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聚合的聚合分散体可以提高高压特性,则将对比文件3中的外部聚合物涂层调整为包含多个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的聚合物涂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②对比文件4在其一个实施例中公开了可以采用两层导电聚合物层结构形成固体电解质,第一层为原位层,第二层为原位聚乙二醇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固体电解质也为两层导电聚合物层结构,因而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的固体电解质构型相同;而对于技术特征“外部聚合物涂层”来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覆盖在固体电解质层的聚合物外层,其中外部聚合物涂层包括导电聚合物的分散体和粘结剂,所述粘结剂包括交联剂,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改善聚合物外层对电容器体的附着力,提高耐受温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③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可以提高电压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第二层包含非离子聚合物聚乙二醇等和多个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原位聚合的固体电解质层上涂覆形成导电外层,该导电外层之上设置导电层,本申请中的外部聚合物涂层位于多层固体电解质的最外层,其上设置石墨层、银层等导电层,由此可见,二者都是作为最外层的导电聚合物涂层,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该导电外层能渗透电容器体的边缘区域,以便产生与固体电解质之间的良好接触并改善对电容器体的附着力,而外部聚合物涂层在本申请中也是能够渗透到电容器器身的边缘区域从而提高粘附性,由此可见,二者的作用也相同;2)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均可以添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其本质作用就是提高该层与其他层的结合性,而不在于是否与阴极接触,因此,基于上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导电外层应用于对比文件4;3)对比文件4中添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提高该层与其他层的结合性,至于其形成方式,只要能添加即可,如本申请那样采用涂覆方式也是很容易想到的;4)由于在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已不具备创造性,则其在低温下的性能是必然可以达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含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层必须直接与阴极和电介质相接触,中间层不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且并未给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如何与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相互作用的技术教导,而本申请含有羟基功能团非离子聚合物的第二层未与阴极相连,中间层可以含有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完成原位聚合形成的初始层涂覆后,可在上涂覆包含导电聚合物颗粒和羟基官能化聚合物的聚合物分散体,可以增强原位聚合层的粘附性和覆盖率;对比文件4的发明目的并非旨在提供电容器层间更好的粘结力,而是利用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通过改善“导电聚合物层和阴极层之间的粘结力”这一方法,从而改善高温下的电容器的等效串联电阻。因此对比文件4中并无任何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引入中间层的动机或教导,相反,更是教导不要采用这样的结构;对比文件3旨在提供一种外层可以直接与阳极接触的方法,其目的是防外层膜的剥落,相应的解决方案是引入分散体前,将该原位聚合层置于潮湿的环境中,而并非旨在提供电容器层间更好的粘结力。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3、4作为现有技术,其中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CN1858866A 公开日:2006年11月08日;
对比文件4:JP特开2010-129864A 公开日:2010年06月10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第34-37段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包括:烧结多孔阳极2;该阳极上的介质层3;依次覆盖在该介质层上的第一导电聚合物层4a和第二导电聚合物层4b,该第一导电聚合物层4a为原位聚合而成(参见说明书第35段的方法),第二导电聚合物层4b由含有聚乙二醇(属于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聚吡咯(PPy)构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二层包括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以及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2)并且进一步包括覆盖在所述固体电解质上的外部聚合物涂层;其中所述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3)其中所述电容器在25℃或更低温度下和工作频率100kHz条件下的等效串联电阻是100毫欧或更低。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改善聚合物颗粒和内部介质之间的接触度;2)如何提高对介质层的粘附性;3)如何在低温下获得底等效串联电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其第二导电聚合物层由含有聚乙二醇(属于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聚吡咯(PPy)构成,并且公开了聚乙二醇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可以改善层与层之间的结合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添加聚乙二醇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属于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添加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作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利用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提高结合性,只是材料的存在状态不同,而在本领域中使导电聚合物以颗粒状态存在以构成导电聚合物层,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4中第二导电聚合物层中的聚吡咯以颗粒状存在并使聚乙二醇在其中单独存在(即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第4页第4段,第19页第1-2段,第24页实例3.1)公开了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其在多孔电极体上原位聚合形成固体电解质,然后在其上施涂由导电聚合物和粘结剂构成的导电外层(相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外部聚合物涂层),施涂时可以是导电聚合物和粘结剂的分散体,此时,导电聚合物必然是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该外层能渗透电容器体的边缘区域,以便产生与固体电解质之间的良好接触并改善对电容器体的附着力,而外部聚合物涂层在本申请中也是能够渗透到电容器器身的边缘区域从而提高粘附性,由此可见,二者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导电外层应用于对比文件4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实例3.1)公开了其固体电解电容器在20℃、100kHz下的ESR为22毫欧。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由此,根据具体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对比文件4的固体电解电容器也达到上述参数。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及附图1-2)公开了形成导电聚合物层的导电聚合物不受特别限制,只要它可用于固体电解电容器的电解质,但优选由选自聚乙烯二氧噻吩和聚吡咯中的至少一种形成。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均采用聚乙烯二氧噻吩(属于取代聚噻吩)。因此,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及附图1-2)公开了非离子聚合物可以选择聚乙二醇、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烷基醚等,其中如果选择聚乙二醇,其分子量可以小于1000。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并列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其他并列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1-2段)公开了聚合物外层可以是多层。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覆盖固体电解质的第一层和覆盖第一层的第二层,其中第一层包含交联剂,第二层包含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产品的性能,而该性能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产品结构以及生产方法的常规调整获得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形成权利要求1所述固体电解电容器的方法。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第35-37段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固体电解电容器及其制备方法,包括:烧结形成多孔烧结体;在阳极化该烧结体以形成介质层3;依次形成覆盖在该介质层上的第一导电聚合物层4a和第二导电聚合物层4b,该第一导电聚合物层4a为原位聚合而成(参见说明书第35段的方法),第二导电聚合物层4b由含有聚乙二醇(属于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聚吡咯(PPy)构成。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4)涂覆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和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分散体以形成覆盖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第二层。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4中第二导电聚合物层中的聚吡咯以颗粒状存在并使聚乙二醇在其中单独存在,即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和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第二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而涂覆导电聚合物的分散体以形成导电聚合物层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形成导电聚合物层的方法,因此,涂覆包含多个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和单独的羟基官能化非离子聚合物的分散体以形成覆盖在第一层上的第二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1-2段)公开了聚合物外层可以是多层。使外部聚合物涂层包含覆盖固体电解质的第一层和覆盖第一层的第二层,其中第一层包含交联剂,第二层包含预聚合的导电聚合物颗粒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涂覆交联剂、再涂覆预聚合导电聚合物颗粒分散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及附图1-2)公开了形成导电聚合物层的导电聚合物不受特别限制,只要它可用于固体电解电容器的电解质,但优选由选自聚乙烯二氧噻吩(属于取代聚噻吩)和聚吡咯中的至少一种形成。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聚(3,4-乙烯二氧噻吩)(属于最常见的聚乙烯二氧噻吩)。因此,该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及附图1-2)公开了非离子聚合物可以选择聚乙二醇、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烷基醚等。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因此,该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及附图1-2)公开了形成导电聚合物层的导电聚合物不受特别限制,只要它可用于固体电解电容器的电解质,但优选由选自聚乙烯二氧噻吩(属于取代聚噻吩)和聚吡咯中的至少一种形成。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聚(3,4-乙烯二氧噻吩)(属于常用的聚乙烯二氧噻吩)颗粒。因此,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产品的性能,而该性能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产品结构以及生产方法的常规调整获得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7-14段、第20-30段及附图1-2)公开了非离子聚合物在第二层(靠近阴极)占0.01-1.0wt%,非离子聚合物在第一层(靠近电介质层)可以是0 或者0.001-0.05wt%,由此可推断出,在对比文件4中非离子聚合物在固体电解质中占2wt%或以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明确公开了设置聚乙二醇这种非离子聚合物的作用是改善导电聚合物层与电介质或阴极层的粘结性,本申请说明书第51、56段也记载了添加非离子聚合物可以改善聚合物颗粒和内部介质之间的接触度、增加原位聚合层的粘附性,由此可见,二者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且二者均是在原位聚合的第一层之上设置添加有非离子聚合物的第二层,本申请只是由于在这两层之上额外增加了外部聚合物涂层,才使得上述第二层成为中间层,而且该外部聚合物涂层并不是必须的,对比文件4中虽然记载了优选中间层不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但仅仅是优选,并非完全禁止,其最终目的还是通过非离子活性剂改善与阴极层或电介质的粘结性;对比文件3已经明确记载了聚合物外层优选能渗透电容器体的边缘区域,以便产生与固体电解质之间的良好接触并改善对电容器体的附着力,这与本申请中的外部聚合物涂层的作用是一致的,基于上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聚合物外层应用于对比文件4以改善边缘覆盖率。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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