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65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713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9589.5
申请日:2016-06-26
复审请求人:潜山共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佳颖
合议组组长:马莹莹
参审员:曾雪莲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9589.5,名称为“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潜山共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包括柜体(1)、控制室(5)、柜门(6)、无线路由器(9)、报警器(10)和单片机(17),其特征在于:所述柜体(1)内部设有二号隔板(3),所述二号隔板(3)顶部垂直固定连接一号隔板(2),所述柜体(1)一侧轴承连接柜门(6),所述柜门(6)设有操控面板(8),所述操控面板(8)电性连接单片机(17),所述柜体(1)内部设有温度感应器(7),所述二号隔板(3)底部设有控制室(5),所述控制室(5)内部设有制冷器(16),所述制冷器(16)电性连接单片机(17),所述单片机(17)一侧电性连接一号无线模块(18),所述一号无线模块(18)无线连接无线路由器(9),所述无线路由器(9)一侧无线连接报警器(10),所述报警器(10)内部设有控制器(11),所述控制器(11)一侧电性连接二号无线模块(14),所述控制器(11)另一侧电性连接开关按钮(12),所述控制器(11)顶部电性连接扬声器(13);所述报警器(10)底部固定连接磁铁(15);所述温度感应器(7)具体数量为三组,且电性连接单片机(1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其特征在于:所述二号隔板(3)设有通气孔(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柜门(6)四周固定连接有密封圈。”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205319576U,公告日为2016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3:CN104283127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该装置还包括单片机,并且二号隔板(3)顶部垂直固定连接一号隔板(2),柜门(6)设有电性连接单片机(17)的操控面板(8),报警器(10)底部固定连接磁铁(15),温度感应器(7)具体数量为三组,且电性连接单片机(17);2)柜门(6)通过轴承连接柜体(1)一侧,单片机(17)一侧电性连接一号无线模块(18),一号无线模块(18)无线连接无线路由器(9),无线路由器(9)一侧无线连接报警器(10),报警器(10)内部设有控制器(11),控制器(11)一侧电性连接二号无线模块(14),控制器(11)另一侧电性连接开关按钮(12),控制器(11)顶部电性连接扬声器(13)。但是,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地,将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由“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改为“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的工作方法”,并将说明书第【0017】段中记载的关于方法步骤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2仅涉及一种能够智能除湿的电子设备控制屏蔽柜,但并不能进行无线通讯以便将报警信息发送给用户,不存在本申请提出的用户不在电气柜附近时使得报警失去了提醒意义的情况,并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还存在大量区别,这些区别的存在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电气柜通风效果不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仅给出了可以实现无线电传送方式,但这种方式仅是替代电连接的电信号传送方式,其未给出进行远程知晓电气柜状态的技术启示,而且无线传送方式和连接长距离场所的联系通讯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的工作方法,包括柜体(1)、控制室(5)、柜门(6)、无线路由器(9)、报警器(10)和单片机(17),其特征在于:所述柜体(1)内部设有二号隔板(3),所述二号隔板(3)顶部垂直固定连接一号隔板(2),所述柜体(1)一侧轴承连接柜门(6),所述柜门(6)设有操控面板(8),所述操控面板(8)电性连接单片机(17),所述柜体(1)内部设有温度感应器(7),所述二号隔板(3)底部设有控制室(5),所述控制室(5)内部设有制冷器(16),所述制冷器(16)电性连接单片机(17),所述单片机(17)一侧电性连接一号无线模块(18),所述一号无线模块(18)无线连接无线路由器(9),所述无线路由器(9)一侧无线连接报警器(10),所述报警器(10)内部设有控制器(11),所述控制器(11)一侧电性连接二号无线模块(14),所述控制器(11)另一侧电性连接开关按钮(12),所述控制器(11)顶部电性连接扬声器(13);
所述报警器(10)底部固定连接磁铁(15);所述温度感应器(7)具体数量为三组,且电性连接单片机(17);使用时,通过操控面板(8)设置参数给单片机(17),单片机(17)开始控制制冷器(16)工作,柜体(1)中的温度感应器(7)实时检测温度变化,将数值信息发送到单片机(17)中,当温度降到设定值后,制冷器(16)停止工作,单片机(17)通过一号无线模块(18)无线连接无线路由器(9),通过无线路由器(9)连接至报警器(10),若温度长时间不降低,单片机(17)发送报警信息使控制器(11)控制扬声器(13)发出报警语音,提醒用户,使用户不会错过报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号隔板(3)设有通气孔(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柜门(6)四周固定连接有密封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205195092U,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7日;
该复审通知书引用以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数控机床维修技术》,第131-132页,贺应和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06月第1版。
该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柜门设有操控面板,操控面板电性连接单片机,使用时通过操控面板设置参数给单片机;柜体内部设有二号隔板,二号隔板顶部垂直固定连接一号隔板,二号隔板底部设有控制室;报警器底部固定连接磁铁;2)控制室内部设有制冷器,所述制冷器电性连接单片机,使用时单片机控制制冷器工作,当温度感应器检测到的温度降到设定值后制冷器停止工作;所述温度感应器的具体数量为三组;3)该装置还包括无线路由器,报警器内部还包括二号无线模块,该无线路由器与一号无线模块和二号无线模块无线连接,若温度长时间不降低,单片机通过一号无线模块、无线路由器和二号无线模块将报警信息无线传送至报警器以控制报警器发出报警语言提醒用户。然而,上述区别1)和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2)被证据1证明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地,将原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特征添加到了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和3。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2仅涉及一种普通的电子设备控制屏蔽柜,虽然其公开了本申请的制冷设备,但并不能进行无线电通讯,不能将报警信息远程发送给用户,因而对不在电气柜附近的用户失去了提醒的意义,对比文件3虽然给出了控制器与报警装置电连接后无线传输的方式,但这一方式仅仅是替代电连接的电信号传送方式,其与连接长距离场所的通讯联系方式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的工作方法,包括柜体(1)、控制室(5)、柜门(6)、无线路由器(9)、报警器(10)和单片机(17),其特征在于:所述柜体(1)内部设有二号隔板(3),所述二号隔板(3)顶部垂直固定连接一号隔板(2),所述柜体(1)一侧轴承连接柜门(6),所述柜门(6)设有操控面板(8),所述操控面板(8)电性连接单片机(17),所述柜体(1)内部设有温度感应器(7),所述二号隔板(3)底部设有控制室(5),所述控制室(5)内部设有制冷器(16),所述制冷器(16)电性连接单片机(17),所述单片机(17)一侧电性连接一号无线模块(18),所述一号无线模块(18)无线连接无线路由器(9),所述无线路由器(9)一侧无线连接报警器(10),所述报警器(10)内部设有控制器(11),所述控制器(11)一侧电性连接二号无线模块(14),所述控制器(11)另一侧电性连接开关按钮(12),所述控制器(11)顶部电性连接扬声器(13);所述报警器(10)底部固定连接磁铁(15);所述温度感应器(7)具体数量为三组,且电性连接单片机(17);使用时,通过操控面板(8)设置参数给单片机(17),单片机(17)开始控制制冷器(16)工作,柜体(1)中的温度感应器(7)实时检测温度变化,将数值信息发送到单片机(17)中,当温度降到设定值后,制冷器(16)停止工作,单片机(17)通过一号无线模块(18)无线连接无线路由器(9),通过无线路由器(9)连接至报警器(10),若温度长时间不降低,单片机(17)发送报警信息使控制器(11)控制扬声器(13)发出报警语音,提醒用户,使用户不会错过报警;所述二号隔板(3)设有通气孔(4);所述柜门(6)四周固定连接有密封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证据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5195092U,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7日;
证据1:《数控机床维修技术》,第131-132页,贺应和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06月第1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自动降温报警功能的电气控制柜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屏柜及柜体内部的温度检测和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3]段,附图1-4):该装置包括柜体和可拆卸地装设在柜体上的柜门,由图1和图2可以看出,柜体和柜门通过轴承枢转连接(相当于柜体一侧轴承连接柜门);柜体内正对柜门的面上设有隔热挡板,在隔热挡板上设有散热组件,所述散热组件包括控制器(相当于单片机)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排风扇和用于检测柜体内的温度的温度检测装置(相当于温度感应器);所述隔热挡板上还设有与控制器连接的无线传输模块(相当于与单片机电性连接的一号无线模块)和报警装置(相当于报警器),所述无线传输模块与一远程终端通讯连接,所述报警装置为蜂鸣器(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报警器内部设有扬声器);使用时,温度检测装置实时检测柜体内的温度,并将检测数据发送给控制器,控制器通过无线传输模块与远程终端互连,将接收到的所述温度检测数据发送至远程终端,并接收远程终端返回的控制排风扇运行功率的控制指令,从而使远程终端能够基于该温度检测数据实现对排风扇的不同风速档位的调节;此外,当控制器接收到的所述温度检测数据超过安全运行值时,控制器还向蜂鸣器发出控制指令以控制蜂鸣器发出报警信号而通知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报警器内部设有控制器和与其电性连接的开关按钮),避免系统在高温下持续运行而发生故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柜门设有操控面板且柜门四周固定连接有密封圈,操控面板电性连接单片机,使用时通过操控面板设置参数给单片机;柜体内部设有二号隔板,二号隔板顶部垂直固定连接一号隔板,二号隔板设有通气孔且底部设有控制室;报警器底部固定连接磁铁;2)控制室内部设有制冷器,所述制冷器电性连接单片机,使用时单片机控制制冷器工作,当温度感应器检测到的温度降到设定值后制冷器停止工作;所述温度感应器的具体数量为三组;3)该装置还包括无线路由器,报警器内部还包括二号无线模块,该无线路由器与一号无线模块和二号无线模块无线连接,若温度长时间不降低,单片机通过一号无线模块、无线路由器和二号无线模块将报警信息无线传送至报警器以控制报警器发出报警语言提醒用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控制柜体内的温度并及时向异地用户进行示警。
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便于用户进行操作和维修,在电气柜的柜门上设置可以输入控制参数的操控面板以及利用隔板将柜体内部进行功能分区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防止冷气逸散和加强柜体内部控制区域的散热效果,在柜门四周固定连接密封圈并在控制室上方的隔板上设置通气孔,以及为了便于用户能够根据需要移动报警器,在其底部装设可以吸附于柜体的磁铁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电气控制柜操作便捷性不佳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在电气控制柜的柜门上设置操控面板和在四周固定连接密封圈,以及在报警器底部固定连接磁铁,并利用隔板在柜体内隔离出单独的控制室,从而提高电气控制柜的可操作性。
对于区别2),采用由控制器控制的制冷器对柜体内部进行降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为证据1中公开了:数控机床的电气控制柜应当满足安全性的要求,其包括电气装置的绝缘要保证完好,接地要牢靠;电气部件的防护外壳要具有防尘、防水的功能;电气柜的封闭性要好,要防止外部液体、切屑、导电尘埃进入电气柜内部;要有抑制内部部件异常升温的措施,特别是在夏季,要有强迫风冷或制冷器冷却等。也就是说证据1公开了采用制冷器对柜体内部进行降温的技术方案。同时,为了对柜体内部温度进行全面监测,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温度检测装置加设为多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有效控制柜体内的温度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在电气控制柜的柜体内设置制冷器和多组温度检测装置,从而加强对电气控制柜柜体内的温度的控制。
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报警器和其他各类通信终端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能够向用户发出警示信息的装置,因此当用户与电气控制柜身处异地时,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利用与控制器进行远程通信的远程终端向用户进行示警替换为利用与控制器进行远程通信的报警器向用户进行示警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通信领域常识可知,为了加强和放大无线通信信号,可以在两个无线通信装置之间设置无线路由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就电气柜的运行状态及时向异地用户告警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在远程报警器中设置无线模块并在控制装置和远程报警器之间设置无线路由器,从而及时向异地用户进行示警。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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