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及清洁造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99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17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29208.9
申请日:2017-06-08
复审请求人:孔泽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荣荣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杨秀花
国际分类号:F24F13/08;B01D4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29208.9,名称为“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及清洁造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孔泽学,申请日为2017年6月8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063375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2(CN20385773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日)、对比文件3(CN203717444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对比文件4(CN202165211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14日)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6月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于2018年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包括:由从前至后依次连接的进风导流段、除尘导流段和射流出风段构成的清风管;其特征是,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还包括:若干个设于除尘导流段前部且沿除尘导流段轴线圆周分布的均流片,依次设于均流片后侧的造风装置、喷淋组件、若干个穿设于除尘导流段侧围下侧的回水管,分别与喷淋组件和回水管组连接的喷淋净化装置;进风导流段的形状为小端与除尘导流段前端连接的喇叭形;大型清洁造风系统使用时,在造风装置作用下,空气经进风导流段进入除尘导流段达到设定的流速,且在流过均流片后形成螺旋气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射流出口段包括:前端与除尘导流段后端连接的旋流再稳段,大端与旋流再稳段后端连接的收缩射流段,前端与收缩射流段小端连接的清洁空气出口段,若干个设于旋流再稳段内且沿旋流再稳段轴线圆周分布的旋流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造风装置包括:与除尘导流段内侧围连接的支架,与支架连接的电动机和发电机,与支架枢接的安装筒,设于安装筒侧围的若干个旋流长叶片和个数与旋流长叶片个数相同且与旋流长叶片间隔设置的旋流短叶片;电动机的输出轴与安装筒的前端通过联轴器连接;发电机的输入轴与安装筒的后端通过联轴器连接;旋流短叶片外端与安装筒的轴线之间的距离为安装筒外径的6倍至8倍;旋流长叶片外端与安装筒轴线之间的距离为旋流短叶片外端与安装筒轴线的距离的3.5倍至4.5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喷淋净化装置包括:回水箱,设于回水箱中分隔回水箱为上箱和下箱的滤网,设有水泵和加热器的清水箱,串设有流量调节阀和供水截止阀且一端与水泵的输出端连接的供水管,串设有清水截止阀且两端分别与上箱和清水箱连接的清水管,串设有污水截止阀且一端与下箱连接的污水管,与污水管另一端连接的污水箱;喷淋组件包括:至少两个前后排列且分别与除尘导流段内侧围连接的环流管,个数与环流管个数相同的喷嘴组;喷嘴组与环流管一一对应连接;进水管另一端穿过除尘导流段侧围且分别与两个环流管连接;回水管的下端与下箱连接;回水管上部设有回水孔组;供水管设有压气接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还包括若干个前后排列的安装架;安装架包括:设有与除尘导流段外侧围连接的护圈的安装座,若干个横向排列且上端分别与安装座下端连接的支墩。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由四个组成一个单元,一个单元的四个大型清洁造风系统成菱形状分布且一一对应位于菱形的角部;菱形的一个角的角度为50°至70度。
7. 一种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的清洁造风方法,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具有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6如一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的限定结构;其特征是:步骤一,空气流速小于设定值时,电动机工作并经安装筒带动旋流长叶片和旋流短叶片转动,经进风导流段抽进除尘导流段的空气达到设定的流速;空气流速大于设定值时,进入除尘导流段流过均流片后形成螺旋气流经旋流长叶片和旋流短叶片带动转动发电机发电实现节能;步骤二,在水泵作用下清水箱中的清水经供水管、环流管从喷嘴组喷出并与气流中的污染物结合形成污水沉降到除尘导流段下部;空气温度低于3℃时, 加热器对清水箱中的清水加热防止结冰;当气温低于0℃时,喷嘴组停止喷水,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只造风,以防止造成道路结冰影响人们安全出行;步骤三,污水从回水孔组流入且经回水管流入下箱,经滤网滤除污染物的清水从上箱经清水管流入清水箱循环使用;打开污水截止阀,污水经污水管排出;清洁空气进入旋流再稳段经旋流片均匀稳压、并经收缩射流段加速后从清洁空气出口段喷出形成清风;步骤四,四个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组成一个单元共同作用接力清洁造风,实现对大范围空气环境进行改善效果更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将原权利要求3的部分特征和说明书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增加权利要求2,删除原权利要求3的部分特征,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发明目的是使进入装置的风速始终保持在设定的范围内。空气净化过程中,风速过大会导致环境空气过快地经过,空气未被充分清洁就排出装置,对环境空气的净化效果差;风速过小会导致流量减少,对环境空气净化的效率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设置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电动机可以在风速过小时提供动力,使风速达到设定值,发电机可以在风速过大时启动,将风能转化为电能,该过程既可以降低风速使之达到设定风速,又可以充分利用风能发电,节约能源。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发明目的不同,技术特征不同,有益效果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设置均流片的目的不同,结构不同,有益效果完全不相同。3、对比文件4中设置长短叶片仅仅是增加风能利用率,由于其设置在开放环境中,流过的空气无法形成内涵道与外涵道,也就不存在上述通流大、增压高、射流远的有益效果。4、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能得到的技术方案是具有发电功能的空气净化系统,发电装置仅仅是能实现发电功能。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可以增大风速,当风速大于设定值时,增大风速会导致进入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净化系统中的空气无法有效净化。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包括:由从前至后依次连接的进风导流段、除尘导流段和射流出风段构成的清风管;其特征是,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还包括:若干个设于除尘导流段前部且沿除尘导流段轴线圆周分布的均流片,依次设于均流片后侧的造风装置、喷淋组件、若干个穿设于除尘导流段侧围下侧的回水管,分别与喷淋组件和回水管组连接的喷淋净化装置;所述的造风装置包括:与除尘导流段内侧围连接的支架,与支架连接的电动机和发电机,与支架枢接的安装筒,设于安装筒侧围的若干个旋流长叶片和个数与旋流长叶片个数相同且与旋流长叶片间隔设置的旋流短叶片;旋流长叶片形成空气外涵道,旋流长叶片和旋流短叶片共同形成空气内涵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进风导流段的形状为小端与除尘导流段前端连接的喇叭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射流出口段包括:前端与除尘导流段后端连接的旋流再稳段,大端与旋流再稳段后端连接的收缩射流段,前端与收缩射流段小端连接的清洁空气出口段,若干个设于旋流再稳段内且沿旋流再稳段轴线圆周分布的旋流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电动机的输出轴与安装筒的前端通过联轴器连接;发电机的输入轴与安装筒的后端通过联轴器连接;旋流短叶片外端与安装筒的轴线之间的距离为安装筒外径的6倍至8倍;旋流长叶片外端与安装筒轴线之间的距离为旋流短叶片外端与安装筒轴线的距离的3.5倍至4.5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喷淋净化装置包括:回水箱,设于回水箱中分隔回水箱为上箱和下箱的滤网,设有水泵和加热器的清水箱,串设有流量调节阀和供水截止阀且一端与水泵的输出端连接的供水管,串设有清水截止阀且两端分别与上箱和清水箱连接的清水管,串设有污水截止阀且一端与下箱连接的污水管,与污水管另一端连接的污水箱;喷淋组件包括:至少两个前后排列且分别与除尘导流段内侧围连接的环流管,个数与环流管个数相同的喷嘴组;喷嘴组与环流管一一对应连接;进水管另一端穿过除尘导流段侧围且分别与两个环流管连接;回水管的下端与下箱连接;回水管上部设有回水孔组;供水管设有压气接头。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还包括若干个前后排列的安装架;安装架包括:设有与除尘导流段外侧围连接的护圈的安装座,若干个横向排列且上端分别与安装座下端连接的支墩。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由四个组成一个单元,一个单元的四个大型清洁造风系统成菱形状分布且一一对应位于菱形的角部;菱形的一个角的角度为50°至70度。
8. 一种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的清洁造风方法,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具有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7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的限定结构;其特征是:步骤一,空气流速小于设定值时,电动机工作并经安装筒带动旋流长叶片和旋流短叶片转动,经进风导流段抽进除尘导流段的空气达到设定的流速;空气流速大于设定值时,进入除尘导流段流过均流片后形成螺旋气流经旋流长叶片和旋流短叶片带动转动发电机发电实现节能;步骤二,在水泵作用下清水箱中的清水经供水管、环流管从喷嘴组喷出并与气流中的污染物结合形成污水沉降到除尘导流段下部;空气温度低于3℃时, 加热器对清水箱中的清水加热防止结冰;当气温低于0℃时,喷嘴组停止喷水,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只造风,以防止造成道路结冰影响人们安全出行;步骤三,污水从回水孔组流入且经回水管流入下箱,经滤网滤除污染物的清水从上箱经清水管流入清水箱循环使用;打开污水截止阀,污水经污水管排出;清洁空气进入旋流再稳段经旋流片均匀稳压、并经收缩射流段加速后从清洁空气出口段喷出形成清风;步骤四,四个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组成一个单元共同作用接力清洁造风,实现对大范围空气环境进行改善效果更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的主要构思是一种空气清洁净化系统,采用了多种常规净化手段相结合,包括电动机引风、兼顾风力发电、喷淋净化以及设置均流片、各导流段等对空气进行处理。
其次,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包括风机引风、喷淋净化等处理单元。对比文件2-4中分别相应公开了多种空气净化手段以及其中用到的若干部件结构,例如均流片、风力发电等,将它们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净化空气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具体地,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发电机、旋流长、短叶片等的相关尺寸、结构的记载,得到本申请的“造风装置”,其结构相近,作用相同,能够给出技术启示;其中,对比文件3中能够给出采用喇叭形进风导流段以增加进风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能够给出均流罩在引导气流扩散方面的技术启示。
进一步地,采用电动机控制风量和采用叶片进行风力发电,都是很常规的技术。将其结合起来运用到空气净化系统中时,其所述的“电动机可以在风速过小时提供动力,使风速达到设定值,发电机可以在风速过大时启动,将风能转化为电能”都是二者对应的常规技术效果,并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系统仅仅是多种现有技术的叠加,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6月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5。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型清洁造风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4]-[0051]段、附图1):包括:由从前至后依次连接的进风单元(相当于进风导流段)、高压静电除尘单元、水雾喷淋净化单元(相当于除尘导流段)和排风单元(相当于射流出风段),所述的系统还包括:设于进风单元后侧的第一轴流变频风机(隐含公开了具有进风电动机),水喷淋区12(相当于喷淋组件),若干个穿设于除尘导流段侧围下侧的回水管路195,分别与喷淋组件和回水管路连接的水雾喷淋区及水喷淋区的组件(相当于喷淋净化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为大型;还包括若干个设于除尘导流段前部且沿除尘导流段轴线圆周分布的均流片,该均流片设于造风装置、喷淋组件等的上游;(2)造风装置的具体结构。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结构来引导气流、调整进风量。
对于区别特征(1),将整个系统按使用场合和需求设计其规模大小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均流散热器,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0029]段、附图1、6):在所述轴流风扇5与蒸发器3之间还设置有均流罩7,所述均流罩7在对应轴流风扇5的位置开设有出风孔71,所述出风孔71内设置有均呈环状且倾斜设置的中心均流片75和环状均流片组76,所述中心均流片75引导气流从四周流向中部,所述环状均流片组76引导气流往四周扩散。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均流片来引导气流扩散的技术手段,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在气流路径中采用均流片使得气流扩散更均匀,从而便于后续的气流处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为进一步改善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净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进风导流段和除尘导流段之间设置均流片,从而使得后续的空气净化处理效果更佳。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0]段、附图1-3):一轮鼓10(对应于安装筒),是与发电机组11(即风力发电机)的传动轴110一端固接;一轮圈13,为内空状,由高强度且质轻的复合材料所制成,设于轮鼓10 外侧与轮鼓10作同轴心设置,轮圈13周缘固定有复数个放射排列的叶片14,该等叶片14是由长、短叶片14所组成,长、短叶片14以重心平衡方式分布,亦即长叶片14之间或短叶片14之间作等角排列分布(即公开了设于安装筒侧围的若干个旋流长叶片和个数与旋流长叶片个数相同且与旋流长叶片间隔设置的旋流短叶片)。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对风机叶片的长短设置以获得对应的风量,由于叶片的长短不同,也会自然形成不同的气流内外通道。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进风风机,其必然具有进风叶片和同轴电动机,将对比文件4的风力发电机设置在进风叶片的一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施的,也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进风导流段的形状,而进风段为喇叭形是本领域常见的结构。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风机进风流道,其具体披露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附图1):该进风流道包括进风开端2和导流段3,其整体的形状为喇叭形。可见,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喇叭形进风导流段以增加进风量,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5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射流出口段的具体构成以及造风系统的安装支撑结构。然而采用射流出口是送风装置通常具有的结构形式,具体地依据实际需要以及通风管路的连接情况而采用旋流再稳段、收缩射流段、并设置能增强风速、风压、均流等效果的旋流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必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设置安装架对装置进行固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造风系统中设置安装架,并设有与除尘导流段外侧围连接的护圈的安装座,若干个横向排列且上端分别与安装座下端连接的支墩是本领域常见安装和支撑结构,采用上述结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造风装置的具体部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0]段、附图1-3):一轮鼓10(对应于安装筒),是与发电机组11(即发电机)的传动轴110一端固接;一轮圈13,为内空状,由高强度且质轻的复合材料所制成,设于轮鼓10 外侧与轮鼓10作同轴心设置,轮圈13周缘固定有复数个放射排列的叶片14,该等叶片14是由长、短叶片14所组成。而联轴器是联接两轴或轴与回转件,在传递运动和动力过程中联接起来一同旋转的常见装置。
“电动机的输出轴与安装筒的前端通过联轴器连接;发电机的输入轴与安装筒的后端通过联轴器连接;旋流短叶片外端与安装筒的轴线之间的距离为安装筒外径的6倍至8倍;旋流长叶片外端与安装筒轴线之间的距离为旋流短叶片外端与安装筒轴线的距离的3.5倍至4.5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为协调各部件安装关系以及考虑实际需求通过相应的实验能够获得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喷淋净化装置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7]段):给水回水装置19包括清水箱191、变频增压泵192、回水处理箱193、回水过滤装置、给水管路194和回水管路195;清水箱的进水口连接市政用水管路,出水口连接变频增压泵,变频增压泵的出口连接给水管路,给水管路分别与水喷淋区、水雾喷淋区相连,回水管路与风道相连,回水管路的出水口连接回水处理箱,回水处理箱的出水口连接清水箱,回水过滤装置设置于回水处理箱内。水喷淋区12包括多个水喷淋环管,各水喷淋环管分别由一个水喷淋电磁阀独立控制水供给并与给水回水装置中的给水管路连通,每个水喷淋环管上分别均匀间隔设有6个水喷嘴,6个水喷嘴全向喷射流动的空气并吸附大颗粒粉尘等。在水喷淋区的给水管路上设有水压力传感器和水流量传感器,用于检测水喷淋区的各水喷淋环管的喷水压力和喷射流量。水雾喷淋区13包括多个水雾喷淋环管,各水雾喷淋环管分别由一个水雾喷淋电磁阀独立控制水供给并与给水回水装置中的给水管路连通,每个水雾喷淋环管上分别均匀间隔设有6个水雾喷嘴。在水雾喷淋区的给水管路上设有水压力传感器和水流量传感器,用于检测水雾喷淋区的各水喷淋环管的喷水压力和喷射流量。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主要关键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它们仅在细微设置上有所区别,例如“回水箱中分隔回水箱为上箱和下箱的滤网”、“回水管上部设有回水孔组;供水管设有压气接头”等,但这些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进行微小调整就可获得的,并且能够预期其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5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该清洁造风系统的使用状况。然而依据需要处理的空气量和场合对空气处理设备的数量和安装位置进行合理的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的清洁造风方法,其具有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7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的限定结构,然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7所述的大型清洁造风系统的结构的基础上,采用该系统来实现空气清洁处理,相应各功能段配合工作、并考虑相应的常见空气净化、清洁等控制方法,是容易获得权利要求8中的各步骤控制方法的,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1、与设于安装筒侧围的若干个旋流长叶片和个数与旋流长叶片个数相同且与旋流长叶片间隔设置的旋流短叶片。该特征使空气形成内外涵道,具有通流大、增压高、射流远的特点。利用该技术特征,可以降低电动机的消耗功率,同时保证装置有足够的流通量;还可以使发电机可以利用更多的风能,提高发电效率。2、若干个设于除尘导流段前部且沿除尘导流段轴线圆周分布的均流片。均流片不仅起到气流扩散的作用,还能形成螺旋气流提高发电效率。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相比,发明目的不同,结构不同,技术构思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更不相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结合,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空气净化系统,包括风机引风、喷淋净化等处理单元。对比文件2-4中分别相应公开了多种空气净化手段以及其中用到的若干部件结构,例如均流片、风力发电等,将它们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净化空气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结合启示。本申请的主要构思同样是一种空气清洁净化系统,采用了多种常规净化手段相结合,包括电动机引风、兼顾风力发电、喷淋净化以及设置均流片、各导流段等对空气进行处理。其中各个部件均是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组合后的各部件之间在功能上也无作用关系,仅仅是多种现有技术的叠加,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的均流片4内端与除尘导流段2轴线之间的距离为90m,除尘导流段2的内径为120.5m,旋流再稳段7的内径为120.5m,清洁空气出口段9的内径为80m,旋流片10内端与旋流再稳段7轴线之间的距离为80m”如此庞大的尺寸,即使不考虑制造成本和制造工艺,其占地面积也会导致非常不方便固定、使用以及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维护。
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0]段、附图1-3):一轮鼓10(对应于安装筒),是与发电机组11(即风力发电机)的传动轴110一端固接;一轮圈13,为内空状,由高强度且质轻的复合材料所制成,设于轮鼓10 外侧与轮鼓10作同轴心设置,轮圈13周缘固定有复数个放射排列的叶片14,该等叶片14是由长、短叶片14所组成,长、短叶片14以重心平衡方式分布,亦即长叶片14之间或短叶片14之间作等角排列分布(即公开了设于安装筒侧围的若干个旋流长叶片和个数与旋流长叶片个数相同且与旋流长叶片间隔设置的旋流短叶片)。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对风机叶片的长短设置以获得对应的风量,由于叶片的长短不同,将对比文件4的风扇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空气净化系统的风道时,由于其具有的若干长叶片和短叶片,其引入的空气也会自然形成不同的气流内外通道,即在旋流长叶片与风道内壁之间形成外涵道、在旋流长叶片和旋流短叶片共同作用下形成内涵道。
3、采用电动机控制风量和采用叶片进行风力发电,都是很常规的技术。将其结合起来运用到空气净化系统中时,其所述的“电动机可以在风速过小时提供动力,使风速达到设定值,发电机可以在风速过大时启动,将风能转化为电能”都是二者对应的常规技术效果,并没有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均流部件是本领域常见的对空气进行均流混合的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均流散热器,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0029]段、附图1、6):在所述轴流风扇5与蒸发器3之间还设置有均流罩7,所述均流罩7在对应轴流风扇5的位置开设有出风孔71,所述出风孔71内设置有均呈环状且倾斜设置的中心均流片75和环状均流片组76,所述中心均流片75引导气流从四周流向中部,所述环状均流片组76引导气流往四周扩散。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均流片来引导气流扩散的技术手段,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在气流路径中采用均流片使得气流扩散更均匀,从而便于后续的气流处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为进一步改善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净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进风导流段和除尘导流段之间设置均流片,从而使得后续的空气净化处理效果更佳。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