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被包覆的显示器的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55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8898
优先权日:2012-06-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27885.8
申请日:2013-05-29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念国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G06F1/16,G06F3/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由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7885.8,名称为“具有被包覆的显示器的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1、3:
对比文件1:JP2007-72375A 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1739171A 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1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装置,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7、1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完全包围纵向轴线,结构具有平面前部、平面后部和所在平面前部和平面后部之间延伸的圆角边缘部,相对边缘沿着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平面后部相遇;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2)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为无中断结构,封盖结构具有前部、侧部和相对的端部,柔性显示器通过前部和侧部发射光且具有由间隙割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3)刚性透明封盖完全包覆纵向轴线,具有形成电子设备的平面前表面、平面后表面和圆角侧表面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柔性显示器通过平面前表面和圆角侧表面来发射光。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参照图5(b),全显型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包括圆柱形主体205和按环绕主体205的外围表面的方式形成的主体205上的柔性显示器207,参照图8(a)至图8(c),全显型椭圆柱形或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被制造成与椭圆柱形或圆柱形不同的各种形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壳体可以设置为椭圆柱形等不同的形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封盖结构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均设置为具有平面前部、平面后部及在两者之间延伸的圆角边缘部、侧部及相对的端部,均设置为具有前表面、后表面和圆角侧表面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根据需要将筒座设置封闭结构或具有缝隙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设置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完全包围纵向轴线,将相对边缘沿着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平面后部相遇、将柔性显示器通过前部和侧部发射光并且具有由间隙隔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将柔性显示器通过平面前表面和圆角侧表面发射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7、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3、15-20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13、15-2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8、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4年11月27日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14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其完全包围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具有平面前部、平面后部和在所述平面前部与所述平面后部之间延伸的圆角边缘部;以及
柔性显示器,其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被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内表面并且具有相对边缘,所述相对边缘沿着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平面后部相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的所述相对边缘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的所述相对边缘彼此邻接并且由间隙隔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是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所述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触摸传感器,所述触摸传感器与所述平面前部和所述圆角边缘部重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端盖,所述纵向轴线穿过所述端盖,其中所述端盖包括麦克风端口和扬声器端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粘合剂层,其将所述柔性显示器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平面前部、所述平面后部和所述圆角边缘部。
7.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
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其具有前部、侧部和相对的端部;
柔性显示器,其被附接到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内表面,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前部和所述侧部发射光并且具有由间隙隔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以及
端盖,其在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相对的端部上,其中所述端盖包括麦克风端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端盖包括扬声器端口。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端盖包括连接器端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印刷电路板,由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包围;以及
生成加速度计数据的加速度计,其被安装在所述印刷电路板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加速度计生成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正在被旋转的加速度计数据,并且其中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基于所述加速度计数据指示所述电子设备正在被旋转而旋转。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是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由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包围的电源部件;以及
由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包围的无线通信电路。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其中所述前部是平面的并且所述侧部是圆角的。
14. 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刚性透明封盖,其完全包围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刚性透明封盖具有形成所述电子设备的平面前表面、平面后表面和圆角侧表面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且其中所述刚性透明封盖具有内表面;以及
柔性显示器,被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封盖的所述内表面,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平面前表面和所述圆角侧表面来发射光。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连续地包覆在所述纵向轴线周围,并且具有在接缝处相遇的第一边缘 和第二边缘。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边缘和所述第二边缘在所述接缝处彼此面对并且由间隙隔开。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边缘和所述第二边缘沿着所述接缝重叠。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端盖,所述纵向轴线穿过所述端盖,其中所述端盖包括扬声器端口、麦克风端口和连接器端口。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是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所述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无线通信电路;
加速度计;
环境光线传感器;
接近传感器;以及
相机。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进一步包括:
粘合剂层,其将所述柔性显示器粘合到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的所述第一部分;以及
触摸传感器,与所述平面前表面和所述圆角侧表面重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传感器,其测量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在权利要求1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沿着所述纵向轴线的旋转”、“显示内容,并且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所述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对比文件3仅教导了将相同内容平移到显示器的不同部分,然而对比文件3没有教导响应于电子设备的取向的改变而替换显示内容,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14如下:
“1. 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其完全包围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具有平面前部、平面后部和在所述平面前部与所述平面后部之间延伸的圆角边缘部;
柔性显示器,其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被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内表面并且具有相对边缘,所述相对边缘沿着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平面后部相遇;
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以及
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
“7.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
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其具有前部、侧部和相对的端部;
柔性显示器,其被附接到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内表面,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前部和所述侧部发射光并且具有由间隙隔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
端盖,其在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相对的端部上,其中所述端盖包括麦克风端口;
传感器,其测量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以及
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
“14. 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刚性透明封盖,其完全包围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刚性透明封盖具有形成所述电子设备的平面前表面、平面后表面和圆角侧表面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且其中所述刚性透明封盖具有内表面;
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沿着所述纵向轴线的旋转;以及
柔性显示器,被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封盖的所述内表面,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平面前表面和所述圆角侧表面来显示内容,并且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所述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旋转内容118中的一些以抵消显示器12的旋转,设备10 可使内容118的部分相对于查看者位置120保持静止,而同时内容 118的其他部分被允许与显示器一起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理解为新内容覆盖显示器上原内容以在显示器上进行显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其中,上述特征公开的是不管旋转方向如何,在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方向不变,即在特定部分进行某一画面显示,由于使用了加速度传感器,上述过程中,必然涉及旋转方向的检测,为了保持特定部分画面显示方向不变需要基于旋转方向的检测数据对显示器上的内容进行显示,当显示器其他部分具有内容显示时,必然涉及到显示内容的覆盖。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说明书公开了“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加速度传感器,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上述过程中,必然涉及旋转方向的检测,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传感器用于测量电子设备的旋转方向,而且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特征公开的是不管旋转方向如何,在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方向不变,即在特定部分进行某一画面显示,为了保持特定部分画面显示方向不变需要基于旋转方向的检测数据对显示器上的内容进行显示,当显示器其他部分具有内容显示时,必然涉及到显示内容的覆盖,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都是为了在电子设备旋转时保持显示的一致性,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3的显示内容的“平移”也是一种显示内容的“替换”,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响应于电子设备的取向的改变而替换显示内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修改为“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用当前没有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不同内容来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将权利要求7中的“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修改为“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相对于用户来移动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将权利要求14中的“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沿着所述纵向轴线的旋转”修改为“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倾斜角”,“并且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所述内容”修改为“并且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倾斜角超过预定量而移动所述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示出了在显示器上不移动内容或者将其移动以均匀地保持显示的方向,而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对应于相对于用户移动内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4如下:
“1. 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其完全包围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具有平面前部、平面后部和在所述平面前部与所述平面后部之间延伸的圆角边缘部;
柔性显示器,其围绕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被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内表面并且具有相对边缘,所述相对边缘沿着所述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平面后部相遇;
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以及
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用当前没有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不同内容来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
“7.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
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其具有前部、侧部和相对的端部;
柔性显示器,其被附接到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内表面,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前部和所述侧部发射光并且具有由间隙隔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
端盖,其在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相对的端部上,其中所述端盖包括麦克风端口;
传感器,其测量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以及
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相对于用户来移动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
“14. 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刚性透明封盖,其完全包围所述纵向轴线,其中所述刚性透明封盖具有形成所述电子设备的平面前表面、平面后表面和圆角侧表面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并且其中所述刚性透明封盖具有内表面;
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倾斜角;以及
柔性显示器,被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封盖的所述内表面,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平面前表面和所述圆角侧表面来显示内容,并且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倾斜角超过预定量而移动所述内容。”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13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柔性显示器203或207可以分为多个显示区,在各个显示区中可以显示不同的操作画面,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其测量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控制电路响应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而移动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中的内容;而对于“相对于用户”移动显示内容,在本领域中,为了便于用户查看显示内容和使用显示器,将显示器中移动显示内容设置为相对于用户移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仍然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7中的“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相对于用户来移动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修改为“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超过预定量而移动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所有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响应于确定电子设备的旋转超过预定值来移动内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如下:
“7.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
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其具有前部、侧部和相对的端部;
柔性显示器,其被附接到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内表面,其中所述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前部和所述侧部发射光并且具有由间隙隔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
端盖,其在所述无中断的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相对的端部上,其中所述端盖包括麦克风端口;
传感器,其测量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以及
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超过预定量而移动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于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4年11月27日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14段以及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由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3:
对比文件1:JP2007-72375A 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1739171A 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书籍情报管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5]段,附图1-3):一种书籍情报管理装置,包括:透明筒座1及上盖体、下盖体4A、4B,以及,具有柔性显示器3。结合附图1-3可知,筒座1具有纵向轴线,且完全包围纵向轴线,柔性显示器3具有纵向轴向,且完全包围纵向轴线,柔性显示器3具有结合边缘。透明筒座1,柔性显示器3粘贴在透明筒座1的内层,透明筒座1可为聚碳酸酯材质,柔性显示器203或207可以分为多个显示区,在各个显示区中可以显示不同的操作画面,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相当于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完全包围所述纵向轴线,结构具有平面前部、平面后部和所在平面前部和平面后部之间延伸的圆角边缘部,相对边缘沿着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所述平面后部相遇;(2)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用当前没有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不同内容来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设置封盖结构及柔性显示器,(2)可允许用户在不翻页的情况下阅读新的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2]段,附图5-8):参照图5(b),全显型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包括圆柱形主体205和按环绕主体205的外围表面的方式形成的主体205上的柔性显示器207,参照图8(a)至图8(c),全显型椭圆柱形或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被制造成与椭圆柱形或圆柱形不同的各种形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壳体可以设置为椭圆柱形等不同的形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封盖结构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均设置为具有平面前部、平面后部及在两者之间延伸的圆角边缘部,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根据需要将筒座设置封闭结构或具有缝隙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设置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完全包围纵向轴线,将相对边缘沿着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的平面后部相遇用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但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用当前没有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不同内容来替换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2),并且上述区别(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还指出了通过用当前没有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不同内容来替换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使得显示器上的内容表现为连续的并且使得不存在与更新过程相关联的可见伪影,即可以获得允许用户在不翻页的情况下阅读新的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书籍情报管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5]段,附图1-3):一种书籍情报管理装置,包括:透明筒座1及上盖体、下盖体4A、4B,以及,具有柔性显示器3,粘附上述筒座1的内表面上。结合附图1-3可知,透明筒座1无中断,透明筒座1可为聚碳酸酯树脂材质,柔性显示器3具有用于拼接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柔性显示器203或207可以分为多个显示区,在各个显示区中可以显示不同的操作画面,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相当于传感器,其测量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为无中断结构,封盖结构具有前部、侧部和相对的端部,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前部和所述侧部发射光且具有由间隙隔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2)控制电路响应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超过预定量而移动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设置封盖和显示器;(2)可允许用户在不翻页的情况下阅读新的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2]段,附图5-8):参照图5(b),全显型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包括圆柱形主体205和按环绕主体205的外围表面的方式形成的主体205上的柔性显示器207,参照图8(a)至图8(c),全显型椭圆柱形或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被制造成与椭圆柱形或圆柱形不同的各种形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壳体可以设置为椭圆柱形等不同的形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封盖结构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均设置为具有前部、侧部及相对的端部,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根据需要将筒座设置封闭结构或具有缝隙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设置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完全包围纵向轴线,将柔性显示器通过前部和侧部发射光并且具有由间隙隔开的相对的第一边缘和第二边缘用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但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控制电路响应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超过预定量移动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2),并且上述区别(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还指出了通过响应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超过预定量移动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使得显示器上的内容表现为连续的并且使得不存在与更新过程相关联的可见伪影,即可以获得允许用户在不翻页的情况下阅读新的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8-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13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纵向轴线的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书籍情报管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5]段,附图1-3):一种书籍情报管理装置,包括:透明筒座1及上盖体、下盖体4A、4B,以及,具有柔性显示器3壳体2为弯曲围绕包覆纵轴线的壳体,在本领域中,根据需要设置封闭筒座或非封闭式筒座是普遍的。结合附图1-3可知,透明筒座1具有纵向轴线,且完全包围纵向轴线。透明筒座1具有内层,柔性显示器3粘贴在透明筒座1的内层,透明筒座1可为聚碳酸酯树脂材质,柔性显示器203或207可以分为多个显示区,在各个显示区中可以显示不同的操作画面,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相当于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沿着所述纵向轴线的旋转;以及柔性显示器,被附接到所述刚性透明封盖的所述内表面,并且响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所述旋转而替换所述内容)。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刚性透明封盖完全包覆纵向轴线,具有形成电子设备的平面前表面、平面后表面和圆角侧表面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柔性显示器通过所述平面前表面和所述圆角侧表面来发射光;(2)响应于电子设备的倾斜角超过预定量而移动内容。由此可知, 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设置封盖及柔性显示器,(2)可允许用户在不翻页的情况下阅读新的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0082]段,附图5-8):参照图5(b),全显型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包括圆柱形主体205和按环绕主体205的外围表面的方式形成的主体205上的柔性显示器207,参照图8(a)至图8(c),全显型椭圆柱形或圆柱形移动终端可以被制造成与椭圆柱形或圆柱形不同的各种形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壳体可以设置为椭圆柱形等不同的形状,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封盖结构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均设置为具有前表面、后表面和圆角侧表面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根据需要将筒座设置封闭结构或具有缝隙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设置刚性透明显示器封盖结构完全包围纵向轴线,将柔性显示器通过平面前表面和圆角侧表面发射光用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使用加速度传感器,可以均匀地保持柔性显示器203或207特定部分上的画面显示的方向,而不考虑主体201或205如何旋转;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其测量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以及控制电路,其被配置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显示内容,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响应于测量到的所述电子设备的取向的变化而替换显示在所述柔性显示器上的所述内容;但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响应于电子设备的倾斜角超过预定量而移动内容,而且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2),并且上述区别(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还指出了通过响应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超过预定量移动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使得显示器上的内容表现为连续的并且使得不存在与更新过程相关联的可见伪影,即可以获得允许用户在不翻页的情况下阅读新的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5-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20引用了权利要求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书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已克服了上述缺陷,而且本申请还指出了通过响应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旋转超过预定量移动显示在柔性显示器上的内容,使得显示器上的内容表现为连续的并且使得不存在与更新过程相关联的可见伪影,即可以获得允许用户在不翻页的情况下阅读新的内容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具有创造性,具体评述参见上述评述1-6。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已不存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缺陷,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4年11月27日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14段以及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