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16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3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98813.3
申请日:2014-06-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昕
合议组组长:徐卫锋
参审员:李婉怡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能够知晓语句的具体含义且不存在歧义,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98813.3、发明名称为“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1788850A,公开日:2010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1667080A,公开日:2010年03月1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键盘背光关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从属权利要求2-3、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容易想到的。3、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键盘背光关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5、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形态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形态时,键盘背光关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6、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7、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11-13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本体包括键盘,其特征在于,
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所述键盘的按键面的夹角;
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键盘背光关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键盘背光打开时,根据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
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键盘背光打开时,实时读取所述显示单元亮度,并根据检测到的第一夹角的角度和读取到的显示单元亮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
预设若干预设组合值和若干预设键盘背光亮度,且每个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一个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所述预设组合值由预设角度与预设显示单元亮度组合而成,所述预设角度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当所述预设角度一定时,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小;当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一定时,所述预设角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大;当检测到的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与读取到的所述显示单元亮度组成的组合值等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时,将所述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相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角度为3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角度为180°。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为笔记本电脑或手机。
7.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控制电子设备键盘背光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角度检测模块,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可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电子设备的键盘的按键面与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之间的夹角;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内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将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将键盘背光关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内还预设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所述控制模块可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亮度读取模块,所述亮度读取模块可实时读取显示单元亮度,所述控制模块内还预设若干预设组合值和若干预设键盘背光亮度,且每个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一个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所述预设组合值由预设角度与预设显示单元亮度组合而成,所述预设角度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当所述预设角度一定时,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小;当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一定时,所述预设角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大;当检测到的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与读取到的所述显示单元亮度组成的组合值等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时,所述控制模块可将所述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相对应的预设键盘背光亮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包括: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和第二加速度传感器,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设置于所述显示单元内,所述第二加速度传感器设置于所述键盘内,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可检测第二夹角,所述第二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水平面的夹角,所述第二加速度传感器可检测第三夹角,所述第三夹 角为所述键盘的按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可计算所述第二夹角与所述第三夹角的差值的绝对值,所述差值的绝对值为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
11. 一种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第二本体包括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可在第一形态或第二形态下使用,所述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是否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当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形态,当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不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形态;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形态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形态时,键盘背光关闭。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是否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包括:
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所述键盘的按键面的夹角;
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180°时,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180°时,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不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键盘背光打开时,根据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
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0°和180°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13项,具体修改为:向权利要求1、7增加了技术特征“使得在所述键盘背光打开的情况下,当所述第一夹角增大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增强,降低键盘背光亮度,以充分利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小键盘背光产生的功耗,当所述第一夹角减小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弱,提高键盘背光亮度,为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提供足够的照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未公开根据电子设备的键盘的按键面与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之间的夹角来控制键盘背光的开或关造成的“电子设备的功耗增加”这一特征。根据增加的技术特征,本申请不仅仅在于减小功耗,而是在减小功耗的同时保证键盘照明的均衡性,即便关闭键盘背光,显示单元依然能对键盘产生照明作用,能够保证在减小功耗与保证键盘照明之间达成平衡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本体包括键盘,其特征在于,
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所述键盘的按键面的夹角;
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键盘背光关闭,使得在所述键盘背光打开的情况下,当所述第一夹角增大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增强,降低键盘背光亮度,以充分利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小键盘背光产生的功耗,当所述第一夹角减小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弱,提高键盘背光亮度,为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提供足够的照明。”
“7.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控制电子设备键盘背光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角度检测模块,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可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电子设备的键盘的按键面与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之间的夹角;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内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将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将键盘背光关闭,使得在所述键盘背光打开的情况下,当所述第一夹角增大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增强,降低键盘背光亮度,以充分利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小键盘背光产生的功耗,当所述第一夹角减小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弱,提高键盘背光亮度,为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提供足够的照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予了根据角度较少电子设备功耗的技术启示,该技术的相关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结合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容易确定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其中指出:1、从属权利要求2-3、8-9分别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7存在矛盾,因此权利要求2-3、8-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2、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二本体包括键盘。该区别技术特征全部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1未进行修改,从目前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来看,不能够体现出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复通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原权利要求7(现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使得在所述键盘背光打开的情况下,当所述第一夹角增大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增强,降低键盘背光亮度,以充分利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小键盘背光产生的功耗,当所述第一夹角减小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对电子设备的键盘的照明作用减弱,提高键盘背光亮度,为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提供足够的照明”,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引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引入到原权利要求7(现权利要求5)中,将原权利要求13上升为权利要求11(现权利要求9),新增加了权利要求7-8,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7-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本体包括键盘,其特征在于,
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所述键盘的按键面的夹角;
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键盘背光关闭;
还包括,在键盘背光打开时,根据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
或者,
还包括:在键盘背光打开时,实时读取所述显示单元亮度,并根据检测到的第一夹角的角度和读取到的显示单元亮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预设若干预设组合值和若干预设键盘背光亮度,且每个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一个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所述预设组合值由预设角度与预设显示单元亮度组合而成,所述预设角度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当所述预设角度一定时,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小;当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一定时,所述预设角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大;当检测到的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与读取到的所述显示单元亮度组成的组合值等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时,将所述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相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
“5.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控制电子设备键盘背光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角度检测模块,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可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电子设备的键盘的按键面与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之间的夹角;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内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将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将键盘背光关闭;
所述控制模块内还预设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所述控制模块可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
或者,
还包括亮度读取模块,所述亮度读取模块可实时读取显示单元亮度,所述控制模块内还预设若干预设组合值和若干预设键盘背光亮度,且每个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一个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所述预设组合值由预设角度与预设显示单元亮度组合而成,所述预设角度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当所述预设角度一定时,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小;当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一定时,所述预设角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大;当检测到的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与读取到的所述显示单元亮度组成的组合值等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时,所述控制模块可将所述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相对应的预设键盘背光亮度。”
“7.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控制电子设备键盘背光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角度检测模块,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可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电子设备的键盘的按键面与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之间的夹角;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内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将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将键盘背光关闭;
所述控制模块内还预设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所述控制模块可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
或者,
还包括亮度读取模块,所述亮度读取模块可实时读取显示单元亮度,所述控制模块内还预设若干预设组合值和若干预设键盘背光亮度,且每个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一个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所述预设组合值由预设角度与预设显示单元亮度组合而成,所述预设角度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当所述预设角度一定时,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小;当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一定时,所述预设角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大;当检测到的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与读取到的所述显示单元亮度组成的组合值等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时,所述控制模块可将所述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相对应的预设键盘背光亮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包括: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和第二加速度传感器,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设置于所述显示单元内,所述第二加速度传感器设置于所述键盘内,所述第一加速度传感器可检测第二夹角,所述第二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水平面的夹角,所述第二加速度传感器可检测第三夹角,所述第三夹角为所述键盘的按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所述角度检测模块可计算所述第二夹角与所述第三夹角的差值的绝对值,所述差值的绝对值为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
9. 一种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第二本体包括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可在第一形态或第二形态下使用,所述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是否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当所述显示单 元的显示面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形态,当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不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形态;
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形态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形态时,键盘背光关闭;
所述检测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是否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包括:
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所述键盘的按键面的夹角;
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180°时,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180°时,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不面向所述键盘的按键面;
还包括,在键盘背光打开时,根据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
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0°和180°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能够知晓语句的具体含义且不存在歧义,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的修改在于: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与原从属权利要求2-3中的内容存在矛盾的技术特征,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的内容添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7中与原从属权利要求8-9中的内容存在矛盾的技术特征,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8-9的内容添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7中形成了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对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能够知晓上述语句的具体含义而不存在歧义,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它对比文件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788850A,公开日:2010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1667080A,公开日:2010年03月10日。
3.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用键盘背光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折叠显示器的控制显示光组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52段,附图1-4):移动终端包括第一触摸屏11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触摸屏12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二本体)、存储单元150存储与本发明的功能相关的应用程序、用于操作角度传感器的应用程序、用于重放各种存储的文件的应用程序以及用于操作第一触摸 屏110和第二触摸屏120的键映射或菜单映射。键映射可包括键盘映射、3×4 键映射、标准键盘键映射、控制键映射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用于控制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的其它形式的映射,也就是说第二触摸屏可以显示键盘(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本体包括键盘),检测相邻显示区之间的折叠角度(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所述键盘的按键面的夹角),具有第一预定角度、和第二预定角度(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当折叠角度在两个预定角度之间变化时,使移动终端激活相应的功能,用户可按照更容易和直观的方式操纵移动终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键盘背光关闭;在键盘背光打开时,根据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或者在键盘背光打开时,实时读取所述显示单元亮度,并根据检测到的第一夹角的角度和读取到的显示单元亮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预设若干预设组合值和若干预设键盘背光亮度,且每个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一个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所述预设组合值由预设角度与预设显示单元亮度组合而成,所述预设角度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当所述预设角度一定时,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小;当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一定时,所述预设角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大;当检测到的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与读取到的所述显示单元亮度组成的组合值等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时,将所述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相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键盘照明的前提下减少功耗。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屏幕显示装置及控制该装置进入省电模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8页第2段,附图1A-5A):第一触控屏幕、第二触控屏幕以及控制器。第一触控屏幕连结于枢接轴。第二触控屏幕连结于枢接轴,第二触控屏幕可相对于第一触控屏幕移动,第二触控屏幕可自第一相对位置移动至第二相对位置。控制器侦测第二触控屏幕由第一相对位置移动至第二相对位置的第一时点以及于第一时点的第一触控屏幕法线与向上垂直线夹角,与第二触控屏幕法线与向上垂直线夹角。根据第一时点、第一触控屏幕法线与向上垂直线夹角,及第二触控屏幕法线与向上垂直线夹角,控制器调整第一触控屏幕及第二触控屏幕的动作。控制器根据夹角来进入省电模式的方法,可减少电子装置的电量消耗,以增加电子装置使用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根据两个屏幕的角度来控制其中一个屏幕的背光开启或关闭,其并不涉及根据屏幕与键盘不同的角度变化或检测到的键盘背光亮度来调整屏幕的亮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在屏幕角度较大,即屏幕光照射到键盘的亮度变小时,或实时检测到屏幕上的亮度减小时,来实时调整键盘的背光亮度,达到同时保证键盘背光亮度足以使用户正常使用又达到减少功耗的目的。综上所述,其与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解决不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根据键盘角度或显示单元的亮度来调整键盘背光强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采用了该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保证键盘照明的前提下减少功耗,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屏幕显示装置及控制该装置进入省电模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8页第2段,附图1A-5A):包括第一触控屏幕、第二触控屏幕(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以及控制器。当第二触控屏幕200位于第一相对位置701,第一触控屏幕100 及第二触控屏幕200为相对展开状态,当第二触控屏幕200位于第二相对位置 702,第一触控屏幕100及第二触控屏幕200为相背对的迭合状态;若第一触控屏幕法线101与向上垂直线600的夹角γ小于第二触控屏幕法线201与向上垂直线600的夹角θ时,则代表双屏幕显示装置800于第一时点以第二触控屏幕200朝下。此时,预期使用者在正常使用状况下并不会看到第二触控屏幕200显示的信息,故关闭第二触控屏幕200的部份背光源或显示电路,以节省双屏幕显示装置800的电能消耗,进而增加双屏幕显示装置800的使用时间(相当于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另一本体面的夹角)。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二本体包括键盘。第一角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60°,所述第二角度大于等于180°,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一角度且小于等于所述第二角度时,键盘背光打开,当所述第一夹角大于所述第二角度或小于等于所述第一角度时,键盘背光关闭;在键盘背光打开时,根据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预设若干预设亮度,并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预设若干预设角度,且每个所述预设角度对应一个所述预设亮度,所述预设亮度越大,其对应的所述预设角度也越大,当所述第一夹角等于任一所述预设角度时,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所述预设角度相对应的所述预设亮度;或者在键盘背光打开时,实时读取所述显示单元亮度,并根据检测到的第一夹角的角度和读取到的显示单元亮度调节电子设备的键盘背光亮度,具体步骤如下:预设若干预设组合值和若干预设键盘背光亮度,且每个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一个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所述预设组合值由预设角度与预设显示单元亮度组合而成,所述预设角度在所述第一角度和所述第二角度之间,当所述预设角度一定时,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小;当所述预设显示单元亮度一定时,所述预设角度越大,则与所述预设组合值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越大;当检测到的所述第一夹角的角度与读取到的所述显示单元亮度组成的组合值等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时,将所述键盘背光亮度调节为与任一所述预设组合值相对应的所述预设键盘背光亮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键盘照明的前提下减少功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折叠显示器的控制显示光组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52段,附图1-4):移动终端包括第一触摸屏11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第二触摸屏12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二本体)、存储单元150存储与本发明的功能相关的应用程序、用于操作角度传感器的应用程序、用于重放各种存储的文件的应用程序以及用于操作第一触摸 屏110和第二触摸屏120的键映射或菜单映射。键映射可包括键盘映射、3×4 键映射、标准键盘键映射、控制键映射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用于控制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的其它形式的映射,也就是说第二触摸屏可以显示键盘(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第一本体包括显示单元,所述第二本体包括键盘)。检测相邻显示区之间的折叠角度(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实时检测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面与所述键盘的按键面的夹角),具有第一预定角度、和第二预定角度(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预设第一角度和第二角度),当折叠角度在两个预定角度之间变化时,使移动终端激活相应的功能,用户可按照更容易和直观的方式操纵移动终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根据屏幕与键盘的角度来激活相应的功能,其并不涉及根据屏幕与键盘不同的角度变化或检测到的键盘背光亮度来调整屏幕的亮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在屏幕角度较大,即屏幕光照射到键盘的亮度变小时,或实时检测到屏幕上的亮度减小时,来实时调整键盘的背光亮度,实现同时保证键盘背光亮度足以使用户正常使用又达到减少功耗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7、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相应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针对前述案由部分记载的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修改后明确了可以在屏幕角度较大,即屏幕光照射到键盘的亮度变小时,或实时检测到屏幕上的亮度减小时,来实时调整键盘的背光亮度。而对比文件1、2中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留待实质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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