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儿茶素的药物用于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癌症药物中的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含儿茶素的药物用于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癌症药物中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26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6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0396.5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王孝仓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凌宇静
合议组组长:沈丽鸰
参审员:张志聪
国际分类号:A61K31/353,A61P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0396.5,名称为“含儿茶素的药物用于制备预防和/或治疗癌症药物中的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王孝仓。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0段(即第1-13页),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儿茶素在制备治疗癌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儿茶素如式(I)所示:

所述儿茶素在其药物中的含量为0.1-10重量%;所述儿茶素是微晶体儿茶素;该微晶体儿茶素使用Cu-Kα辐射,以2θ角度表示的X-射线粉末衍射光谱在15.12 /-0.01和23.740 /-0.01处有峰;所述药物为治疗结肠癌的药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为治疗CT26结肠癌的药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的剂型是临床上可接受的任意内用药剂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的剂型为口服剂或注射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为片剂,还包括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为胶囊剂,还包括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儿茶素在制备治疗癌症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CN 102875513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公开了一种微晶体儿茶素,使用Cu-Kα辐射,以2θ角度表示的X-射线粉末衍射光谱在15.120和23.740处有峰,其具有抗癌作用,可用于医药领域,并公开了其对肝癌、肺癌具有治疗效果(参见摘要,实施例1-2、6)。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晶体儿茶素其X-射线粉末衍射光谱峰与本申请的完全相同,可以推定二者是相同的物质,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本申请化合物的结构,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儿茶素在药物中的含量;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药物为治疗结肠癌的药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儿茶素在制备治疗结肠癌的药物中的具体用途。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化合物的理化性质很容易确定活性物质在药物组合物中的适宜用量;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儿茶素对肝癌、肺癌具有治疗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本领域其他常见的各类肿瘤的治疗;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绿茶提取物GTE对于胃癌患者体内N-亚硝基脯氨酸形成具有明显的阻断作用,对肉瘤、艾氏腹水癌、肝癌等均具有抑制效果,用1%儿茶素喂饲实验,结果表明均显示出减少小肠中肿瘤的发生(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0101段),而本领域公知儿茶素为茶叶提取物中的主要活性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儿茶素用于胃癌、艾氏腹水癌、肠癌等本领域常见肿瘤的筛查,选择结肠癌也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本发明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王孝仓(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为:1)癌症的类型不同则治疗效果具有不确定性,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将治疗肝癌和肺癌药物用于治疗结肠癌以及以低有效成分含量即以0.1-10%的儿茶素药物组合物治疗结肠癌的启示。2)不同肿瘤产生的机制不同,治疗方法不同,药物领域不确定性是常态,有动机和有结果并不一致。本申请证实了,微晶体儿茶素对肿瘤的治疗活性各不相同,根据实施例6的数据,微晶体儿茶素对结肠癌的效果最好,其能以最低剂量的活性成分达到最大的治疗结肠癌的效果,治疗效果比肝癌和肺癌好,且其对四种实验小鼠未见精神兴奋作用,内服儿茶素不会对小鼠精神造成显著影响,其对机体是安全的。即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抗突变和抗癌作用,对肝癌、肺癌具有治疗效果的微晶体儿茶素(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6段,实施例6)。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儿茶素的具体结构,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晶体儿茶素其X-射线粉末衍射光谱峰与本申请的完全相同,则可以推定二者是相同的物质,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其化合物的结构,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药物为治疗结肠癌的药物,而对比文件1为治疗肝癌、肺癌;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儿茶素在药物中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微晶体儿茶素在制备治疗结肠癌的药物中的具体用途。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儿茶素对肝癌、肺癌具有治疗效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绿茶提取物GTE对于胃癌患者体内N-亚硝基脯氨酸形成具有明显的阻断作用;GTE对小鼠艾氏腹水癌实体、肉瘤180实体和肝癌实体肿瘤生长抑制分别为45%、54%、57%;以90%的茶多酚,用生理盐水配制成0.1%浓度的水液喂NⅢ纯系小鼠对腹水型肿瘤和肉瘤作治疗试验,结果表明茶多酚对小鼠腹水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治疗作用,对小鼠实体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用1%儿茶素喂饲实验,结果表明均显示出减少小肠中肿瘤的发生(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0101段)。且本领域公知儿茶素为茶叶提取物、茶多酚中的主要活性物质(参见《天然药物化学》,杨宏健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07月第1版,第334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儿茶素用于胃癌、艾氏腹水癌、肠癌等本领域常见肿瘤的治疗,进一步选择同属消化系统的癌症结肠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治疗效果也是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本申请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采用1%儿茶素进行喂饲,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儿茶素在药物中的含量为1%,落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含量范围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所做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含量为0.1-10重量%”修改为“含量为0.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0段(即第1-13页),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儿茶素在制备治疗癌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儿茶素如式(I)所示: 所述儿茶素在其药物中的含量为0.1-<1重量%;所述儿茶素是微晶体儿茶素;该微晶体儿茶素使用cu-kα辐射,以2θ角度表示的x-射线粉末衍射光谱在15.12 >
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儿茶素对肝癌、肺癌具有治疗效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绿茶提取物GTE对于胃癌患者体内N-亚硝基脯氨酸形成具有明显的阻断作用;GTE对小鼠艾氏腹水癌实体、肉瘤180实体和肝癌实体肿瘤生长抑制分别为45%、54%、57%;以90%的茶多酚,用生理盐水配制成0.1%浓度的水液喂NⅢ纯系小鼠对腹水型肿瘤和肉瘤作治疗试验,结果表明茶多酚对小鼠腹水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治疗作用,对小鼠实体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用1%儿茶素喂饲实验,结果表明均显示出减少小肠中肿瘤的发生(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0101段)。且本领域公知儿茶素为茶叶提取物、茶多酚中的主要活性物质(参见《天然药物化学》,杨宏健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07月第1版,第334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儿茶素用于胃癌、艾氏腹水癌、小肠癌等本领域常见肿瘤的治疗,进而有动机将其用于结肠癌的治疗,其治疗效果也是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本申请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采用1%儿茶素进行喂饲,还公开了以90%的茶多酚,用生理盐水配制成0.1%浓度的水液喂NⅢ纯系小鼠对腹水型肿瘤和肉瘤作治疗试验。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儿茶素在药物中的含量为1%,以及更低的小于0.1%的含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低剂量的儿茶素治疗癌症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常规筛选试验来确定药物中儿茶素的含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结肠癌类型。而CT26为常见的结肠癌细胞,将儿茶素用于具体的结肠癌类型也只是进一步的选择,其效果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了药物剂型。而口服剂、注射剂是本领域常采用的剂型,片剂、胶囊剂也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口服制剂。将具有药理活性的化合物添加适宜辅料制备成临床可接受的上述剂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目前临床常用的抗肿瘤药物均是对多种肿瘤具有治疗效果,如5-氟尿嘧啶抗肿瘤谱就较广,其除了用于消化道肿瘤(包括肝癌、胰腺癌等)外,还常用于乳腺癌、卵巢癌、肺癌、宫颈癌、膀胱癌及皮肤癌等;环磷酰胺也是临床一线抗肿瘤药物,其对恶性淋巴瘤、急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乳腺癌、卵巢癌、肺癌等均具有一定疗效;紫杉醇对于卵巢癌、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头颈癌等多种肿瘤也有一定的疗效(参见《医学生药物手册》,陈少贤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62-80页)。由此可见,虽然不同癌症的病变特征、病理机制等不尽相同,但是一般而言,抗肿瘤药物大多对多种肿瘤均具有一定的疗效,因此,针对不同的癌症,其治疗手段以及抗肿瘤药物的筛查也具有很多共性。同时,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儿茶素对肝癌、肺癌具有治疗效果;还公开了绿茶提取物GTE对于胃癌患者体内N-亚硝基脯氨酸形成具有明显的阻断作用;GTE对小鼠艾氏腹水癌实体、肉瘤180实体和肝癌实体肿瘤生长抑制分别为45%、54%、57%;以90%的茶多酚,用生理盐水配制成0.1%浓度的水液喂NⅢ纯系小鼠对腹水型肿瘤和肉瘤作治疗试验,结果表明茶多酚对小鼠腹水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治疗作用,对小鼠实体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用1%儿茶素喂饲实验,结果表明均显示出减少小肠中肿瘤的发生(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0101段)。且本领域公知儿茶素为茶叶提取物、茶多酚中的主要活性物质(参见《天然药物化学》,杨宏健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07月第1版,第334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儿茶素用于胃癌、艾氏腹水癌、小肠癌等本领域常见肿瘤的治疗,进而有动机将其用于结肠癌的治疗。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90%的茶多酚,用生理盐水配制成0.1%浓度的水液喂NⅢ纯系小鼠对腹水型肿瘤和肉瘤作治疗试验,结果表明茶多酚对小鼠腹水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治疗作用,对小鼠实体型肿瘤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采用1%儿茶素进行喂饲,结果表明均显示出减少小肠中肿瘤的发生。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低于1%的低剂量的儿茶素可以治疗癌症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还对微晶儿茶素进行了毒理学实验,结果表明其无毒(参见说明书第0082-0089段)。由此可知,儿茶素对机体是安全的。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表2记载的儿茶素体内抑瘤治疗效果实验表明儿茶素对艾氏腹水癌、结肠癌抑瘤效果最为突出,在中剂量下,对CT26结肠癌的抑瘤效果最为突出。但该实验是给药量的实验,该给药量与权利要求1中所要求保护的“儿茶素在其药物中的含量为0.1-<><>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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