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03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54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7975.7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柏荣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恩波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穆飞鹏
国际分类号:G01N33/68;G01N33/5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份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7975.7、名称为“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申请人为柏荣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免疫球蛋白 A 在成人癫痫发病机制中的作用”,刘风英 等,《山东医药》,第54卷,第21期,第19-21页,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5403712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包括试剂2,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2为标记有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的胶乳颗粒溶液;
其中,所述胶乳颗粒粒径范围为80nm~150nm,每升试剂2中抗体的用量为12ml~24ml;
所述试剂盒对样本进行检测时,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为1:14.4~1:28.8;
所述试剂盒是基于胶乳免疫比浊法检测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其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采用化学偶联方法将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标记在胶乳颗粒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为Dako公司生产的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或为GeneTex公司生产的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适用于具有自动样本稀释功能的全自动分析仪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试剂1,所述试剂1为磷酸盐缓冲液、Good’s缓冲液或甘氨酸缓冲液。”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抗体为兔抗人IgA多克隆抗体;2)胶乳颗粒粒径范围为80nm-150nm,每升试剂2中抗体的用量为12-24ml;3)所述试剂盒对样本进行检测时,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为1:14.4~1:28.8;所述试剂盒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查阅了各大生化公司,没有提供胶乳免疫比浊法的IgA试剂,利德曼生化公司也没有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的IgA试剂,且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提出采用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检测血清IgA,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的表述,不能认定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检测血清IgA试剂盒的存在。标记有兔抗人IgA多克隆抗体的乳胶颗粒溶液能够灵敏、准确地检测人血液中的IgA,其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并且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人尿液αl酸性糖蛋白的检测,而本申请是针对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的检测,两者的检测蛋白、检测基质及免疫检测原理不同,单纯的乳胶免疫比浊试剂在提高灵敏度的同时降低了试剂检测的线性范围,乳胶颗粒粒径过小,试剂灵敏度无法保证,乳胶颗粒粒径过大则乳胶微球悬浮收到影响容易沉降,粒径大小的调整是在抗体用量和抗原抗体比例一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本申请采用80nm-150nm的乳胶颗粒,配合570nm的检测波长达到了灵敏检测目的,乳胶粒径大小的调整是对检测浊度、灵敏度、线性范围等各因素的平衡,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检测基质背景不同,由于不同基质条件下产生的基质效应和干扰物不同,不能将检测人尿液α1酸性糖蛋白的技术毫无疑问地应用到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的检测中。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抗体的用量以及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的启示。本申请在优化试剂盒线性范围和灵敏度的要求下,基于乳胶颗粒大小、抗体种属等诸多因素下,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得到了最优的抗体用量和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本申请中线性范围的提升和抗原过剩范围的优化受多因素影响,需要同时进行多因素关联性优化,对各因素进行平衡不能通过常规的试验进行简单调整即可得到。复审请求人通过各实施例的数据,说明了各个因素对IgA抗原过剩范围的影响,多个因素联动的时候,抗原过剩范围才会发生显著变化,对比文件2的各因素不能直接套用到IgA项目上,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基于乳胶免疫比浊法检测人血液IgA的试剂盒,其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详细说明了实现线性范围和抗原过剩范围双优化的技术障碍,也说明了需要克服该技术障碍需要解决多因素相互关联影响的技术难题,复审请求人通过大量的实验探索和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优化了实验参数,提高了人血免疫球蛋白A的线性范围和抗原过剩范围,在体外诊断试剂开发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试剂盒包括试剂2,试剂2为标记有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的乳胶颗粒溶液;2)胶乳颗粒粒径范围为80nm-150nm,每升试剂2中抗体的用量为12~24ml;所述试剂盒对样本进行检测时,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为1:14.4~1:28.8;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份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检测试剂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检测血清IgA,试剂盒购自北京利德曼生化公司(参见摘要及1.2.1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试剂盒包括试剂2,试剂2为标记有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的乳胶颗粒溶液;2)胶乳颗粒粒径范围为80nm-150nm,每升试剂2中抗体的用量为12~24ml;所述试剂盒对样本进行检测时,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为1:14.4~1:28.8;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检测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的试剂盒;2)提高检测的线性度、抗原过剩范围和准确度。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兔、鼠、羊等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免疫动物,单克隆抗体和多克隆抗体为本领域常用的抗体类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检测人血液免疫球蛋白的基础上,采用标记有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的乳胶颗粒溶液作为试剂盒的试剂2,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性能的人尿液α1酸性糖蛋白检测试剂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77段):该试剂盒包括试剂2,所述试剂2为标记有兔抗人α1酸性糖蛋白多克隆抗体的胶乳颗粒溶液。由于过低的抗体使用量,在满足样本抗体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需要样本稀释比例提高,导致过低的样本量,试剂灵敏度无法满足临床使用。抗体量过大,在标记过程中容易导致胶乳凝聚,试剂批次间差异难以控制,并且试剂成本过高,无法接受。胶乳粒径过小,试剂灵敏度无法保证,胶乳粒径过大,胶乳微球颗粒悬浮受到影响,容易沉降,故而,本申请的胶乳颗粒粒径范围为150nm~350nm,每升试剂2中抗体的用量为15ml~25ml。所述试剂盒对样本进行检测时,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为1:3.5~1:8,通过上述限定,能够避免样本与抗体比例过高或过低,因为样本与抗体比例过高,将导致反应体系中抗原过多,降低试剂的抗原过剩范围甚至线性范围;过低时,将导致反应体系中抗原量太少,试剂灵敏度无法满足临床使用。虽然对比文件2的检测对象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其同样是通过乳胶免疫比浊法对蛋白物质进行检测,对比文件2给出了优化胶乳颗粒粒径、抗体用量以及调整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可以提高检测灵敏度和影响抗原过剩范围甚至线性范围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具体的粒径范围、抗体用量、样本与抗体体积比进行调整,比如,设置胶乳颗粒粒径范围为80nm-150nm,每升试剂2中抗体的用量为12~24ml;所述试剂盒对样本进行检测时,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为1:14.4~1:28.8,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获得更好的检测结果,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段):采用化学偶联法将抗体标记在胶乳颗粒上。在此基础上,采用化学偶联方法将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标记在乳胶颗粒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所述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为Dako公司生产的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或为GeneTex公司生产的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2.1部分):在日立7170A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测定,而该日立7170S自动生化分析仪具有自动样本稀释功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段):试剂1选用常规的磷酸盐缓冲液、Good’s缓冲液或甘氨酸缓冲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高性能的人血液IgA检测试剂盒,包括试剂2,试剂2为标记有兔抗人lgA多克隆抗体的胶乳颗粒溶液,抗原通常是由多个抗原决定簇组成的,由一种抗原决定簇刺激机体,就由一个B淋巴细胞接受该抗原所产生的抗体称之为单克隆抗体;由多种抗原决定簇刺激机体,相应地就产生多种单克隆抗体,这些单克隆抗体混杂在一起就是多克隆抗体,即机体内所产生的抗体就是多克隆抗体;除了抗原决定簇的多样性以外,同样一种抗原决定簇,在机体内也可以由多种克隆来产生抗体,形成多种单克隆抗体混杂物,即多克隆抗体;而lgA有单体、双体、三体及多聚体之分,为了使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试剂盒能够适用于检测多种结构的lgA,必须采用标记有lgA多克隆抗体的胶乳颗粒,因此,标记有兔抗人IgA多克隆抗体的胶乳颗粒溶液能够灵敏、准确地检测人血液中的IgA。2)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人尿液αl酸性糖蛋白的检测,而本申请是针对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的检测,两者的检测蛋白、检测基质及免疫检测原理不同,IgA的测定是一种检查免疫缺陷症的骨髓瘤的重要手段,它在免疫系统的急性和慢性感染方面也占据重要地位,IgA有单体、双体、三体以及多聚体之分,单纯的乳胶免疫比浊试剂在提高灵敏度的同时降低了试剂检测的线性范围,乳胶颗粒粒径过小,试剂灵敏度无法保证,乳胶颗粒粒径过大则乳胶微球悬浮受到影响容易沉降,粒径大小的调整是在抗体用量和抗原抗体比例一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本申请采用80nm-150nm的乳胶颗粒,配合570nm的检测波长达到了灵敏检测目的,乳胶粒径大小的调整是对检测浊度、灵敏度、线性范围等各因素的平衡,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检测基质背景不同,由于不同基质条件下产生的基质效应和干扰物不同,不能将检测人尿液α1酸性糖蛋白的技术毫无疑问地应用到人血液免疫球蛋白A的检测中。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抗体的用量以及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的启示。本申请在优化试剂盒线性范围和灵敏度的要求下,基于乳胶颗粒大小、抗体种属等诸多因素下,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得到了最优的抗体用量和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本申请中线性范围的提升和抗原过剩范围的优化受多因素影响,需要同时进行多因素关联性优化,对各因素进行平衡不能通过常规的试验进行简单调整即可得到。复审请求人通过各实施例的数据,说明了各个因素对IgA抗原过剩范围的影响,多个因素联动的时候,抗原过剩范围才会发生显著变化,对比文件2的各因素不能直接套用到IgA项目上,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基于乳胶免疫比浊法检测人血液IgA的试剂盒,其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详细说明了实现线性范围和抗原过剩范围双优化的技术障碍,也说明了需要克服该技术障碍需要解决多因素相互关联影响的技术难题,复审请求人通过大量的实验探索和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优化了实验参数,提高了人血免疫球蛋白A的线性范围和抗原过剩范围,在体外诊断试剂开发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查认为: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单克隆抗体和多克隆抗体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抗体类型,并且其性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单克隆抗体还是多克隆抗体;兔、鼠、羊等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免疫动物,IgA有单体、双体、三体及多聚体之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检测人血液免疫球蛋白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检测的灵敏度和准确度,采用标记有兔抗人免疫球蛋白A多克隆抗体的乳胶颗粒溶液作为试剂盒的试剂2,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虽然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检测对象、检测基质背景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同,同样也是采用乳胶免疫比浊法对蛋白物质进行检测,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于过低的抗体使用量,在满足样本抗体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需要样本稀释比例提高,导致过低的样本量,试剂灵敏度无法满足临床使用。抗体量过大,在标记过程中容易导致胶乳凝聚,试剂批次间差异难以控制,并且试剂成本过高,无法接受。胶乳粒径过小,试剂灵敏度无法保证,胶乳粒径过大,胶乳微球颗粒悬浮受到影响,容易沉降,故而,本申请的胶乳颗粒粒径范围为150nm~350nm,每升试剂2中抗体的用量为15ml~25ml。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试剂盒对样本进行检测时,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为1:3.5~1:8,通过上述限定,能够避免样本与抗体比例过高或过低,因为样本与抗体比例过高,将导致反应体系中抗原过多,降低试剂的抗原过剩范围甚至线性范围;过低时,将导致反应体系中抗原量太少,试剂灵敏度无法满足临床使用。根据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乳胶颗粒粒径、抗体的使用量及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进行调整以同时满足测试灵敏度和线性范围的要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在采用乳胶免疫比浊法对IgA进行检测时,为了获得良好的灵敏度和线性范围,有动机对乳胶颗粒粒径、抗体的用量、样本与抗体的体积比进行调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各个参数进行优化之后,获得较好的线性范围和灵敏度,比如线性范围为0.25g/L~16.00g/L,抗原过剩范围达到200g/L,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可以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到该技术方案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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