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02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09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9444.5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李晋蓉 秦瑞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濛
合议组组长:丁德宝
参审员:邹鑫
国际分类号:B01D50/00,B01D53/00,A61L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9444.5,名称为“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111153A,公开日为2013年5月22日),对比文件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手册(下册)”,S.卡尔弗特等,第269-272页,海洋出版社,公开日为1989年10月)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于2017年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水雾化成能够与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的细水雾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含尘气雾,对含尘气雾加载静电形成含尘荷电气雾;所述荷电电压为1-150KV;
b.将含尘荷电气雾进行旋风分离形成洁净空气相和含尘固液相;
还包括步骤c,将步骤b的含尘固液相经固液分离后,液相循环使用;步骤b中旋风分离后的洁净空气相进行除雾处理;
步骤a中,细水雾与空气的体积比为0.05~0.1;能够与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的细水雾粒径为1-20μm;步骤b中,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0-35m/s。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细水雾与含PM10及以下微尘的空气混合后加载静电形成含尘荷电气雾后进一步混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荷电电压为10-100KV;步骤b中,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5-25m/s。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在旋风分离前将含尘荷电气雾中的多余荷电进行去除。
5. 一种适用于PM10及以下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水雾发生器、静电发生器和旋风水雾分离器,含PM10及以下微尘的空气先经水雾发生器与水雾混合后经静电发生器处理并形成荷电气雾,荷电气雾进入旋风水雾分离器进行强制分离。
6. 根据权利要5所述的适用于PM10及以下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静电发生器与旋风水雾分离器之间设置有使荷电气雾充分混合的混合反应器;所述水雾发生器所产生的水雾适合于与空气中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所述混合反应器内设置有折流板或/和填料,并且混合反应器内设有捕集多余静电的静电捕集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记载如何实现荷电喷雾与旋风分离的结合以及如何结合才能达到能去除PM10以及以下颗粒的效果。本申请采用放电产生荷电产生适量的O3,其能实现杀菌抑菌氧化酸性气体使其被水雾吸收的净化空气作用,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启示。对比文件3表明必须通过添加剂对水的表面张力进行改善,本申请则不需要。对比文件3的除尘效果最好可达71%,本申请PM2.5去除率达到97%以上,突破了其瓶颈。(2)工艺步骤与工艺参数为一个相互配合的整体,对比文件2的技术参数与本申请明显不同,同时调整多个参数对结果不可预见,本申请细水雾粒径、细水雾与空气体积比、荷电电压和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的参数和相关工艺是实现本申请技术效果的关键,不能通过想象获取或调整实现。应从整体评述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原理上并不完全相同,其已经形成一个完成方案,无启示结合技术特征与效果和本申请不完全相同的对比文件3,且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3)对比文件2限定的气液比、液滴粒径、气液旋风分离速度根本不可能去除废气中的PM2.5粉尘颗粒,也即无法实现PM2.5粉尘颗粒去除率可达98%的技术效果,空气动力学原理表明当水雾液滴粒径远远大于粉尘粒径时,粉尘完全不会被液滴所吸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如下:《除尘理论与技术》,向晓东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148页,公开日为2013年1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荷电喷雾法应用在旋风除尘器收集小于10微米的颗粒之前(参见说明书第271页倒数第2段),其能够预聚集<1微米的颗粒(参见说明书第271页第2段),使用带正电荷的喷雾器时,除尘效果最好(达71%),且用水量很少(参见第271页倒数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开内容能够实现荷电喷雾技术与旋流分离技术的结合并去除pm10以及以下颗粒,即先将采用荷电喷雾法预聚集颗粒物,再进行旋风分离去除聚集的颗粒物。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未具有放电产生臭氧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无对应杀菌、抑菌、氧化去除酸性气体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荷电水雾产生的方式有很多,对应上述技术效果的放电产生电荷仅是一种。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杀菌、抑菌、氧化去除酸性气体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除尘效果,而非如何实现杀菌、抑菌、氧化去除酸性气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荷电水雾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结合启示。进一步,对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电晕放电对应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空气通过电晕电流电离达到杀灭细菌吸附除尘(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即电晕放电能够电离空气(由此能够产生氧化物质)并杀菌(或抑菌)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料的。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荷电水雾净化技术能够应用于烟气脱硫,电晕荷电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水雾荷电方法(参见第148页)。因此,将电晕荷电的水雾应用于脱除有害气体(电晕放电导致空气电离产生的氧化物质能够氧化so2)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采用电晕放电进行荷电的技术特征不会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3未记载必须含有添加剂,仅表明目前还在研究加添加剂的方法来降低水的表面张力以促进尘与水的接触(参见第272页第1段),且对比文件3明确给出了荷电水雾与旋风分离结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必结合添加剂方法相关的方案。即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结合后也不需要加入添加剂。对比文件2的pm2.5的去除率达到98%,本申请的除尘效果优于对比文件3不代表其优于现有技术或突破现有技术瓶颈。(2)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雾吸附尘粒并旋风分离的除尘原理,对比文件3公开了荷电水雾能够对尘粒进行预聚集有利于旋风分离去除尘粒,因此,对比文件2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以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对比文件2,3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和效果不完全相同不阻碍上述结合,且其在结合后能够根据公开的原理进行适当调整得到本申请的主要工艺步骤。而对于工艺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液比、液滴粒径、旋风分离器内流体速度三个相配合的参数及其产生的作用,本申请说明书记载:能够与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的细水雾粒径为1-150μm;细水雾与空气的体积比(雾气比)为0.001~0.2;通过控制细水雾与含尘空气的体积比确保含尘空气中的颗粒污染物均被细水雾粒有效附着,提高雾化效果和荷电效果,进而提高净化效率;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0-35m>1微米的颗粒(参见说明书第271页第2段),使用带正电荷的喷雾器时,除尘效果最好(达71%),且用水量很少(参见第271页倒数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开内容能够实现荷电喷雾技术与旋流分离技术的结合并去除pm10以及以下颗粒,即先将采用荷电喷雾法预聚集颗粒物,再进行旋风分离去除聚集的颗粒物。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未具有放电产生臭氧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无对应杀菌、抑菌、氧化去除酸性气体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荷电水雾产生的方式有很多,对应上述技术效果的放电产生电荷仅是一种。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杀菌、抑菌、氧化去除酸性气体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除尘效果,而非如何实现杀菌、抑菌、氧化去除酸性气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荷电水雾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结合启示。进一步,对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电晕放电对应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空气通过电晕电流电离达到杀灭细菌吸附除尘(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即电晕放电能够电离空气(由此能够产生氧化物质)并杀菌(或抑菌)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料的。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荷电水雾净化技术能够应用于烟气脱硫,电晕荷电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水雾荷电方法(参见第148页)。因此,将电晕荷电的水雾应用于脱除有害气体(电晕放电导致空气电离产生的氧化物质能够氧化so2)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采用电晕放电进行荷电的技术特征不会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3未记载必须含有添加剂,仅表明目前还在研究加添加剂的方法来降低水的表面张力以促进尘与水的接触(参见第272页第1段),且对比文件3明确给出了荷电水雾与旋风分离结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必结合添加剂方法相关的方案。即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结合后也不需要加入添加剂。对比文件2的pm2.5的去除率达到98%,本申请的除尘效果优于对比文件3不代表其优于现有技术或突破现有技术瓶颈。(2)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雾吸附尘粒并旋风分离的除尘原理,对比文件3公开了荷电水雾能够对尘粒进行预聚集有利于旋风分离去除尘粒,因此,对比文件2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以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对比文件2,3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和效果不完全相同不阻碍上述结合,且其在结合后能够根据公开的原理进行适当调整得到本申请的主要工艺步骤。而对于工艺参数,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液比、液滴粒径、旋风分离器内流体速度三个相配合的参数及其产生的作用,本申请说明书记载:能够与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的细水雾粒径为1-150μm;细水雾与空气的体积比(雾气比)为0.001~0.2;通过控制细水雾与含尘空气的体积比确保含尘空气中的颗粒污染物均被细水雾粒有效附着,提高雾化效果和荷电效果,进而提高净化效率;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0-35m>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并对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和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将水雾化成能够与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的细水雾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含尘气雾,对含尘气雾加载静电形成含尘荷电气雾;所述荷电电压为1-150KV;
b.将含尘荷电气雾进行旋风分离形成洁净空气相和含尘固液相;
还包括步骤c,将步骤b的含尘固液相经固液分离后,液相循环使用;步骤b中旋风分离后的洁净空气相进行除雾处理;
步骤a中,细水雾与空气的体积比为0.05~0.1;能够与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的细水雾粒径为1-20μm;步骤b中,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0-35m/s;
步骤a中,细水雾与含PM10及以下微尘的空气混合后加载静电形成含尘荷电气雾后进一步混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荷电电压为10-100KV;步骤b中,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5-25m/s。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在旋风分离前将含尘荷电气雾中的多余荷电进行去除。
4. 一种适用于PM10及以下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水雾发生器、静电发生器和旋风水雾分离器,含PM10及以下微尘的空气先经水雾发生器与水雾混合后经静电发生器处理并形成荷电气雾,荷电气雾进入旋风水雾分离器进行强制分离;
所述静电发生器与旋风水雾分离器之间设置有使荷电气雾充分混合的混合反应器。
5. 根据权利要4所述的适用于PM10及以下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雾发生器所产生的水雾适合于与空气中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所述混合反应器内设置有折流板或/和填料,并且混合反应器内设有捕集多余静电的静电捕集网。”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PM2.5粉尘颗粒进行有效清除,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除尘效果,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除尘、杀菌以及洗去酸性气体的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增加了加载静电以及进一步混合的步骤,提高杀菌和去除酸性气体的效果。对比文件3先使水雾带静电,然后与废气混合,再旋风离心分离,只能达到提高除尘效果且除尘效率最好仅为71%;本申请先混合细水雾与空气,然后加载静电,之后再进一步混合,再旋风离心分离,不仅能够使细水雾带电,还能够使空气中的尘粒带电,大大增加了带电物质,使得细水雾之间、细水雾与尘粒之间以及尘粒之间都能够相互聚集,有助于更好的除尘,因此除尘率都在90%以上,PM2.5的去除效果可高达97%以上。而且对比文件3不能达到提高除尘效果的同时,去除空气中细菌以及酸性气体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静电场装置是依据电晕原理设计的,电晕放电会释放一定浓度臭氧,严格控制加载的电压可以避免臭氧过量,而适量臭氧不仅能够杀菌,而且能氧化酸性气体使其最终去除。因此,不同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如何提高除尘效果,其还应包括如何实现杀菌以及去除酸性气体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于2019年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尘方法(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通过风机将废气输送至雾化器。(2)在雾化器中,将废气与雾化液混合雾化,产生吸附粉尘的液滴,控制液滴直径在30-60μm,控制气液比为1.5‰-3‰。30-60μm的液滴直径可以有效地吸附1-10μm的粉尘,甚至是0.5μm的粉尘。气液比控制在1.5‰-3‰,气液比是指雾化形成的液滴与废气的体积比,即液滴(体积):废气(体积)=1.5-3:1000。现有技术中的水雾除尘或水幕除尘的气液比较大,不仅影响粉尘收集效果,而且产生大量废水。(3)将上述雾化后的废气通入气液旋风分离器,控制废气在气液旋风分离器内的速度在20-30m/s,通过气液旋风分离器将液滴离心分离出来。气液旋风分离器内的速度控制在20-30m/s,是与上述液滴大小、气液比相配合的,气液旋风分离器内的速度大于30m/s时,形成的30-60μm液滴易粉碎,变成较小液滴,不易离心分离;气液旋风分离器内的速度小于20m/s时,液滴易聚合形成较大液滴,不利于离心分离,影响粉尘收集效果。(4)将分离出来的液滴输送至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经气液旋风分离器离心分离出来的液滴通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进行收集和处理,经过上述方法处理后PM2.5粉尘颗粒去除率可达98%(即气雾经旋风分离形成洁净空气相和含尘固液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方法,并具体限定了将水雾化成能够与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的细水雾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含尘气雾,含尘固液相经固液分离后,液相循环使用,洁净空气相进行除雾处理;对含尘气雾加载静电形成含尘荷电气雾再旋风分离;荷电电压为1-150KV,细水雾与空气的体积比为0.05-0.1,细水雾粒径为1-20μm,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0-35m/s;形成含尘荷电气雾后进一步混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空气除尘效果。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小水滴与尘接触,将尘收集在水滴上,分离水滴与空气得到洁净的空气,分离的水可以循环(参见第269页 图28.2 荷电喷水系统控制易扬散颗粒物的主要工艺步骤及流程)。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小水滴与含尘空气接触以收集尘,分离得到清洁空气,并将分离的水循环使用,以实现空气除尘的效果。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除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雾化液形成细水雾与空气接触吸附PM10以下的微尘形成含尘气雾,分离得到清洁空气,并将含尘固液相经固液分离后的水循环使用以实现相似的空气除尘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分离的气相中未彻底分离的残留气雾进一步去除以使空气更加洁净,或控制洁净空气的湿度以符合需求,洁净空气进行除雾处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另一种如下的技术方案:许多可吸入物质带负电,而且大多数细颗粒(<1微米)也是带负电荷的,若使这些颗粒与带静电的水雾混合,静电作用就会增加水雾与尘粒的接触机会,形成的润湿颗粒物便聚集并沉降。荷电喷雾法能在用其他方法作为最后收集之前先聚集颗粒物,例如旋风除尘器对直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收集效率很低,如果这种可吸入颗粒物在进入旋风除尘器之前就被聚集,那就可能通过离心作用被去除掉。荷电喷雾器能够提高颗粒和气体收集效率机理,就在于这种预聚集作用。在一系列改进旋风除尘器性能的试验中,使用带正电荷的喷雾器时,除尘效果最好(达71%),且用水量很少(参见第271页“荷电喷水法”)。可见,对比文件3的另一种方案公开了使水雾带静电以增加水雾与尘粒的接触机会实现预聚集作用,再通过旋风除尘器离心除掉预聚集颗粒物以实现更好的除尘效果。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荷电喷水法以提高除尘效率果。在上述评述基础上,对含尘气雾加载静电形成含尘荷电气雾再旋风分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察荷电电压对除尘效果的影响,并通过有限实验获得合适的荷电电压范围,荷电电压为1-150kv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气液比,液滴粒径以及旋风分离器内流体速度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不同情况(例如采用设备不同等)调节上述三个相配合的参数以实现高效的除尘效果,并通过有限实验获得合适的参数范围,细水雾与空气的体积比为0.05-0.1、细水雾粒径为1-20μm、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0-35m>1微米)也是带负电荷的,若使这些颗粒与带静电的水雾混合,静电作用就会增加水雾与尘粒的接触机会,形成的润湿颗粒物便聚集并沉降。荷电喷雾法能在用其他方法作为最后收集之前先聚集颗粒物,例如旋风除尘器对直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收集效率很低,如果这种可吸入颗粒物在进入旋风除尘器之前就被聚集,那就可能通过离心作用被去除掉。荷电喷雾器能够提高颗粒和气体收集效率机理,就在于这种预聚集作用。在一系列改进旋风除尘器性能的试验中,使用带正电荷的喷雾器时,除尘效果最好(达71%),且用水量很少(参见第271页“荷电喷水法”)。可见,对比文件3的另一种方案公开了使水雾带静电以增加水雾与尘粒的接触机会实现预聚集作用,再通过旋风除尘器离心除掉预聚集颗粒物以实现更好的除尘效果。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荷电喷水法以提高除尘效率果。在上述评述基础上,对含尘气雾加载静电形成含尘荷电气雾再旋风分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察荷电电压对除尘效果的影响,并通过有限实验获得合适的荷电电压范围,荷电电压为1-150kv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气液比,液滴粒径以及旋风分离器内流体速度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不同情况(例如采用设备不同等)调节上述三个相配合的参数以实现高效的除尘效果,并通过有限实验获得合适的参数范围,细水雾与空气的体积比为0.05-0.1、细水雾粒径为1-20μm、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0-35m>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上述评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优化荷电电荷与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荷电电压为10-100KV;步骤b 中,旋风分离的进口风速为15-25m/s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除多余静电以避免影响除尘效果或产生其他不利因素(例如安全因素),在旋风分离前将含尘荷电气雾中的多余荷电进行去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PM10及以下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除尘系统(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即对比文件2的系统包括雾化器、气液旋风分离器,含PM10及以下微尘的废气先经雾化器与雾化液混合雾化后经气液旋风分离器进行强制分离。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含PM10及以下微尘的空气先经水雾发生器与水雾混合后经静电发生器处理并形成荷电气雾,荷电气雾进入旋风水雾分离器进行强制分离,静电发生器与旋风水雾分离器之间设置有使荷电气雾充分混合的混合反应器,由此,请求保护适用于PM10及以下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系统。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空气除尘效果。
对于该区别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上述评述基础上,含PM10及以下微尘的空气先经水雾发生器与水雾混合后经静电发生器处理并形成荷电气雾,荷电气雾进入旋风水雾分离器进行强制分离,静电发生器与旋风水雾分离器之间设置有使荷电气雾充分混合的混合反应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由此,实现适用于PM10及以下的旋风式荷电水雾空气净化除尘系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因此,混合反应器内设有捕集多余静电的静电捕集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在上述评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水雾发生器所产生的水雾适合于与空气中PM10及以下微尘混合。出于荷电水雾与颗粒充分混合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有利于混合的部件,混合反应器内设置有折流板或/和填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放电产生臭氧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的加载静电的方式不一定产生臭氧。进一步,复审请求人在请求复审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中认为:荷电水雾产生的方式有很多,本申请中放电产生电荷仅是其中的一种, 本申请不是单纯利用荷电水雾的聚集颗粒物作用,还通过控制荷电在放电过程中产生适量臭氧,利用臭氧起到杀菌、氧化酸性气体进而水雾吸收去除的作用。而且本申请记载的加载静电方式采用了电晕电极和感应电极(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可见,本申请是采用了产生臭氧的加载静电的方式实现在加载静电的同时产生臭氧,从而实现了臭氧杀菌和氧化酸性气体的效果。而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不一定在加载静电的同时产生臭氧,即可以包括仅加载静电而不产生臭氧的技术方案,其无法实现杀菌、氧化酸性气体的效果。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除尘效果,而并非如何实现杀菌、去除酸性气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水雾带静电以增加水雾与尘粒的接触机会实现预聚集作用,再通过旋风除尘器离心除掉预聚集颗粒物以实现更好的除尘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荷电喷水法以提高除尘效率果。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结合启示。进一步,对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杀菌和去除酸性气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空气电离后,由于联锁反应,在极间运动的离子数大大增加,极间的电流(称之为电晕电流)急剧增加,空气成了导体,高强电压捕获附带细菌颗粒,瞬间导电击穿由蛋白质组成的细胞壁,达到杀灭细菌吸附除尘(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即电晕放电能够电离空气(由此能够产生氧化物质)并杀菌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料的。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荷电水雾净化技术不仅可以高效去除微粒,同时可脱除有毒有害气体,该技术能够应用于烟气脱硫,显著改善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提高吸收剂利用率。电晕荷电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水雾荷电方法(参见第148页)。因此,将电晕荷电的水雾应用于脱除有害气体(电晕放电导致空气电离产生的氧化物质能够氧化SO2)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采用加载静电时产生臭氧的相关技术特征不会使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据发现,许多可吸入物质带负电,而且大多数细颗粒(<>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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