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淡竹叶糯米面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95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75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61877.5
申请日:2014-11-19
复审请求人:凤阳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魏聪
国际分类号:A23L1/10,A23L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条款的设立旨在通过将满足创造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而对后续所属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激励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对该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一项改进发明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对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各营养、保健原料通过常规方法制备得到的组合物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即可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这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61877.5,名称为“一种淡竹叶糯米面粉”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凤阳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08段、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淡竹叶糯米面粉,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成:糯米350-380、小麦230-240、豇豆100-110、山药50-60、奶粉30-35、椰子粉20-30、乳酸菌3-3.5、杏仁35-36、葡萄55-60、藕粉60-70、淡竹叶10-12、人参6-7、桑葚5-6、枸杞6-7、大枣5-6、紫参4-5、地笋子3-4、荆芥穗1-2、罗勒叶2-3、营养粉13-14、水适量:
所述营养粉,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成:红曲米30-35、灯笼椒适量、苹果醋60-70、苏打饼干10-12、爆米花3-5、番茄酱60-70、玛咖粉4-5、人参5-6、玉米须3-4、淡竹叶4-5、灵草3-4、水适量;
所述营养粉的制备方法:(1)将灯笼椒洗净,再灯笼椒有蒂一端,开口,去掉籽和蒂并保持灯笼椒完整,将红曲米洗净,分装在灯笼椒中,封住灯笼椒口后,加入苹果醋,焖煮30-35分钟,取出红曲米,晒干并磨成粉,得到红曲米粉备用;
(2)将苏打饼干、爆米花揉碎后,与番茄酱一起放入锅中,加入适量水,加热焖煮30-40分钟,过滤,将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
(3)将玛咖粉、人参、玉米须、淡竹叶、灵草用5-8倍量的水提取,过滤,将所得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
(4)将红曲米粉、步骤2中粉末、步骤3中粉末合并,混匀即得营养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淡竹叶糯米面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山药洗净,去皮后切碎,将其放在锅中,蒸熟,冷却备用;将豇豆、奶粉、椰子粉与山药、乳酸菌混合,拌匀后发酵2-3天,将所得发酵物晒干,与糯米、小麦混合放入制粉机中,制成粉待用;
(2)将葡萄洗净,去皮果肉,用榨汁机榨成果汁,将葡萄汁放入锅中,加入淡竹叶,加热煮沸后保持1-2分钟,过滤,得到淡竹叶葡萄汁,将其浓缩,得到浓缩液备用;
(3)将杏仁、藕粉与步骤2中的浓缩液合并,加适量水,充分搅拌,形成面团后制成片状,放在炭火上烤至焦脆,再磨成粉末备用;
(4)将人参、桑葚、枸杞、大枣、紫参、地笋子、荆芥穗、罗勒叶用5-8倍量的水提取,将所得提取物喷雾干燥,得到中药粉备用;
(5)将步骤1中的粉、步骤3中的粉末、中药粉、营养粉合并,混匀后包装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04126629 A,公开日:2014年11月05日)公开了向面粉原料中添加谷物、营养风味原料、中草药原料和营养粉的技术构思,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具体组分的替换、含量的确定以及制备方法,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效的组分进行替换,含量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的,制备方法中的焖煮、磨粉、喷雾干燥等也均是本领域常规工艺。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仅是几类已知功能原料的简单组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对面粉的制备步骤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面粉组分的理化性质和营养功效常规选择原料的预处理方式和面粉的具体制备工艺,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凤阳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1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淡竹叶糯米面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淡竹叶糯米面粉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成:糯米350-380、小麦230-240、豇豆100-110、山药50-60、奶粉30-35、椰子粉20-30、乳酸菌3-3.5、杏仁35-36、葡萄55-60、藕粉60-70、淡竹叶10-12、人参6-7、桑葚5-6、枸杞6-7、大枣5-6、紫参4-5、地笋子3-4、荆芥穗1-2、罗勒叶2-3、营养粉13-14、水适量;
包括以下步骤:
(1)将山药洗净,去皮后切碎,将其放在锅中,蒸熟,冷却备用;将豇豆、奶粉、椰子粉与山药、乳酸菌混合,拌匀后发酵2-3天,将所得发酵物晒干,与糯米、小麦混合放入制粉机中,制成粉待用;
(2)将葡萄洗净,去皮果肉,用榨汁机榨成果汁,将葡萄汁放入锅中,加入淡竹叶,加热煮沸后保持1-2分钟,过滤,得到淡竹叶葡萄汁,将其浓缩,得到浓缩液备用;
(3)将杏仁、藕粉与步骤2中的浓缩液合并,加适量水,充分搅拌,形成面团后制成片状,放在炭火上烤至焦脆,再磨成粉末备用;
(4)将人参、桑葚、枸杞、大枣、紫参、地笋子、荆芥穗、罗勒叶用5-8倍量的水提取,将所得提取物喷雾干燥,得到中药粉备用;
(5)将步骤1中的粉、步骤3中的粉末、中药粉、营养粉合并,混匀后包装即可;
所述营养粉由以下重量份原料制成:红曲米30-35、灯笼椒适量、苹果醋60-70、苏打饼干10-12、爆米花3-5、番茄酱60-70、玛咖粉4-5、人参5-6、玉米须3-4、淡竹叶4-5、灵草3-4、水适量;
所述营养粉通过以下制备方法获得:
(1)将灯笼椒洗净,再灯笼椒有蒂一端,开口,去掉籽和蒂并保持灯笼椒完整,将红曲米洗净,分装在灯笼椒中,封住灯笼椒口后,加入苹果醋,焖煮30-35分钟,取出红曲米,晒干并磨成粉,得到红曲米粉备用;
(2)将苏打饼干、爆米花揉碎后,与番茄酱一起放入锅中,加入适量水,加热焖煮30-40分钟,过滤,将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
(3)将玛咖粉、人参、玉米须、淡竹叶、灵草用5-8倍量的水提取,过滤,将所得滤液喷雾干燥,得到粉末备用;
(4)将红曲米粉、步骤2中粉末、步骤3中粉末合并,混匀即得营养粉。”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具体原料选择、用量和制备方法等方面的区别均是通过大量实验确定的,并能够保证发挥出最大的效果,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仅是几类已知功能原料的简单组合,其功效也是基于各组分的功效能够合理预期的,另外,原料的处理和加工方法也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谷物原料、营养原料、中药原料及营养粉中具体组分和含量不同;面粉及营养粉的制备方法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其他各种营养食品、具有保健功效的中药原料,采用常规方法来制备具有降血压或类似功效的面粉,并基于这些组分所具有的营养、保健功效而预期所制得面粉的保健功效;制备方法中的清洗、搅拌、蒸煮、制粉、水提取、喷雾干燥、包装等也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常规制备方法,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表明其所制得的面粉具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保健功效或其他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基于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发明关键是选择特定的原料配比和特定的制备方法得到一种营养丰富,口感独特的淡竹叶糯米面粉,本发明配方不是通过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就能得到的,而是发明人经过长期经验积累和品尝实验才获得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1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段;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通过将满足创造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而对后续所属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激励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对该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一项改进发明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对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各营养、保健原料通过常规方法制备得到的组合物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即可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这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淡竹叶糯米面粉的制备方法,所述糯米面粉由糯米350-380、小麦230-240、豇豆100-110、山药50-60、奶粉30-35、椰子粉20-30、乳酸菌3-3.5、杏仁35-36、葡萄55-60、藕粉60-70、淡竹叶10-12、人参6-7、桑葚5-6、枸杞6-7、大枣5-6、紫参4-5、地笋子3-4、荆芥穗1-2、罗勒叶2-3、营养粉13-14、水适量制成;所述营养粉由红曲米30-35、灯笼椒适量、苹果醋60-70、苏打饼干10-12、爆米花3-5、番茄酱60-70、玛咖粉4-5、人参5-6、玉米须3-4、淡竹叶4-5、灵草3-4、水适量制成;并限定了营养粉和糯米面粉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补钙面粉及其制备方法,所述面粉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小麦500-550、小麦胚芽10-12、鱼骨8-9、牛奶33-35、糯米30-32、葡萄籽油1-2、青梅10-12、芦荟2-3、银耳6-7、黄瓜籽粉15-17、藕粉9-10、海藻粉3-4、甘薯淀粉7-8、淡竹叶2-3、牛大力3-4、藿香叶1-2、岗梅根4-5、三蕊草2-3、榔榆茎1-2、营养添加剂10-11;所述营养添加剂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蓝莓10-12、桂圆11-13、荠菜7-8、莲子8-9、猪肝15-20、葡萄酒25-30、米醋23-25、丝瓜络1-2、啤酒花2-3、南瓜花2-3、石榴叶4-5;制备方法为:(1)将葡萄酒、米醋、丝瓜络、啤酒花、南瓜花、石榴叶混合放入铁锅内,架上铁丝络,在络上放置猪肝,盖上锅盖,于旺火上加热20-25分钟后将猪肝取出,送入烘箱,待含水量将至7-8%时出料,进行粉碎;(2)取蓝莓、桂圆果肉,与荠菜混合打浆,过滤除渣,得果蔬汁;将莲子加果蔬汁进行磨浆,小火熬膏,烘干后研成粉末,然后与步骤(1)所得物料混合拌匀,即得。所述的补钙面粉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淡竹叶、牛大力、藿香叶、岗梅根、三蕊草、榔榆茎加5-6倍的水文火煎煮40-50分钟,过滤除渣,得药液;(2)在鱼骨表面均匀刷上葡萄籽油,隔水大火蒸30-35分钟后出料,敲碎,加牛奶研磨匀质,然后与糯米混合入锅,煮干后出料,捣成泥状,烘干后研成粉末;(3)取青梅、芦荟果肉,加药液打浆,所得浆液与银耳混合入锅,小火煮沸,过滤除渣,所得滤液经喷雾干燥制成粉末;(4)将小麦、小麦胚芽清洗,加水润湿32-38小时,使含水量达到15-16%,经烘干、灭菌、磨粉后与步骤(2)、(3)所得物料及剩余物料混合送入炒锅,加入物料重量10%的麦饭石,小火炒制10-15分钟后出料,将麦饭石筛除,即得。所述补钙面粉的有益效果为:面粉口感细腻,具有浓郁的奶香,风味独特,同时本发明配方合理科学,其中添加的鱼骨、黄瓜籽粉等原料中含有丰富的钙质,丰富了本发明的营养,此外,本发明还添加了多种中草药成分,具有保健功效,经常食用可增强人体免疫力(参见说明书第4-7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淡竹叶、糯米的具有保健功效、且含有多种添加成分的面粉。
对比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以发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作为面粉的糯米、小麦基本谷物原料的基础上,通过添加其他营养食品、营养粉和中药成分而成,其中营养粉中也包含了营养食品和中药成分,所述营养食品如豇豆、山药、奶粉、椰子粉、乳酸菌、杏仁、葡萄、藕粉、桑葚、大枣,添加的中药成分如淡竹叶、人参、枸杞、紫参、地笋子、荆芥穗、罗勒叶;对比文件1中的面粉,通过在作为面粉的小麦、小麦胚芽、糯米基本谷物原料的基础上,添加其他营养食品、营养添加剂和中药成分而成,所述营养食品如鱼骨、牛奶、葡萄籽油、青梅、芦荟、银耳、黄瓜籽粉、藕粉、海藻粉、甘薯淀粉,添加的中药成分如淡竹叶、牛大力、藿香叶、岗梅根。可见二者均是在面粉中添加其他营养成分、中药成分和营养粉(或营养添加剂),通过增加基本面粉以外的其他果蔬乳等营养成分,以及具有保健功效的中药成分,来丰富面粉的营养价值,增强面粉的保健或辅助治疗功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谷物原料、营养原料、中药原料及营养粉中具体组分和含量不同;面粉及营养粉的制备方法不同。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健面粉中含有谷物、其他营养食品、中药原料及营养粉的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其他各种营养食品、具有保健功效的中药原料,采用常规方法来制备具有降血压或类似功效的面粉,基于这些组分所具有的营养、保健功效而预期所制得面粉的保健功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的原料成分豇豆、山药、奶粉、椰子粉、乳酸菌、杏仁、葡萄、桑葚、枸杞、大枣、紫参、地笋子、荆芥穗、罗勒叶、红曲米、灯笼椒、苹果醋、苏打饼干、爆米花、番茄酱、玛咖粉、人参、玉米须、灵草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原料;清洗、搅拌、蒸煮、制粉、水提取、喷雾干燥、包装等方法也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制备方法。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表明其所制得的面粉具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保健功效或其他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而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此外,本申请的申请人凤阳嘉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还提交了申请号为201410661737.8、一种降血压绿茶土豆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637.5、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94983.3、一种补肾益精黑米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637.5、一种美容养颜薏仁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652.X、一种补脑核桃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650.0、一种芦荟酸奶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651.5、一种抗衰老养胃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980.X、一种瘦身排毒洋葱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808.4、一种提高免疫力的海苔面粉,申请号为201410661981.4、一种玫瑰红豆面粉,这些申请均涉及在面粉中添加多种营养成分、中药成分,以期获得基于各成分作用的相应功效,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申请人所提交的基于同样发明构思的系列申请,其对于复合功能面粉中各原料成分的选取和制备工艺的确定,仅属于基于现有技术中已知原料和已知制备工艺的常规选择和组合,进一步佐证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常规选择和简单组合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面粉中添加相应营养成分、中药原料来制备具有保健功能的面粉的启示,同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在具体原料及其用量和制备工艺上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文字描述了所述面粉口感好,营养丰富,以及补气、补血的保健效果,并未记载相应的效果数据,也未证明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说明书描述的这些保健效果都是基于其选取的营养成分和中药原料完全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请求人认为前述区别使得面粉能够发挥出最大效果的理由也无依据。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均无法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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