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38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358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37592.1
申请日:2013-08-06
复审请求人:沈志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旭
合议组组长:孙玉静
参审员:秦思
国际分类号:C22B7/00,C22B15/00,C22B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37592.1,发明名称为“一种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志良,申请日为2013年8月6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8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3年8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1:CN102433437A,公开日为2012年5月2日;对比文件2:CN201014456Y,公开日为2008年1月30日;公知常识证据1:《钢铁工业绿色生产与绿色管理》,张荣华等,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3月;公知常识证据2:《冶金过程废气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唐平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52页,2008年9月;公知常识证据3:《烧结技能知识500问》,张天启,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年8月;公知常识证据4:《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手册》,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干燥装置、配料装置、混合与造球装置、烧结冷却装置、破碎装置、熔炼装置,干燥装置的出口依次连接配料装置、混合与造球装置、烧结冷却装置、破碎装置,含铜或镍污泥在破碎装置破碎后送入熔炼装置,干燥装置的进口连接原料仓一,配料装置的进口连接原料仓二,熔炼装置的进口连接原料仓三。
一种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成品筛分装置,成品筛分装置的进口连接破碎装置,成品筛分装置的出口连接铺底料仓、返矿仓、成品矿仓,铺底料仓出口连接到烧结冷却装置,返矿仓的出口连接到配料装置,成品矿仓的出口连接熔炼装置,熔炼装置的出口连接铜仓和渣仓;其中,所述干燥装置连接干燥烟气处理装置;所述烧结冷却装置连接烧结烟气处理装置、冷去烟气处理装置;所述熔炼装置连接侧吹熔炼烟气处理装置;所述冷却烟气处理装置连接干燥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铸造装置,铸造装置连接到铜仓出口,铸造装置出口连接储存装置。
3. 如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控制该生产装置的PLC自动控制系统。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原料仓一为污泥仓;原料仓二包括焦粉仓、硅砂仓一、生石灰仓;原料仓三包括焦炭仓和硅砂仓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常见的生产装置仅设置一个用于供料的原料仓,本申请设置三个原料仓与各个环节中的生产相连,既节省人力,还能够保证生产装置的连续工作。(2)本申请通过其连接方式,成品筛分装置可以把合适的矿料筛选出来,不合适的矿料进行二次利用。公知常识证据2、3没有公开破碎装置和筛分装置的设置连接关系,也没有公开在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应该如何设置、在何处设置破碎装置和筛分装置。(3)对比文件1仅对熔炼气体的余热进行了利用,本申请还设置并利用了烧结冷却装置的余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的想到要对烧结气体进行二次利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9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设置多个原料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5(《铸造车间机械化 第7篇 第4章 料仓及其装置》,上海市机电设计院,机械工业出版社,1980年11月,第1页)公开了:“1.收集和贮存各类散状物料 铸造生产中所使用的大量原材料,如混制型砂用的新砂,旧砂、煤粉、粘土、混制好的型砂、熔炼铸铁用的焦炭、石灰石等都是散状物料。而在铸造生产过程中应对这些散状物料进行收集、贮存和运送。料仓就起着收集和贮存并辅助运送的作用。用料仓收集和贮存散状物料,同早期的手工作业相比,可以大大地减少物料的堆放面积、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并使车间整洁美观,生产文明化”。可见,公知常识证据5表明可同时应用多个料仓,虽然其铸造工艺与本申请的冶炼工艺不同,然而料仓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2)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进行破碎处理然后进行筛分,即表明了破碎装置和筛分装置的连接关系。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筛分装置的三种产物及其回收利用。在公知常识证据2、3的支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其装置及连接关系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重金属污泥资源化及无害化的处理方法中。(3)利用烧结冷却装置的余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6(《宝钢环保技术 第3分册 烧结环保技术》,冶金部宝钢环保技术编委会,1989年,第163-164页)公开了:“烧结过程是热加工过程,在目前普遍采用冷矿工艺的情况下,烧结过程又可分为烧结和冷却两个环节。烧结烟气、冷却机废气余热回收利用有下列几种方式:(一)用作点火器、保温炉燃烧用空气,以节省焦炉煤气。(二)预热混合料,以降低焦粉单位能耗。(三)余热锅炉生产蒸汽,以代替部分燃科锅炉蒸汽。(四)余热发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19日提交了关于复审通知书的复函,并提交了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增加了“一种从含铜(镍)污泥中提取铜(镍)的机械化连续化生产线及其PLC控制技术”,包括“(1)含铜(镍)污泥的干燥;(2)配料、混合与造球;(3)烧结与冷却;(4)成品烧结矿的破碎;(5)成品筛分;(6)侧吹熔炼炉熔炼”共6个步骤及各步骤的具体操作手段和工艺参数。复审请求人基于修改后的技术方案陈述了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原申请文件涉及“一种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仅记载了关于装置的结构和组成。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1)含铜(镍)污泥的干燥;(2)配料、混合与造球;(3)烧结与冷却;(4)成品烧结矿的破碎;(5)成品筛分;(6)侧吹熔炼炉熔炼”6个步骤及各步骤的具体操作手段和工艺参数,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装置本身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其操作手段和工艺参数,因此复审请求人2018年9月19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2018年9月3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权利要求1-4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放弃在2018年9月19日对申请文件所做的所有修改,并以2016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依据进行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生产装置设置了三个原料仓,原料仓一为污泥仓,原料仓二包括焦粉仓、硅砂仓一、生石灰仓,原料仓三包括焦炭仓和硅砂仓二。常见的生产装置仅设置一个用于供料的原料仓,本申请设置三个原料仓与各个环节中的生产相连,既节省人力,还能够保证生产装置的连续工作。(2)本申请提取装置的污泥主要来源于电子行业废水处理形成的含铜或镍污泥,与公知常识证据1-4的处理对象不同,公知常识证据没有借鉴意义。本申请在破碎装置和熔炼装置之间设置了成品筛分装置,并通过其连接方式,成品筛分装置可以把合适的矿料筛选出来进行熔炼,把不适合熔炼的矿料分别通过铺底料仓和返矿仓返回到烧结冷却装置和配料装置进行二次利用,不仅经济环保,同时也保证了熔炼质量。公知常识证据2、3没有公开破碎装置和筛分装置的设置连接关系,也没有公开在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应该如何设置、在何处设置破碎装置和筛分装置。(3)对比文件1通过引风机将熔炼产生的高温烟气引入干燥机中干燥污泥,并没有将净化后的气体再利用。本申请的烧结冷却装置连接烧结烟气处理装置和冷却烟气处理装置,通过冷却烟气处理装置利用烧结产生的余热,熔炼产生的高温气体处理后直接排出。对比文件1是对熔炼气体的二次利用,本申请是对烧结气体的二次利用。对比文件1没有烧结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的想到要对烧结气体进行二次利用。(4)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通过成品筛分装置可以把合适的矿料筛选出来进行熔炼,把不适合熔炼的矿料分别通过铺底料仓和返矿仓返回到烧结冷却装置和配料装置进行二次利用,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在干燥装置、烧结冷却装置、熔炼装置上安装烟气处理装置,净化烟气,余热利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表示放弃在2018年9月19日对申请文件所做的所有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3年8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含铜或镍污泥中提取铜或镍的连续生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重金属污泥资源化及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2-3段):本发明的处理物料主要来源于在处理重金属废液过程中产生的含铜或含镍污泥,处置该污泥回收有价金属,既可以最低限度的降低环境污染,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主要步骤为:(1)深度脱水;(2)破碎及干燥:深度脱水后的块状污泥经污泥破碎机(即破碎装置)破碎后,送至污泥干燥机(即干燥装置);(3)配料(隐含公开了配料装置)、制块或制球:将干燥的污泥、熔剂、粘结剂按100:10~35:3~10重量比配好后加入到捏合机(即混合装置)中搅拌混匀,然后再送制块机或制球机(即造球装置)进行制块或制球;(4)将焦炭与步骤(3)所得块状料或球状料在熔炼炉(即熔炼装置)上部加入,将原料熔炼后,液态金属从金属放出口放出后铸锭成金属锭(即铸造装置),液体炉渣由渣口放出经水淬后进入渣池(即熔炼装置的出口连接渣仓),(5)烟气处理:熔炼炉、干燥机产生的烟气经净化除尘后由烟囱排空(即干燥烟气处理装置),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全部进入污泥干燥机,用于干燥污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烧结冷却装置和三个原料仓, 熔炼装置的出口连接铜仓;(2)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装置的连接顺序;(3)权利要求1包括成品筛分装置、铺底料仓、返料仓、成品仓,并限定了它们与其他装置的连接关系;(4)烧结冷却装置连接烧结烟气处理装置、冷却烟气处理装置,熔炼装置连接侧吹熔炼烟气处理装置,冷却烟气处理装置连接干燥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4)污泥的处理及利用:对污泥可制作成球团,采用的工艺如下:制球焙烧:压制成球,用竖炉焙烧40-50min,熟球后可供炼钢使用(参见第63-64页)。可见,对于污泥的处理,造球后进行烧结成熟球后用于熔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生产需要,将烧结后的原料进行冷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原料的存放及进料,设置原料仓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和工艺步骤对原料仓的数量及位置作出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熔炼装置的出口连接铜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2),烧结过程的步骤为先配料、然后混合造球,最后烧结、冷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干燥装置的出口依次连接配料装置、混合与造球装置、烧结冷却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烧结矿的大小不符合熔炼需要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烧结矿先进行破碎,然后送入熔炼装置;原料从原料仓进入干燥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由于在烧结时需要添加生石灰,熔炼时需要添加燃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配料装置和熔炼装置的进口处分别连接原料仓二和三。
对于区别特征(3),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烧结过程中,经过原料加工、配制、混合、造球、布料、点火、烧结、破碎、筛分、冷却等流程,生产出成品烧结矿送往炼铁厂,粒度不合格的则运回重新参加配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152页)。可见将大块烧结矿进行破碎处理然后进行筛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烧结矿从烧结台车上卸下,经破碎、冷却、制粒、筛分,分出成品烧结矿、返矿和铺底料;烧结工序系统,包括铺底料;从图1-1可看出返矿返回配料装置(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6-7页)。可见将烧结矿筛分成铺底料、烧结成品和返矿,返矿返回配料装置、铺底料返回烧结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成品矿仓的出口连接熔炼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全部进入污泥干燥机,用于干燥污泥,熔炼炉、干燥机产生的烟气经净化除尘后由烟囱排空。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熔炼烟气处理装置并将其余热回收利用至干燥装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烧结冷却装置也进行烟气回收和处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侧吹熔炼常用于处理含铜、镍的物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第144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该装置还包括铸造装置,以及装置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铸造装置,而铸造装置连接到铜仓出口、铸造装置出口连接储存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该装置还包括用于控制该生产装置的PLC自动控制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工业污泥干化与焚烧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上述装置一次连接组成一个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用PLC系统控制。PLC自动控制系统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用于自动化控制,减少操作人员,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PLC自动控制系统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三个原料仓的物料。根据干燥,配料,熔炼所添加的原料不同,三个原料仓中存放的原料也就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容易想到原料仓一为污泥仓,原料仓二包括焦粉仓、硅砂仓一、生石灰仓;原料仓三包括焦炭仓和硅砂仓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设置多个原料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5(《铸造车间机械化 第7篇 第4章 料仓及其装置》,上海市机电设计院,机械工业出版社,1980年11月,第1页)公开了:“1.收集和贮存各类散状物料 铸造生产中所使用的大量原材料,如混制型砂用的新砂,旧砂、煤粉、粘土、混制好的型砂、熔炼铸铁用的焦炭、石灰石等都是散状物料。而在铸造生产过程中应对这些散状物料进行收集、贮存和运送。料仓就起着收集和贮存并辅助运送的作用。用料仓收集和贮存散状物料,同早期的手工作业相比,可以大大地减少物料的堆放面积、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并使车间整洁美观,生产文明化”。可见,公知常识证据5表明可同时应用多个料仓,虽然其铸造工艺与本申请的冶炼工艺不同,然而料仓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可实现节省人力、保证连续工作的技术效果。
(2)公知常识证据1-4是为了证明设置多料仓、筛分装置、烧结装置等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这些技术特征的实施与所用原料来源于电子行业废水处理形成的含铜或镍污泥并不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借鉴。
公知常识证据2证明了将大块烧结矿进行破碎处理然后进行筛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3证明了将烧结矿筛分成铺底料、烧结成品和返矿,返矿返回配料装置、铺底料返回烧结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公知常识证据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使筛分装置的进口连接破碎装置,筛分装置的出口连接铺底料仓、返矿仓、成品矿仓,而权利要求书也并未限定各装置间有何种特殊的连接关系,在公知常识证据2、3的支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其装置及连接关系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重金属污泥资源化及无害化的处理方法中。
(3)公知常识证据6(《宝钢环保技术 第3分册 烧结环保技术》,冶金部宝钢环保技术编委会,1989年,第163-164页)公开了:“烧结过程是热加工过程,在目前普遍采用冷矿工艺的情况下,烧结过程又可分为烧结和冷却两个环节。烧结烟气、冷却机废气余热回收利用有下列几种方式:(一)用作点火器、保温炉燃烧用空气,以节省焦炉煤气。(二)预热混合料,以降低焦粉单位能耗。(三)余热锅炉生产蒸汽,以代替部分燃科锅炉蒸汽。(四)余热发电”。可见,利用烧结冷却装置的余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4)技术效果的实现来自于其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金属回收率高,生产成本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证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进一步实现充分利用物料、净化烟气、余热利用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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