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29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05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40901.9
申请日:2012-07-12
复审请求人: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奇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承恩
合议组组长:田涛
参审员:吕源
国际分类号:H01Q1/44(2006.01);H01Q1/36(2006.01);H01Q1/24(2006.01);H01Q1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没有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40901.9,名称为“无线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奇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2117074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1754431U,公开日为2011年03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该基板获得电流,该壳体与该电流馈入部耦合以使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收发具有第一中心频率及第二中心频率的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为一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壳体上还开设一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连通。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
5.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基板获得电流, 该壳体与电流馈入部耦合以共同作为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收发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为一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壳体上还开设一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连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6。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天线结构而言,要在满足覆盖特定频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也不一定能想到将天线结构中的较长部分的一侧边和较短部分的一侧边设置于同一直线上,将较长部分的另一侧边与较短部分的另一侧边错开;(2)无线通信装置通过在金属制成的壳体上开设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使得该壳体的底板作为天线辐射体通过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激发出第一共振模态及第二共振模态以收发具有第一中心频率及有第二中心频率的无线信号。该无线通信装置利用金属制成的壳体作为天线,有效地解决了传统天线设计避开金属壳体的问题,且提高了天线收发效率,并有利于无线通信装置小型化发展。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该基板获得电流,该壳体与该电流馈入部耦合以使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收发具有第一中心频率及第二中心频率的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为一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壳体上还开设一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连通。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
4.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基板获得电流,该壳体与电流馈入部耦合以共同作为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该第一 沟槽及第二沟槽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收发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为一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壳体上还开设一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连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C可以看出:所述第一沟槽被第二沟槽分为较长部分(即第一沟槽)和较短部分(即第二沟槽),且每一部分均包括相对的两侧边,两部分有一侧边共线,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是为了进一步调节缝隙天线的中心频带性能,在缝隙天线中,缝隙的宽度影响天线的电长度进而影响天线的频带性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为了使天线性能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调节天线缝隙的宽度,例如使“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也即使两沟槽的宽度不同,从而调节缝隙天线的中心频带性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移动终端利用其金属壳上的缝隙(参见附图1-2)对信号进行辐射,同时其有两种工作模式,可以收发CDMA和PCS波段的无线信号,并且从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5的仿真结果可以看出,其在两波段内有较低的驻波比,收发性能良好,该天线结构避免了传统天线中金属壳对信号辐射的影响,同时由于利用金属壳作为天线的一部分,实现了天线的小型化。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EP2117074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对比文件2:CN201754431U,公开日为2011年03月02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区别特征“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是为了进一步调节缝隙天线的中心频带性能,在缝隙天线中,缝隙的宽度影响天线的电长度进而影响天线的频带性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为了使天线性能满足实际应用的需要,调节天线缝隙的宽度,例如使“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也即使两沟槽的宽度不同,从而调节缝隙天线的中心频带性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移动终端利用其金属壳上的缝隙(参见附图1-2)对信号进行辐射,同时其有两种工作模式,可以收发CDMA和PCS波段的无线信号。并且从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5的仿真结果可以看出,其在两波段内有较低的驻波比,收发性能良好,该天线结构避免了传统天线中金属壳对信号辐射的影响,同时由于利用金属壳作为天线的一部分,实现了天线的小型化”。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3及4所记载的特征删除,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删除后加至权利要求3;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该电流馈入部为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删除后加至权利要求4,将特征“且与该第一沟槽接触”以及“且与该连接槽接触,部分该第一馈入段、部分该第二馈入端、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设形成一封闭结构”添加到权利要求1,根据权利要求1-3的修改对权利要求5-7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新增权利要求8。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修改的内容可以从说明书附图图1所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上述修正未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沟槽的具体形状设计电流馈入部的具体形状、段数以及跨越方式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第二沟槽以及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连通,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该基板获得电流,该壳体与该电流馈入部耦合以使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收发具有第一中心频率及第二中心频率的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以及该连接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且与该第一沟槽接触,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且与该连接槽接触,部分该第一馈入段、部分该第二馈入端、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设形成一封闭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流馈入部为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
5.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 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第二沟槽以及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连通,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基板获得电流,该壳体与电流馈入部耦合以共同作为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收发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以及该连接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且与该第一沟槽接触,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且与该连接槽接触,部分该第一馈入段、部分该第二馈入端、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设形成一封闭结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流馈入部为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图1是一个俯视图,图2和图3是分解视图,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图1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第一馈入段与第一沟槽接触”、“第二馈入段连接槽接触”以及“部分该第一馈入段、部分该第二馈入段、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设形成一封闭结构”,同时,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还明确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该电流馈入部50设置于底板32的上方,并与底板32保持一定的间距(约0.4mm)”和“该底板32的一端开设第一沟槽322、第二沟槽324以及一连接槽”,由上述内容可知第一沟槽、第二沟槽以及连接槽均位于底板上,而电流馈入部位于底板上方,因此,两者不可能接触。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及5中所记载的特征“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连通”进一步限定为“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垂直连通”,以及将特征“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且与该第一沟槽接触,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且与该连接槽接触,部分该第一馈入段、部分该第二馈入端、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设形成一封闭结构”修改为“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垂直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该第一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第二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成一矩形结构”。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修改的内容可以从说明书附图图1所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上述修正未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沟槽的具体形状设计电流馈入部的具体形状、段数以及跨越方式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第二沟槽以及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垂直连通,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该基板获得电流,该壳体与该电流馈入部耦合以使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收发具有第一中心频率及第二中心频率的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以及该连接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垂直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该第一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第二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成一矩形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流馈入部为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
5.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包括金属制成的壳体及基板,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该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 第一沟槽、第二沟槽以及连接槽,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垂直连通,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用于从基板获得电流,该壳体与电流馈入部耦合以共同作为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收发无线信号,该壳体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以及该连接槽均开设于该底板上,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该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以容置该基板及该电流馈入部,该基板上设置馈入点及接地面,该电流馈入部与该馈入点电性连接,该二侧板与该接地面电性连接,该电流馈入部从该馈入点获得电流后,与该底板耦合使得该第一沟槽、该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其后,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该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该第一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第一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第二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成一矩形结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包括相对的二侧边,该第一沟槽的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一侧边位于同一直线上,该第一沟槽的另一侧边与第二沟槽的另一侧边错开。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沟槽的长度长于第二沟槽,宽度宽于第二沟槽。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流馈入部为大致为“L”型的微带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EP2117074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1754431U,公开日为2011年03月02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金属壳的移动终端及其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47段、0058-0061段、0073-0076段、0083-0087段,附图1A-1C和图2)如下技术特征:移动终端100包括天线130、PCB120(相当于基板)和壳150,壳150为全金属材料(相当于金属制成的壳体);壳体150上具有沟槽160,沟槽160包括第一沟槽162和第二沟槽164(相当于连接槽),所述第一沟槽162被第二沟槽164分为相连通的较长部分(相当于第一沟槽)和较短部分(相当于第二沟槽)(参见附图1C,即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垂直连通);辐射单元134作为馈入部(相当于该无线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通过耦合效应,使壳150上的沟槽160的边缘产生感应电流,从而使壳150实现辐射单元的功能(即该壳体与电流馈入部耦合以使第一沟槽和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PCB板上的馈电单元122包括馈电片122p和接地片122G(相当于所述基板上设置一馈入点及一接地面),并分别与馈电部134的馈电片134p和接地片134G电性连接(相当于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移动终端100可同时收发CDMA和PCS两种频段的无线信号(相当于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收发具有第一中心频率及第二中心频率的无线信号);金属壳150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从附图1 A-1C和图2中可以看出),金属壳内部设有PCB电路板,PCB电路板与辐射单元134连接(相当于容置基板及电流馈入部);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沟槽160形成于移动终端背面的金属壳体(相当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开设于底板上)。
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该二侧板与接地面电性连接,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2)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垂直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该第一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第二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成一矩形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缝隙天线的接地、缝隙以及形成特定的电流耦合路径以提高手机终端双频无线信号的收发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1),将开槽的金属壳接地以形成电流回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为了将金属壳接地,使金属壳的二侧板与接地面电性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当二侧板与接地面电性连接后,所述电流回路自然经过该二侧板回到接地面。
对于区别特征(2),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相互垂直的两个馈入段,且分别横跨第一沟槽和连接槽,其在底板上的投影与第一沟槽和连接槽围成一个矩形;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馈电用微带结构包括第一微带线、第二微带线和第三微带线,其中第一微带线的一端与第二微带线的一端分别与第三微带线连接,因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电流馈入部的结构均不同于上述结构,即均未公开本申请中的电流馈入部结构;同时,对比文件1-2也没有给出运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最后,采用区别特征(2)的电流馈入部可以形成特定的电流耦合路径,激发出不同的共振模态,提高手机终端特定的双频信号的收发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金属壳的移动终端及其天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47段、0058-0061段、0073-0076段、0083-0087段,附图1A-1C和图2)如下技术特征:移动终端100包括天线130、PCB120(相当于基板)和壳150,壳150为全金属材料(相当于金属制成的壳体);壳体150上具有沟槽160,沟槽160包括第一沟槽162和第二沟槽164(相当于连接槽),所述第一沟槽162被第二沟槽164分为相连通的较长部分(相当于第一沟槽)和较短部分(相当于第二沟槽)(参见附图1C,即壳体上开设相连通的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该连接槽同时与该第一沟槽及该第二沟槽垂直连通);辐射单元134作为馈入部(相当于该无线装置还包括电流馈入部),通过耦合效应,使壳150上的沟槽160的边缘产生感应电流,从而使壳150实现辐射单元的功能(即该壳体与电流馈入部耦合以使第一沟槽和第二沟槽均感应到电流而激发出相应的共振模态);PCB板上的馈电单元122包括馈电片122p和接地片122G(相当于所述基板上设置一馈入点及一接地面),并分别与馈电部134的馈电片134p和接地片134G电性连接(相当于该电流馈入部与基板电性连接);移动终端100可同时收发CDMA和PCS两种频段的无线信号(相当于该壳体与电流馈入部耦合以共同作为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进而使得该无线通信装置的天线收发无线信号);金属壳150包括底板及二侧板,该二侧板相对设置并连接于底板的两侧,以与底板围成一个容置空间(从附图1 A-1C和图2中可以看出),金属壳内部设有PCB电路板,PCB电路板与辐射单元134连接(相当于容置基板及电流馈入部);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沟槽160形成于移动终端背面的金属壳体(相当于该第一沟槽及第二沟槽均开设于底板上)。
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该二侧板与接地面电性连接,电流经过该侧板回到基板的该接地面,进而形成电流回路;(2)电流馈入部包括第一馈入段及第二馈入段,该第一馈入段横跨第一沟槽靠近第二沟槽的一端,该第二馈入段垂直连接于第一馈入段的另一端,该第二馈入段越过连接槽,该第一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第二馈入段在该底板上的投影、该连接槽以及该第一沟槽一并围成一矩形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缝隙天线的接地、缝隙以及形成特定的电流耦合路径以提高手机终端双频无线信号的收发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1),将开槽的金属壳接地以形成电流回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为了将金属壳接地,使金属壳的二侧板与接地面电性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当二侧板与接地面电性连接后,所述电流回路自然经过该二侧板回到接地面。
对于区别特征(2),该电流馈入部包括相互垂直的两个馈入段,且分别横跨第一沟槽和连接槽,其在底板上的投影与第一沟槽和连接槽围成一个矩形;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馈电用微带结构包括第一微带线、第二微带线和第三微带线,其中第一微带线的一端与第二微带线的一端分别与第三微带线连接,因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电流馈入部的结构均不同于上述结构,即均未公开本申请中的电流馈入部结构;同时,对比文件1-2也没有给出运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最后,采用区别特征(2)的电流馈入部可以形成特定的电流耦合路径,激发出不同的共振模态,提高手机终端特定的双频信号的收发效率。
因此,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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