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具有倒置缸的破碎机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18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33241
优先权日:2012-06-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32323.2
申请日:2013-06-18
复审请求人:特尔史密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兰相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02C2/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2323.2,名称为“用于具有倒置缸的破碎机的设备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特尔史密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8日和2013年06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8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 50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WO2011/091403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2:US4717084A,公告日为1998年01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破碎机,所述破碎机包括:
(a)主框架;
(b)副框架,所述副框架被布置成邻近所述主框架;
(c)破碎室,所述破碎室被适于接纳进给材料;
(d)混杂铁质释放系统,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包括缸;
其中在破碎作业的过程中所述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所述副框架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并且其中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所述破碎机的所述副框架;以及
其中所述缸适配成使得副框架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所述缸使该副框架将相对于该主框架移动到伸展的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缸保持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球面垫圈。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球形螺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缸杆密封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护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释放阀。
8. 一种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旋回式圆锥破碎机,所述破碎机包括:
(a)下框架,所述下框架具有下框架凸缘;
(b)上框架,所述上框架具有上框架凸缘并且被布置成使得所述下框架凸缘和所述上框架凸缘限定所述下框架凸缘和所述上框架凸缘之间的间隙;
(c)破碎室,所述破碎室适于接纳进给材料;
(d)混杂铁质释放系统,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包括多个释放缸;
其中在破碎作业的过程中所述多个释放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所述多个释放缸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释放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所述上框架移动离开所述下框架,并且其中所述多个释放缸被布置成基本上在所述破碎机的所述下框架凸缘的上方;
其中所述缸适配成使得副框架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所述缸使该副框架将相对于该主框架移动到伸展的位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缸保持器。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球面垫圈。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球形螺母。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还包括缸杆密封件。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破碎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护罩。
14. 一种用于将缸安装到破碎机上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破碎机,所述破碎机包括:
(1)主框架;
(2)副框架,所述副框架被布置成邻近所述主框架;
(3)破碎室,所述破碎室适于接纳进给材料;
(4)混杂铁质释放系统,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包括缸;
其中在破碎作业的过程中所述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所述副框架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并且其中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所述破碎机的所述副框架,其中所述缸适配成使得副框架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所述缸使该副框架将相对于该主框架移动到伸展的位置;
(b)将提升装置附接到离开所述破碎机定位的安装缸上;
(c)用附接到所述安装缸上的所述提升装置来提升所述安装缸;
(d)用附接到所述安装缸上的所述提升装置将所述安装缸输送到所述破碎机上的所希望的位置;并且
(e)当所述安装缸处于所述破碎机上的希望位置时从所述安装缸拆卸下所述提升装置;
其中从所述提升装置被附接到离开所述破碎机定位的所述安装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所述该破碎机上的希望位置的所述安装缸拆卸下所述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安装缸上。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缸杆密封件放置到所述主框架上的步骤。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球形垫圈放置到所述副框架上的步骤。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缸保持器安装到所述副框架上的步骤。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球形垫圈放置到所述主框架上。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球形螺母放置到所述主框架上。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缸保持器到所述主框架上。
21. 一种用于从破碎机移除缸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破碎机,所述破碎机包括:
(1)主框架;
(2)副框架,所述副框架被布置成邻近所述主框架;
(3)破碎室,所述破碎室适于接纳进给材料;
(4)混杂铁质释放系统,所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包括缸;
其中在破碎作业的过程中所述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所述副框架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并且其中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所述破碎机的所述副框架,其中所述缸适配成使得副框架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所述缸使该副框架将相对于该主框架移动到伸展的位置;
(b)将提升装置附接到定位在所述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
(c)用附接到所述移除缸上的所述提升装置来提升所述移除缸;
(d)用附接到所述移除缸上的所述提升装置将所述移除缸输送到离开所述破碎机的所希望的位置;并且
(e)当所述移除缸处于离开所述破碎机的希望位置时从所述移除缸拆卸下所述提升装置;
其中从所述提升装置被附接到定位在所述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离开所述破碎机的希望位置的移除缸拆卸所述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移除缸上。”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清腔系统,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适于使进给料破碎的破碎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所述缸在伸展位置时所述副框架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并且其中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所述破碎机的所述副框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破碎间隙调节系统,并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同时,虽然对比文件2中并未表明破碎间隙的调节用缸用于实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但是实现混杂铁质释放的过程就是对该具体的破碎间隙进行调整的过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缸进行改进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多个释放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该多个释放缸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释放缸在该伸展位置时该上框架移动离开该下框架,并且其中该多个释放缸被布置成基本上在该破碎机的该下框架凸缘的上方。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同时,虽然对比文件2中并未表明破碎间隙的调节用缸用于实现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但是实现混杂铁质释放的过程就是对该具体的破碎间隙进行调整的过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缸进行改进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9-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破碎机的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所述缸在伸展位置时所述副框架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并且其中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所述破碎机的所述副框架,该方法还包括:从该提升装置被附接到离开所述破碎机定位的该安装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该破碎机上的希望位置的该安装缸拆卸下所述提升装置,该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安装缸上。所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该破碎机的该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该缸在该伸展的位置时该副框架移动离开该主框架,并且其中该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所述破碎机的所述副框架,该方法还包括:从所述提升装置被附接到定位在所述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离开所述破碎机的希望位置的移除缸拆卸所述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移除缸上。所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另一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必须考虑“在破碎作业过程中”,而对比文件2中的缸在破碎作业过程中不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不能解决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克服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中使用的释放缸的缺陷。
2)对比文件2中调节套13和碗衬19之间的“间隙”用以调整破碎间隙,即破碎机的设定,在破碎机的设定完成之后,碗托架14通过夹紧缸31和楔块30被固定于框架10使得碗托架14在破碎过程中不能相对于框架10运动;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缸20安装在对比文件1的调节环200上,则调节环在破碎作业过程中必须设置成相对于主框架固定,在此情形下不能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破碎作业之前如何调整锥形物502和碗形物402或42之间的间隙,即对比文件2的缸对于破碎间隙的调整不是动态调整,也没有教示在破碎作业过程中如何在副框架与主框架之间形成释放间隙、以及形成该释放间隙的构件。因此,对比文件2的缸20涉及的系统与本申请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两者之间的工作原理不同、构造不同、功能不同、技术效果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仅在于将现有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中的正置式常规释放缸设置成为倒置式,其可以使得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这是采用液压缸为倒置式时所必然会带来的;而对比文件1中正是正置式的液压缸,当该液压缸设置成为倒置式时,该活塞缸则会进行如该正置式时的活塞的移动方式,这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倒置式液压缸实现对于破碎间隙的调节与设定,且实现间隙调节与设定的液压缸系统也适用于破碎机的过铁清腔过程即混杂铁质释放过程,液压缸在该过程中同样要对于间隙调节与设定,也就是其同样也可以在破碎作业的过程中进行运动;再次,对比文件2要实现混杂铁质释放的过程就是要对于该具体的破碎间隙进行调整的过程,两者实质上对于破碎间隙的调节过程是相同的;将对比文件1中的释放缸采用对比文件2中倒置的设置方式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对于其相应的技术效果而言也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将倒置设置式的缸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相关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清除系统,同时也公开了一种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破碎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的液压系统,且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多个缸被布置成基本上在破碎机的下框架凸缘的上方,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12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9-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2)安装方法还包括:从提升装置被附接到离开破碎机定位的安装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破碎机上的希望位置的安装缸拆卸下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安装缸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当选择倒置形式的液压缸设置方式时,缸体位于破碎机上部的副框架上的设置方式显然比缸体位于破碎机下部的主框架上更容易进行安装且节省时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在安装过程中用附接到移除缸上的提升装置来提升所述移除缸;2)安装方法还包括:从提升装置被附接到定位在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离开破碎机的希望位置的移除缸拆卸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移除缸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当选择倒置形式的液压缸设置方式时,由于缸体位于破碎机上部的副框架上,因此在利用提升装置移除所述液压缸时显然是通过提升的方式移除所述液压缸,由此使得缸体更容易移除同时节省时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二者液压缸的放置方式,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体可以采用倒置的放置方式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这种设置方式用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液压缸的设置方式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破碎作业过程中主、副框架之间的释放间隙的调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动态调整破碎间隙,即破碎作业过程中如何调整释放间隙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而是释放缸的安装和移除是否容易和省时的问题,基于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圆锥式破碎机中对于释放缸或液压缸的安装和移除更容易和更省时的方式,而对比文件2的倒置液压缸的放置方式显然给出了这种教导。
其后,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双作用缸70由于通过缸安装件40被连接至主框架300的安装部分302上,因此双作用缸体70在缩回位置(如图2所示)与伸展的位置(如图4所示)之间运动是不可能的;对比文件1中是活塞杆30和活塞39在缩回位置与伸展位置之间移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特征“(1)所述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以及其中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所述副框架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以及(2)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所述破碎机的所述副框架”。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14和21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或相似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其均具有创造性。
接着,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缸在伸展的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倒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也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且其显然比对比文件1的提升装置穿过机体框架的开口204、304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体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释放缸安装困难且费时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比文件1破碎机中主框架不动而副框架可动,当缸体安装于副框架时,活塞杆被安装至主框架,此时活塞杆不动缸体可动,缸体在伸展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借鉴对比文件2之后必然得到的结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释放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释放缸在伸展的位置时上框架移动离开下框架;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在破碎机的上框架凸缘的上方,也即本申请是将缸倒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9-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2)安装方法还包括:从提升装置被附接到离开破碎机定位的安装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破碎机上的希望位置的安装缸拆卸下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安装缸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评述理由与权利要求1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在安装过程中用附接到移除缸上的提升装置来提升所述移除缸;2)安装方法还包括:从提升装置被附接到定位在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离开破碎机的希望位置的移除缸拆卸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移除缸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评述理由与权利要求1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实现混杂铁质的释放而是释放缸的安装移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其释放缸70安装于主框架凸缘的下方,存在安装和移除释放缸困难且费时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其液压缸也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且更换方式比对比文件1的提升装置穿过机体框架的开口更换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体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释放缸安装困难且费时的问题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样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缸适配成使得副框架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所述缸使该副框架将相对于该主框架移动到伸展的位置”;2)对比文件2涉及用于在破碎操作之前设定套和碗衬之间的“间隙”的设定系统,其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调节系统,而非混杂铁质释放系统,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如何克服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安装和移除常规释放缸是困难且费时的”技术启示,仅仅是给出将其设定系统用于对比文件1以替换对比文件1的调节系统;对比文件2的破碎间隙设定之后是如何固定被设定的破碎间隙,在此后的破碎操作过程中,夹持碗托架14相对框架10固定,使得缸体不能在收缩位置和伸出位置之间移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设定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替代其混杂铁质释放系统;3)对比文件1中由于破碎机的其它部件的结构已经占据了倒置气缸需要占用的空间,所以结构上不可能倒置气缸;对比文件2的气缸连接到碗托架14上,而不是连接到上/副框架/碗18,气缸不适于牵制上框架/碗18。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进给材料破碎的破碎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清除系统,同时也公开了一种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破碎机,其提供清除行程以助无法粉碎的混杂材料通过,该破碎机包括:主框架300;调节环20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副框架),该调节环200被布置成邻近该主框架300;破碎室,该破碎室被适于接纳进给材料;以及可操作地连接在主框架300和调节环200之间的清除系统10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该清除系统100包括双作用缸70(即本申请中的缸),在正常的破碎负载情况下,双作用缸中的活塞杆30移动拉动调节环200使调节环的第一匹配表面208与主框架300的第二匹配表面308接触;如果无法粉碎的混杂材料进入破碎机1或堵塞于碗衬垫402和机套502之间的间隙“G”中导致破碎机1卡住,则通过活塞杆30的移动增宽所述间隙“G”,让混杂材料通过其间。清除系统100可以实现混杂铁质释放的功能,在破碎作业过程中缸70中的活塞杆30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活塞杆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所述调节环200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300,并且所述缸适配成使得调节环200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300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该缸体使该调节环200将相对于该主框架300移动到伸展的位置以实现对于杂质的释放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倒置。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缸更容易安装和移除且节省时间,如何实现主、副框架之间的相对位置调整。
在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6段记载了现有的岩石破碎机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中,常规释放缸被布置在框架凸缘、下框架凸缘和/或服务平台的下方,其结果是安装和移除常规释放缸是困难且费时的。因此本申请提出一种设备和方法使得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更容易且花费时间少,当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时应当不要求提升装置穿过上框架凸缘和下框架凸缘中的释放缸孔。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实现混杂铁质的释放而是释放缸的安装移除;第二,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其释放缸70安装于主框架凸缘的下方,存在安装和移除释放缸困难且费时的问题。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栏33行至第4栏第51行以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的液压系统,该破碎机包括框架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主框架),碗支撑件14(相当于本申请的副框架)设置在框架10的上部,并可沿其轴向直线垂直移动,该框架10具有围绕旋转头12和其顶部外罩13的楔形上凸缘11;破碎机还包括液压缸20(即缸),其被布置成基本邻接所述碗支撑件14,碗支撑件14的顶部是一个整体的环形凸缘15,该液压缸20通过环形凸缘15连接于碗支撑件14上,活塞杆21通过所述凸缘15向下延伸,在位置22处拧入下面的框架凸缘11,也即活塞杆被固定设置;进出活塞24每侧腔室23a和23b的流体将相对于顶部外罩13升高或降低碗支撑件14以调节破碎机的设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也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因圆锥式破碎机体积较大,必定要借助提升装置),显然,更换时只需将提升装置直接附接至缸体即可实现缸体的任意移动,无需穿过破碎机框架中的孔。对比文件2中倒置设置的液压缸的更换,显然比对比文件1的提升装置穿过机体框架的开口204、304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体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释放缸安装困难且费时的问题,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无论将释放缸正置(缸体位于破碎机主框架的下方)还是倒置(缸体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由于对比文件1破碎机中主框架不动而副框架可动,因此将缸体安装于主框架的安装部分时,缸体不动活塞杆可动,显然是通过活塞杆在缩回的位置和扩展的位置之间的移动来调节主副框架之间的间隙;而当缸体安装于副框架时,活塞杆被安装至主框架,此时活塞杆不动缸体可动,显然是通过缸体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来调节主副框架之间的间隙,且当缸体在所述伸展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借鉴对比文件2之后必然得到的结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旋回式圆锥破碎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清除系统,同时也公开了一种适于使进给材料破碎的旋回式圆锥破碎机,其提供清除行程以助无法粉碎的混杂材料通过,该破碎机包括:主框架300(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框架),该主框架具有安装部分302(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框架凸缘);调节环200(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框架),该调节环200具有安装部分202(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框架凸缘),并且被布置成使得所述安装部分302和安装部分202限定所述安装部分302和安装部分202之间的间隙;破碎室,该破碎室被适于接纳进给材料;以及可操作地连接在主框架300和调节环200之间的清除系统10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该清除系统100包括多个双作用缸70(即本申请中的释放缸),在正常的破碎负载情况下,双作用缸中的活塞杆30移动拉动调节环200使调节环的第一匹配表面208与主框架300的第二匹配表面308接触;如果无法粉碎的混杂材料进入破碎机或堵塞于碗衬垫402和机套502之间的间隙“G”中导致破碎机1卡住,则通过活塞杆30的移动增宽所述间隙“G”,让混杂材料通过其间。清除系统100可以实现混杂铁质释放的功能,在破碎作业过程中缸70中的活塞杆30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活塞杆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所述调节环200移动离开所述主框架300,并且所述缸适配成使得调节环200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300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该缸体使该调节环200将相对于该主框架300移动到伸展的位置以实现对于杂质的释放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释放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释放缸在伸展的位置时上框架移动离开下框架;所述缸被布置成基本上在破碎机的上框架凸缘的上方,也即本申请是将缸倒置。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缸更容易安装和移除且节省时间,如何实现上、下框架之间的相对位置调整。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6段记载了现有的岩石破碎机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中,常规释放缸被布置在框架凸缘、下框架凸缘和/或服务平台的下方,其结果是安装和移除常规释放缸是困难且费时的。因此本申请提出一种设备和方法使得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更容易且花费时间少,当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时应当不要求提升装置穿过上框架凸缘和下框架凸缘中的释放缸孔。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实现混杂铁质的释放而是释放缸的安装移除;第二,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其释放缸70安装于下框架凸缘的下方,存在安装和移除释放缸困难且费时的问题。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栏33行至第4栏第51行以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的液压系统,该破碎机包括框架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框架),碗支撑件14(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框架)设置在框架10的上部,并可沿其轴向直线垂直移动,该框架10具有围绕旋转头12和其顶部外罩13的楔形上凸缘11;破碎机还包括液压缸20(即释放缸),其被布置成基本邻接所述碗支撑件14,碗支撑件14的顶部是一个整体的环形凸缘15,该液压缸20通过环形凸缘15连接于碗支撑件14上,活塞杆21通过所述凸缘15向下延伸,在位置22处拧入下面的框架凸缘11,也即活塞杆被固定设置;进出活塞24每侧腔室23a和23b的流体将相对于顶部外罩13升高或降低碗支撑件14以调节破碎机的设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也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因圆锥式破碎机体积较大,必定要借助提升装置),显然,更换时只需将提升装置直接附接至缸体即可实现缸体的任意移动,无需穿过破碎机框架中的孔。对比文件2中倒置设置的液压缸的更换,显然比对比文件1的提升装置穿过机体框架的开口204、304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体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释放缸安装困难且费时的问题,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无论将释放缸正置(缸体位于破碎机下框架的下方)还是倒置(缸体位于破碎机的上框架的上方),由于对比文件1破碎机中下框架不动而上框架可动,因此将缸体安装于下框架的安装部分时,缸体不动活塞杆可动,显然是通过活塞杆在缩回的位置和扩展的位置之间的移动来调节上下框架之间的间隙;而当缸体安装于上框架时,活塞杆被安装至下框架,此时活塞杆不动缸体可动,显然是通过缸体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来调节上下框架之间的间隙,且当缸体在所述伸展位置时上框架移动离开下框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借鉴对比文件2之后必然得到的结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9-13
1)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2-4):该清除系统100还包括有缸安装件4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缸保持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2-4):该清除系统100还包括球形定心杯18、4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球面垫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2-4):该清除系统100还包括球形带螺纹定心套环4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球形螺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于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1-2、4):该清除系统100还包括内外密封件26、2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缸杆密封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来说,为更好地对机架外部的相应动力部件进行保护而设置相应的护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地,在该破碎机中设置相应的护罩以保护所述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于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1-2、4):该破碎机还包括安全阀9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释放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对于权利要求7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1-2、4):该清除系统100还包括内外密封件26、2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缸杆密封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4
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缸安装到破碎机上的方法。上文第2.1节中已对对比文件1中的破碎机做出相应描述,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以下内容:为了安装缸70,破碎机1上方设有提升装置,其穿过开口204、304并螺纹接合至活塞杆30远端中的凹部31以将提升装置固定至活塞杆30,凹部31可帮助安装和/或移除缸70。提升装置可以通过开口204、304升起活塞杆30直至缸70可通过缸安装件40安装至安装部分300,提升装置可以类似方式降低缸70以对缸进行替换或整修(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6行至第10页第13行以及附图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本申请所述的安装方法步骤:将提升装置附接至离开破碎机定位的安装缸上;用附接到安装缸上的提升装置来提升所述安装缸;用附接到安装缸上的提升装置将所述安装缸输送到破碎机上的所希望的位置;并且当所述安装缸处于破碎机上希望的位置时从所述安装缸拆卸下所述提升装置。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2)安装方法还包括:从提升装置被附接到离开破碎机定位的安装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破碎机上的希望位置的安装缸拆卸下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安装缸上。
基于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缸更容易安装且节省时间,以及如何实现主、副框架之间的相对位置调整。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6段记载了现有的岩石破碎机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中,常规释放缸被布置在框架凸缘、下框架凸缘和/或服务平台的下方,其结果是安装和移除常规释放缸是困难且费时的。因此本申请提出一种设备和方法使得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更容易且花费时间少,当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时应当不要求提升装置穿过上框架凸缘和下框架凸缘中的释放缸孔。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实现混杂铁质的释放而是释放缸的安装移除;第二,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其释放缸70安装于主框架凸缘的下方,存在安装和移除释放缸困难且费时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的液压系统,该破碎机包括框架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主框架),碗支撑件14(相当于本申请的副框架)设置在框架10的上部,并可沿其轴向直线垂直移动,该框架具有围绕旋转头12和其顶部外罩13的楔形上凸缘11;破碎机还包括液压缸20(即缸),其被布置成基本邻接所述碗支撑件14,碗支撑件的顶部是一个整体的环形凸缘,该液压缸20通过环形凸缘15连接于碗支撑件14上,活塞杆通过所述凸缘向下延伸,在位置22处拧入下面的框架凸缘11,也即活塞杆被固定设置;进出活塞24每侧腔室23a和23b的流体将相对于顶部外罩13升高或降低碗支撑件14以调节破碎机的设定(参见说明书第3栏33行至第4栏第51行以及附图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也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因圆锥式破碎机体积较大,必定要借助提升装置),显然,更换时只需将提升装置直接附接至缸体即可实现缸体的任意移动,无需穿过破碎机框架中的孔。对比文件2中倒置设置的液压缸的更换,显然比对比文件1的提升装置穿过机体框架的开口204、304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体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释放缸安装困难且费时的问题,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无论将释放缸正置(缸体位于破碎机主框架的下方)还是倒置(缸体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由于对比文件1破碎机中主框架不动而副框架可动,因此将缸体安装于主框架的安装部分时,缸体不动活塞杆可动,显然是通过活塞杆在缩回的位置和扩展的位置之间的移动来调节主副框架之间的间隙;而当缸体安装于副框架时,活塞杆被安装至主框架,此时活塞杆不动缸体可动,显然是通过缸体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来调节主副框架之间的间隙,且当缸体在所述伸展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借鉴对比文件2之后必然得到的结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安装缸体用的提升装置而言,在安装缸体的过程中,将提升装置设置成为从其被附接到离开破碎机定位的安装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该破碎机上的希望位置的该安装缸拆卸下所述提升装置,该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安装缸上,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5-20
权利要求15-20均是对于权利要求14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13页第4行以及附图1-2、4)还公开如下技术内容:破碎机1以及清除系统100中还包括内外密封件26、2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缸杆密封件)、缸安装件4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缸保持器)、球面定心杯18、4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球面垫圈)及球形带螺纹定心套环4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球形螺母)。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而选择将对比文件1的液压缸倒置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内容时,由于采用倒置液压缸的结构即缸体向上,将相应的部件分别放置在相应的主、副框架上以完成对于缸体的安装,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15-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1
独立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破碎机移除缸的方法。根据上文第2.4节的具体描述,对比文件1实质还公开了本申请所述的移除方法步骤:将提升装置附接至定位在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用附接到移除缸上的提升装置来降低所述移除缸;用附接到移除缸上的提升装置将所述移除缸输送到离开破碎机的所希望的位置;并且当所述移除缸处于离开所述破碎机的希望位置时从所述移除缸拆卸下所述提升装置。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缸适于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当所述缸在所述伸展的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缸被布置成基本上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也即本申请是将缸体倒置;在安装过程中用附接到移除缸上的提升装置来提升所述移除缸;2)安装方法还包括:从提升装置被附接到定位在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离开破碎机的希望位置的移除缸拆卸提升装置,所述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移除缸上。
基于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缸更容易移除且节省时间,以及如何实现主、副框架之间的相对位置调整。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6段记载了现有的岩石破碎机的混杂铁质释放系统中,常规释放缸被布置在框架凸缘、下框架凸缘和/或服务平台的下方,其结果是安装和移除常规释放缸是困难且费时的。因此本申请提出一种设备和方法使得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更容易且花费时间少,当安装和移除释放缸时应当不要求提升装置穿过上框架凸缘和下框架凸缘中的释放缸孔。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实现混杂铁质的释放而是释放缸的安装移除;第二,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其释放缸70安装于主框架凸缘的下方,存在安装和移除释放缸困难且费时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锥式破碎机的液压系统,该破碎机包括框架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主框架),碗支撑件14(相当于本申请的副框架)设置在框架10的上部,并可沿其轴向直线垂直移动,该框架具有围绕旋转头12和其顶部外罩13的楔形上凸缘11;破碎机还包括液压缸20(即缸),其被布置成基本邻接所述碗支撑件14,碗支撑件的顶部是一个整体的环形凸缘,该液压缸20通过环形凸缘15连接于碗支撑件14上,活塞杆通过所述凸缘向下延伸,在位置22处拧入下面的框架凸缘11,也即活塞杆被固定设置;进出活塞24每侧腔室23a和23b的流体将相对于顶部外罩13升高或降低碗支撑件14以调节破碎机的设定(参见说明书第3栏33行至第4栏第51行以及附图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也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因圆锥式破碎机体积较大,必定要借助提升装置),显然,更换时只需将提升装置直接附接至缸体即可实现缸体的任意移动,无需穿过破碎机框架中的孔。对比文件2中倒置设置的液压缸的更换,显然比对比文件1的提升装置穿过机体框架的开口204、304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体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释放缸安装困难且费时的问题,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无论将释放缸正置(缸体位于破碎机主框架的下方)还是倒置(缸体邻接破碎机的副框架),由于对比文件1破碎机中主框架不动而副框架可动,因此将缸体安装于主框架的安装部分时,缸体不动活塞杆可动,显然是通过活塞杆在缩回的位置和扩展的位置之间的移动来调节主副框架之间的间隙;而当缸体安装于副框架时,活塞杆被安装至主框架,此时活塞杆不动缸体可动,显然是通过缸体在缩回的位置与伸展的位置之间移动来调节主副框架之间的间隙,且当缸体在所述伸展位置时副框架移动离开主框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借鉴对比文件2之后必然得到的结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移除缸体用的提升装置而言,在移除缸体的过程中,将提升装置设置成从其被附接到定位在破碎机上的移除缸上的时刻开始一直到从处在离开破碎机的希望位置的移除缸拆卸所述提升装置,该提升装置持续地保持附接在所述移除缸上,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缸适配成使得副框架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所述缸使该副框架将相对于该主框架移动到伸展的位置”;
2)对比文件2涉及用于在破碎操作之前设定套和碗衬之间的“间隙”的设定系统,其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调节系统,而非混杂铁质释放系统,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如何克服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安装和移除常规释放缸是困难且费时的”技术启示,仅仅是给出将其设定系统用于对比文件1以替换对比文件1的调节系统;对比文件2的破碎间隙设定之后是如何固定被设定的破碎间隙,在此后的破碎操作过程中,夹持碗托架14相对框架10固定,使得缸体不能在收缩位置和伸出位置之间移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设定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替代其混杂铁质释放系统;
3)对比文件1中由于破碎机的其它部件的结构已经占据了倒置气缸需要占用的空间,所以结构上不可能倒置气缸;对比文件2的气缸连接到碗托架14上,而不是连接到上/副框架/碗18,气缸不适于牵制上框架/碗18。
对于以上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2页第17行至第13页第4行记载了:如果混杂材料进入破碎机1在机套502和碗衬垫402之间,则碗400和头部500之间受到的反作用力必然增加,且在第一上腔室84中形成压力直到其超过由安全阀90调节的预定放出压力。因此,液压流体从第一上腔室84自动流出,经由第一上跨接口85,接着通过跨接管87,且然后通过第二下跨接口88,沿着输送管95,经由安全阀,流出第二下腔室进给通道98,并最终进入第二下腔室86。随着流体进入第二下腔室86,活塞39将活塞杆30向上移动直到套环22与安装部分202的下表面接触,从而推动调节环200、碗400和碗衬垫402向上远离机套502。随着碗衬垫502移开,允许混杂材料通过破碎机1而不会产生机械过载。
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特征“所述缸适配成使得副框架在预定力下相对于主框架保持在缩回的位置中以使得如果超过了该预定力则所述缸使该副框架将相对于该主框架移动到伸展的位置”。
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实现混杂铁质的释放,而是释放缸的安装移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释放缸70安装于主框架凸缘的下方,存在安装和移除释放缸困难且费时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寻求解决释放缸安装和移除问题的技术手段。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规定可知,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就要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一种圆锥式破碎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给出了在圆锥式破碎机中液压缸可以采用倒置方式的教导,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的液压缸也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且因圆锥式破碎机体积较大,必定要借助提升装置,显然,更换时只需将提升装置直接附接至缸体即可实现缸体的任意移动,无需穿过破碎机框架中的孔。对比文件2中倒置设置的液压缸的更换,显然比对比文件1的提升装置穿过机体框架的开口204、304更容易且花费时间更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存在用其液压缸体的安装方式来解决对比文件1的释放缸安装困难且费时的问题的技术启示。
另外,与新颖性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是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因此,并非要求每份对比文件都披露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能解决的所有技术问题,对于审查本申请创造性所采用的对比文件2而言,只要其给出了液压缸倒置设置的方式使其安装和移除更容易的技术启示即可。
3)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将其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对比文件1中相应位置的相关部件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知的,不存在技术障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并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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