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60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2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4528.4
申请日:2015-12-03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C02F1/461,C02F9/14,C02F101/20,C02F10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4528.4,名称为“一种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7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2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分别为对比文件1:CN103395937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对比文件2:CN2858628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1]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其于2018年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1. 一种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包括:将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电解处理,使所述废水中的抗生素发生氧化反应转化为不具有抗生素活性的降解后的物质,重金属离子发生还原反应转化为沉淀物质;所述重金属离子为选自Cu2 、Zn2 、Cd2 、Cr6 和Mn2 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电解处理包括:将阳极和其中一个阴极通电使抗生素发生氧化反应并使重金属离子发生还原反应转化为沉淀物质;当完成一个交替周期后,将所述其中一个阴极断电使包覆其上的所述沉淀物质脱落,将所述多个阴极中的任选另一个阴极与阳极进行通电;交替重复上述过程;所述交替周期为0.5-10s。”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对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电解处理的方法,所述预处理包括生化处理和/或物化处理;所述生化处理包括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和厌氧-好氧联合处理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物化处理包括结晶、曝气、静沉、过滤和离心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方法包括:调节经过所述预处理的废水的pH为6-9,获得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将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送入中空电极管中进行所述电解处理;所述中空电极管的管壁由轴向平行的一片管壁阳极和两片交替使用的管壁阴极构成;所述一片管壁阳极和两片管壁阴极之间由绝缘材料隔绝进行电解处理,使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中的抗生素发生氧化反应转化为不具有抗生素活性的降解后的物质,重金属离子发生还原反应转化为沉淀物质;所述重金属离子为选自Cu2 、Zn2 、Cd2 、Cr6 和Mn2 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电解处理中的电流密度为5-40mA/cm2,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的流速为0.5-1m/s,停留时间为5-20分钟;所述电解处理包括:将阳极和其中一个阴极通电使抗生素发生氧化反应并使重金属离子发生还原反应转化为沉淀物质;当完成一个交 替周期后,将所述其中一个阴极断电使包覆其上的所述沉淀物质脱落,将所述多个阴极中的任选另一个阴极与阳极进行通电;交替重复上述过程;所述交替周期为0.5-10s。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交了修改文本,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7,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对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电解处理的方法,所述预处理包括生化处理和/或物化处理;所述生化处理包括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和厌氧-好氧联合处理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物化处理包括结晶、曝气、静沉、过滤和离心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方法包括:调节经过所述预处理的废水的pH为6-9,获得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将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送入中空电极管中进行所述电解处理;所述中空电极管的管壁由轴向平行的一片管壁阳极和两片交替使用的管壁阴极构成;所述一片管壁阳极和两片管壁阴极之间由离子交换膜隔绝进行电解处理,使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中的抗生素发生氧化反应转化为不具有抗生素活性的降解后的物质,重金属离子发生还原反应转化为沉淀物质;所述重金属离子为选自Cu2 、Zn2 、Cd2 、Cr6 和Mn2 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电解处理中的电流密度为5-40mA/cm2,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的流速为0.5-1m/s,停留时间为5-20分钟;所述电解处理包括:将阳极和其中一个阴极通电使抗生素发生氧化反应并使重金属离子发生还原反应转化为沉淀物质;当完成一个交 替周期后,将所述其中一个阴极断电使包覆其上的所述沉淀物质脱落,将所述多个阴极中的任选另一个阴极与阳极进行通电;交替重复上述过程;所述交替周期为0.5-10s。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7项,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1]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于2019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电解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高氨氮农业废水的处理方法,其步骤为:(1)厌氧过程:将高氨氮农业废水置于厌氧污泥床内,废水从装置底部流入与污泥层中的污泥进行混合接触;在厌氧污泥床的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从沼气排口收集;(2)电解过程:经过厌氧污泥床处理后进入圆柱形电解槽,施加电场进行电解;在外加电场的作用下,废水发生沉淀反应、氧化还原反应、水解反应等,废水中CODcr及氮磷负荷降低;废水中携带的难降解的有机物、有毒有害物质、病原体等物质被降解,废水可生化性提高,色度大大降低,废水中的大量Cu2 、Cr3 等重金属离子通过氧化还原反应被固定;(3)好氧过程;(4)反硝化过程;(5)回流系统;(6)除磷过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26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去除阴阳极垢的方法,在同一个复合电极组中的阳极和阴极交替通电,不同时工作,在相邻的复合电极组A、B中两个阳极组交替通正向直流电,不同时工作,在相邻的复合电极组A、B中两个阴极组交替通负向直流电,也不同时工作;在通直流电时分别在对应的阳极、阴极产生氧化、还原反应,靠近阳极表面区域的水体为酸性(这时位于同一平面的非工作状态的阴极组在酸性水体作用下,表面的水垢会快速的溶解)(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9-25行)。
将对比文件1、2与权利要求1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调节经过所述预处理的废水的pH为6-9;将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送入中空电极管中进行所述电解处理;所述中空电极管的管壁由轴向平行的一片管壁阳极和两片交替使用的管壁阴极构成;所述一片管壁阳极和两片管壁阴极之间由离子交换膜隔绝进行电解处理,使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中的抗生素发生氧化反应转化为不具有抗生素活性的降解后的物质,重金属离子发生还原反应转化为沉淀物质;所述电解处理中的电流密度为5-40mA/cm2,所述经过预处理后含有抗生素和重金属离子的畜禽养殖废水的流速为0.5-1m/s,停留时间为5-20分钟;所述交替周期为0.5-10s”在上述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且上述对比文件也都没有给出如权利要求1那样采用一片管壁阳极、两片管壁阴极和离子交换膜来构造中空电极管进行电解处理并设定相应参数的技术启示;同时,通过目前的证据无法确定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仅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参见说明书第3页[0021]段),正是因为这些区别特征的存在,可以在去除废水中抗生素的同时回收重金属,出水抗生素、重金属等指标优于国标;同时,采用阴极交替运行的方法解决了沉淀物质富集在电极表面而使得处理效果下降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从属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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