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立体分布双循环补湿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立体分布双循环补湿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51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11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5892.4
申请日:2015-09-09
复审请求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四川省南充市桃园生物化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红
合议组组长:张联芳
参审员:杨祥钧
国际分类号:F24F6/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5892.4,名称为“一种立体分布双循环补湿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四川省南充市桃园生物化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9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11163661A,公开日为2011年8月25日)和对比文件2(CN20459376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26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式分布双循环补湿系统,设置一组管道(5),均匀分布在蚕室内所形成空间的上部,所述管道与至少两个隔开安装的补湿器(3)的供湿口相连,管道的管身开有一组出湿口(7),从供湿口出来的水雾沿立管进入到上部的管道,从蚕室的上部洒落分布在蚕室空间内,管道由多节管道连接成一个圈形,管道由室内天花板上垂下的支架(6)支撑,所形成的管道圈相对的一对管道上开有出湿口(7),另一相对的两管上没有开口,每一开口的一边与一个补湿器(3)相连,补湿器安装在地面上,通过一个立管(8)与在上的管道相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补湿器为超声波振荡器补湿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申请文本,具体修改为:根据说明书第[0011]段的记载,将“经超声波振荡补湿装置产生的湿气≤5微米”补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出湿口的结构设为管状,并水平布置,且喷射方向朝向圈内设置,能够保证对圈在管道中的蚕箔均匀喷射湿气。而对比文件1中一圈水平管道设置在植物的正上方,并且水雾喷嘴的喷射方向朝上设置,即该水雾喷嘴可以对设置在管道正下方的植物进行补湿。对比文件2中的雾化喷头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出湿口采用管状结构不同,其雾化喷头的结构比本申请中的结构更加复杂。(2)本申请采用超声波震荡器补湿装置,产生的湿气粒度≤5微米,使得湿气在弥漫过程中雾化,不会在地面形成湿地,易于在立体空间内均匀分布,为蚕儿创造一个优良的生长环境。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式分布双循环补湿系统,设置一组管道(5),均匀分布在蚕室内所形成空间的上部,所述管道与至少两个隔开安装的补湿器(3)的供湿口相连,管道的管身开有一组出湿口(7),从出湿口出来的水雾沿立管进入到上部的管道,从蚕室的上部洒落分布在蚕室空间内,管道由多节管道连接成一个圈形,管道由室内天花板上垂下的支架(6)支撑,所形成的管道圈相对的一对管道上开有出湿口(7),另一相对的两管上没有开口,每一开口的一边与一个补湿器(3)相连,补湿器安装在地面上,通过一个立管(8)与在上的管道相接,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湿器为超声波震荡器补湿装置,超声波震荡器补湿装置产生的湿气的粒度为≤5微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为了便于与圈形管道连接,将出湿口设置为管状属于一种常规设置;为了使雾气喷向待加湿物,出湿口水平设置,且喷射方向朝向圈内设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公开了借助圈形管道给温室加湿和调节温度,而蚕室也具有较高的温湿度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圈形管道形成的补湿系统用于同样具有均匀湿度要求的蚕室。而根据蚕室补湿量大小的要求,选用超声波震荡器作为补湿装置以及超声波震荡器产生的粒度≤5微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实用养蚕技术200问》(董瑞华,陈伟国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一书中公开了采用超声波补湿器用于催青室补湿(参见该书第15-16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蚕室补湿量的要求,将超声波震荡器作为补湿装置用于圈形管道形成的补湿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12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附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所涉及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9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立式分布双循环补湿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温细雾冷却系统,其(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及图1、2)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设施内上部附近,设置纵向长配管,在其上间隔一定距离安装多个向上的细雾喷嘴。1~10℃的冷却水由冷却系统1冷却,储存在冷却水储存罐2中,冷却水3借助于高压动力喷雾器4送入高压送水管5中,并送往温室,通向温室的配管6,配管6的末端设置电磁阀8,电磁阀8保持小开度状态。如果电磁阀8完全关闭,高压动力喷雾器4产生的水压在配管6内达到一定压力,细雾喷射喷嘴一齐向上高压喷射。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细雾喷嘴7设置在一组相对的配管6上,在另一组相对的配管6上不设置细雾喷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将温室替换为蚕室;圈形管道由多节管道连接而成,由室内天花板上垂下的支架支撑;补湿器为超声波振荡器补湿装置,超声波震荡器产生的湿气的粒度≤5微米;②管道与至少两个隔开安装的补湿器的供湿口相连,从而构成双循环补湿系统,每一开口的一边与一个补湿器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蚕室提供均匀的补湿系统。
对于第①点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借助圈形管道给温室加湿和调节温度,而蚕室也具有一定的湿度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圈形管道形成的补湿系统用于同样具有均匀湿度要求的蚕室;根据蚕室补湿量的要求,选用超声波震荡器作为补湿装置以及超声波震荡器产生的粒度≤5微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实用养蚕技术200问》(董瑞华、陈伟国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一书中公开了采用超声波补湿器用于催青室补湿(参见该书第15-16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控制超声波振荡器产生的粒度。另外,圈形管道由多节连接而成以及使其由室内天花板上垂下的支架支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便于管道连接和支架安装容易想到的。
对于第②点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制热控制装置,其(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及图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房间5的内壁上均匀设置有雾化喷头6,雾化喷头6连接有喷气管7,喷气管7内设置有电热丝8和加压器9。当需要加湿时,电热丝8对空气进行加热,通过加压器9的加压,再通过雾化喷头6将雾气喷出。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左右侧壁的雾化喷头6各自与一个喷气管7的供湿口连接。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双循环补湿系统进行供湿,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形成湿气循环互补,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设置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根据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管道与至少两个隔开安装的补湿器的供湿口相连,并使每一开口的一边与一个补湿器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①所形成的管道圈相对的一对管道上开有出湿口。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的出湿口,以及如何布置喷射方向以对圈在管道中的蚕箔均匀喷射湿气。本申请一圈水平管道在蚕箔顶部边缘,出湿口的结构设为管状,并水平布置,喷射方向朝向圈内设置,结构简单,并且能保证对圈在管道中的蚕箔均匀喷射湿气。对比文件1中,一圈水平管道设置在植物的正上方,水雾喷嘴的喷射方向朝上设置。对比文件2中,在其边缘设置有上出风口和下出风口,上出风口和下出风口分别连接有弯折式流道,弯折式流道从进口到出口内径逐渐变小。因而本申请中的出湿口的布置方向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雾喷嘴不同,也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雾化喷头的结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2中得到技术启示。②超声波震荡器补湿装置产生的湿气的粒度为≤5微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补湿过程中不会在地面形成湿地,为蚕儿创造一个优良的生长环境。对比文件1、2未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具有本申请所要达到的不会形成湿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①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细雾喷嘴7设置在一组相对的配管6上,在另一组相对的配管6上不设置细雾喷嘴。因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形成的管道圈相对的一对管道上开有出湿口”。至于“出湿口的结构设为管状,并水平布置,喷射方向朝向圈内设置”这些特征,并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限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这些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但为了便于与圈形管道连接,将出湿口设置为管状属于一种常规设置;同时为了使雾气喷向待加湿物,出湿口水平设置,喷射方向朝向圈内设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借助圈形管道给温室加湿和调节温度,而蚕室也具有较高的温湿度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圈形管道形成的补湿系统用于同样具有均匀湿度要求的蚕室。而根据蚕室补湿量大小的要求,选用超声波震荡器作为补湿装置以及超声波震荡器产生的粒度≤5微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实用养蚕技术200问》(董瑞华,陈伟国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一书中公开了采用超声波补湿器用于催青室补湿(参见该书第15-16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蚕室补湿量的要求,将超声波震荡器作为补湿装置用于圈形管道形成的补湿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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