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板及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门板及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47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471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93400.9
申请日:2013-09-0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红
合议组组长:张联芳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1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93400.9,名称为“门板及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2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865516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1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9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门板,包括基板(10)和粘接在所述基板(10)表面的装饰板(20),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10)包括至少两个相互拼接的拼接单元,至少两个相邻的所述拼接单元之间具有活动间隙(30),所述拼接单元沿第一方向可滑动地设置,所述活动间隙(30)沿第二方向延伸,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之间具有夹角,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具有卡接部,所述卡接部沿所述第一方向设置;相邻两个拼接板(11)通过所述卡接部进行卡接,且可沿所述卡接部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滑动;
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排列为至少两个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拼接板组,每个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
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组在连接处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卡槽(12)和卡台(13),所述卡槽(12)和所述卡台(13)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组中的所述活动间隙(30)相互错开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方向为竖直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为水平方向;或者,所述第一方向为水平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为竖直方向。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门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相邻的所述拼接板(11)分别具有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突出部(14)或凹槽部(15);
所述突出部(14)和所述凹槽部(15)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分别具有相互配合的卡槽(12)和卡台(13),所述卡槽(12)和所述卡台(13)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门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拼接单元包括拼接板(11)和固定件(16);
所述拼接板(11)沿所述第一方向排列为拼接板组,且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和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卡槽(12)和卡台(13),所述卡槽(12)和所述卡台(13)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卡接在所述固定件(16)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门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拼接板组为一个;
所述固定件(16)卡接在所述拼接板组的一侧或者两侧。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门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拼接板组为至少两个;
所述固定件(16)位于相邻两个的所述拼接板组之间,且所述固定件(16)分别与相邻两个所述拼接板组卡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间隙(30)的宽度为1mm至3mm。
8. 一种空调器,包括空调器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本体上设置有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门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门板,包括基板(10)和粘接在所述基板(10)表面的装饰板(20),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10)包括至少两个相互拼接的拼接单元,至少两个相邻的所述拼接单元之间具有活动间隙(30),所述拼接单元沿第一方向可滑动地设置,所述活动间隙(30)沿第二方向延伸,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之间具有夹角,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具有卡接部,所述卡接部沿所述第一方向设置;相邻两个拼接板(11)通过所述卡接部进行卡接,且可沿所述卡接部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滑动;
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排列为至少两个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拼接板组,每个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
所述拼接单元包括拼接板(11)和固定件(16);
所述拼接板(11)沿所述第一方向排列为拼接板组,且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和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卡槽(12)和卡台(13),所述卡槽(12)和所述卡台(13)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卡接在所述固定件(16)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中,固定件与拼接板之间采用固定的连接方式,这样固定件才能起到固定的作用,例如,在对比文件1中下门芯板3和左右门芯板1、2之间通过相互配合的台阶状结构进行固定配合。而在本申请中,固定件和拼接板之间采用卡槽和卡台的结构进行配合,这样固定件和拼接板之间具有活动间隙,进而拼接板在热胀冷缩时可以沿固定件伸缩滑动,各个拼接板的形变量不会累积。(2)没有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先将固定件沿竖直方向延伸,然后再在固定件和拼接板设置相互配合的卡槽和卡台。(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能力将固定件和各拼接板作为整体统一的进行设计和布局,本申请的结构具有防止各个拼接板的伸缩量累积的有益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种实施方式的组合,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两种实施方式的组合使用,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两种连接方式相互矛盾,无法组合使用,因而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另一实施例的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门板,包括基板(10)和粘接在所述基板(10)表面的装饰板(20),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10)包括至少两个相互拼接的拼接单元,至少两个相邻的所述拼接单元之间具有活动间隙(30),所述拼接单元沿第一方向可滑动地设置,所述活动间隙(30)沿第二方向延伸,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之间具有夹角,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具有卡接部,所述卡接部沿所述第一方向设置;相邻两个拼接板(11)通过所述卡接部进行卡接,且可沿所述卡接部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滑动;
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排列为至少两个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拼接板组,每个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
所述拼接单元包括拼接板(11)和固定件(16);
所述拼接板(11)沿所述第一方向排列为拼接板组,且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和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卡槽(12)和卡台(13),所述卡槽(12)和所述卡台(13)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卡接在所述固定件(16)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3来看,对比文件1中下门芯板3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板。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3可以看出,下门芯板3通过与其它部件的配合,将左、右门芯板1、2卡住,形成卡接配合。由于凸台与卡槽进行配合形成卡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如对比文件1中左门芯板1与右门芯板2通过凸台与卡槽进行卡接,因而,在下门芯板3上设置与左、右门芯板1、2的凸台相配合的卡槽进行卡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至于“固定件和拼接板之间具有活动间隙”这一点,由于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门板防变形的问题,而防止门板的变形需要考虑门板多个方向的变形问题,对比文件1中示出了沿左、右门芯板1、2的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设置伸缩缝,解决了左、右门芯板1、2在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变形的问题。同样地,在左、右门芯板1、2的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也应考虑门板变形的问题,也应设置伸缩缝以解决这一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沿左、右门芯板1、2的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上门板的变形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沿左、右门芯板1、2的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也设置伸缩缝。对比文件1中未示出下门芯板3与左、右门芯板1、2之间具有伸缩缝的原因可能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竖直方向(即第二方向)上由于重力原因,伸缩缝只会出现在上部,而对比文件1附图3示意的是下部的连接关系。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设置伸缩缝以防止门板变形的启示下,在下门芯板3与左右门芯板1、2进行拼接时,考虑到沿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门板变形的问题,在下门芯板3与左、右门芯板1、2之间设置沿左、右门芯板1、2的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延伸的伸缩缝,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对比文件1的附图3示出了下门芯板3与左右门芯板1、2的下部连接关系图,下门芯板3相当于本申请的拼接板的固定件。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下门芯板3在左侧的竖直方向等方向上也与左右门芯板1、2进行连接,为了对左右门芯板1、2进行固定,在左右门芯板1、2的上部也需要进行卡接固定,而使用卡槽和卡台进行卡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竖直方向或横向设置固定件对拼接板进行卡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3)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门板变形的问题,而防止门板的变形需要考虑多个方向的变形问题,对比文件1中示意了在宽度方向(横向,即第一方向)设置伸缩缝,同样地,在长度方向(竖直方向,即第二方向)也应考虑门板变形的问题,也应设置伸缩缝,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示意了下门芯板在左侧和下侧与左右门芯板进行卡接,因而,下门芯板在左侧与左右门芯板进行卡接时,在竖直方向(即第二方向)设置伸缩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些布局和设计都是从解决门板变形和伸缩这一技术问题出发,根据伸缩量和变形量的大小进行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门板,包括基板(10)和粘接在所述基板(10)表面的装饰板(20),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10)包括至少两个相互拼接的拼接单元,至少两个相邻的所述拼接单元之间具有活动间隙(30),所述拼接单元沿第一方向可滑动地设置,所述活动间隙(30)沿第二方向延伸,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之间具有夹角,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具有卡接部,所述卡接部沿所述第一方向设置;相邻两个拼接板(11)通过所述卡接部进行卡接,且可沿所述卡接部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滑动;
所述拼接单元为拼接板(11),所述拼接板(11)排列为至少两个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拼接板组,每个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
所述拼接单元包括拼接板(11)和固定件(16);
所述拼接板(11)沿所述第一方向排列为拼接板组,且所述拼接板组中相邻的两个所述拼接板(11)之间具有所述活动间隙(30),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和所述固定件(16)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分别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卡槽(12)和卡台(13),所述卡槽(12)和所述卡台(13)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
所述拼接板(11)卡接在所述固定件(16)上;
所述拼接板组为至少两个;
所述固定件(16)位于相邻两个的所述拼接板组之间,且所述固定件(16)分别与相邻两个所述拼接板组卡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第二次)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9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门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水防变形门板结构,其(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3)具体披露以下技术内容:包括左门芯板1、右门芯板2(上述左右两门芯板共同组成门的基板,左右两门芯板相当于至少两个相邻的拼接单元)、下门芯板3,左门芯板1的右侧面带有卡槽5,右门芯板2的左侧面有凸台6,卡槽5与凸台6垂直方向相吻合(相当于基板包括至少两个相互拼接的拼接单元),卡槽5和凸台6拼接后横向之间有缝隙(相当于活动间隙),在门芯板受潮或受热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伸缩。下门芯板3与左、右门芯板(1,2)拼接。
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可以看出,左门芯板1和右门芯板2之间通过卡槽5和凸台6进行卡接,凸台6可以在卡槽5内沿左、右门芯板1、2的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滑动,而缝隙则是沿左、右门芯板1、2的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延伸,显然,上述的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和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之间具有夹角(参见附图1-3)。对比文件1的附图2公开了凸台6和卡槽5之间拼接后形成一个横向缝隙,即拼接板具有卡接部,凸台6可以在卡槽5内沿左、右门芯板1、2的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滑动,而缝隙则是沿左、右门芯板1、2的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延伸(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3),也就是说,拼接单元为拼接板,所述拼接板具有卡接部,卡接部沿第一方向设置,相邻两个拼接板通过卡接部进行卡接,且可沿所述卡接部在第一方向上滑动。
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可以看出,左门芯板1与右门芯板2拼接后,再与下门芯板7(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件)进行拼接,下门芯板3位于左、右门芯板1、2下侧的部分沿左、右门芯板1、2的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延伸,左、右门芯板1、2上具有凸台,左右门芯板1、2上的凸台沿左、右门芯板1、2的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延伸。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基板表面粘接有装饰板;②拼接板排列为至少两个沿第一方向延伸的拼接板组;③固定件沿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设有与拼接板的卡台配合的卡槽,拼接板卡接在固定件上;固定件位于相邻两个的拼接板组之间,且固定件分别与相邻两个拼接板组卡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门板在各个方向上变形量的累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生活中有很多物件上都会设置门板这一结构,为了美观,常常会在门的芯板表面粘附一层装饰板,因而基板表面粘结有装饰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防止门板的变形需要考虑多个方向门板变形量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示出了沿左、右门芯板1、2的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设置伸缩缝,解决了左、右门芯板1、2在宽度方向(即第一方向)变形的问题。同样地,在左右门芯板1、2的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也应考虑门板变形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沿左右门芯板1、2沿长度方向(即第二方向或竖直方向)门板的变形问题,在现有左、右门芯板的基础上,增设一组左、右门芯板,排列为至少两组沿宽度方向(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方向)延伸的拼接板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中,左、右门芯板1、2的凸台通过与下门芯板3的台阶以及门板内部的其它构件形成的卡持结构进行卡接,因而下门芯板3相当于本申请拼接板的固定件,下门芯板3的台阶与门板内部的其它构件形成的卡持结构的作用相当于卡槽结构的作用。由于凸台与卡槽进行配合形成卡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因此,在此基础上,在下门芯板3上设置与左、右门芯板1、2的凸台相配合的卡槽进行卡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加强拼接板组之间的连接强度,将固定件设置于相邻的两组拼接板组之间,且固定件分别与相邻的两个拼接板组卡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比如,木制门板中常由多个拼接板组成,如果开扇较大,中间通常设置加强件或固定件,该加强件或固定件与拼接板榫接或卡接,这种连接方式即相当于本申请中拼接板与固定件的卡接。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方向为水平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为竖直方向”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3)。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第一方向是竖直方向,第二方向是水平方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凸台6和卡槽5之间缝隙的宽度大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包括空调器本体,空调器本体上设置有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门板,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当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时,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本申请的门板应用于空调器上;②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生活中有很多物件上,比如,空调器,都会设置门板这一结构,为了美观,常常会在门的芯板表面粘附一层装饰板,通常情况下,门的芯板和装饰块存在脱离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是由门芯板的变形造成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解决如何避免门的芯板变形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此时,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生活中物件上,比如,空调器,门芯板按照对比文件1披露的方式设计,从而可以避免门芯板变形,进而可以起到防止门芯板和装饰板脱离的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1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评述,并参照权利要求2-3的评述,当该权利要求引用权利要求2-3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现有技术中,门板为多个拼接板组的时候,通常将多个板用紧固件连接在一起或者粘结在一起。正如合议组的意见中提到的木质门板中常由多个拼接板组成,如果开扇较大,中间通常设置加强件或固定件,该加强件或固定件榫接或卡接。而本申请中,相邻的拼接板之间设置有固定件,拼接板和固定件之间具有相互配合的卡槽和卡台,而且相邻的拼接板之间还具有间隙。在温度变化的时候,本申请的拼接板和固定件之间可以通过自身的配合结构进行调整,这样很好解决了热胀冷缩而引起的变形的累积,甚至门板损坏。本申请能够很好解决拼接板变形量累积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防止门板变形,而防止门板的变形需要考虑多个方向的变形问题,对比文件1中示意了在宽度方向(横向,即第一方向)设置伸缩缝,即在左右门芯板1、2之间设置伸缩缝。同样地,在长度方向(竖直方向,即第二方向)也应考虑门板变形的问题,也应设置伸缩缝,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示意了下门芯板在左侧和下侧与左右门芯板进行卡接,因而,下门芯板在左侧与左右门芯板进行卡接时,在竖直方向(即第二方向)设置伸缩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些布局和设计都是从解决门板变形和伸缩这一技术问题出发,根据伸缩量和变形量的大小进行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其次,为了加强拼接板组之间的连接强度,将固定件设置于相邻的两组拼接板组之间,且固定件分别与相邻的两个拼接板组卡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在《木工基础大全》(李彦海编著,山西科学教育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第309-313页)中公开了:门扇中间的木板叫做门肚板,它嵌装在门梃和冒头之间凹形槽内。门扇中间的立木叫做中梃。从图10-1可以看出,门肚板8形成两个拼接板组,两个拼接板组之间设置中梃9。如该书图10-1所示,门肚板形成的两个拼接板组之间设置中梃9以增强连接强度,中梃9与门肚板之间形成卡接。因而,为了加强拼接板组之间的连接强度,将固定件设置于相邻的两组拼接板组之间,且固定件分别与相邻的两个拼接板组卡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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