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光纤到用户应用的光缆及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光纤到用户应用的光缆及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14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3723
优先权日:2007-11-26,2008-10-24
申请(专利)号:201410543172.3
申请日:2008-11-07
复审请求人:康宁光缆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代云丽
合议组组长:徐晓亚
参审员:杨艳
国际分类号:G02B6/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43172.3、名称为“用于光纤到用户应用的光缆及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11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26日和2008年10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申请人为康宁光缆系统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其母案申请号为200880125559.X。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33-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567592B1,公开日为2003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2:US2006165355A1,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
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使用粘附促进剂或机械结合与光缆护套结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包括用于定位光缆的可音频探测元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至少一光纤包括缓冲层。
9.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
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具有粘附促进剂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及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并紧紧挨近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约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约0.6到约0.9的范围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9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约1.5毫米的范围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9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约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包括位于可音频探测圆形突出部内的用于定位光缆的可音频探测元件,可音频探测圆形突出部可与主缆体分离。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缆,其中至少一光纤包括缓冲层及光缆护套紧紧挨近所述缓冲层,其中所述光缆为具有硬质光学连接器的光缆组件的一部分。
16. 一种光缆组件,包括:
包括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第二加强件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接触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光缆护套,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约4900立 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
17. 根据权利要求16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约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18. 根据权利要求16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
19. 根据权利要求16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约0.6到约0.9的范围中。
20. 根据权利要求16的光缆,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21.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并紧紧挨近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约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
22. 根据权利要求21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约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23. 根据权利要求21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约1.5毫米的范围中。
24. 一种光缆组件,包括:
包括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第二加强件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接触并紧紧挨近至少一光纤的光缆护套,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 部高度,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约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及
光学连接器,所述光学连接器连接到光缆的端部。
25.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其中光学连接器包括具有至少两个壳的外壳并具有整体模制在至少一壳内的连接器外壳。
26.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光学连接器还包括连接螺母、至少一O形环。
27.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其中所述光缆具有约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28.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
29.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约0.6到约0.9的范围中。
30.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31.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使用粘附促进剂或机械结合与光缆护套结合。
32. 根据权利要求24的光缆组件,其中至少一光纤包括缓冲层。
33.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
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约0.6到约0.9 的范围中,并且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约1.5毫米的范围中。
34. 根据权利要求33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
35. 根据权利要求33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约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36. 根据权利要求33的光缆,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具有粘附促进剂;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光学连接器,所述光学连接器连接到光缆的端部,由此构成光缆组件。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2-8、10-15、17-20、22-23、25-3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34-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康宁光缆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9-13、16、18-19、21-24、27-29和33中的“约”删除。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3示出光缆具有两根光纤21-22,本申请的图3仅示出了一根光纤32,本申请的图6示出了两根光纤32,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的图3与本申请的图6显示的结构不同,特别是光纤21-22与两根光纤32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和教示的是提供槽33和34将光纤彼此分离,没有教示光缆护套具有位于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MH,其小于光缆的端部高度EH,也没有教示光缆在压力夹内工作的同时仍然可具有约0.6到约0.9范围中的高度比,且该数值并非是惯用和自由设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36项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以及2018年06月12日提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作为审查文本,指出权利要求1-3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具有粘附促进剂;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光学连接器,所述光学连接器连接到光缆的端部。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3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2-8、10-15、17-20、22-23、25-32、34-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有关两光纤的结构设置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光缆护套在光纤21,22周围的高度小于加强部分26,27部分的高度,其作用与本申请一样,也是为了吸收夹紧力,避免夹紧力施加到光纤上造成弯曲损耗;而涉及高度比的设置范围的选择,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有关对比文件1中提供槽33和34将光纤彼此分离的内容,这是对比文件1中便于光纤使用的其他功能,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中光缆加强部分的高度大于光纤部分的高度从而避免夹紧力损伤光纤的功能,两者并不矛盾。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前次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权利要求9,将权利要求28-2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权利要求24,同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32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
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并且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使用粘附促进剂或机械结合与光缆护套结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包括用于定位光缆的可音频探测元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缆,其中至少一光纤包括缓冲层。
8.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
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具有粘附促进剂并位于至少一 光纤的两侧及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并紧紧挨近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并且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包括位于可音频探测圆形突出部内的用于定位光缆的可音频探测元件,可音频探测圆形突出部可与主缆体分离。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光缆,其中至少一光纤包括缓冲层及光缆护套紧紧挨近所述缓冲层,其中所述光缆为具有硬质光学连接器的光缆组件的一部分。
14. 一种光缆组件,包括:
包括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第二加强件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接触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光缆护套,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16. 根据权利要求14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
17. 根据权利要求14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4的光缆,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19.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并紧紧挨近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21. 根据权利要求19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
22. 一种光缆组件,包括:
包括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第二加强件的光缆,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接触并紧紧挨近至少一光纤的光缆护套,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其中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 包,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并且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及
光学连接器,所述光学连接器连接到光缆的端部。
23. 根据权利要求22的光缆组件,其中光学连接器包括具有至少两个壳的外壳并具有整体模制在至少一壳内的连接器外壳。
24. 根据权利要求22的光缆组件,光学连接器还包括连接螺母、至少一O形环。
25. 根据权利要求22的光缆组件,其中所述光缆具有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26. 根据权利要求22的光缆组件,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27. 根据权利要求22的光缆组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使用粘附促进剂或机械结合与光缆护套结合。
28. 根据权利要求22的光缆组件,其中至少一光纤包括缓冲层。
29. 一种光缆,包括:
至少一光纤;
第一加强件;
第二加强件,其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位于至少一光纤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及
光缆护套,光缆护套接触至少一光纤、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光缆护套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所述光缆具有定义为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的高度比,该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并且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
30. 根据权利要求29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 积比,该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
31. 根据权利要求29的光缆,其中所述光缆具有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
32. 根据权利要求29的光缆,其中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各个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多项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不是现有技术而是本申请的发明点,特别是将它们组合在一起的时候。距离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而不能简单的认为全部区别技术特征都是常规技术手段,轻易就能结合,而不具备创造性。事实是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那样的完整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66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3):光缆包括紧包光纤21、22,其外径为900μm,具有足够的抗拉力,而没有松套管;紧包光纤直接嵌入护套28中,护套28中也嵌入通常为椭圆形的加强件26和27。从图3可知,第一加强件26和第二加强件27位于光纤21、22的两侧并沿共面对准,光缆护套28接触至少一光纤21、22、第一加强件26和第二加强件27;至少一个但优选两个加强件26、27的横向尺寸大于光纤21、22的外径,其比值约为1.10至30倍,优选1.5至20倍,最优选2.0至10倍,该较大的横向尺寸可以吸收夹紧力,避免将电缆夹紧力直接施加到光纤上;结合附图3可以看出,与上述尺寸关系相对应的,光缆护套28具有位于至少一光纤21、22周围的中间高度,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该光缆护套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具有一定的高度比;该光缆可以制成极小的尺寸,例如使用直径为0.9mm的光纤,可以容易实现横截面尺寸至少小于4.4×3.4mm的光缆;结合附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光缆护套28和加强件26、27分别具有一定的面积,因此相应的也具有一定的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
对比文件1中虽然未明确记载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然而其公开了光缆可以具有很小的尺寸,光缆的截面尺寸可以是4.4mm×3.4mm,比本申请中的光缆截面积例如5.3×3.0mm还小,根据上述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具有对比文件1中光缆结构的60米的光缆可以卷绕和储存为具有4900立方厘米以下体积的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2)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当的数值范围以进一步减少外力施加于光纤导致的弯曲损耗和减小光缆体积。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加强件26、27的横向尺寸大于光纤21、22的外径,且给出了适当的比值范围,1.10至30倍,优选1.5至20倍,最优选2.0至10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缆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这种结构的作用也是为了吸收夹紧力,避免夹紧力直接施加到光纤上(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7-15行)。至于中间高度和端部高度比值的具体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端部高度与中间高度的比值越大,缓冲效果越好,对于光纤弯曲损耗的影响越小,但是比值越大,光缆的整体尺寸越大,不利于其安装和储存等。因此,普通技术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平衡上述因素,结合光缆使用环境下对于护套本身的材料厚度要求,来合理的设置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值。而本申请选择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值在0.6到0.9的范围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光缆也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由于其中间高度比传统光缆护套的中间高度低,且具有足够的抗拉力而不必设置松套管,可将光纤21、22直接嵌入光缆护套28中(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段),也就是说该光缆的包络面积可以明显比传统光缆小。基于上述考虑,将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设置为5:1或更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通过设置光缆的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有效吸收了来自压力夹的夹紧力,保持了光纤在压力夹内时的光学性能;基于该结构,光缆在压力夹内时也不需要包围和保护光纤的缓冲管,因此能够具有更小的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减小了光缆的体积。参见前面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的技术内容,包括两个加强件26、27的横向尺寸大于光纤21、22的外径,上述结构同样能够吸收夹紧力,避免将夹紧力直接施加到光纤上;以及因为具有足够的抗拉力而不需要设置松套管,将光纤21、22直接嵌入光缆护套28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光缆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以及相应的不需要设置松套管的技术方案,其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夹紧在压力夹内时保持光学性能、以及减小光缆体积的技术问题。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高度比和面积比的具体数值,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光缆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多种因素,能够选择出所需的适当的数值范围,这种选择属于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本申请中,采用与传统光缆相同的材料制造时,60米的光缆可卷绕和储存为具有约4900立方厘米或更小体积的包,由此使得其重量为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而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采用的也是传统的制造材料,并且隐含公开了上述卷绕体积特征,因此其也隐含公开了所述光缆具有约19公斤每千米或更小的重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一加强件26和第二加强件27的内表面具有一定间隔(参见附图3),具体将第一、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间隔设置在0.8-1.5毫米的范围中,使得在暴露和移除加强件时在光纤周围留下一定的壁厚度,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使用粘附促进剂或机械结合与光缆护套结合。然而,粘附促进剂或机械结合是光缆中加强件与护套之间常用的结合方式,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光缆护套的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则其相对于中间高度等于端部高度的传统的光缆护套而言,更有利于减少外力施加于光纤导致的弯曲损耗。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附图23):其中所述光缆包括用于定位光缆的可音频探测元件233,并且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便于探测和定位被埋置的光缆。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1-3):其中至少一光纤21、22包括缓冲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光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见上文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3),在此不再赘述。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具有粘附促进剂;2)光缆在位于压力夹中时具有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加强件与护套结合以及选择适当的数值范围以进一步减少外力施加于光纤导致的弯曲损耗。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加强件上设置粘附促进剂使其与护套结合是光缆中加强件与护套之间常用的结合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光缆获得0.3db或更小的光学衰减是基于光缆结构的改变,即端部高度大于中间高度。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加强件26、27的横向尺寸大于光纤21、22的外径,且给出了适当的比值范围,1.10至30倍,优选1.5至20倍,最优选2.0至10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缆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这种结构的作用也是为了吸收夹紧力,避免夹紧力直接施加到光纤上(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7-15行)。至于中间高度和端部高度比值的具体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端部高度与中间高度的比值越大,缓冲效果越好,对于光纤弯曲损耗的影响越小,但是比值越大,光缆的整体尺寸越大,不利于其安装和储存等。因此,普通技术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平衡上述因素,结合光缆使用环境下对于护套本身的材料厚度要求,来合理的设置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值。而本申请选择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值在0.6到0.9的范围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相应的也能带来光学衰减为0.3db或更小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1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8,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附图23):其中所述光缆包括位于可音频探测圆形突出部238a内的用于定位光缆的可音频探测元件233,可音频探测圆形突出部可与主缆体230分离,并且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便于探测和定位被埋置的光缆。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3)至少一光纤21、22包括缓冲层,光缆护套28紧紧挨近所述缓冲层。此外,将光缆与硬质光学连接器连接而形成光缆组件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光缆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3)。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在暴露和移除加强件时在光纤周围留下一定的壁厚度。
然而,为了保护光缆中的光纤,在去除光缆中的加强件时,需要在光纤周围留有一定的厚度余量,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加强件之间设置一定的间隔以保障去除加强件后光纤不会暴露,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间隔范围的选择与光纤尺寸等有关,选择间隔为0.8-1.5mm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范围。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18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4,基于对权利要求1-2、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光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3)。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约5:1或更小。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当的数值范围以进一步减小光缆体积。然而,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由于传统光缆的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约为5.5:1,而对比文件1的光缆护套的中间高度比传统光缆护套的中间高度低,从而其包络面积比传统光缆小,在此基础上,将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设置为5:1或更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0-21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9,基于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0-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光缆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3)。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光学连接器,所述光学连接器连接到光缆的端部;2)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为5∶1或更小;3)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光学连接从而构成光缆组件,并且选择适当的数值范围以进一步减少外力施加于光纤导致的弯曲损耗和减小光缆体积。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为便于光缆与其它器件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常将光学连接器连接到光缆的端部而构成光缆组件,例如本领域中常用的连接光缆与光学终端设备的尾纤,即是将光缆一端安装光学连接器形成的,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光缆也具有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由于其中间高度比传统光缆护套的中间高度低,且具有足够的抗拉力而不必设置松套管,可将光纤21、22直接嵌入光缆护套28中(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段),也就是说该光缆的包络面积可以明显比传统光缆小。基于上述考虑,将光缆护套包络-加强件面积比设置为5:1或更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加强件26、27的横向尺寸大于光纤21、22的外径,且给出了适当的比值范围,1.10至30倍,优选1.5至20倍,最优选2.0至10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缆中间高度小于端部高度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这种结构的作用也是为了吸收夹紧力,避免夹紧力直接施加到光纤上(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7-15行)。至于中间高度和端部高度比值的具体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端部高度与中间高度的比值越大,缓冲效果越好,对于光纤弯曲损耗的影响越小,但是比值越大,光缆的整体尺寸越大,不利于其安装和储存等。因此,普通技术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平衡上述因素,结合光缆使用环境下对于护套本身的材料厚度要求,来合理的设置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值。而本申请选择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比值在0.6到0.9的范围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3-2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22,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光学连接器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5-28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22,基于对权利要求2、4-5、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5-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独立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光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第29行、附图3)。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光缆的中间高度与端部高度的高度比在0.6到0.9的范围中;第一加强件和第二加强件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隔在0.8毫米到1.5毫米的范围中。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外力施加于光纤导致的弯曲损耗,以及使得在暴露和移除加强件时在光纤周围留下一定的壁厚度。
如前所述,将高度比限定为0.6到0.9这一数值范围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上述加强件之间的间隔范围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范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权利要求30-32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29,基于对权利要求1-2、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0-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 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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