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发动机叶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67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489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7767.8
申请日:2015-12-29
复审请求人:青岛博泰美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大洲
合议组组长:杨永红
参审员:张芳
国际分类号:C22C14/00,C23C30/00,F01D5/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其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它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获得的,且上述区别特征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7767.8,名称为“一种汽车发动机叶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博泰美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发动机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包括本体和涂层,所述本体按原子百分比的化学成分包含:Al:44.0~47.0at%、V:0.5~1.2at%、Cr:0.4~1.6at%、Nb:2.0~7.0at%,B:0.2~0.8at%,C:1.0~1.3at%,N:0.3~0.5%,其余为Ti,所述涂层按原子百分比的化学成分包含B:10.0~15.0at%,C:32.0~48.0at%,V:5.0~12.0at%,Cr:8.0~18.0at%、Nb:4.0~7.0at%,H:5.0~15.0at%。
2.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发动机叶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按原子百分比的化学成分包含:Al:45.0~46.0at%、V:0.8~1.0at%、Cr:0.6~1.2at%、Nb:4~6at%,B:0.4~0.6at%,C:1.0~1.2at%,N:0.4~0.5%,其余为Ti,所述涂层按原子百分比的化学成分包含B:12.0~14.0at%,C:36.0~44.0at%,V:8.0~12.0at%,Cr:10.0~14.0at%、Nb:5.0~6.0at%,H:6.0~13.0at%。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发动机叶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按原子百分比的化学成分包含:Al:45.0at%、V:1.0at%、Cr:1.2at%、Nb:6at%,B:0.5at%,C:1.1at%,N:0.5%,其余为Ti,所述涂层按原子百分比的化学成分包含B:14.0at%,C:43.5at%,V:12.0at%,Cr:12.0at%、Nb:5.5at%,H:13.0at%。”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1475314 A,公开日为2009年6月17日)公开了一种钛铝化物合金。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发动机叶片,Al、B含量不同,还含有0.6-1.3at%的V,还包括涂层,并具体限定了涂层的组成。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合金可作为高温应用的涡轮机叶片或发动机组件或涡轮机组件,因此,将其用于发动机叶片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适应性调整获得Al含量和从大范围中具体选择获得B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添加V进行增强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2(CN102459688 A,公开日为2012年5月16日)公开了可以涂覆发动机部件的涂层,且其组分及含量也是可以调整或选择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可以常规调整或者选择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驳回决定中的“适应性调整”、“常规技术手段”等审查员应当举证。2)对比文件1的钛铝化合物抗蠕变性能最高700℃,满足不了本申请的技术要求,本申请记载了乘用车排放废气温度最高大约为850℃,本申请的汽车发动机叶片通过各组分的协同作用能够满足上述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的保护性涂层与本申请所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原始申请文件。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其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它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获得的,且上述区别特征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汽车发动机叶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钛铝化物合金,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该钛铝化物基合金具有如下组成:Ti-(41至45原子%)Al-(5至10原子%)Nb-(0.5至5原子%)V,进一步还可以添加B和/或C,其中B为0.1-1原子%,C为0.1-1原子%,该合金适合作为高温应用的轻型结构材料,例如涡轮机叶片或发动机组件和涡轮机组件。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发动机叶片,B 0.2-0.8at%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Cr 0.4-1.6at%,N 0.3-0.5%;(3)权利要求1中涡轮还包括涂层,并具体限定了涂层的组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汽车发动机叶片的耐热性和润滑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合金可作为高温应用的涡轮机叶片或发动机组件和涡轮机组件,且其具有非常高的刚度和抗蠕变性,同时具有高延性和断裂韧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制造汽车发动机叶片时,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TiAl合金来制备满足使用需求的发动机叶片,这是容易做到的。对于B含量,权利要求1中的B含量只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范围内选择了较小范围,该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其合金还可以为Ti-(41至45原子%)Al-(5至10原子%)Nb-(0.5至5原子%)Cr;即该TiAl合金中还可以加入Cr进行增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合金中加入Cr以进一步提高该合金的综合性能。同时,N元素也是铌钛铝合金中常规元素,其可通过沉淀强化提高合金的高温强度和蠕变性能,在实际生产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并通过常规的试验手段对其含量进行调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保护性涂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3-0029段):所述涂层具有化学组成CaSibBdNeOgHlMem,其中Me为至少一种选自{ Al,Ti,V,Cr,Zr,Nb,Mo,Hf,Ta,W,Y,Sc,La,Ce,Nd,Pm,Sm,Pr,Mg,Ni,Co,Fe,Mn }的金属,并且a b d e g l m=1,0.45≤a≤0.98,0.01≤b≤0.40,0.01≤d≤0.30,0≤e≤0.35,0≤g≤0.20,0≤l≤0.35,0≤m≤0.20;经过换算,45≤a≤98,1≤b≤40,1≤d≤30,0≤e≤35,0≤g≤20,0≤l≤35,0≤m≤20;所述涂层通过在需要具有耐磨性和足够的高温抗氧化性的构件上形成硬薄膜而生产,该涂层可用于涂覆如发动机部件、燃气涡轮机等构件,可大幅提高构件的润滑性和耐热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其涂层用于涂覆涡轮有利于提高其润滑性和耐热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
对于涂层中各组分的含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C含量, B和H的含量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量范围内进行选择;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选择添加V、Cr、Nb,其具体含量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量范围内通过常规试验进行确定;对于Si,B与Si的作用相同,在已有B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省去,其带来的作用相应消失。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3限定的本体含量仅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选择或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即可做出,且该选择或调整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3涂层中C、B、H含量只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量范围内选择了较小范围或具体的点值, V、Cr和Nb的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量范围内通过常规试验可以确定的,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钛铝化合物抗蠕变性能最高700℃,满足不了本申请的技术要求,本申请记载了乘用车排放废气温度最高大约为850℃,本申请的汽车发动机叶片通过各组分的协同作用能够满足上述要求。
(2)本申请通过数值范围的选择具有创造性。
(3)对比文件2公开的保护性涂层与本申请所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通过基于 γ-TiAl类金属间化合物的合金,提供了用于热力发动机例如内燃机、燃气涡轮机、飞机发动机中的轻型(高温)材料或零件”,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汽车发动机叶片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的钛铝化合物抗蠕变性能最高700℃的描述并不影响其可作为汽车发动机叶片使用,本申请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能够获得优于对比文件1的抗蠕变效果。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任何实验数据来证明“协同作用”带来的技术效果。
(2)关于选择性发明,如果发明是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3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B含量只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范围内选择了较小范围,该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且并没有证据表明该选择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可用于发动机部件的保护性涂层,其中也公开了本申请涂层的主要成分,两者的技术方案是接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于对比文件1并进行组分的相应调整。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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