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机动车的玻璃釉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62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1436
优先权日:2012-02-25
申请(专利)号:201380009162.5
申请日:2013-02-20
复审请求人:费罗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C03C8/04;C03C8/18;C03C17/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且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和\/或充分的理由说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9162.5,名称为“用于机动车的玻璃釉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为费罗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30日以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2014年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8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釉料组合物,其包含固体部分,该固体部分包含玻璃料部分,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2-42.5wt.%的SiO2;
2-30wt.%的Nb2O5;
2.5-11.3wt.%的Na2O;
4-20wt.%的B2O3;
10-35wt.%的ZnO;
0-20wt.%的Bi2O3;
0-7wt.%的TiO2;
6-24wt.%的MoO3;
0-5.5wt.%的ZrO2;
0-8wt.%的Y2O3;
0-5wt.%的Al2O3;
0.5-3.5wt.%的Li2O;
0-1.8wt.%的K2O;并且
其中在该玻璃料部分中TiO2 Al2O3 ZrO2的总量低于6w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4-38.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3.5-9.3wt.%的Na2O;
5-18wt.%的B2O3;
12-33wt.%的ZnO;
3-16wt.%的Bi2O3;
2.2-6wt.%的TiO2;
7-20wt.%的MoO3;
0.3-5wt.%的ZrO2;
0.2-7.6wt.%的Y2O3;
0.8-3.6wt.%的Al2O3;
0.7-3wt.%的Li2O;和
0.4-1.4wt.%的K2O。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8-34.5wt.%的SiO2;
5.5-25.5wt.%的Nb2O5;
4.5-7.3wt.%的Na2O;
6-14wt.%的B2O3;
14-30wt.%的ZnO;
5-12wt.%的Bi2O3;
3.4-6wt.%的TiO2;
7.5-18.5wt.%的MoO3;
0.7-4.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1-2.5wt.%的Al2O3;
0.8-2.6wt.%的Li2O;和
0.6-1wt.%的K2O。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晶种材料,其选自由硼酸锌、硅酸锌、钛酸锌、硅酸铋及其组合组成的群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wt.%的F2。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釉料组合物无铅和无镉。
8.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釉料组合物能够在1200℉或更低的温度下烧制。
9.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釉料组合物能够在1100℉或更低的温度下烧制。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固体部分包含:
30-95wt.%的该玻璃料部分;
0.1-48wt.%的颜料;
0.1-15wt.%的晶体材料;
10-60wt.%的银;和任选的
0.1-5wt.%的还原剂。
11. 一种形成釉料组合物的方法,其包含:
结合玻璃料部分、赋形剂和粘结剂,其中该玻璃料包含:
22-42.5wt.%的SiO2;
2-30wt.%的Nb2O5;
2.5-11.3wt.%的Na2O;
4-20wt.%的B2O3;
10-35wt.%的ZnO;
0-20wt.%的Bi2O3;
0-7wt.%的TiO2;
6-24wt.%的MoO3;
0-5.5wt.%的ZrO2;
0-8wt.%的Y2O3;
0-5wt.%的Al2O3;
0.5-3.5wt.%的Li2O;
0-1.8wt.%的K2O;并且
其中在该玻璃料部分中TiO2 Al2O3 ZrO2的总量低于6wt.%。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4-38.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3.5-9.3wt.%的Na2O;
5-18wt.%的B2O3;
12-33wt.%的ZnO;
3-16wt.%的Bi2O3;
2.2-6wt.%的TiO2;
7-20wt.%的MoO3;
0.3-5wt.%的ZrO2;
0.2-7.6wt.%的Y2O3;
0.8-3.6wt.%的Al2O3;
0.7-3wt.%的Li2O;和
0.4-1.4wt.%的K2O。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8-34.5wt.%的SiO2;
5.5-25.5wt.%的Nb2O5;
4.5-7.3wt.%的Na2O;
6-14wt.%的B2O3;
14-30wt.%的ZnO;
5-12wt.%的Bi2O3;
3.4-6wt.%的TiO2;
8-18wt.%的MoO3;
0.7-4.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1-2.5wt.%的Al2O3;
0.8-2.6wt.%的Li2O;和
0.6-1wt.%的K2O。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结合颜料、晶体材料、任选的银和任选的还原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1-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无铅和无镉且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wt.%的F2。
16. 根据权利要求11-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具有烧制温度为1200℉或更低。
17. 根据权利要求11-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含:
结合至少一种颜料、至少一种晶体材料、银、和至少一种还原剂。
18. 一种装饰基底的方法,其包含:
在该基底上提供一种釉料组合物,该釉料组合物包含固体部分,该固体部分包含玻璃料部分,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2-42.5wt.%的SiO2;
2-30wt.%的Nb2O5;
2.5-11.3wt.%的Na2O;
4-20wt.%的B2O3;
10-35wt.%的ZnO;
0-20wt.%的Bi2O3;
0-7wt.%的TiO2;
6-24wt.%的MoO3;
0-5.5wt.%的ZrO2;
0-8wt.%的Y2O3;
0-5wt.%的Al2O3;
0.5-3.5wt.%的Li2O;
0-1.8wt.%的K2O;并且
其中在该玻璃料部分中TiO2 Al2O3 ZrO2的总量低于6wt.%;和在足以使该釉料组合物粘结至该基底的温度下烧制该釉料组合物和该基底。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4-38.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3.5-9.3wt.%的Na2O;
5-18wt.%的B2O3;
12-33wt.%的ZnO;
3-16wt.%的Bi2O3;
2.2-6wt.%的TiO2;
7-20wt.%的MoO3;
0.3-5wt.%的ZrO2;
0.2-7.6wt.%的Y2O3;
0.8-3.6wt.%的Al2O3;
0.7-3wt.%的Li2O;和
0.4-1.4wt.%的K2O。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8-34.5wt.%的SiO2;
5.5-25.5wt.%的Nb2O5;
4.5-7.3wt.%的Na2O;
6-14wt.%的B2O3;
14-30wt.%的ZnO;
5-12wt.%的Bi2O3;
3.4-6wt.%的TiO2;
7.5-18.5wt.%的MoO3;
0.7-4.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1-2.5wt.%的Al2O3;
0.8-2.6wt.%的Li2O;和
0.6-1wt.%的K2O。
21.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固体部分包含:
30-95wt.%的该玻璃料;
0.1-48wt.%的颜料;
0.1-15wt.%的晶体材料;
10-60wt.%的银;和任选的
0.1-5wt.%的还原剂。
22.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无铅和无镉。
23.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在1200℉或更低的温度下烧制。
24.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在1100℉或更低的温度下烧制。
25.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2wt.%的铋,且根据ASTM C724-91,釉料表现的耐酸级数为3或者更好,且在25℃-300℃下热膨胀系数为10×10-6℃-1或更低。
26.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不含铋且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wt.%的F2。
27.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底选自由玻璃、陶瓷和饮料容器组成的群组。
28.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底选自由玻璃板、机动车玻璃、玻璃器皿、陶瓷器皿和建筑玻璃组成的群组。
29.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底是机动车玻璃,且其中的方法还包含加热该基底至更高温度并通过成型压力来使玻璃基底弯曲。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以下至少一项是真的:(a)其中更高温度至少为570℃;和(b)其中成型压力在0.1-5psi范围内。”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釉料组合物与对比文件3(CN1827544A,公开日:2006年9月6日)公开的一种玻璃彩釉用无铅镉、高稳定性低熔点玻璃相比,区别在于:ZnO、Li2O、K2O、MoO3、Nb2O5的重量百分含量不同, 玻璃料部分中TiO2 Al2O3 ZrO2的总量低于6wt%。对此,对比文件3记载了玻璃的组成中ZnO、Li2O、K2O、MoO3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其他部分的启示下,能够将上述组分的含量限定在合适的范围内。对比文件3也记载了玻璃的组成中TiO2、Al2O3、ZrO2的含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试验略微降低TiO2 Al2O3 ZrO2的含量,使其含量低于6wt%是容易实现的。对于Nb2O5,对比文件1(CN1653008A,公开日为2005年8月10日)公开了一种无铅无镉玻璃珐琅组合物,其包括固体部分,该固体部分包括:……碱土金属氧化物,前提条件是碱土金属总量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不超过20%;La2O3,Y2O3,Nb2O5,和ZrO2,前提条件是La2O3,Y2O3,Nb2O5,和 ZrO2总量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不超过20%……。此外,对于氧化铌能够改善玻璃的化学耐久性以及提高玻璃的折射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玻璃釉料组合物中的玻璃料部分含有合适百分比含量的Nb2O5,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和知晓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对釉料组合物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所述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结合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而容易得到,因而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形成釉料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12-17对形成釉料组合物的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装饰基底的方法,权利要求19-30对装饰基底的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审查员认为在所述权利要求釉料组合物的配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其他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也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1-30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1-3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同时阐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釉料组合物,其包含固体部分,该固体部分包含玻璃料部分,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2-42.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2.5-11.3wt.%的Na2O;
4-20wt.%的B2O3;
10-35wt.%的ZnO;
0-20wt.%的Bi2O3;
0-7wt.%的TiO2;
6-24wt.%的MoO3;
0-5.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0-5wt.%的Al2O3;
0.5-3.5wt.%的Li2O;
0-1.8wt.%的K2O;并且
其中在该玻璃料部分中TiO2 Al2O3 ZrO2的总量低于6w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4-38.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3.5-9.3wt.%的Na2O;
5-18wt.%的B2O3;
12-33wt.%的ZnO;
3-16wt.%的Bi2O3;
2.2-6wt.%的TiO2;
7-20wt.%的MoO3;
0.3-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0.8-3.6wt.%的Al2O3;
0.7-3wt.%的Li2O;和
0.4-1.4wt.%的K2O。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8-34.5wt.%的SiO2;
5.5-25.5wt.%的Nb2O5;
4.5-7.3wt.%的Na2O;
6-14wt.%的B2O3;
14-30wt.%的ZnO;
5-12wt.%的Bi2O3;
3.4-6wt.%的TiO2;
7.5-18.5wt.%的MoO3;
0.7-4.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1-2.5wt.%的Al2O3;
0.8-2.6wt.%的Li2O;和
0.6-1wt.%的K2O。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不存在TiO2时,Al2O3、ZrO2和Y2O3的总量高于10wt.%;存在TiO2时,Al2O3、ZrO2和Y2O3的总量不高于6wt.%。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晶种材料,其选自由硼酸锌、硅酸锌、钛酸锌、硅酸铋及其组合组成的群组。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wt.%的F2。
7.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还包含颜料。
8.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釉料组合物无铅和无镉。
9.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釉料组合物能够在1200℉或更低的温度下烧制。
10.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釉料组合物,其中该固体部分包含:
30-95wt.%的该玻璃料部分;
0.1-48wt.%的颜料;
0.1-15wt.%的晶体材料;
10-60wt.%的银;和任选的
0.1-5wt.%的还原剂。
11. 一种形成釉料组合物的方法,其包含:
结合玻璃料部分、赋形剂和粘结剂,其中该玻璃料包含:
22-42.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2.5-11.3wt.%的Na2O;
4-20wt.%的B2O3;
10-35wt.%的ZnO;
0-20wt.%的Bi2O3;
0-7wt.%的TiO2;
6-24wt.%的MoO3;
0-5.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0-5wt.%的Al2O3;
0.5-3.5wt.%的Li2O;
0-1.8wt.%的K2O;并且
其中在该玻璃料部分中TiO2 Al2O3 ZrO2的总量低于6wt.%。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4-38.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3.5-9.3wt.%的Na2O;
5-18wt.%的B2O3;
12-33wt.%的ZnO;
3-16wt.%的Bi2O3;
2.2-6wt.%的TiO2;
7-20wt.%的MoO3;
0.3-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0.8-3.6wt.%的Al2O3;
0.7-3wt.%的Li2O;和
0.4-1.4wt.%的K2O。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
28-34.5wt.%的SiO2;
5.5-25.5wt.%的Nb2O5;
4.5-7.3wt.%的Na2O;
6-14wt.%的B2O3;
14-30wt.%的ZnO;
5-12wt.%的Bi2O3;
3.4-6wt.%的TiO2;
8-18wt.%的MoO3;
0.7-4.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1-2.5wt.%的Al2O3;
0.8-2.6wt.%的Li2O;和
0.6-1wt.%的K2O。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不存在TiO2时,Al2O3、ZrO2和Y2O3的总量高于10wt.%;存在TiO2时,Al2O3、ZrO2和Y2O3的总量不高于6wt.%。
15. 根据权利要求11-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含:
结合颜料、晶体材料、任选的银和任选的还原剂。
16. 根据权利要求11-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无铅和无镉且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wt.%的F2。
17. 根据权利要求11-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具有烧制温度为1200℉或更低。
18. 根据权利要求11-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含:
结合至少一种颜料、至少一种晶体材料、银、和至少一种还原剂。
19. 一种装饰基底的方法,其包含:
在该基底上提供一种釉料组合物,该釉料组合物包含固体部分,该固体部分包含玻璃料部分,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2-42.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2.5-11.3wt.%的Na2O;
4-20wt.%的B2O3;
10-35wt.%的ZnO;
0-20wt.%的Bi2O3;
0-7wt.%的TiO2;
6-24wt.%的MoO3;
0-5.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0-5wt.%的Al2O3;
0.5-3.5wt.%的Li2O;
0-1.8wt.%的K2O;并且
其中在该玻璃料部分中TiO2 Al2O3 ZrO2的总量低于6wt.%;和
在足以使该釉料组合物粘结至该基底的温度下烧制该釉料组合物和该基底。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4-38.5wt.%的SiO2;
2-28wt.%的Nb2O5;
3.5-9.3wt.%的Na2O;
5-18wt.%的B2O3;
12-33wt.%的ZnO;
3-16wt.%的Bi2O3;
2.2-6wt.%的TiO2;
7-20wt.%的MoO3;
0.3-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0.8-3.6wt.%的Al2O3;
0.7-3wt.%的Li2O;和
0.4-1.4wt.%的K2O。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包含:
28-34.5wt.%的SiO2;
5.5-25.5wt.%的Nb2O5;
4.5-7.3wt.%的Na2O;
6-14wt.%的B2O3;
14-30wt.%的ZnO;
5-12wt.%的Bi2O3;
3.4-6wt.%的TiO2;
7.5-18.5wt.%的MoO3;
0.7-4.5wt.%的ZrO2;
0.5-5.6wt.%的Y2O3;
1-2.5wt.%的Al2O3;
0.8-2.6wt.%的Li2O;和
0.6-1wt.%的K2O。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不存在TiO2时,Al2O3、ZrO2和Y2O3的总量高于10wt.%;存在TiO2时,Al2O3、ZrO2和Y2O3的总量不高于6wt.%。
23. 根据权利要求19-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固体部分包含:
30-95wt.%的该玻璃料;
0.1-48wt.%的颜料;
0.1-15wt.%的晶体材料;
10-60wt.%的银;和任选的
0.1-5wt.%的还原剂。
24. 根据权利要求19-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无铅和无镉。
25. 根据权利要求19-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釉料组合物在1200℉或更低的温度下烧制。
26. 根据权利要求19-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2wt.%的铋,且根据ASTM C724-91,釉料表现的耐酸级数为3或者更好,且在25℃-300℃下热膨胀系数为10×10-6℃-1或更低。
27. 根据权利要求19-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料部分不含铋且该玻璃料部分包含低于1wt.%的F2。
28. 根据权利要求19-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底选自由玻璃、陶瓷和饮料容器组成的群组。
29. 根据权利要求19-2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底选自由玻璃板、机动车玻璃、玻璃器皿、陶瓷器皿和建筑玻璃组成的群组。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基底是机动车玻璃,且其中的方法还包含加热该基底至更高温度并通过成型压力来使玻璃基底弯曲。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以下至少一项是真的:(a)其中更高温度至少为570℃;和(b)其中成型压力在0.1-5psi范围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重点强调:“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同属于釉料组合物领域,对于Nb2O5、Y2O3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铅无镉玻璃珐琅组合物,玻璃成分进一步包括以重量计0.1%到30%的一种或多种可选择的氧化物,选自La2O3,Nb2O5,Y2O3和 ZrO2,前提条件是La2O3,Nb2O5,Y2O3和 ZrO2总量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不超过2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使釉料组合物中含有合适含量的Nb2O5、Y2O3”。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核实,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2014年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18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且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和/或充分的理由说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关于权利要求1-3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釉料组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玻璃彩釉用无铅镉、高稳定性低熔点玻璃,其包括固体部分,该固体部分包括玻璃料,玻璃配方的组成以重量百分比计为(即该玻璃料部分在烧制之前的重量百分比):35%的SiO2;20%的B2O3;8%的ZnO;4%的CaO;8%的Na2O;8%的K2O;5%的Li2O;2%的TiO2;2%的ZrO2;2%的Al2O3;1%的MoO3;3%的Bi2O3,2%的F2-(参见实施例5)。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2-28%Nb2O5、0.5-3.5%Li2O和0-1.8%K2O。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在机动车应用中需要对酸、水、碱表现出卓越化学耐久性的釉料组合物。这样的釉料组合物需在低温下熔融,且在玻璃部分预先加热的温度下部分结晶,以为配制操作做准备,使其不会粘结至冲头和真空头。本发明提供了低量铋的、化学上耐久的硅酸锌基玻璃的玻璃料釉料组合物。该釉料具有较高的化学和机械强度。该玻璃料组合物尤其在釉料组合物中有用,当与另一表面,例如制品的模具表面接触时,该釉料组合物在位于其下的制品上烧制。在烧制期间,该组合物基本上不会粘在另一表面上,例如在烧制和任意弯曲期间粘在模具上,这使得制品能够同时模铸和烧制。本发明的玻璃料组合物、包含该玻璃料组合物的釉料组合物和制造该釉料的方法能够克服当组合物与模具接触烧制时,釉料组合物粘在模具上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3]段)。
可见,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低量铋的、化学上耐久的硅酸锌基玻璃的玻璃料釉料组合物,确保其在烧制和任意弯曲期间不会粘在模具上。而根据本申请的发明内容,其发明的关键是采用硅酸锌基玻璃作为基质玻璃,通过引入特定组合的碱金属氧化物(含有2.5-11.3%Na2O、0.5-3.5%Li2O、0-1.8%的K2O),该组合能够避免游离碱的副作用,从而在保障化学耐久性的同时改进熔融性能,与此同此,还通过添加特定量的Nb2O5与Bi2O3共同改善在压力或真空模塑期间有利的耐失透的性能并改善釉料系统的抗粘性能,进而克服当组合物与模具接触烧制时,釉料组合物粘在模具上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段)。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久玻璃珐琅组合物,其包括固体部分,该固体部分包括:以重量计14%到35%的SiO2;以重量计5%到35%的TiO2;以重量计33%到74%的Bi2O3 ZnO,前提条件是Bi2O3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8%到74%,ZnO以重量计最多构成玻璃成分的35%;以重量计最多6%的B2O3;以重量计最多10%的BaO SrO;以及0.5%到25%一种选自Cr2O3,Fe2O3,MnO2,CuO,NiO,Co2O3,和CeO2的色彩氧化物或其组合。其中,玻璃成分进一步包括以重量计0.1%到30%的一种或多种可选择的氧化物,这些氧化物选自:碱金属氧化物,前提条件是碱金属氧化物总量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不超过13%;碱土金属氧化物,前提条件是碱土金属总量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不超过20%;La2O3,Y2O3,Nb2O5,和ZrO2,前提条件是La2O3,Y2O3,Nb2O5,和 ZrO2总量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不超过20%;SnO,In2O3和MoO3,前提条件是SnO,In2O3和MoO3总量以重量计构成玻璃成分的不超过15%……(参见权利要求1-12)。对比文件1针对用在自动玻璃装置的无铅无镉珐琅系统的耐化学性仍不满意的问题,对比文件1所述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相对低的烘烤温度下部分结晶的玻璃珐琅组合物,烘烤时可主要形成钛酸铋结晶及选择形成钛酸锌结晶,使得组合物形成的珐琅层显示优良的耐酸性和耐其它化学试剂的性能(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中均没有公开“采用低量铋的硅酸锌基玻璃作为基质玻璃,通过引入特定组合的碱金属氧化物在保障玻璃化学耐久性的同时改进熔融性能,同时通过添加特定量的Nb2O5使其与Bi2O3共存以改善在压力或真空模塑期间组合物的耐失透性能并改善釉料系统的抗粘性能”的作用,故基于目前的证据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从实际解决的问题出发,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引入特定组合的碱金属氧化物在保障玻璃化学耐久性的同时改进熔融性能,同时添加特定量的Nb2O5与Bi2O3共存改善在压力或真空模塑期间组合物的耐失透性能并改善釉料系统的抗粘性能,进而克服当组合物与模具接触烧制时,釉料组合物粘在模具上的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综合本申请的技术思路和技术效果来看,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所述意见也不足以说明上述氧化物的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就现有的证据而言,尚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目前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前提下,也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8要求保护一种形成釉料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19-31要求保护一种装饰基底的方法,然而,无论权利要求11-18,还是权利要求19-31中所涉及的釉料组合物,组分中均含有特定量“Li2O和K2O”和“Nb2O5”的技术特征。因而基于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同理由,就现有的证据而言,也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1-3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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