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及刺绣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及刺绣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0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39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4552.9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周雪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霞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王涵
国际分类号:D05C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则该申请不够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4552.9,名称为“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及刺绣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周雪清,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其特征在于:雪花形状由交汇于一中心点的三根针脚构成,下一针脚相对于上一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50°至70°角度,所述针脚的长度相约且交汇之中心点位于针脚线段的中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针脚根据不同刺绣内容而具有3毫米至5毫米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其特征在于:下一针脚相对于上一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60°角度。
4. 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刺绣由雪花形状或纹理组成的图案时,每一个雪花形状或纹理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雪花针法进行刺绣,并根据刺绣内容的大小、密度和布局而重复使用雪花针法,进而完成一个块面或整幅作品;雪花针法具体是:
1)由位于正面的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交汇构成雪花形状,由背面起针,经第一次上针与第一次下针绣制第一针脚,经由第二次起针与第二次下针绣制第二针脚并交汇于一中心点,且所述第二针脚相对于第一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50°至70°角度,经第三次起针与第三次落针绣制第三针脚并与第一针脚、第二针脚交汇于所述中心点,第三针脚相对于第二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50°至70°角度,所述第三次落针后进行收针或进行后续绣制操作;
2)所述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的长度相约且交汇之中心点位于针脚线段的中心;
3)所述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由背面的线条首尾相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分别具有3毫米至5毫米的长度。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针脚与第二针脚之间、第二针脚与第三针脚之间呈60°的偏转角度。”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6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及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用雪花针法及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仅仅是刺绣者依据对其需要完成的图像的判断,刺绣者和/或客户的主观需求、喜好,使用绣线、绣针和绣布等刺绣用具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对线迹在布面上的排列组合进行设定以获得可组成图案的基本图形单元,进而制作具有需要的花纹图案和预期美学艺术效果的绣品,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其特征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6限定的内容均不属于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此,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理由中说明“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对原权利要求进行调整,具体是将原权利要求1和3合并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的针法并非仅用于刺绣雪花,而是用本针法绣绘出图案;其次,刺绣对偏转角度都有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并可以再现,而并非如对整体图案构思创造那样以人思维活动为指导。第三、本申请是图案单元利用自然规律的操作步骤限定,解决“简单而明确地表达出图案单元的形状和质感,减少了在表达图案或纹理的操作步骤,针法简单、连贯,在较好地体现出构图层次、神韵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刺绣效率”的技术问题。最后,复审请求人提交了一些专利申请作为附件一至四、附件六,并认为这些与本申请类似的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没有否认这些专利申请符合发明专利客体与创造性的要求。因而,本申请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的缺陷。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其特征在于:雪花形状由交汇于一中心点的三根针脚构成,下一针脚相对于上一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50°至70°角度,所述针脚的长度相约且交汇之中心点位于针脚线段的中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针脚根据不同刺绣内容而具有3毫米至5毫米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其特征在于:下一针脚相对于上一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60°角度。
4. 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刺绣由雪花形状或纹理组成的图案时,每一个雪花形状或纹理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雪花针法进行刺绣,并根据刺绣内容的大小、密度和布局而重复使用雪花针法,进而完成一个块面或整幅作品;雪花针法具体是:
1)由位于正面的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交汇构成雪花形状,由背面起针,经第一次上针与第一次下针绣制第一针脚,经由第二次起针与第二次下针绣制第二针脚并交汇于一中心点,且所述第二针脚相对于第一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50°至70°角度,经第三次起针与第三次落针绣制第三针脚并与第一针脚、第二针脚交汇于所述中心点,第三针脚相对于第二针脚以二者交汇之中心点偏转50°至70°角度,所述第三次落针后进行收针或进行后续绣制操作;
2)所述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的长度相约且交汇之中心点位于针脚线段的中心;
3)所述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由背面的线条首尾相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 第一针脚、第二针脚和第三针脚分别具有3毫米至5毫米的长度。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针脚与第二针脚之间、第二针脚与第三针脚之间呈60°的偏转角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案的针法是指刺绣中的运针方法,是将颜色、长短不同的线迹进行排列组合而获得的形成最终刺绣图案的基本单元,这些基本单元由绣线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布形成,不同的排布规律,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其次,针法的实施,需要绣工在该针法的指导下,依据自己的经验,经过思维创作,才能在绣布上刺绣出具有预期美学效果的各种花纹图案,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并非利用了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因此,本申请“雪花针法”取得的“减少了在表达雪花图案或纹理的操作步骤,较好地体现出雪花神韵”效果,正如同绘画中的技法,通过使用更少或更多的线条更好的体现了绘画对象的神韵等,其均属于美学艺术表现的效果,并非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雪花针法”及其刺绣方法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经查,确认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实际上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在此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为,首先,“针法”这个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限于“雪花针法”。其次,虽然针法在运用的过程中要求了针脚数量、针脚之间的交汇点位置、针脚相对交汇点的偏转角度,这些单元本身可以再现,但刺绣针法对针脚数量、偏转角度等的要求就如同绘画中绘画技法对于运笔方法的要求一样,绘画中的线条同样有用笔的规律,这些规律同样有相应的要求、同样可以再现但是这些运笔方法都是为了获得美学效果,因而针法如同笔法一样,本身属于美学范畴,其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第三,针法如同绘画的笔法和画法,运用这些方法可以解决观感的问题,但观感问题属于美学,并不是技术问题。合议组最后指出,专利申请的审查是依据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附件一至四、附件六的这些申请的审查过程不作为本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判断标准。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刺绣”是在己经加工好的织物上,以针引线,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穿刺,通过运针将绣线组织成各种图案和色彩的;针法是通过下针的针脚数量、针脚之间的交汇点位置、针脚相对交汇点的偏转角度等来实现构图,在何处下针、何处上针,前后两针的针脚之间的角度偏转均符合自律规律,按照针法中针序和偏角最终便可实现预定的效果,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刺绣针法的IP分类是:DO5C17/00绣花或簇绒产品;专用于绣花的底布:绣花产品加衬入物造成不规则布面;且现有己授权的中国专利包括有“一种用于刺绣的八工针法及刺绣方法——201310502880.8”、“三二组合乱针针法及刺绣方法——201210226714.5”、“一种用于刺绣的米似形针法及刺绣方法——201210128432.1”等,这些专利的主题都是“针法”;可见,“针法”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第二,针法轨迹之间按针法规则具有一定夹角,显然是利用了“针”刺穿织物、“线”形成轨迹等自然规律,其与绘画中以笔画形成笔迹、图案不同,针法轨迹是直线的,两点之间的线走向是固定的,因而根据施针位置及偏角所获得的结构形成也是固定,根据针法步骤能客观重现附着于织物之上的立体结构,利用了自然规律并产生减少了在表达雪花图案或纹理的操作步骤,针法简单、连贯,在较好地体现出雪花神韵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刺绣效率的技术效果,当然也附带有立体视感和立体触感。同时,本申请的针法目的在于通过针序绣制图案单元,学员再根据创作需求对该图案单元进行重现以实现构图,其无需依赖人的创造思维便可实施,也可作为刺绣设备对基础图案单元的绘制手段,并非如对整体图案的构思创造那般需要以人思维活动为指导的。此外,复审请求人提及复审请求时所提供的若干附件目的是希望能更加清楚地说明本领域的技术手段,及由之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不是要求将附件作为判断标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确认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实际上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1.2节指出: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因此,如果一项申请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则不够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6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刺绣的雪花针法以及应用了雪花针法的雪花刺绣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传统用于雪花刺绣的针法中有的操作步骤多且繁琐,影响刺绣效率;有的针法构成类似雪花的形状,步骤简单,却影响雪花质感的问题。其要获得的效果是减少在表达雪花图案或纹理的操作步骤,简单而明确地表达出雪花的形状和质感。
由上面的问题和效果以及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可知,本申请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获得的也不是技术效果。
因为,本申请的主题是“针法”。而针法是指刺绣中的运针方法,也就是针脚的组织形式。通过分析“针法”的形成和定义可以看出人的思维活动参与其中的程度:由于针法是指刺绣中的运针方法,是形成最终刺绣图案的基本单元,这些单元由绣线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布形成,不同的排布规律,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绣工利用绣针和绣线,采用一种或多种针法,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在绣布上刺绣出各种花纹图案。因此,针法源于人的抽象思维,是人们基于对美的认识,从无数刺绣创作中总结、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基本创作规则,用于指导人们创作出具有类似效果的作品。也就是说这些针法布置属于人的思维活动以及“美学认识”的范畴,并非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而且,通过针线使面料发生的改变也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因为,只要是在刺绣品面料上进行刺绣,绣线的存在就一定会使面料的形态发生变化,但这不是“刺绣”活动的本意,“刺绣”要达到的效果是“美观”,而且面料的形态改变并不是面料性能的变化。这就相当于画家在画画时,使用颜料,为了达到特定的色彩效果,在某些部位运用特定的颜料及其不同的厚度从而改变了纸张的形态一样,其目的同样是为了获得美学效果,而并未改变纸张的性能。由此也可知本申请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针法”也就是针脚的组织形式,以及应用该针法的刺绣方法。根据前文的分析,由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雪花针法及用于刺绣的雪花刺绣方法也仅仅是刺绣者依据对其需要完成的图像的判断刺绣者和/或客户的主观需求、喜好,使用绣线、绣针和绣布等刺绣用具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对线迹在布面上的排列组合进行设定以获得可组成图案的基本图形单元,进而制作具有需要的花纹图案和预期美学艺术效果的绣品,其仅仅涉及创造内容和美学艺术思维的表达,其特征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6限定的内容均不属于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人回应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刺绣所获得的效果是美学效果,并非技术效果;刺绣针法对针脚数量、偏转角度等的要求就如同绘画中绘画技法对于运笔方法的要求一样,绘画中的线条同样有用笔的规律,这些规律同样有相应的要求、同样可以再现但是这些运笔方法都是为了获得美学效果,因而针法如同笔法一样,本身属于美学范畴,其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自然也不会获得技术效果,而仅仅是美学的效果。其次,出于出版公开以及检索的要求,公开的专利申请文献都需要赋予分类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赋予分类的专利文献都符合专利法相关的规定。同时,专利审查依据的是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的申请是否获得授权不作为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依据和标准。第二,如前文所述针法与绘画中以笔画形成笔迹、图案并无实质不同,绘画中同样包括直线的笔法,只不过一个用针缝在织物上,一个用笔和颜料画在纸或者其他材质上,它们并未采用技术手段获得技术效果,而都是获得美学效果。而且,恰恰因为针法是构成绣品的基本单元,其在使用过程中才更受到人的思维活动的影响,因为针法的使用不是简单的重复,必须基于绣品整体的设计。这就如同汉字里有基本笔画,不同的组合获得的字完全不同。绘画也有基本的笔法,笔法的运用脱离不开画稿的设计。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如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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