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85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25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4371.6
申请日:2016-05-13
复审请求人:江西大圣塑料光纤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8L3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4371.6,名称为“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西大圣塑料光纤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助剂制备:将添加剂与表面活性剂混合,进行改性反应,改性完成后将产物冷却,磨粉得到助剂;(2)成型:将芯材与所述助剂混合均匀后,与皮材进行共挤出与牵引,得到丝状光纤,即为所述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所述添加剂为白色粉末状材料,对光线具有反射作用;
所述的添加剂为金红石型二氧化钛、锐钛矿型二氧化钛、氧化锌、碳酸钙、碳酸钡、碳酸铅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芯材与皮材为高透明度热塑性高分子材料,所述高透明度热塑型高分子材料为在日常光线中透光率在65%以上的高分子材料;
所述表面活性剂为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3、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65、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6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4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20、十二烷基硫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5、乳化剂OP1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5、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3、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65、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6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4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20、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平平加、土耳其红油、海藻酸丙二酯中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的芯材的折射率高于皮材;
所述的添加剂粒径为100~2000nm、所述添加剂多分散系数小于0.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按重量份计为添加剂的5%~5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反应过程在捏合机中进行,反应温度为20~80℃,反应时间为20~120min。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热塑性透明高分子材料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粒料、聚苯乙烯粒料、聚碳酸酯粒料、聚乙烯粒料、聚丙烯粒料、聚氯乙烯粒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剂的加入量,按重量份计为塑料光纤芯材的0.2%~2%。
6. 通过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所制备的产品。”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676990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公开了一种线性光源,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添加剂的种类;(2)权利要求1限定了芯材和皮材的种类以及将表面活性剂与添加剂混合改性的步骤和将芯材与上述混合助剂混合后与皮材共挤出与牵引而得到光纤的步骤,并限定了表面活性剂的具体种类;(3)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的芯材的折射率高于皮材;(4)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添加剂的粒径及多分散系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添加剂与芯材塑料混合的更均匀以及如何提高产品发光的均匀性。对于区别特征(1),金红石型二氧化钛、锐钛矿型二氧化钛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他添加剂是本领域常用的光反射颗粒,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101176022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7日)公开了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而为了使添加剂与树脂更均匀的混合,先将表面活性剂与添加剂进行混合改性,磨粉后再加入树脂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芯材的种类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选用透明的热塑性树脂作为透明皮层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所述芯材折射率高于皮材,不是取得本申请预期技术效果的必要条件,限定所述芯材折射率高于皮材是一种常规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添加剂的颗粒的多分散系数调整到一定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通过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所制备的产品,在权利要求1-5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得到根据该方法制备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西大圣塑料光纤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一种常规的“固态芯通体发光光纤”,必然具有光纤直径较大时脆性较大,韧性不足的技术不足和缺陷。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得到启示并与对比文件2结合。(2)本申请通过将添加剂进行表面改性的预先处理,实现了具有通体发光的特性且柔韧性好,可现场切割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仅仅是简单的杂质颗粒添加能实现的是光的折射并不能改善韧性。(3)虽然对比文件2添加了表面活性剂,但是其是在包覆层中添加的,本申请是添加在芯材里面的,而且还是和添加剂混合、高温改性、冷却磨粉得到助剂之后再添加到芯材里面的。对比文件2强调的是对光纤外侧包覆层的改性处理,没有提及芯材中可以添加什么材料或者成分,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表面活性剂添加在芯材中的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助剂制备:将添加剂与表面活性剂混合,进行改性反应,改性完成后将产物冷却,磨粉得到助剂;(2)成型:将芯材与所述助剂混合均匀后,与皮材进行共挤出与牵引,得到丝状光纤,即为所述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所述添加剂为白色粉末状材料,对光线具有反射作用;
所述的添加剂为金红石型二氧化钛、锐钛矿型二氧化钛、碳酸钙、碳酸钡、碳酸铅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表面活性剂为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3、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65、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6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4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20、十二烷基硫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5、乳化剂OP1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5、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3、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65、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6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4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20、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平平加、土耳其红油、海藻酸丙二酯中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芯材与皮材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粒料、聚苯乙烯粒料、聚碳酸酯粒料、聚乙烯粒料、聚丙烯粒料、聚氯乙烯粒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按重量份计为添加剂的5%~50%;
所述助剂的加入量,按重量份计为塑料光纤芯材的0.2%~2%;
所述添加剂多分散系数小于0.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添加剂粒径为100~2000n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反应过程在捏合机中进行,反应温度为20~80℃,反应时间为20~120min。
5. 通过权利要求1-9任一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所制备的产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表面活性剂与添加剂混合改性的步骤,对比文件1中没有加入表面活性剂;(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添加剂的种类;(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芯材和皮材的种类以及将芯材与上述混合助剂混合后与皮材共挤出与牵引而得到光纤的步骤,以及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的用量;(4)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添加剂的多分散系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使添加剂在芯材中分散的更均匀。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光纤中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同时,先将无机颗粒与表面活性剂混合进行改性,再与树脂混合从而使无机颗粒在树脂中混合的更均匀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表面活性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常规选择。其次,金红石型二氧化钛、锐钛矿型二氧化钛是本领域常用的二氧化钛;其他添加剂如氧化锌、碳酸钙、碳酸钡、碳酸铅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光反射颗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皮材的种类,并调整所述的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的用量,牵引的步骤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想到将添加剂颗粒的多分散系数调整到一定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通过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所制备的产品,在上述权利要求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根据该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并且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助剂制备:将添加剂与表面活性剂混合,进行改性反应,改性完成后将产物冷却,磨粉得到助剂;(2)成型:将芯材与所述助剂混合均匀后,与皮材进行共挤出与牵引,得到丝状光纤,即为所述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所述添加剂为白色粉末状材料,对光线具有反射作用;
所述的添加剂为金红石型二氧化钛、锐钛矿型二氧化钛、碳酸钙、碳酸钡、碳酸铅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表面活性剂为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3、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65、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6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40、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20、十二烷基硫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聚氧乙烯山梨糖醇酐单油酸酯85、乳化剂OP1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5、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3、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8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65、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6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40、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20、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平平加、土耳其红油、海藻酸丙二酯中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芯材与皮材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粒料、聚苯乙烯粒料、聚碳酸酯粒料、聚乙烯粒料、聚丙烯粒料、聚氯乙烯粒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所述的表面活性剂的添加量,按重量份计为添加剂的5%~50%;
所述助剂的加入量,按重量份计为塑料光纤芯材的0.2%~2%;
所述添加剂多分散系数小于0.2,所述的添加剂粒径为100~2000n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改性反应过程在捏合机中进行,反应温度为20~80℃,反应时间为20~120min。
3. 通过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所制备的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必须要把氧化锌颗粒置于包覆材料中,才能够将紫外线从外界屏蔽防止进入到芯材中,如果将氧化锌颗粒置于芯材中将导致无法屏蔽紫外线的目的,必然导致光纤纤芯材料发生紫外线降解,出现发黄和类似的降解,从而降低光纤的使用寿命。而且,对比文件2必须要将氧化锌颗粒置于包覆材料才能够实现当从纵向上的一端进入的光线朝另一端传输时,光散射性氧化锌颗粒的作用使光线从光纤的侧面泄露,从而成为侧面发光光纤。由于氧化锌颗粒具有低于常规的氧化钛颗粒的光散射能力,因此,即使加入相对较多量的氧化锌颗粒也不会使光线过多泄露。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不可能取消将氧化锌颗粒置于包覆材料的使用。对比文件2认为过度增加氧化钛的含量会导致进入光纤中的光线会被过度散射而使得光线在进入后立刻泄露到包覆层外部,从而沿着光纤的长度方向不易获得侧面亮度的均匀性,以及,降低可见光的透光率,从而造成侧面绝对亮度降低的问题。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使用了对比文件2明确摒弃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必然是不采用二氧化钛的技术方案,没有理由和动机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2)对比文件2添加表面活性剂是在包覆层中添加,而并非在芯材中添加,从对比文件2无法获得添加到芯材中的启示,因为如果这样改变必然导致对比文件2的技术问题得不到解决。对比文件2也没有提及将添加剂与表面活性剂先混合然后与芯材混合,将其引入到对比文件1中存在技术障碍。因此,上述“添加剂与表面活性剂先混合然后与芯材混合”不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线性光源,基于光纤或波导原理,包括光纤或波导,其特征:光纤芯或波导中装设有用于将在光纤中通行的光散射出来的杂质颗粒或悬浮气、液泡。这种颗粒或悬浮气、液泡具有和光纤芯或波导不同的折射率,用于将在光纤或波导中通行的光散射出来。光纤芯或波导的横截面呈圆形或椭圆形、长方形、五边形、六边形等形状。杂质颗粒(即本申请的添加剂)是二氧化钛颗粒或氧化锆颗粒、聚苯乙烯颗粒、金颗粒、银颗粒或其他颗粒,这些颗粒的尺寸可以从几纳米到几百微米。光纤芯或波导外装围绕光纤芯或波导的皮层,皮层呈透明层形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表面活性剂与添加剂混合改性的步骤,对比文件1中没有加入表面活性剂;(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添加剂的种类;(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芯材和皮材的种类以及将芯材与上述混合助剂混合后与皮材共挤出与牵引而得到光纤的步骤,以及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的用量;(4)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添加剂的多分散系数;(5)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添加剂的粒径。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出了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产品具有通体发光的特性且柔韧性好,可现场切割。通体发光光纤的芯材中存在一定比例均匀分布的第二相添加剂,其尺寸在一定范围内分布,可将从光纤端面注入而照射到其表面的一部分光束反射到皮材之外,产生通体发光的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6和0019段)。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实施例1-7,但是没有记载相关性能测试的实验数据。对比文件1中也是通过这种加入颗粒将在光纤或波导中通行的光散射出来,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光通过嵌在光纤芯中的颗粒的散射作用被引出,这种线性光源可使发出的光呈线性分布,由于光纤固有的柔韧性,本线性光源可以方便地被盘绕成为所需的曲线形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线性光源的光呈线性分布,并且具有较好柔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使添加剂在芯材中分散的更均匀。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侧面发光光纤,该侧面发光光纤包含:纤芯材料和包覆材料,所述包覆材料含有透光树脂和分散在所述透光树脂中的氧化锌颗粒,包覆层还可以含有其它添加剂,只要这些添加剂不妨碍本发明的效果即可。适合的添加剂的例子包括表面活性剂等。所述的纤芯材料包含选自丙烯酸类聚合物、聚甲基戊烯、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聚氯乙烯和醋酸乙烯酯-氯乙烯共聚物中的透光聚合物,用来形成纤芯的聚合物优选为甲基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类单体可以是甲基丙烯酸甲酯。该聚合物光线总透射率一般为80%或更高,可以对用于包覆层的熔融聚合物和用于纤芯的熔融聚合物进行共挤出成型来制备光纤(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6页)。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光纤中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同时,先将无机颗粒与表面活性剂混合进行改性,再与树脂混合从而使无机颗粒在树脂中混合的更均匀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表面活性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常规选择,并且采用所述的表面活性剂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杂质颗粒是二氧化钛颗粒,而金红石型二氧化钛、锐钛矿型二氧化钛是本领域常用的二氧化钛;其他添加剂如氧化锌、碳酸钙、碳酸钡、碳酸铅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光反射颗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再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芯材可以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聚氯乙烯,并且公开了用于包覆层的熔融聚合物和用于纤芯的熔融聚合物进行共挤出成型来制备光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皮材的种类,并调整所述的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的用量,牵引的步骤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颗粒的尺寸可以从几纳米到几百微米,而多分散系数表征粒子的粒径的均一性,其值越小,粒径分布越均匀,从而发光更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想到将添加剂颗粒的多分散系数调整到一定的范围内。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氧化锌的粒度优选为0.1-10微米(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出所述的粒径,并且采用所述粒径没有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改性反应的捏合机以及反应温度和时间。采用所述的捏合机以及反应温度和时间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通过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一种通体发光型塑料光纤的制备方法所制备的产品,在上述权利要求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根据该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对比文件2中的氧化锌颗粒是添加在包覆层中而不是在芯材中,并且对比文件2中氧化钛颗粒是其摒弃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杂质颗粒是装设在光纤芯材中,并且公开了杂质颗粒可以是二氧化钛。在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中,仅是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光纤材料中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并且为了使无机颗粒在树脂中混合更均匀从而采用表面活性剂改性无机颗粒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也就是说,在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中,并没有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芯材中添加二氧化钛的启示。(2)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包覆层中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但是,如上所述,本领域中为了使无机颗粒在树脂中混合分散的更均匀,在与树脂混合前采用表面活性剂对无机颗粒改性处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芯材中添加二氧化钛颗粒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该二氧化钛进行表面活性剂改性处理,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光纤材料中可以添加表面活性剂。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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