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发泡板组件及其制造方法、风机盘管外壳及风机盘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81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12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0760.7
申请日:2015-09-1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祥钧
合议组组长:张联芳
参审员:李玉红
国际分类号:F24F13/20;B29C4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得以披露,也不能由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据此认为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0760.7,名称为“发泡板组件及其制造方法、风机盘管外壳及风机盘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9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JPH11141913A,公开日为1999年5月28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3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泡板组件,用于形成风机盘管外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发泡板组件包括面板(1)、连接件(2)和里板(3);所述连接件(2)与所述面板(1)的一侧相连,所述连接件(2)上设置有连接结构,所述连接结构用于直接与另一个面板的一侧相连;所述里板(3)和所述面板(1)之间围成能够容置发泡材料的空腔;
所述连接件(2)包括贴合板(21);所述贴合板(21)与所述面板(1)点焊固定,所述贴合板(21)上设置有所述连接结构;
所述连接结构为能够设置自攻螺钉的螺钉过孔(22),所述面板(1)与所述贴合板(21)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2)还包括与所述贴合板(21)固定连接的立板(23),所述立板(23)朝向所述发泡板组件的里板(3)设置,所述里板(3)扣设在所述面板(1)和所述立板(23)围成的凹槽中;
所述里板(3)上设置有与所述空腔连通的发泡材料注入孔或发泡材料注入槽(24);
所述立板(23)上设置有与所述发泡材料注入孔或所述发泡材料注入槽(24)连通的注入孔或注入槽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泡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贴合板(21)与所述立板(23)为一体式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为矩形板。
5. 一种风机盘管外壳,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发泡板组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机盘管外壳,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发泡板组件直接通过自身的所述连接结构相连。
7. 一种风机盘管,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风机盘管外壳。
8. 一种发泡板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将连接件连接在面板的一侧,以形成面板组件;其中,该面板组件的面板和所述连接件之间围成凹槽;其中,所述连接件(2)包括贴合板(21);所述贴合板(21)与所述面板(1)点焊固定,所述贴合板(21)上设置有所述连接结构;所述连接结构为能够设置自攻螺钉的螺钉过孔(22),所述面板(1)与所述贴合板(21)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
将里板扣设在所述面板组件上的凹槽中,以在所述里板和所述面板之间围成能够容置发泡材料的空腔;
在所述面板组件和所述里板之间的缝隙中粘贴密封件;
在所述里板和所述面板围成的空腔内填充发泡材料进行发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发泡板组件用于风机盘管外壳,连接件与两个相邻面板的一侧相连;贴合板与面板点焊固定,连接结构为能够设置自攻螺钉的螺钉过孔,面板与贴合板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简单的风机盘管外壳结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将对比文件3的发泡板组件用于风机盘管外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应用场合;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件是连接在角部内侧,将其连接位置变化到角部外侧使其与两个相邻面板的一侧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此时面板与贴合板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将对比文件3的螺栓替换为自攻螺钉是一种简单替换;为了加强贴合板和面板的连接强度,将贴合板与面板点焊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连接件(2)与所述面板(1)的一侧相连,所述连接件(2)上设置有连接结构,所述连接件(2)包括贴合板(21);所述贴合板(21)与所述面板(1)点焊固定,所述贴合板(21)上设置有所述连接结构,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的发泡板结构不带连接结构,只能将两个发泡板通过连接板12连接在一起,且无法形成面板41共面的平铺结构。而本申请的发泡板组件自带连接结构,能在安装过程中简化安装步骤,省略框架;同时通过连接结构能够将发泡板组件与其他发泡板组件以共面、垂直的方式进行连接,形成所需要的风机盘管外壳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关于发泡板组件与连接结构的关系,首先,“贴合板和面板点焊固定”并没有限定出连接结构是否是发泡板自带的,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的记载可知,连接件是发泡组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连接结构设置在连接件上,对比文件3的连接件12也可以认为是发泡组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螺栓13或者连接件12上的螺孔都可以认为是设置在连接件上的连接结构;其次,即使连接结构是发泡板自带的,组装两个发泡板之前将连接件安装在发泡板上也是一个需要独立进行的步骤,总的安装步骤并没有减少。
关于多个发泡板组件的连接,虽然对比文件3中连接件的设置形式只能形成拐角结构,无法形成各面板共面的平铺结构,但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中并没有限定两个发泡板组件之间能同时实现共面和垂直连接;其次,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相邻发泡板之间直接通过L形连接件固定的基础上,当相邻发泡板组件需要共面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适当调整连接件的设置位置与设置角度,在实现共面连接的调整过程中不需要克服技术难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此外,对比文件3的发泡板组件在组装机组时,也不需要固定在铝型材框架上,也是将多个发泡板组件直接通过连接结构固定在一起,也能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发泡板组件与连接结构的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技术特征“发泡板组件自带连接结构”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贴合板和面板点焊固定”不能明确得出连接结构是发泡板自带,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的记载可知,连接件是发泡组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连接结构设置在连接件上,而对比文件3的连接件12也可以认为是发泡组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连接件12上的螺孔可以被认为是设置在连接件上的连接结构。
关于多个发泡板组件的连接,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连接结构设置在贴合板上,同时贴合板又与面板点焊固定,因此当将里板(3)扣合在面板(1)和连接结构的立板(23)围成的凹槽中时,此时里板(3)将盖合在贴合板(21)的连接结构上,连接件上的连接结构无法用于直接与另一个面板的一侧相连,也无法实现共面平铺。此外,对比文件3的发泡板组件在组装机组时,也不需要固定在铝型材框架上,也是将多个发泡板组件直接通过连接结构固定在一起,也能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8中的附图标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泡板组件,用于形成风机盘管外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发泡板组件包括面板(1)、连接件(2)和里板(3);所述连接件(2)与所述面板(1)的一侧相连,所述连接件(2)上设置有连接结构,所述连接结构用于直接与另一个面板的一侧相连;所述里板(3)和所述面板(1)之间围成能够容置发泡材料的空腔;
所述连接件(2)包括贴合板(21)以及与所述贴合板(21)固定连接的立板(23);所述贴合板(21)与所述面板(1)点焊固定,所述贴合板(21)上设置有所述连接结构;所述立板(23)朝向所述发泡板组件的里板(3)设置,所述里板(3)扣设在所述面板(1)和所述立板(23)围成的凹槽中;
所述连接结构为能够设置自攻螺钉的螺钉过孔(22),所述面板(1)与所述贴合板(21)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里板(3)上设置有与所述空腔连通的发泡材料注入孔或发泡材料注入槽(24);
所述立板(23)上设置有与所述发泡材料注入孔或所述发泡材料注入槽(24)连通的注入孔或注入槽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泡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贴合板(21)与所述立板(23)为一体式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板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1)为矩形板。
5. 一种风机盘管外壳,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发泡板组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机盘管外壳,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发泡板组件直接通过自身的所述连接结构相连。
7. 一种风机盘管,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风机盘管外壳。
8. 一种发泡板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将连接件连接在面板的一侧,以形成面板组件;其中,该面板组件的面板和所述连接件之间围成凹槽;其中,所述连接件包括贴合板;所述贴合板与所述面板点焊固定,所述贴合板上设置有所述连接结构;所述连接结构为能够设置自攻螺钉的螺钉过孔,所述面板与所述贴合板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
将里板扣设在所述面板组件上的凹槽中,以在所述里板和所述面板之间围成能够容置发泡材料的空腔;
在所述面板组件和所述里板之间的缝隙中粘贴密封件;
在所述里板和所述面板围成的空腔内填充发泡材料进行发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3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合议组认为,结合说明书附图1、2、7、8可知,连接件包括贴合板以及与贴合板固定连接的立板,贴合板与面板点焊固定,贴合板上设置有连接结构,立板朝向发泡板组件的里板设置,里板可以扣设在面板和立板围成的凹槽中。由此,里板不会盖合在贴合板上,贴合板上的连接结构能够用来与另一个面板的一侧连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针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2,合议组认为,结合说明书附图7、8、31可知,里板是四边弯折的矩形,其扣设在面板和立板围成的凹槽中,由此里板上设置的与空腔连通的发泡材料注入孔或发泡材料注入槽能够与立板上设置的注入孔或注入槽口连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得以披露,也不能由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据此认为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泡板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空调的隔热板(相当于本申请的发泡板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4]-[0028]段及附图1):隔热板40a、40b包括一面开口的箱状外侧部件41、以免开口的箱状内侧部件42,外侧部件41和内侧部件42相互嵌套,外侧部件41和内侧部件42之间形成填充发泡树脂材料的空间43。外侧部件41包括外侧板部46和从外侧板部46的周缘向内侧弯折的外侧周缘板部47,内侧部件42包括内侧板部48和从内侧板部48的周缘向外侧弯折的内侧周缘板部49。外侧周缘板部47和内侧周缘板部49之间形成间隙51,在间隙51的内端部形成在外部开口的开口部52,在内侧周缘板部49的外端和外侧板部46之间形成与填充空间43和间隙51的外端部连通的连通口53,在间隙51中从开口52到连通口53插入衬垫54。在组装隔热板40a、40b时,衬垫54的端部54a通过粘着剂粘结在内侧板部48的外表面,在将隔热板40a、40b连接固定在框架12上时,端部54a夹持在内侧板部48和框架12之间。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至少在于:连接件与面板的一侧相连形成面板组件,连接件包括贴合板以及与贴合板固定连接的立板,贴合板与面板点焊固定,贴合板上设置有连接结构,立板朝向发泡板组件的里板设置,连接结构为能够设置自攻螺钉的螺钉过孔,面板与贴合板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面板组件的面板和连接件之间围成凹槽,里板扣设在面板组件的凹槽中。
驳回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3的框架12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件,可以认为是发泡组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螺栓13或者框架12上的螺孔可以认为是设置在连接件上的连接结构,对比文件3中框架12连接在角部内侧,将其连接位置变化到角部外侧使其与两个相邻面板的一侧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此时面板与贴合板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从发泡板组件的结构组成来看,本申请的发泡板组件中面板和连接件在组装成风机盘管外壳前已经焊接固定在一起形成为面板组件,即发泡板自带连接结构,而对比文件3的隔热板在组装成风机盘管外壳前主要包括外侧部件、内侧部件和衬垫,不包括框架,即发泡板不包括预先与面板连接在一起的连接件。
其次,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组装风机盘管外壳时简化安装步骤省略铝型材框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面板上设置包括连接结构的连接件形成面板组件,使连接件的贴合板与面板的一侧焊接固定在一起,使连接件的立板朝向发泡板组件的里板设置,由此在组装成风机盘管外壳时通过面板上的连接结构就能直接与其他发泡板组件以共面或垂直的方式进行连接。而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外侧部件与内侧部件通过发泡树脂粘接时,外侧周缘板部、内侧周缘板部与隔热板的粘接困难,未粘接的外侧周缘板部会向外侧偏斜。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在将隔热板40a、40b组装成风机盘管外壳时才需要用到框架12,此时框架12不仅用于连接固定隔热板40a和40b,还用于和内侧板部48一起夹持固定衬垫54的端部54a。如果将框架12的连接位置变化到角部外侧使其与两个相邻面板的一侧相连,此时框架12无法和内侧板部48一起夹持固定衬垫54的端部54a。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框架12的连接设置位置。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CN102109214A,公开日为2011年6月29日)公开了一种无框架全面板组合式空调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0037]段及附图1-4):其包括外面板5、内面板6、隔热框架3以及发泡聚氨酯层7,外面板5、内面板6通过隔热框架3予以隔开,发泡聚氨酯层7设置在外面板5和内面板6之间,隔热框架3内设置有加强构件4,该加强构件4位于发泡聚氨酯层7中。隔热框架3的一侧设置有用于安装外面板5的第一卡位15以及用于安装内面板6的第二卡位16,隔热框架3的内侧设置有空腔,加强构件4设置在空腔内。隔热框架3的另一侧还设置有凹槽8,该凹槽8设置在空腔的外侧。该凹槽8可根据需要填充第一密封条13或第二密封条14。可见,对比文件1不涉及通过面板自带的连接件直接与其他发泡板组件连接,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同时,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通过使面板自带连接件直接与其他发泡板组件组装连接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独立权利要求5和7同样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与上述创造性评述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5和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5,均同样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与上述创造性评述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4、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发泡板组件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3相比,至少区别在于:将连接件连接在面板的一侧形成面板组件,连接件包括贴合板,贴合板与面板点焊固定,贴合板上设置有连接结构,连接结构为能够设置自攻螺钉的螺钉过孔,面板与贴合板贴合的部位对应设置有螺孔;面板组件的面板和连接件之间围成凹槽,里板扣设在面板组件的凹槽中。因此,基于与上述创造性评述类似的理由,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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