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推荐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50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65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2961.2
申请日:2015-06-0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田志刚
参审员:郝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29612,名称为“信息推荐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4281706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1及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并在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搜索结果;
确定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点击的搜索结果;
获取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并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其中,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
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荐内容展示在预设形式的界面上,所述界面上还包括关闭按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用户点击新的搜索结果后,获取与新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新的推荐内容,并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新的推荐内容,不再展示与原来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
4. 一种信息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展示模块,用于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并在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搜索结果;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点击的搜索结果;
第二展示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并展示 所述推荐内容;
所述第二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所述第二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展示模块,用于当用户点击新的搜索结果后,获取与新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新的推荐内容,并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新的推荐内容,不再展示与原来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具体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原权利要求1和4中补入技术特征“其中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为:
“1. 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并在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搜索结果;
确定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点击的搜索结果;
获取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并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其中,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
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其中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
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荐内容展示在预设形式的界面上,所述界面上还包括关闭按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用户点击新的搜索结果后,获取与新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新的推荐内容,并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新的推荐内容,不再展示与原来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
4. 一种信息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展示模块,用于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并在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搜索结果;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点击的搜索结果;
第二展示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并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所述第二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其中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
所述第二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展示模块,用于当用户点击新的搜索结果后,获取与新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新的推荐内容,并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新的推荐内容,不再展示与原来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其中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权利要求1可以向用户推荐满足用户需要的推荐内容,进而提高推荐的精准度,提高获取想要结果的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的发明点为在推荐时考虑用户对搜索结果的点击行为,通过获取并展示与用户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来提高推荐的精准度。相应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对搜索结果页中搜索结果进行点击操作,根据操作对应的搜索结果内容对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推荐结果进行更新。显然,本申请的发明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具体在何时进行推荐内容展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同的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用户在点击了搜索结果页中的搜索结果后,往往会跳到与该搜索结果相对应的新页面中,因此,用户需要回到搜索结果页后才能看到其中展现的内容,为了及时反馈给用户准确的推荐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体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的内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即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的内容,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必然是与相应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亦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5段),在本领域,在搜索结果页中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结果是常见的。为了更全面高效地为用户提供搜索相关信息,设置“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推荐内容的展示位置具体为搜索结果的下方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请权利要求1-5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具体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 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4中补入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通栏形式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中的不同推荐实体,以及通过左滑或右滑通栏,展示更多的推荐实体;其中,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所述搜索结果页的底部,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并在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搜索结果;
确定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点击的搜索结果;
获取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并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其中,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
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其中,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
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采用通栏形式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中的不同推荐实体,以及通过左滑或右滑通栏,展示更多的推荐实体,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
其中,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所述搜索结果页的底部,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荐内容展示在预设形式的界面上,所述界面上还包括关闭按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用户点击新的搜索结果后,获取与新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新的推荐内容,并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新的推荐内容,不再展示与原来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
4. 一种信息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展示模块,用于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并在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搜索结果;
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点击的搜索结果;
第二展示模块,用于获取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并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所述第二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其中,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
所述第二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
采用通栏形式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中的不同推荐实体,以及通过左滑或右滑通栏,展示更多的推荐实体,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
其中,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所述搜索结果页的底部,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展示模块,用于当用户点击新的搜索结果后,获取与新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新的推荐内容,并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新的推荐内容,不再展示与原来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采用通栏形式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中的不同推荐实体,以及通过左滑和右滑通栏,展示更多的推荐实体,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其中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所述搜索结果页的底部,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时,在第二展示区域展示该搜索结果的推荐结果,而权利要求1中展示的推荐内容包括两个,一个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其被显示在搜索结果页的底部,一个为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其被显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上述两个推荐内容粒度不同,既能让用户更为直观地查看搜索结果的推荐内容,又能丰富用户查看多维度的推荐内容。同时权利要求1还通过使用滑动通栏和空间压缩操作实现了对推荐内容的完整显示。对比文件1的技术实质为“针对搜索结果页分成第一展示区域和第二展示区域”这一场景,当用户在第一展示区域点击不同的搜索结果时,第二展示区域的推荐结果进行更新。由此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对其进行改造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针对搜索结果页分成第一展示区域和第二展示区域这一场景存在的左侧内容和右侧内容相对静态”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1及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4281706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搜索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9-55段):本发明提出一种搜索装置,该搜索装置包括:第一接收模块10、获取模块20、提供模块30、第二接收模块40和更新模块 50,具体地,第一接收模块10可用于接收搜索词;获取模块20可用于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相当于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和推荐结果;提供模块30可用于通过搜索结果页面将搜索结果和推荐结果提供至用户。更具体地, 提供模块30可通过搜索结果页面将搜索结果和推荐结果展示至用户,以供用户查看(相当于并在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搜索结果);第二接收模块40可用于接收用户针对搜索结果或推荐结果的操作,例如,用户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搜索结果(相当于确定用户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点击的搜索结果)或推荐结果;更新模块50可用于根据操作对应的搜索结果或推荐结果的内容对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搜索结果和/或推荐结果进行更新,具体而言,该更新模块50可包括确定单元51和更新单元52,确定单元51可根据用户针对搜索结果或推荐结果的操作行为,来分析并确定用户真实的搜索意图,更新单元52可根据该搜索意图对搜索结果页面的搜索结果和/或推荐结果进行更新和展现(则存在对更新后的推荐内容的获取过程,因此相当于隐含公开了获取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并展示所述推荐内容,而与通过搜索词搜索获得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必然是与相应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因此相当于还隐含公开了其中在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时,显示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还相当于公开了主题名称中的一种信息推荐方法,还相当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所述展示所述推荐内容,包括:在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下方展示所述推荐内容;采用通栏形式展示完整的所述推荐内容中的不同推荐实体,以及通过左滑和右滑通栏,展示更多的推荐实体,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其中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所述搜索结果页的底部,与所述点击的搜索结果的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保证推荐内容的精度和广度以及何时在何处完整展示推荐内容。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推荐内容包含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而该内容同时也是与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同时本领域公知,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通常与直接仅使用搜索词获得推荐内容涵盖的信息不一致,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精度更高,而直接仅使用搜索词获得推荐内容涵盖的信息更丰富,由此为了同时保证推荐内容的精度和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同时为用户提供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以及仅与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其次,具体在何时进行推荐内容展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同的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用户在点击了搜索结果页中的搜索结果后,往往会跳到与该搜索结果相对应的新页面中,因此,用户需要再回到搜索结果页后才能看到其中展现的内容,为了及时反馈给用户准确的推荐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的内容。具体将推荐内容展示在哪个位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同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可以更好地体现两者的相关性,同时将与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搜索结果页的底部可以更好地让用户区分出两种不同的推荐内容。进一步地,采用可左右滑动的通栏展示完整丰富的信息以及在空间不足时对某些信息进行空间压缩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为了保证对推荐内容的完整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可左右滑动的通栏来显示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以腾出空间显示推荐内容。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界面的规范性,将网页中呈现的内容展示在预设形式的界面上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为了提高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在界面上设置关闭按钮以供用户使用也是本领域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推荐内容展示在预设形式的界面上,所述界面上还包括关闭按钮的内容。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3-46段,说明书附图图3(b)、3(c)):更新模块50可用于根据操作对应的搜索结果或推荐结果的内容对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搜索结果和/或推荐结果进行更新,例如,当用户在搜索引擎输入搜索词“白玫瑰”时,获取模块20可根据搜索词“白玫瑰”进行检索以获取与“白玫瑰”对应的搜索结果和推荐结果,搜索结果被展现在搜索结果的左侧部分(即第一展示区域),推荐结果被展现在搜索结果的右侧部分(即第二展示区域),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一条搜索结果“【白玫瑰的含义】白玫瑰代表什么意思”时,用户的搜索意图已经相对明确,即此时用户意图想搜索关于鲜花“白玫瑰”的相关信息,确定单元51可实时收集用户的点击反馈信号,根据该搜索结果“【白玫瑰的含义】白玫瑰代表什么意思”的内容确定用户的搜索意图,更新单元52根据该搜索意图对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推荐结果进行更新,如图3(b)所示,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右侧部分被更新以展现与鲜花“白玫瑰”相关的推荐结果“相关花卉”、“相关植物”、“相关品种”、“花卉风云榜”等,又如,当用户点击第三条搜索结果“白玫瑰陈奕迅在线试听正版歌曲免费下载”时(相当于当用户点击新的搜索结果后),此时用户意图想搜索关于歌曲“白玫瑰”的相关信息,确定单元51可根据该搜索结果“白玫瑰陈奕迅在线试听正版歌曲免费下载”中的内容确定用户的搜索意图,更新单元52根据该搜索意图对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推荐结果进行更新(则存在对更新后的推荐内容的获取过程,因此相当于隐含公开了获取与新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新的推荐内容),如图3(c)所示,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右侧部分被更新以展现与歌曲“白玫瑰”相关的推荐结果“陈奕迅的热门歌曲”(相当于并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新的推荐内容,不再展示与原来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推荐内容包含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而该内容同时也是与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同时本领域公知,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通常与直接仅使用搜索词获得推荐内容涵盖的信息不一致,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精度更高,而直接仅使用搜索词获得推荐内容涵盖的信息更丰富,由此为了同时保证推荐内容的精度和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同时为用户提供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以及仅与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因此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其次,具体在何时进行推荐内容展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同的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用户在点击了搜索结果页中的搜索结果后,往往会跳到与该搜索结果相对应的新页面中,因此,用户需要再回到搜索结果页后才能看到其中展现的内容,为了及时反馈给用户准确的推荐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回到所述搜索结果页后,在所述搜索结果页上展示所述推荐内容的内容。具体将推荐内容展示在哪个位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同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与点击的搜索结果相邻的下方可以更好地体现两者的相关性,同时将与搜索词相关的推荐内容展示在搜索结果页的底部可以更好地让用户区分出两种不同的推荐内容。进一步地,采用可左右滑动的通栏展示完整丰富的信息以及在空间不足时对某些信息进行空间压缩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为了保证对推荐内容的完整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可左右滑动的通栏来显示推荐内容,并在空间不足时对展示的搜索结果进行空间压缩操作以腾出空间显示推荐内容。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技术实质是根据用户对搜索结果的点击提供与该搜索结果相关的推荐内容以便提高推荐精度。基于第一条审查意见指出的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保证推荐内容的精度和广度以及何时在何处完整展示推荐内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问题时,其有动机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寻求解决方案并对对比文件1进行相应的改造已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权利要求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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