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电池的温度控制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池的温度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97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2534
优先权日:2013-08-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45736.9
申请日:2014-08-13
复审请求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玉兵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赵玉霞
国际分类号:B60H1/00(2006.01);;H01M10/61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5736.9,名称为“用于电池的温度控制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18日,国内公布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项,2016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1-91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图1-9(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WO2012/003209A1,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池的温度控制器,所述温度控制器包括:
温度控制部,其被配置为通过热媒在液相与气相之间的相变来控制所述电池的温度;
气相流道,流出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气相热媒流过所述气相流道;
热媒冷却部,其被配置为使从所述气相流道流入的所述气相热媒冷凝;以及
液相流道,液相热媒通过所述液相流道从所述热媒冷却部流到所述温度控制部,
布置所述温度控制部和所述热媒冷却部,以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的上方,其中
所述温度控制部被倾斜布置,以使得所述液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一端部在下侧,并且所述气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另一端部在上侧,
所述温度控制器被安装在车辆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布置所述温度控制部和所述热媒冷却部,以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的下端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上方。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温度控制部沿着所述电池的纵向延伸。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气相流道沿着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延伸方向连接到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一个端部,并且所述液相流道连接到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另一个端部。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电池具有多个单元,并且所述单元沿着所述电池的纵向层叠。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温度控制器,进一步包括:
散热板,其与所述温度控制部接触并且被布置在多个所述单元之间。
7. 如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液相流道倾斜以便从所述热媒冷却部到所述温度控制部变低。
8. 如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气相流道倾斜以便从所述温度控制部到所述热媒冷却部变高。
9. 如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气相流道与所述电池分开布置。
10. 如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温度控制部包括加热所述热媒的加热构件。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加热构件加热积聚在所述温度控制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温度控制部被倾斜布置,以使得所述液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一端部在下侧,并且所述气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另一端部在上侧。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热媒的循环方向倒转。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做出适应性调整就能容易得到的一种设置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限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下容易得到的设置方式、权利要求5、7、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原权利要求2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其余权利要求编号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热交换部(相当于本申请的热媒冷却部)的下端位于热沉20(相当于本申请的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下方,而并非如本申请所要求的热媒冷却部的下端位于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上方,且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限定和公知常识;(2)温度控制部被倾斜设置也不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使得热媒冷却部的下端位于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上方”的这种设置方式其目的是提高液态冷却液的重力势能从而加快冷却液的循环,然而,对比文件1中热交换器18(相当于本申请的热媒冷却部)位于腔室24(相当于本申请的温度控制部)偏上部的位置,其也能达到提高液态冷却液的重力势能从而加快冷却液的循环的目的,而热交换器18的位置相对于腔室24的位置越高,其循环加快效果越好,这是本领域一种公知常识,因此,为了更好的提升循环效果而在有限的空间内尽量提升热交换器18相对于腔室24的高度的这种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一种设置方式。其次,“所述温度控制部被倾斜布置”的这种设置方式主要是增大汽相冷却液排出口相对于液面的距离,以防止因车辆颠簸或倾斜而导致出气口淹没于液面之下,对比文件1中腔室24的上端面是倾斜设置的,且出气口设置于腔室24的最高点处,其也是为了避免因车辆颠簸或倾斜而导致出气口淹没于液面之下而有意为之,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整个腔室设置成倾斜的的这种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设置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布置所述温度控制部和所述热媒冷却部,以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的上方,并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的下端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上方;(2)所述温度控制部被倾斜布置,以使得所述液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一端部在下侧,并且所述气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另一端部在上侧。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温度控制系统中的气相热媒和液相热媒更易按照预定方向流动。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所以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温度控制部具有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是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所述一端部与所述液相流道相连接的部分,所述第二连接部是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所述另一端部与所述气相流道相连接的部分,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所述第二连接部分别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在水平方向上相反的两侧,并且所述第一连接部的位置低于所述第二连接部的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暗示特征“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所述第二连接部分别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水平方向上相反的两侧”和特征“所述第一连接部的位置低于所述第二连接部的位置”,且上述特征在作用上相互支持且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使得即使车辆倾斜,也能够实现热媒的自然循环,且上述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池的温度控制器,所述温度控制器包括:
温度控制部,其被配置为通过热媒在液相与气相之间的相变来控制所述电池的温度;
气相流道,流出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气相热媒流过所述气相流道;
热媒冷却部,其被配置为使从所述气相流道流入的所述气相热媒冷凝;以及
液相流道,液相热媒通过所述液相流道从所述热媒冷却部流到所述温度控制部,
布置所述温度控制部和所述热媒冷却部,以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的上方,其中
所述温度控制部被倾斜布置,以使得所述液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一端部在下侧,并且所述气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另一端部在上侧,
所述温度控制器被安装在车辆上,
其中布置所述温度控制部和所述热媒冷却部,以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的下端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上方,并且
其中,所述温度控制部具有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是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所述一端部与所述液相流道相连接的部分,所述第二连接部是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所述另一端部与所述气相流道相连接的部分,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所述第二连接部分别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在水平方向上相反的两侧,并且所述第一连接部的位置低于所述第二连接部的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温度控制部沿着所述电池的纵向延伸。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气相流道沿着所述温度 控制部的延伸方向连接到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一个端部,并且所述液相流道连接到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另一个端部。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电池具有多个单元,并且所述单元沿着所述电池的纵向层叠。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温度控制器,进一步包括:
散热板,其与所述温度控制部接触并且被布置在多个所述单元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液相流道倾斜以便从所述热媒冷却部到所述温度控制部变低。
7. 如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气相流道倾斜以便从所述温度控制部到所述热媒冷却部变高。
8. 如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气相流道与所述电池分开布置。
9. 如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温度控制部包括加热所述热媒的加热构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温度控制器,其中所述加热构件加热积聚在所述温度控制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复审阶段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池的温度控制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电池温度控制系统(参见说明书第25-28段,图1-2),其中包括车辆电池温度控制系统10,该系统中包括壳体16,壳体16中具有腔室24,腔室24中容纳有冷却液26,冷却液26浸没散热片20,冷却液接收来自电池14的热量从而使冷却液完成从液态到气态的相变;该系统还包括热交换器18,其位于比腔室24更高的位置,接受来自腔室24的气态冷却液并将其从气态转变为液态;来自腔室24的气态冷却液通过管道28流通到腔室18,之后通过管道30将液态的冷却液返回到腔室24,其中,温度控制系统10与管道30的连接处(即第一连接部)位于温度控制系统10与管道28的连接处(即第二连接部)下方,且两个连接处位于温度控制器水平方向上的相同侧。
对比文件1公开的车辆电池温度控制系统包括温度控制系统10(即温度控制部),其通过冷却液26(即热媒)在液相和气相之间的相变来控制所述电池的温度;管道28(即气相流道),流出温度控制系统10的气相媒体流过管道28;热交换器18(即热媒冷却器),其使从管道28流入的气相热媒冷凝;以及管道30(即液相流道),液相热媒通过该管道从热交换器18流到温度控制系统10,且热交换器18位于温度控制系统10的上方。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用于电池的温度控制器与对比文件1的车辆电池温度控制系统的区别在于:(1)布置所述温度控制部和所述热媒冷却部,以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中的所述液相热媒的液面的上方,并使得所述热媒冷却部的下端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上方,(2)所述温度控制部被倾斜布置,以使得所述液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一端部在下侧,并且所述气相流道所连接到的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另一端部在上侧,( 3)其中,所述温度控制部具有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是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所述一端部与所述液相流道相连接的部分,所述第二连接部是所述温度控制部的所述另一端部与所述气相流道相连接的部分,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所述第二连接部分别位于所述温度控制部的在水平方向上相反的两侧,并且所述第一连接部的位置低于所述第二连接部的位置。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温度控制系统中的气相热媒和液相热媒更易按照预定方向流动以及如何确保车辆倾斜时温度控制器的正常运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1图2可以看出,热交换器18位于温度控制部的上方,其中热交换器18的上端位于温度控制部的上方,即其已经公开了热交换器要高于温度控制部的方案,同时,为了加快一个容器中的液体流到另一个容器中的速度而将两者液面的高度差加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快热媒冷却部中的热媒的循环速度而将热交换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到其下端位于温度控制部的上端的上方且使其液面高于温度控制部的液面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从对比文件1的图2可以看出,管道30连接到温度控制部的端部的下侧,管道28连接到温度控制部的同一端部的上侧,而管道28的设置只需要满足与气相冷媒接触即可,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管道28设置到与管30所在端部相对的另一端部的上方;而为了防止液相热媒倒流入气相流道中,采用使腔室倾斜从而使气相流道的入口尽可能远离液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中,温度控制系统10与管道30的连接处(即第一连接部)和温度控制系统10与管道28的连接处(即第二连接部)位于温度控制系统10的水平方向上的相同侧,因此,当车辆发生倾斜时,温度控制系统中的冷却液有可能同时淹没两个连接处,从而使得其不能正常循环实现温度控制的功能。本申请通过将两个连接部设置在水平方向的不同侧,使得即使车辆倾斜,两个连接部也不可能同时被热媒淹没,进而其可以进行正常循环。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组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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