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风力涡轮机及其变压器室、结构部件和装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88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45247
优先权日:2011-09-02
申请(专利)号:201210317597.3
申请日:2012-08-31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卫红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孔改荣
国际分类号:F03D11/00(2006.01);H01F38/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文件均未公开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317597.3,名称为“风力涡轮机及其变压器室、结构部件和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8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2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4(即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1092937Y,公告日为2008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1:CN201478092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涡轮机,包括
用于风力涡轮机的变压器室,
其中,所述变压器室包括不透液罐,所述不透液罐用于接纳充液式变压器,特别是充油式变压器,
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包括部件底座框架,所述部件底座框架适于接纳所述变压器室,
其中,所述变压器室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并且安装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的底侧,紧密靠近风力涡轮机塔架,
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是风力涡轮机机舱,
风力涡轮机转子,
其中,所述变压器室放置在所述风力涡轮机转子的相对侧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所述变压器室包括具有低压端子和高压端子的充液式变压器,从所述变压器室的顶表面可接近所述低压端子和高压端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力涡轮机,所述变压器室包括阻尼器,特别是包括液压缸的阻尼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不透液罐为防爆罐,且包括防爆板,特别是由铝制成的防爆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变压器室包括导向元件,特别是轮。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变压器室包括冷却通风系统。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部件底座框架包括阻尼器,特别是液压缸阻尼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包括绞车和/或舱口。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包括适于对所述变压器室提供冷却空气的至少一个冷却空气入口和至少一个冷却空气出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包括风扇。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变压器室相对于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是可运动的,特别是可沿重力方向运动。
12. 一种用于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的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变压器室包括不透液罐,所述不透液罐用于接纳充液式变压器,特别是充油式变压器;(2)底部框架适于接纳变压器室,变压器室可拆卸地连接到机舱底座框架,并且安装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的底侧,紧密靠近风力涡轮机塔架。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的方法,对比文件3还进一步公开了一种风力涡轮机,由于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将其装配到一起形成完整的风力发电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根据说明书第[0071]段和附图1、8-13,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原技术特征“所述变压器室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修改为“所述变压器室的上部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同时增加技术特征“所述部件底座框架上方能够承载电气部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特征“所述变压器室的上部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的底侧”,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3的变压器2定位在减震座7上,也就位于底座8的上方,若将对比文件3改进为变压器的上部定位在减震座的下部,则减震座将不能够起到减震作用,另外原来设置于底座8上的支架将无处安放,同时本申请这样的设置可以在拆卸时容易使变压器室下降而不需要首先将其移离底座框架;(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特征“变压器室紧密靠近风力涡轮机塔架”,也没有给出相关启示,对比文件3明确要求变压器设置在机舱后部的结构并公开了如此设置可以增加机舱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无法获得将变压器设置为紧密靠近塔架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变压器可以设置在机舱内部的底座8上,不同于现有常见的将变压器设置在塔筒内部的设计,客观上起到了为转子配重和减少从发电机或转换器到变压器的电缆长度的技术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0-31段具体记载),这一点是与本申请相同的,而至于具体变压器是上部安装在底部框架的底侧,还是变压器下部安装在底座框架的上部,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其次,对于变压器紧密靠近风力涡轮机塔架的特征,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4段):变压器2安装在机舱1后部还起到平衡风轮重量的作用,使偏航回转支撑受力平衡,增加了机舱1的稳定性,但上述具备的技术效果当变压器与风轮设置在塔架的两侧就能够实现,与是否靠近或者远离塔架并无必然联系,至于紧靠塔架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小变压器重量带来的扭矩负载而进行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变压器室包括不透液罐,所述不透液罐用于接纳充液式变压器,特别是充油式变压器;(2)所述变压器室的上部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并且安装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的底侧,紧密靠近风力涡轮机塔架,所述部件底座框架上方能够承载电气部件。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的方法,对比文件3还进一步公开了一种风力涡轮机,由于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将其装配到一起形成完整的风力发电机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0065段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变压器室还设有至少一个开口”。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部件底座框架适于接纳所述变压器室,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底座被容纳在变压器室内,以便将变压器保持在机舱后部的独立小室内,底座并不接纳变压器室,而是被变压器室接纳;(2)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变压器室是与整个机舱内部分离的机舱的一部分,底座是安装在变压器室内以保持变压器的相对小的构件,变压器的顶侧和底侧两者均以减震方式紧固于变压器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得机舱(即部件底座框架)可拆卸地连接到底座的底侧以及在变压器上方直接安装电气部件;(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变压器室还设有至少一个开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变压器室上设置任何开口。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和权利要求12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涡轮机,包括
用于风力涡轮机的变压器室,
其中,所述变压器室包括不透液罐,所述不透液罐用于接纳充液式变压器,特别是充油式变压器,
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包括部件底座框架,所述部件底座框架适于接纳所述变压器室,
其中,所述变压器室的上部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并且安装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的底侧,紧密靠近风力涡轮机塔架,所述部件底座框架上方能够承载电气部件;
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是风力涡轮机机舱,
风力涡轮机转子,
其中,所述变压器室放置在所述风力涡轮机转子的相对侧上;
其中,所述变压器室还设有至少一个开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力涡轮机,所述变压器室包括具有低压端子和高压端子的充液式变压器,从所述变压器室的顶表面可接近所述低压端子和高压端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力涡轮机,所述变压器室包括阻尼器,特别是包括液压缸的阻尼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不透液罐为防爆罐,且包括防爆板,特别是由铝制成的防爆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变压器室包括导向元件,特别是轮。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变压器室包括冷却通风系统。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部件底座框架包括阻尼器,特别是液压缸阻尼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包括绞车和/或舱口。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包括适于对所述变压器室提供冷却空气的至少一个冷却空气入口和至少一个冷却空气出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包括风扇。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其中所述变压器室相对于所述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是可运动的,特别是可沿重力方向运动。
12. 一种用于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2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4(即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文件均未公开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力涡轮机。经查,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系统中变压器安装于机舱后部的结构,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风力涡轮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3段,附图1):该风力涡轮机包括:在机舱1的后部设置用于将变压器2与机舱1的内部隔开的隔墙3,将机舱1的后部隔成一个独立的小室,用于安装变压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变压器室),机舱1(相当于本申请的风力涡轮机结构部件)包括底部的底座8(相当于本申请的部件底座框架),所述底座8适于接纳所述变压器室,风力涡轮机转子,变压器2安装在机舱1后部起到平衡风轮重量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变压器室放置在风力涡轮机转子的相对侧上)。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变压器室包括不透液罐,所述不透液罐用于接纳充液式变压器,特别是充油式变压器;(2)所述变压器室的上部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并且安装到所述部件底座框架的底侧,紧密靠近风力涡轮机塔架,所述部件底座框架上方能够承载电气部件;(3)所述变压器室还设有至少一个开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变压器液体泄漏和冷却变压器室以及如何在变压器失效的情况下使得变压器室和变压器更有利的互换。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用油浸式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17段,19段,附图1-2):风力发电用非晶合金10kV油浸式变压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充油式变压器),包括器身1、油箱3、箱盖4及变压器油2,油箱与箱盖焊接成一体成为全封闭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不透液罐)。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变压器液体泄漏提高变压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解决在变压器失效时使变压器室和变压器容易互换的启示。此外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由于将变压器室上部可拆卸地连接到部件底座框架的底侧,可以使变压器室在拆卸时容易地下降,而不需要首先将其移离底座框架,可以在变压器失效的情况下使得变压器室和变压器的互换更有利,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相应的,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装配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风力涡轮机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