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机载可置换清洁垫和机载可置换清洁溶液的清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82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2547
优先权日:2012-06-14
申请(专利)号:201380031122.0
申请日:2013-06-06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华
合议组组长:贺文晶
参审员:张宇
国际分类号:A47L13/12,A47L1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1122.0,名称为“具有机载可置换清洁垫和机载可置换清洁溶液的清洁装置”的发明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宝洁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096662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2131435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897859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7日;
对比文件4:US2006168750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7:US5426809A,公开日为1995年06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10),所述装置用于从目标表面清洁碎屑并且具有前部、后部和纵向轴线,所述装置(10)包括:
弹性可变形的底板(12),所述底板具有顶部(14)和与其大致相对的底部(16),所述底板(12)的所述底部(16)限定第一平面并且还包括用于在其上可移除地接收垫(42)的空间,其中所述底板(12)的所述底部(16)包括清洁表面;
接收器(20),所述接收器用于在其中接收清洁溶液的容器(22),其中所述容器设置在所述底板(12)的所述底部(16)上方;
与所述底板(12)的底部(16)平行的柄部;
手动致动器,所述手动致动器用于从所述容器(22)将清洁溶液通过喷嘴(26)分配到所述目标表面上;
朝所述装置(10)的前部延伸的多根刷毛(40),所述刷毛(40)从所述接收器(20)的底部悬臂并且朝向所述目标表面沿第一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10),还包括大致平面的垫(42),所述大致平面的垫可移除地安装在所述底板(12)的底部(16)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10),其中所述垫(42)包括以面对面关系接合在一起的至少两个薄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10),其中所述垫(42)包括以面对面关系接合在一起的三个薄层,所述垫(42)包括0至50重量百分比的纤维素。
5. 根据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10),其中所述底板(12)具有底板(12)周长,并且所述垫(42)具有垫(42)周长,所述垫(42)周长大于所述底板(12)周长,使得所述垫(42)伸出所述底板(12)的边缘。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10),其中所述垫(42)伸出所述底板(12)1至10mm的径向尺寸。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10),其中所述底板(12)具有周边凸缘(12F),所述底板(12)的所述凸缘(12F)渐缩成在其周边处更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10),其中所述底板(12)包括橡胶,所述橡胶具有20至35的肖氏硬度A硬度计硬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10),所述纵向轴线穿过所述接收器(20),所述底板(12)与所述纵向轴线间隔开第一距离,多根所述刷毛(40)延伸至多个远侧端部,所述刷毛(40)的所述远侧端部与所述纵向轴线间隔第二距离,所述第二距离大于所述第一距离。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10),还包括清洁溶液。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10),其中所述清洁溶液包含具有C8至C10碳链长度的表面活性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10),所述清洁溶液具有碳链长度为C10的表面活性剂,并且所述垫(42)还包括纤维素。”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底板是弹性可变形的;(2)刷毛的设置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刷毛是朝装置的前部延伸,且从接收器的底部悬臂朝向目标表面沿第一方向延伸;而对比文件1的刷毛是围绕底板的周边设置且从底板悬臂朝向目标表面沿目标方向延伸。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或7公开了可弹性变形的底板;对于区别(2),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收器20可设置在装置10的顶部14的基础上,将刷毛布置在接收器的底部从而形成刷毛从接受器的底部悬臂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刷毛位置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或者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12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和4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和6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相对于所引用对比文件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宝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可更换垫42可以是大致平面的并且具有面向外的表面,用于接触目标表面并从中去除碎屑”以及“垫42可以使用钩环型紧固件可拆卸地连接到底板12的底部16”。这意味着垫42必须具有刚性底板并且不能用可弹性变形的底板进行替换。否则,其朝外的表面将无法接触目标表面,也不能从目标表面去除碎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实际上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提供了排除可弹性变形的底板的技术启示。(2)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最外侧的刷毛已经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刚性底板设计成可弹性变形的底板。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底板是弹性可变形的;(2)刷毛的设置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刷毛是朝装置的前部延伸,且从接收器的底部悬臂朝向目标表面沿第一方向延伸;而对比文件1的刷毛是围绕底板的周边设置且从底板悬臂朝向目标表面沿某个方向方向延伸。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通常难以接触到的表面或者不规则表面进行清洁。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清洁装置的主体结构(用于擦拭的部分)用柔性材料制成以进行适当变形,从而能够擦拭不规则表面或者通常难以接触的表面,其与区别特征(1)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另外,对比文件7的清洁工具与待清洁表面向接触的区域可以发生适当变形,从而更加有利于清洁不规则的表面,即对比文件7同样给出了使得底板或者类似结构发生变形从而更有利于清洁表面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刷毛40设置在底板12外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保留朝装置的前部延伸的刷毛部分从而形成刷毛朝装置的前部延伸且从底板悬臂朝向目标表面且沿目标表面方向延伸的方式,将刷毛布置在接收器的底部从而形成刷毛从接受器的底部悬臂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刷毛位置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或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12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和4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和6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相对于所引用对比文件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如下: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底板(12)具有周边,所述周边包括限定所述底板(12)的周长的凸缘(12F);以及所述底板(12)包括可弹性变形的材料,该材料从由乙烯醋酸乙烯酯(EVA)、天然泡沫、橡胶、聚丙烯构成的组群中选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装置(10),所述装置用于从目标表面清洁碎屑并且具有前部、后部和纵向轴线,所述装置(10)包括:
弹性可变形的底板(12),所述底板具有顶部(14)和与其大致相对的底部(16),所述底板(12)的所述底部(16)限定第一平面并且还包括用于在其上可移除地接收垫(42)的空间,其中所述底板(12)的所述底部(16)包括清洁表面;其中所述底板(12)具有周边,所述周边包括限定所述底板(12)的周长的凸缘(12F);其中所述底板(12)包括可弹性变形的材料,该材料从由乙烯醋酸乙烯酯(EVA)、天然泡沫、橡胶、聚丙烯构成的组群中选择;
接收器(20),所述接收器用于在其中接收清洁溶液的容器(22),其中所述容器设置在所述底板(12)的所述底部(16)上方;
与所述底板(12)的底部(16)平行的柄部;
手动致动器,所述手动致动器用于从所述容器(22)将清洁溶液通过喷嘴(26)分配到所述目标表面上;
朝所述装置(10)的前部延伸的多根刷毛(40),所述刷毛(40)从所述接收器(20)的底部悬臂并且朝向所述目标表面沿第一方向延伸。”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如下:(1)虽然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具有弹性部件16的底板12,且弹性部件16上整体形成有多个弹性凸起16a,但由于这些弹性凸起16a的用途是调节空间或距离,对比文件7的弹性部件16和弹性凸起16a独立于底板12,并且不应被视为底板12的一部分。(2)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凸缘12F提供底板12的周边的悬臂部分,所述悬臂部分可容易地变形以触及到拐角中并适形于目标表面中的各种不规则部分。另外,通过对底板材料的选择,使得底板可以适当地变形。这些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易于获得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2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4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1(见权利要求1-20、说明书第0016-0041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可定制清洁表面的清洁装置10,所述装置用于从目标表面清洁碎屑并且具有前部、后部和纵向轴线L-L(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18段,附图1);包括底板12,所述底板必然具有周边,底板12具有顶部14和与其大致相对的底部16,从附图2-4可以看出,底部16限定了一平面并且还包括用于在其上可移除地接收垫42的空间,垫42可移除地附接至底板12的底部16以提供清洁表面(相当于底板的底部包括清洁表面);柄部30大致平行于底板12的底部16;清洁剂的接收器20以及在其中接收清洁溶液的容器22,接收器20以及安装在其中的任何容器22可设置于底板12的底部16上方并处于柄部30中;手动致动器32,所述手动致动器用于从所述容器22将清洁溶液通过喷嘴24分配到所述目标表面上;围绕底板12的周边设置在外围的多根刷毛40,刷毛可相对于底板12的底部16以向外取向的角度设置,刷毛的向外取向的角度提供为用于进入角部和其它难以接近的区域,由此可以确定刷毛从底板悬臂并且朝向目标表面的某个方向延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底板是弹性可变形的;(2)底板的周边包括限定底板周长的凸缘,并且限定了具体的底板材料;(3)刷毛的设置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刷毛是朝装置的前部延伸,且从接收器的底部悬臂朝向目标表面沿第一方向延伸;而对比文件1的刷毛是围绕底板的周边设置且从底板悬臂朝向目标表面沿某个方向方向延伸。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通常难以接触到的表面或者不规则表面进行清洁。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3段、附图1-3) 公开了一种地板清洁工具,用于收集和拾取地板上碎屑,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清洁工具包括擦拭主体150,擦拭主体150通常为柔韧的和适形的,施力时能够弯曲(即使用时能够变形),用于擦拭主体的材料包括塑料,该材料非常柔韧,经施加柄部的力作用时能够弯曲至平坦,具有能够伸入角落并沿着墙壁凹槽通过的锋利边缘,能够插入诸如厨房中的橱柜和器具之间的狭窄开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清洁装置的主体结构(用于擦拭的部分)用柔性材料制成以进行适当变形,从而能够擦拭不规则表面或者通常难以接触的表面,其与区别特征(1)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清洁工具的擦拭主体由柔性材料制成以解决不规则表面或者通常难以接触的表面的清洁问题的技术启示。
另外,对比文件7(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4栏第12行-第6栏第62行、附图1-7)公开了一种清洁工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清洁工具10包括基板部12,弹性部件16连接到基板部12上,基板部12的底部12b和弹性部件16之间形成间隔A和B以允许弹性部件具有弹性变形范围;此外,弹性部件16的底面上一体形成有多个弹性凸起16a,擦拭布108通过夹持件14连接在基板部12上,如图7所示,当清洁工具向前操作时,位于基板部12前部区域的弹性凸起16a弯曲从而弹性变形,同时,由于间隔A的存在,弹性部件16的部分朝底部12b方向发生弯曲,从而使得擦拭布108上只有覆盖发生弹性变形的部分抵靠清洁表面200,这样,清洁工具容易清洁不规则表面,其中基板部12和弹性部件16共同相当于弹性可变形的底板。即对比文件7的清洁工具与待清洁表面向接触的区域可以发生适当变形,从而更加有利于清洁不规则的表面。由此可知,对比文件7同样给出了使得底板或者类似结构发生变形从而更有利于清洁表面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如上针对区别(1)的评述,对比文件2或7均给出了使底板发生变形从而有利于清洁表面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使底板发生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底板周边设置凸缘并采用相关的柔性材料,从而清洁某些角落或者不规则表面。
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刷毛40设置在底板12外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保留朝装置的前部延伸的刷毛部分从而形成刷毛朝装置的前部延伸且从底板悬臂朝向目标表面且沿目标表面方向延伸的方式;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收器20可设置在装置10的顶部14上(见说明书第0020段)的基础上,将刷毛布置在接收器的底部从而形成刷毛从接受器的底部悬臂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刷毛位置作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7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对比文件7中虽然弹性部件16和弹性凸起16a独立于底板12,但是如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弹性凸起16a能够弹性变形,客观上起到了使得清洁装置与清洁表面接触的底部发生变形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采用相关材料将底板设置成能够弹性变形,从而解决日常生活中一直想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如何清洁不规则表面以及不易触及的角落。即对比文件7存在着将底板设置成弹性变形的技术启示。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擦拭主体的材料为柔韧的,经施加柄部的力作用时能够弯曲至平坦,具有能够伸入角落并沿着墙壁凹槽通过的锋利边缘,即能够清洁通常不易触及的表面;对比文件7公开了清洁装置的基板部12和弹性部件16,其中基板部12和弹性部件16共同相当于弹性可变形的底板,其能够清洁不规则的表面。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7给出了在清洁装置中采用弹性可变形的底板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7并进行适当变形都能够实现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垫42为大致平坦的表面,垫可移除地附接至底板12的底部16(见说明书第0031-0032段、附图2-3)。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见权利要求13-15、说明书第29页第3-4段、附图6)公开了一种清洁工具,其中清洁工具包括由面对面关系接合在一起的三个薄层。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层状结构的清洁垫,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7结合之上以设置垫结构的技术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和3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特征为:其中所述垫包括以面对面关系接合在一起的三个薄层,所述垫(42)包括0至50重量百分比的纤维素。对比文件3(见权利要求13-15、说明书第29页第3-4段、附图6)公开了:清洁工具包括由面对面关系接合在一起的三个薄层。至于纤维素,属于本领域制造垫的常规材料,其重量百分比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至4中至少一项,对比文件4(见说明书第0010-0025段,0039-0055段,0068段,0076-0079段、附图2A,2B,6A,9)公开了一种清洁装置,包括底板和垫24,底板具有底板周长,垫具有垫周长,垫24周长大于底板周长,使得垫24伸出底板的边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解决在底板上如何设置垫的问题。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和4以及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然而,垫在底板径向上伸出的长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设置底板时为便于增强柔韧性而采用的常规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然而,橡胶是本领域制造底板的常规材料,其中橡胶的具体硬度是本领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2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纵向轴线L-L穿过接收器20,底板12与所述纵向轴线间隔开第一距离,多根所述刷毛40延伸至多个远侧端部,刷毛40的远侧端部与纵向轴线间隔第二距离,所述第二距离大于所述第一距离(见附图3);还包括清洁溶液,适合的清洁剂包括表面活性剂(见说明书第0021段)。至于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包含具有C8至C10碳链长度的表面活性剂的清洁溶液,是本领域常规类型的液体清洁溶液;纤维素为本领域制造垫的常规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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