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识别式消音播放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图像识别式消音播放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64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815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239033.X
申请日:2018-03-22
复审请求人:苏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5/60,H04N21/439,H04N21/426,H04N21/442,H04N21/4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239033.X,名称为“图像识别式消音播放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3月22日,公开日为2018年07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516324O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对比文件2(CN1O1800926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1日)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8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识别式消音播放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图像解析设备,设置在电视机外壳内,与所述目标分析设备连接,用于接收观众碎片和拟合处理图像,并基于所述观众碎片在所述识别图像中的位置确定观众相对于电视机的当前方向以作为当前观众方向输出;
扬声器,设置在电视机外壳内,用于向外播放与电视机当前节目对应的音频信号;
定向消音设备,设置在电视机外壳内,与所述扬声器和所述图像解析设备分别连接,用于在所述扬声器的音频信号在播放之前,对所述扬声器的音频信号进行基于所述当前观众方向的定向消音处理,并将定向消音处理后的音频信号发送给所述扬声器,以便于所述扬声器播放,在所述定向消音设备中,对所述扬声器的音频信号进行基于所述当前观众方向的定向消音处理包括:将所述音频信号中与所述当前观众方向不匹配的声道信息消除,将所述音频信号中与所述当前观众方向匹配的声道信息增强;
目标分析设备,设置在电视机外壳内,与图像组合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拟合处理图像,并对所述拟合处理图像执行基于人体灰度值分布范围的人体像素点搜索,并将所述拟合处理图像中所有的人体像素点组合成的图像碎片作为观众碎片输出;
定时数据捕获设备,设置在电视机外壳上,用于对电视机周围环境进行定时数据捕获,以输出时间上连续的多帧周围环境影像;
单帧检测设备,与所述定时数据捕获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时间上连续的预设帧数的多帧周围环境影像,对每一帧周围环境影像执行以下处理:对所述周围环境影像中的每一个像素点的R、G、B数值进行归一化处理,以将所述周围环境影像中的每一个像素点的R、G、B数值都归一化调整到0到10的数值区间内,以获得并输出调整后R数值、调整后G数值和调整后B数值,针对每一个像素点,将10减去调整后G数值以获得第一提取数据,将10减去调整后R数值以获得第二提取数据,将10减去调整后B数值以获得第三提取数据,将所述第二提取数据和所述第三提取数据的乘积除以所述第一提取数据以获得数据运算结果,取各个像素点的数据运算结果的平均值以作为比较因子;
多帧判断设备,与所述单帧检测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每一帧周围环境影像的比较因子,累计多帧周围环境影像的比较因子,并将累计结果除以预设帧数以获得并输出待分析因子;
信号判断设备,与所述多帧判断设备连接,用于当所述待分析因子小于预设比例阈值时,输出弱背景光信号,当所述待分析因子大于等于预设比例阈值时,确定所述周围环境影像为强背景光信号;
分区平滑设备,分别与所述定时数据捕获设备和所述信号判断设备连接,用于在所述信号判断设备完成信号判断后,接收所述待分析因子以及最新一帧周围环境影像,基于所述待分析因子确定对所述最新一帧周围环境影像切割得到的区域数量,基于所述区域数据对所述最新一帧周围环境影像进行区域切割处理,以获得多个图像区域,以及还基于每一个图像区域自身的不规则度确定对所述图像区域执行图像平滑的力度,以获得并输出多个已处理图像区域;
图像组合设备,与所述分区平滑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多个已处理图像区域,并将所述多个已处理图像区域进行图像组合处理以获得组合图像,以及将所述组合图像执行拟合处理以获得拟合处理图像;
定时设备,设置在电视机外壳内,与所述定时数据捕获设备连接;
其中,所述定时设备用于在所述定时数据捕获设备对电视机周围环境进行定时数据捕获时,为所述定时数据捕获设备提供定时参考数据;
在所述信号判断设备中,所述预设比例阈值是预先对基准照明环境下多个不同场景拍摄的多个基准图像进行像素点分析所获得的选定阈值;
ZigBee通信设备,与所述图像解析设备连接,用于获取所述当前观众方向,并通过ZigBee通信链路发送所述当前观众方向给收视分析中心,以便于收视分析中心进行数据分析;其中,ZigBee是基于IEEE802.15.4标准的低功耗局域网协议,ZigBee技术是一种短距离、低功耗的无线通信技术,其特点是近距离、低复杂度、自组织、低功耗和低数据速率,适合用于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领域,能够嵌入各种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识别式消音播放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分区平滑设备中,所述待分析因子越小,对所述周围环境影像切割得到的区域数量越多;
以及,在所述分区平滑设备中,对所述周围环境影像切割得到的区域数量大于等于所述周围环境影像的像素点总数的四分之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2中的机制达不到在电视机的扬声器发声之前,对声音进行定向消音处理以及定向增强处理,从而避免了外部消音设备对室内面积的占用,提高观众的观看效果的技术效果。第二,由各个图像处理部件组成的图像处理链路的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并非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答复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电视机的扬声器发声之前,对声音进行定向消音处理以及定向增强处理,从而避免外部消音设备对室内面积的占用,提高观众的观看效果。现场图像处理机构的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8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评价权利要求创造性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O516324O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O1800926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识别式消音播放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效调节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9段):其中,播放装置10与摄像装置20及音响装置30通讯,用于调整所述音响装置30的音效。播放装置10可以为家庭影院、电视机顶盒、唱戏机等产品,摄像装置20可内嵌于播放装置10。音响装置30可为蓝牙音箱、WiFi音箱等产品。音响装置30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多个。播放装置10可根据听众40的具体位置为听众40调整音响装置30的音效。其中,听众40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播放装置10会选择一人为其调整音响装置30的音效。播放装置10打开,进入正常播放状态。图像分析模块102通过摄像装置20获取听众40的实时图像。具体而言,摄像装置20获取视频图像,获取的视频图像是普通的YUV数据或者RGB彩色图像数据,然后检测视频图像中的人脸,检测方法可以采用目前常用的人脸检测方法,如SVM,ADABOOST,肤色等。图像分析模块102从所述实时图像分析出听众的人脸在图像中的相对位置及大小。坐标计算模块104依据三维映射系数、听众40的人脸在图像中的相对位置及大小计算出听众40在真实场景中的实时三维空间坐标。音效调整模块106用于依据听众40在真实场景中的实时三维空间坐标为听众40实时调整音响装置30的音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定向消音设备,将所述音频信号中与所述当前观众方向不匹配的声道信息消除,将所述音频信号中与所述当前观众方向匹配的声道信息增强。2)具有目标分析设备、单帧检测设备、多帧判断设备、信号判断设备、分区平滑设备、图像组合设备,用于对获取的图像进行图像优化和目标分析。3)还具有定时设备和ZigBee通信设备,用于提供定时参考及无线通信。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无线的方式实现对目标的定时提取以及由此实现声音的定向消除。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音频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2-0083段):具有音频信号的源单元;接收器,用于接收该音频信号并且产生消除信号以消除该音频信号;第一扬声器,用于输出该音频信号;和第二扬声器,用于输出该消除信号。其中,第一扬声器为中央扬声器410,第二扬声器为左和右前扬声器420和430以及左和右后扬声器440和450。由此可以实现阻止在其中安装了家庭影院的区域以外的声音传播,进而,音频信号的增强线性度可以增加再现的满意度以及改进产品性能。即,如果在播放介质期间产生的噪声不会出去且外部的噪声不被引入里面,则家庭影院的安装区域可以变成用户的私人空间。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启示以消除与所述当前观众方向不匹配的声道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对于图像处理时,先进行单帧图像处理,之后再对多帧图像进行处理,以及在处理的过程中对基于图像的特点图像进行分区和组合等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图像亮度和颜色进行处理时,进行归一化处理,而且分别利用红绿蓝及其补色进行处理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利用上述色度信号的运算对图像进行处理是基于处理目的等要求进行定义和设置的。而对于背景光强弱的确定,通过与阈值进行比较,该阈值可以是定值、经验值或统计值,其中统计值通过根据全部图像的像素点的均值来获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通过定时设备实现图像的定时采集,以及通过ZigBee通信设备实现设备之间的通信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特征限定的分割区域的设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人脸的检测实现电视对观众定向的音效调节,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消音处理以防止声音的外传,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在对观众进行定向音效调节的同时,消除观众以外的声音,从而避免对观众以外区域的干扰。2)关于权利要求1中有关图像处理相关特征的评述,可参见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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