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交通工具内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交通工具内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50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61831
优先权日:2013-01-10
申请(专利)号:201380069686.3
申请日:2013-12-11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F3/04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是被其它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上述披露技术手段在其它对比文件中获得的技术效果与该一部分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相同,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9686.3,名称为“用于在交通工具内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KR10-2012-003785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0日)的区别为:本申请的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应用于交通工具;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而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US2007/0157126A1,公开日为2007年07月05日)公开了。则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的“交通工具”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6、8-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在所述方法中能显示布置在列表中的信息,其中,列表(20)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并且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在所述方法中,
-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
-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中的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
-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一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
-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二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并且其中,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第一操作过程翻滚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并且通过第二操作过程翻滚列表(20)中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两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
4.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尤其在两个操作过程中,检测在显示面(3)之前的检测空间(8)中的运动。
5.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只针对立体地显示在前部的列表项(20-1)显示这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至20-1-3)的子集。
6.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并排地显示所述列表(20)的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
7. 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设备,具有:
-带显示面(3)的显示装置(2),
-用于存储列表(20)的存储器(13),所述列表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其中,能够在显示面(3)上显示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
-输入装置(10;7、9),所述输入装置能够由用户(5)操作,以便通过操作过程改变所显示的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所显示的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和
-控制装置(4),所述控制装置与显示装置(2)、存储器(13)和输入装置(10;7、9)耦连,并且借助所述控制装置能够根据借助输入装置(10;7、9)进行的操作过程控制显示面(3)上的显示内容,其中,
-借助控制装置(4)能够这样控制显示装置(2),从而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并且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的中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
-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5)的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5)的第二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 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并且其中,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
8. 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装置(10;7、9)包括触摸敏感表面(10)和/或手势检测装置(7)。
9. 一种具有按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设备的交通工具。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特征“并且其中,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且删除了上一个“并且”。复审请求人认为:(1)交通工具中的用户界面与用户的距离小很多,以使用户可以通过触摸的方式操作用户界面,用户在操作界面时也不需要使用3D眼镜,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3D图像显示方法”,但对比文件1中的3D显示并不能与本申请中的触摸敏感表面共同作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2)对比文件1中的项的移动准确地与用户的手的运动方向相同(参见对比文件1,图16d),但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指出,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3)对比文件2提出了作为分面显示的特殊优点是,用户同时看到多个功能并且可以快速地导航至期望的分面,因此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对比文件2,则可能认为按照本申请的部分遮盖的视图是不利的,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涉及3D电视领域,并不是交通工具领域,也不能与触摸敏感表面共同作用,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交通工具领域的解决方案时并没有动机将电视领域的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得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在所述方法中能显示布置在列表中的信息,其中,列表(20)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并且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在所述方法中,
-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
-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中的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
-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一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
-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二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并且其中,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
7. 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设备,具有:
-带显示面(3)的显示装置(2),
-用于存储列表(20)的存储器(13),所述列表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其中,能够在显示面(3)上显示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
-输入装置(10;7、9),所述输入装置能够由用户(5)操作,以便通过操作过程改变所显示的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所显示的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和
-控制装置(4),所述控制装置与显示装置(2)、存储器(13)和输入装置(10;7、9)耦连,并且借助所述控制装置能够根据借助输入装置(10;7、9)进行的操作过程控制显示面(3)上的显示内容,其中,
-借助控制装置(4)能够这样控制显示装置(2),从而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并且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的中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
-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5)的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5)的第二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并且其中,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特征“其中,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学系统的发光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所述光由在检测空间(8)中做出手势的用户(5)的手反射并且在反射之后到达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电二极管,并且其中,另一发光二极管同样向光电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但这个光在相位上错移180°”,并且删除了“并且”。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增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在所述方法中能显示布置在列表中的信息,其中,列表(20)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并且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在所述方法中,
-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
-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中的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
-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一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
-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二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其中,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其中,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学系统的发光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所述光由在检测空间(8)中做出手势的用户(5)的手反射并且在反射之后到达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电二极管,并且其中,另一发光二极管同样向光电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但这个光在相位上错移180°。
7. 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设备,具有:
-带显示面(3)的显示装置(2),
-用于存储列表(20)的存储器(13),所述列表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其中,能够在显示面(3)上显示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
-输入装置(10;7、9),所述输入装置能够由用户(5)操作,以便通过操作过程改变所显示的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所显示的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和
-控制装置(4),所述控制装置与显示装置(2)、存储器(13)和输入装置(10;7、9)耦连,并且借助所述控制装置能够根据借助输入装置(10;7、9)进行的操作过程控制显示面(3)上的显示内容,其中,
-借助控制装置(4)能够这样控制显示装置(2),从而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并且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的中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
-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5)的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 (5)的第二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其中,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其中,手势检测装置(7)包括光学系统,所述光学系统包括发光二极管,所述发光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所述光由在检测空间(8)中做出手势的用户(5)的手反射并且在反射之后到达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电二极管,并且其中,另一发光二极管同样向光电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但这个光在相位上错移18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是被其它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上述披露技术手段在其它对比文件中获得的技术效果与该一部分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相同,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了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KR10-2012-003785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2:US2007/0157126A1,公开日为2007年07月05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0-105、229-262段,附图16d-e和17a-g):用户接口单元170将从输入装置(例如遥控器、输入面板)上接收的用户命令传送至控制单元140,输入面板可以为具有触摸板、各种功能键、数字键、专用键、字符键的触摸屏(相当于输入装置的触摸敏感表面)。每个文件夹以条状列表的形式显示;如附图16d右侧图所示,在界面中显示了列表中的时间和图片元素,列表中包括多个时间列表项,例如2010/06/01-2010/08/12等,每个时间列表项中包括多个图片元素(相当于“显示布置在列表中的信息”、“列表(20)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并且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在界面中显示了列表中的至少一部分时间列表项,且该时间列表项在沿界面向后纵向延伸;从图16d中可以直观地看出,图16d中的多个时间列表项立体地沿界面向后纵向延伸,时间列表项分段地前后相继布置;如图16d和17b所示每一个时间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时间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如2010/07/25时间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时间列表项之后的2010/08/01时间列表项;针对多个时间列表项中的2010/07/25时间列表项,在界面中显示了四幅图片元素,这四幅图片元素在界面中水平横向延伸排列(相当于“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中的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
如图16d所示,用户手掌在空间中沿屏幕纵向移动,依次切换时间列表项;如附图17b-17g所示,用户手掌在空间中沿屏幕水平横向移动,依次切换2010/07/25时间列表项的图片元素(相当于“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一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通过用户(5)的第二操作过程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1)本申请的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应用于交通工具;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2)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3)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学系统的发光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所述光由在检测空间(8)中做出手势的用户(5)的手反射并且在反射之后到达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电二极管,并且其中,另一发光二极管同样向光电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但这个光在相位上错移18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该方法应用的设备、如何采集输入操作以及如何设置显示方向和操作运动方向、以及如何形成手势检测装置的光学系统。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交通工具中的界面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31段,附图1-6):显示装置10结合到车辆内部的仪表板12中。显示设备10显示用于车辆操作者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如图2所示),以控制设置在车辆内的多个电子设备和系统的多个特征和功能。如图6所示,提供了一个收音机界面,箭头90表示一个旋转方向,箭头92表示另一个旋转方向,球形界面24’的垂直方向上显示了不同的波段(例如AM、FM、XM),球形界面的水平方向显示了各个波段的各个频道,通过旋转球形界面就可以快速选择频道;显示屏可以是触摸屏,通过触摸屏进行选择。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应用于交通工具,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的触摸敏感表面上的运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选择该方法应用的设备、采集输入操作,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输入装置上接收用户命令,输入装置为触摸屏,则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操作过程替换为触摸敏感表面上的运动,以实现对交通工具界面中的列表现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示方向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有关联,并且,本领域中,为了方便用户的操作,在对显示方向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进行关联时,通常会设置一定的范围,只要在该范围内的操作方向均可与某一显示方向对应,显示的方向并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3),基于红外线感应的手势检测装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手势检测装置,其通常使用多个红外线发光二极管发射出均匀的红外光线,然后当手指或其他物体接触到屏幕表面时,会使红外光线在接触点产生漫反射效应,从而识别出手势,这是基于红外线感应的手势检测的基本原理。例如,有汽车公司早在2012年以前就在机动车中使用包括红外光源和红外光接收器的输入装置。其中手的位置和其时间上的改变可以借助光学系统检测。在该系统中发光二极管发出例如矩形的振幅调制光。该光在要探测的对象、也就是说手处被反射,并且在反射后到达光电二极管。另一个发光二极管同样对于光电二极管发出矩形的振幅调制光,然而该矩形的振幅调制光相移180°。在光电二极管处两个光信号叠加,并且如果所述两个光信号恰好具有相同的振幅则抵消。如果信号在光电二极管处不抵消,则第二二极管的光发射通过调节回路调节,使得总接收信号重新互相补充成零。如果对象的位置改变,则从第一发光二极管经由在对象处的反射到达光电二极管的光分量也改变。这引起通过调节回路对第二发光二极管的强度的跟踪。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0-105、229-262段,附图16d-e和17a-g):如图16d和17b所示每一个时间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时间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如2010/07/25时间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时间列表项之后的2010/08/01时间列表项;针对多个时间列表项中的2010/07/25时间列表项,在界面中显示了四幅图片元素,这四幅图片元素在界面中水平横向延伸排列;用户手掌在空间中沿屏幕纵向移动,依次切换时间列表项;如附图17b-17g所示,用户手掌在空间中沿屏幕水平横向移动,依次切换2010/07/25时间列表项的图片元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关于权利要求3,参见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1)的评述可见,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操作过程替换为触摸敏感表面上的运动,也就是说,在两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以采集输入操作。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0-105、229-262段,附图16d-e和17a-g):如附图16d右侧图所示,在界面中只针对显示在前端的2010/07/25时间列表项的图片元素。针对多个时间列表项中的2010/07/25时间列表项,在界面中并排显示了该列表项的四幅图片元素。则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交通工具(1)内提供用户界面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0-105、229-262段,附图16d-e和17a-g):电子设备具有能够显示用户界面的显示装置;显示单元130将从图像处理单元120输出的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交替地输出给用户(相当于“带显示面(3)的显示装置(2)”)。控制单元140根据从用户接口单元170传送的用户命令或预设选项,控制显示设备100的全部操作。用户接口单元170将从输入装置(例如遥控器、输入面板)上接收的用户命令传送至控制单元140,输入面板可以为具有触摸板、各种功能键、数字键、专用键、字符键的触摸屏(相当于输入装置的触摸敏感表面)。存储单元可包括存储用于执行控制单元140的操作的程序的ROM、用于临时存储根据控制单元140的操作执行的数据的RAM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与显示装置、存储器和输入装置耦连)。每个文件夹以条状列表的形式显示;如附图16d右侧图所示,在界面中显示了列表中的时间和图片元素,列表中包括多个时间列表项(则“用于存储列表(20)的存储器(13)”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例如2010/06/01-2010/08/12等,每个时间列表项中包括多个图片元素(相当于“所述列表包括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其中,多个列表项(20-1至20-9)分别包括多个元素(20-1-1至20-1-3),其中,能够在显示面(3)上显示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在界面中显示了列表中的至少一部分时间列表项,且该时间列表项在沿界面向后纵向延伸;从图16d中可以直观地看出,图16d中的多个时间列表项立体地沿界面向后纵向延伸,时间列表项分段地前后相继布置;如图16d和17b所示每一个时间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时间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如2010/07/25时间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时间列表项之后的2010/08/01时间列表项;针对多个时间列表项中的2010/07/25时间列表项,在界面中显示了四幅图片元素,这四幅图片元素在界面中水平横向延伸排列(相当于“输入装置(10;7、9),所述输入装置能够由用户(5)操作,以便通过操作过程改变所显示的具有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和所显示的具有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并且借助所述控制装置能够根据借助输入装置(10;7、9)进行的操作过程控制显示面(3)上的显示内容,其中,借助控制装置(4)能够这样控制显示装置(2),从而在显示面(3)上这样显示列表(20)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该列表(20)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沿第一方向(A)在显示面(3)上延伸,并且针对所显示的多个列表项(20-1至20-9)的中一个列表项(20-1),这样显示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至少一个子集,使得元素(20-1-1至20-1-3)沿与第一方向(A)不同的第二方向(B)在显示面(3)上延伸”、“所述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立体地沿第一方向(A)向后延伸,其中,这样立体地显示列表项(20-1至20-9),使得它们分段地前后相继地布置,其中,列表项(20-1至20-9)中的每一个列表项部分地遮盖立体地布置在该列表项之后的相应列表项(20-1至20-9)”)。
如图16d所示,用户手掌在空间中沿屏幕纵向移动,依次切换时间列表项;如附图17b-17g所示,用户手掌在空间中沿屏幕水平横向移动,依次切换2010/07/25时间列表项的图片元素(相当于“所显示的具有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5)的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列表(20)的列表项(20-1至20-9),其中,第一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一方向(A)的操作运动,并且所显示的具有所述这一个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的子集能够通过用户(5)的第二操作过程借助控制装置(4)这样改变,从而依次经过所述列表项(20-1)的元素(20-1-1至20-1-3),其中,所述第二操作过程包括沿第二方向(B)的操作运动”)。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1)本申请的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应用于交通工具;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10;7、9)的触摸敏感表面(10)上的运动;2)显示的方向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3)手势检测装置(7)包括光学系统,所述光学系统包括发光二极管,所述发光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所述光由在检测空间(8)中做出手势的用户(5)的手反射并且在反射之后到达手势检测装置(7)的光电二极管,并且其中,另一发光二极管同样向光电二极管发出矩形振幅调制的光,但这个光在相位上错移18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该方法应用的设备、如何采集输入操作以及如何设置显示方向和操作运动方向、以及如何形成手势检测装置的光学系统。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交通工具中的界面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31段,附图1-6):显示装置10结合到车辆内部的仪表板12中。显示设备10显示用于车辆操作者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如图2所示),以控制设置在车辆内的多个电子设备和系统的多个特征和功能。如图6所示,提供了一个收音机界面,箭头90表示一个旋转方向,箭头92表示另一个旋转方向,球形界面24’的垂直方向上显示了不同的波段(例如AM、FM、XM),球形界面的水平方向显示了各个波段的各个频道,通过旋转球形界面就可以快速选择频道;显示屏可以是触摸屏,通过触摸屏进行选择。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用户界面的方法应用于交通工具,在至少一个操作过程中,检测输入装置的触摸敏感表面上的运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选择该方法应用的设备、采集输入操作,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输入装置上接收用户命令,输入装置为触摸屏,则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操作过程替换为触摸敏感表面上的运动,以实现对交通工具界面中的列表现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示方向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有关联,并且,本领域中,为了方便用户的操作,在对显示方向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进行关联时,通常会设置一定的范围,只要在该范围内的操作方向均可与某一显示方向对应,显示的方向并不是必须与相应操作过程的操作运动的方向准确地一致,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3),基于红外线感应的手势检测装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手势检测装置,其通常使用多个红外线发光二极管发射出均匀的红外光线,然后当手指或其他物体接触到屏幕表面时,会使红外光线在接触点产生漫反射效应,从而识别出手势,这是基于红外线感应的手势检测的基本原理。例如,有的汽车公司早在2012年以前就在机动车中使用包括红外光源和红外光接收器的输入装置。其中手的位置和其时间上的改变可以借助光学系统检测。在该系统中发光二极管发出例如矩形的振幅调制光。该光在要探测的对象、也就是说手处被反射,并且在反射后到达光电二极管。另一个发光二极管同样对于光电二极管发出矩形的振幅调制光,然而该矩形的振幅调制光相移180°。在光电二极管处两个光信号叠加,并且如果所述两个光信号恰好具有相同的振幅则抵消。如果信号在光电二极管处不抵消,则第二二极管的光发射通过调节回路调节,使得总接收信号重新互相补充成零。如果对象的位置改变,则从第一发光二极管经由在对象处的反射到达光电二极管的光分量也改变。这引起通过调节回路对第二发光二极管的强度的跟踪。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0-105、229-262段,附图16d-e和17a-g):用户接口单元170将从输入装置(例如遥控器、输入面板)上接收的用户命令传送至控制单元140,输入面板可以为具有触摸板、各种功能键、数字键、专用键、字符键的触摸屏(相当于输入装置的触摸敏感表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空间水平横向移动和垂直纵向移动的手势检测功能,必然存在实现该功能的手势检测装置;则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按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设备的交通工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交通工具,当权利要求7或8不具备创造性时,具有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设备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参见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3)的评述,可知上述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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