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光学粘合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体光学粘合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36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465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355.0
申请日:2013-11-26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9J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355.0,名称为“液体光学粘合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3、25-27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8-31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以及权利要求第1-2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
a)大于50重量%的第一低聚物,包含:
i.大于5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单元,所述(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单元是衍生自具有C4-C18的平均碳数的烷醇,
ii.羟基-官能单体单元,
iii.具有可聚合基团的单体单元,所述可聚合基团选自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
b)0.5重量%至30重量%的第二组分,其中所述第二组分具有以下通式:

其中R1为氢或甲基,
R2为亚烷基、亚芳基或亚烷芳基,
对于每个m,R4独立地为C2-C4亚烷基氧,
m在5至100的范围内;并且
R3独立地为二异氰酸酯的残基;以及
c)稀释剂单体组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组分包含C3亚烷基氧重复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组分在所述C2-C4亚烷基氧重复单元和所述可聚合末端基团之间包含二价连接基团,并且所述二价连接基团包含–N(H)C(O)-。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组分具有不大于15K的数均分子量。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二价连接基团包含环状脂族二异氰酸酯的残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组分包含末端(甲基)丙烯酸酯基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少于20重量%、或15重量%、或10重量%、或5重量%的所述稀释剂单体组分。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羟基官能单体具有以下通式:
,其中
R5为(杂)烃基基团;
R4为-H或C1-C4烷基;并且
X1为–NR4-或–O-。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具有可聚合基团的所述单体单元为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所述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通过具有侧链羟基官能团的低聚物与具有共-反应性官能团的丙烯酰化合物的反应制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具有可聚合基团的所述单体单元包含含有辐射敏感性芳基酮基团的(甲基)丙烯酸酯化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低聚物包含3至49重量份的羟基官能单体单元以及1至10重量份的具有可聚合基团的单体单元。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稀释剂单体组分包含至少一种单体,所述单体选自丙烯酸酯单体单元、羟基-官能单体单元、极性单体单元、硅烷-官能单体单元、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粘合剂组合物还包含选自光引发剂、热引发剂、添加剂、增塑剂和增粘剂的至少一种组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低聚物具有5至50k的Mw。
15. 一种光学透明的层合物,其包括:
具有至少一个主表面的第一基材;和
根据权利要求1-14任一项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所述可固化粘合剂与所述第一基材的所述主表面相邻。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光学透明的层合物,其还包含具有与所述可固化粘合剂接触的至少一个主表面的第二基材。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学透明的层合物,其中所述第一基材、所述第二基材或者所述第一基材和所述第二基材两者选自显示面板、触摸面板、光学膜、覆盖透镜或窗。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光学透明的层合物,其中所述覆盖透镜包含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或聚碳酸酯中的至少一种。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光学透明的层合物,其中所述显示面板选自液晶显示器、等离子体显示器、OLED显示器、电润湿显示器和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光学透明的层合物,其中所述光学膜选自反射器、偏光器、镜子、抗炫光或抗反射膜、抗裂膜、漫射器或电磁干扰滤波器。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层合物,其中所述可固化组合物具有大于50μm的厚度。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层合物,其中所述基材中的至少一个为聚碳酸酯或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层合物,其中所述可固化粘合剂为光致固化的,使得所述第一基材和所述第二基材粘结有所述粘合剂。
24. 一种制备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第一低聚物,所述第一低聚物包含
i.(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单元,
ii.羟基-官能单体单元,以及
iii.具有可聚合基团的单体单元,所述可聚合基团选自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
将所述第一低聚物、包含C2-C4亚烷基氧重复单元和可聚合末端基团的第二组分以及稀释剂单体组分混合。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通过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或组合进一步表征。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可固化粘合剂施加至基材并且利用光化照射使所述粘合剂聚合。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光化辐射为紫外线辐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2/024217A1,公开日2012年02月23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低聚物的用量。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何调整低聚物用量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同引用的权利要求,参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9、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7-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18、20限定的触摸面板、窗、覆盖透镜、光学膜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光学基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6-2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3、24-27,增加新的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的第二组份结构中,R3为,其中R5独立地为氢或甲基并且n为1。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第26页第3-5行所述“结果表明,经固化的组合物并没有交联,并且丙烯酸低聚物并未参与任何引起经固化组合物交联的反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低聚物并不包含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可聚合基团。并且,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均没有全部公开权利要求1的组分。此外,对比文件1教导了不要使用具有多于一种可自由基共聚基团的丙烯酸低聚物,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24明确要求多于一种的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和多于一种的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一种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
a)大于50重量%的第一低聚物,包含:
i.大于5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单元,所述(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单元是衍生自具有C4-C18的平均碳数的烷醇,
ii.羟基-官能单体单元,
iii.具有可聚合基团的单体单元,所述可聚合基团选自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
b)0.5重量%至30重量%的第二组分,其中所述第二组分具有以下通式:

其中R1为氢或甲基,R2为亚烷基、亚芳基或亚烷芳基,对于每个m,R4独立地为C2-C4亚烷基氧,m在5至100的范围内;并且R3独立地为二异氰酸酯的残基;以及
c)稀释剂单体组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中R3为,其中R5独立地为氢或甲基并且n为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低聚物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中看不出第一低聚物含量的限定对整体技术效果的影响。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替代粘合剂配方。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如何调整低聚物用量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声称“pendent (meth)acrylate groups”“terminal aryl ketone photoinitiator groups”表示复数种取代基团。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并非指基团的种类,而是指基团的个数。
权利要求2-6、8、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相应的公开;权利要求7、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同引用的权利要求,参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19、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6、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18、20限定的触摸面板、窗、覆盖透镜、光学膜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光学基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6-2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使得所述第一低聚物包含1-1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酯基团和/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经核,该新增特征重复出现于复审请求文本的权利要求11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
a)大于50重量%的第一低聚物,包含:
i.大于50重量份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单元,所述(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单元是衍生自具有C4-C18的平均碳数的烷醇,
ii.羟基-官能单体单元,
iii.具有可聚合基团的单体单元,所述可聚合基团选自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使得所述第一低聚物包含1-1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酯基团和/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
b)0.5重量%至30重量%的第二组分,其中所述第二组分具有以下通式:

其中R1为氢或甲基,R2为亚烷基、亚芳基或亚烷芳基,对于每个m,R4独立地为C2-C4亚烷基氧,m在5至100的范围内;并且R3独立地为二异氰酸酯的残基;以及
c)稀释剂单体组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l的示例性组合物区别不仅在于第一低聚物的用量,还在于上述新增加的特征,以及对比文件1使用不含多个可自由基共聚基团的第一低聚物。对比文件1教导了其丙烯酸低聚物中应不存在可自由基聚合的基团,或其丙烯酸低聚物可仅含有一个自由基反应性可共聚基团。本申请对照例B证明不使用羟基官能丙烯酸酯,该组合物不具有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单体单元。对照例和实例1-5明显可以看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提供了更高的拉拔粘附力,而不损害光学特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核,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8-31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固化粘合剂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光学组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2段、第12页第3段-第13页倒数第1段、第16页第2段、倒数第1段-第18页第2段),包括:显示面板;透明的基板;和设置在所述显示面板和所述透明的基板之间的粘合剂层,所述粘合剂层包含可混溶共混物的反应产物,所述可混溶共混物包含:衍生自40%至98%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单体的不溶于水的液态丙烯酸低聚物【即对应于本申请第一低聚物】;包含单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反应性稀释剂【即对应于本申请稀释剂单体组分】;以及生成自由基的引发剂;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还公开衍生自丙烯酸酯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液态丙烯酸低聚物还通常包含一个或多个C1至C20(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其均聚物的Tg低于25℃)的重复单元【即对应于本申请的ⅰ组分】。衍生自(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这些液态丙烯酸低聚物通常包含羟基官能团单体的重复单元【即对应于本申请的ⅱ组分】。合适的市售(甲基)丙烯酸酯的例子包括丙烯酸正丁酯、甲基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月桂酯、甲基丙烯酸月桂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异壬酯、丙烯酸异癸酯、丙烯酸十三烷酯、甲基丙烯酸十三烷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其中的烷醇的碳原子数分别为4、12、8、9、10、13、8,即公开了对比文件1所述的丙烯酸酯的平均碳数应为C4-C12】。通常,衍生自丙烯酸酯和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液态丙烯酸低聚物能够衍生自约40%至约98%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单体【该数值范围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数值范围交叉】。
通常,丙烯酸低聚物可通常不含多种可自由基共聚的基团(例如,侧链或末端甲基丙烯酸基团、丙烯酸基团、富马酸基团、乙烯基、烯丙基或苯乙烯基团)。通常缺少可自由基共聚的基团以避免固化组合物的过度交联。然而,有限的共反应性是可接受的,前提条件是本发明的固化组合物的弹性流变性组分不因为该共反应性而显著增加。因此,丙烯酸低聚物可包含一种自由基反应性共聚基团(例如,侧链或末端甲基丙烯酸基团、丙烯酸基团、富马酸基团、乙烯基、烯丙基或苯乙烯基团)【即对应于本申请的ⅲ组分】。
可任选地,该可混溶的光反应性共混物还可以包含可自由基共聚的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即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组分】或乙烯交联剂。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可包括具有在固化期间参与聚合反应的至少两个(甲基)丙烯酸酯基团(如2至4个(甲基)丙烯酸酯基团)的多官能氨基甲酸酯(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可用的多官能氨基甲酸酯(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包括市售产品。示例性多官能脂族氨基甲酸酯二(甲基)丙烯酸酯包括得自日本东京优必佳公司(U-pica(Tokyo,Japan))的 U-PICA 8967A和U-PICA 8966A氨基甲酸酯二丙烯酸酯【其具有C3亚烷基氧重复单元、-N(H)C(O)-的二价连接基团和可聚合的丙烯酸酯基团,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第二组分的商业名称相同,即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分子量、基团,符合本申请第二组分的通式】。粘合剂层可包含约5重量%至约60重量%、或约20重量%至约4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多官能(甲基)丙烯酸酯低聚物【即第二组分可具有的含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低聚物的用量,并限定第一低聚物中可包含1至10重量%的(甲基)丙烯酸酯基团和/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
本申请说明书声称,其发明目的是改善现有液体光学透明粘合剂的粘附性。当第二组分的分子量过高时,可固化粘合剂的粘度也增加。此外可能不能实现拉拔粘附力的期望增加(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4段)。至于将第一低聚物用量限定为大于50重量%可以解决的特殊技术问题,说明书并无记载。说明书实施例1-4与对照例A对比了是否使用第二组份对组合物产品的光学性能和粘附性能的影响,说明书实施例5与对比例B对比了是否使用其它添加剂对组合物产品的光学性能和粘附性能的影响。从这些实验数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不出第一低聚物含量的限定对整体技术效果的影响。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可聚合单体单元,主要是为了提供“间接路径”使低聚物侧链羟基基团可部分与具有烯键式不饱和基团共反应进一步官能化;当低聚物中包含光引发剂基团时,在可固化粘合剂制备期间,省略使羟基官能单体单元的一部分转化为侧链可聚合(甲基)丙烯酸酯基团的步骤(参见说明书0071-0072、0102段)。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替代粘合剂配方。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粘合剂层的可混溶共混物包含:a)60份至5份的一种或多种丙烯酸低聚物的混合物;b)40份至95份的一种或多种单官能(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混合物;和c)0.01份至1.0份的一种或多种生成自由基的引发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经计算,丙烯酸低聚物的用量约为5%-60%,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的想到该用量为重量%。可见,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如何调整低聚物用量的技术启示。另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指出有限的共反应性是可接受的,丙烯酸低聚物可包含一种自由基反应性共聚基团,如侧链或末端甲基丙烯酸基团的情况下,选择1至10重量%的有限量是本领域根据交联量的需求可以合理选择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第26页第3-5行所述“结果表明,经固化的组合物并没有交联,并且丙烯酸低聚物并未参与任何引起经固化组合物交联的反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低聚物并不包含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可聚合基团。并且,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均没有全部公开权利要求1的组分。本申请实例5和对照例B可以说明组合物不包括羟基官能丙烯酸酯情况下,组合物不具有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或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的单体单元。此外,对比文件1教导了不要使用具有多于一种可自由基共聚基团的丙烯酸低聚物,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24明确要求多于一种的侧链(甲基)丙烯酸酯基团和多于一种的末端芳基酮光引发剂基团。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第26页第3-5行虽然表明经固化的组合物没有交联,然而该结论针对的是对比文件的实施例1。而上述创造性技术特征对比过程中,合议组采用的最接近的技术方案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而非实施例1记载的方案,因此,实施例1中组合物固化后未交联的结论不适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其次,对比文件说明书第12页第20-22行已经明确指出,“然而,有限的共反应性是可接受的,前提条件是本发明的固化组合物的弹性流变性组分不因为该共反应性而显著增加”。因此,丙烯酸低聚物是可以包含一种自由基反应性共聚基团(例如,侧链或末端甲基丙烯酸基团)的。第三、本申请实例5与对照例B的实验设计不是针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进行的效果比对,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可以使用衍生自(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的包含羟基官能团单体的重复单元(甲基)丙烯酸酯。最后,针对复审请求人声称的“pendent (meth)acrylate groups”“terminal aryl ketone photoinitiator groups”中的复数表达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并非指基团的种类,而是指基团的个数。而对比文件1的丙烯酸低聚物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引入的自由基反应性共聚基团并非单独的一个,因此与本申请表述的内容一致的。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第二组分中R2和R3结构。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了第二组分可以是多官能脂族氨基甲酸酯二(甲基)丙烯酸酯包括得自日本东京优必佳公司(U-pica(Tokyo,Japan))的 U-PICA 8967A和U-PICA 8966A氨基甲酸酯二丙烯酸酯,其具有C3亚烷基氧重复单元、和可聚合的丙烯酸酯基团,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第二组分的商业名称相同,即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分子量和基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相应的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7、1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稀释剂组分的含量和单体单元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页第2段)所用的特定反应性稀释剂以及所用的单体量可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可选择特定单体及其用量,使得粘合剂组合物为具有约100 至约1000厘泊粘度的液体组合物。又如,可选择特定单体及其用量,使得粘合剂组合物为具有约100至约1000厘泊粘度的液体组合物。即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如何调节稀释剂用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获得合理粘度的液体组合物时,有动机合理的调节稀释剂的用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对于权利要求12限定的其它类型的稀释剂,其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稀释剂类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组分(ii)的结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0):实施例10是根据实施例9的光学组件,其中至少一种(甲基)丙烯酸烷基酯选自(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异辛酯、(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十二烷酯、(甲基)丙烯酸2-羟乙酯以及它们的组合。其中(甲基)丙烯酸2-羟乙酯符合权利要求8对羟基官能单体的限定。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9-10进一步限定组分(iii)的结构。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丙烯酸低聚物中可以含有侧链或末端甲基丙烯酸基团的技术内容,而侧链芳基酮(甲基)丙烯酸酯是本领域常见的光固化单体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光敏性能的要求选择加入,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合理的方法将该侧链基团通过合理的方法加入低聚物中,而将侧链羟基官能团低聚物与具有共反应性官能团的丙烯酰化合物反应是本领域常见的侧链接入反应性官能团的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第一低聚物中组分(ii)以及组分(iii)的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第1段)按液态丙烯酸低聚物的重量计,羟基官能团单体的使用量通常在约2重量%至约60重量%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此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调整,并根据有限的共反应性的要求合理的调整可聚合单体单元的用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关于组分(iii)含量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13-14进一步限定粘合剂组合物中还包含的添加剂成分以及第一低聚物的分子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段,第19页第2、3段,第20页倒数第2段):该低聚物能够由(甲基)丙烯酸单体制成,并且其重均分子量(Mw)为至少1,000,通常为2,000;提供的光学显示器组件包括可混溶共混物,该可混溶共混物包含生成自由基的光引发剂。粘合剂层可包含增粘剂,液体组合物和粘合剂层可任选地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例如链转移剂、抗氧化剂、稳定剂、阻燃剂、粘度改性剂、消泡剂、抗静电剂、润湿剂、着色剂,所述着色剂诸如染料和颜料、荧光染料和颜料或磷光染料和颜料。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光学透明的层合物。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光学组件,包括:显示面板【相当于第一基材】;透明的基板【相当于第二基材】;和设置在所述显示面板和所述透明的基板之间的粘合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粘合剂层与第一、二基材接触【即与第一、二基材的主表面相邻】。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对于该区别,参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6、23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基材的接触方式以及粘结方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的粘合剂中的共混物是光反应性的,即该粘合剂为光致固化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2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7-18、20进一步限定了具体基材和光学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用合理类型的基材,而权利要求17-18、20限定的触摸面板、窗、覆盖透镜、光学膜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光学基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18、2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9、21-22进一步限定了显示面板、固化组合物厚度和基材成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9页第2段,第10页倒数第1段):显示面板可以是电子装置的一部分并且可以为液晶显示器、等离子体显示器、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器、电湿润显示器或阴极射线显示器,提供的光学组件包括基本上透明的基板。该基本上透明的基板可包括玻璃或聚合物。可用的聚合物包括聚酯薄膜诸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碳酸酯薄膜或板、丙烯酸薄膜诸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薄膜以及环烯烃聚合物薄膜。粘合剂层的厚度通常能够为约1μm至约5mm、约50μm至约1mm或约50μm至约0.2m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1-2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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