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终端的配置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应用终端的配置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27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788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12232.2
申请日:2015-07-14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李佳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W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即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2232.2,名称为“应用终端的配置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页(即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2291493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应用终端的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配置数据;
根据所述配置数据,对所述应用终端进行配置操作;
建立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将所述配置终端生成的所述配置数据,通过所述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发送给所述配置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包括:
发现所述配置设备;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应用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配置数据,包括: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S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Telnet协议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SSH协议的配置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设备参数;
设备功能数据;以及
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包括:
发现所述配置设备;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6. 一种应用终端的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单元,用于建立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配置数据;
操作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置数据,对所述应用终端进行配置操作;
所述装置还包括辅助单元,用于
建立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以及
将所述配置终端生成的所述配置数据,通过所述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发送给所述配置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单元,具体用于发现所述配置设备;以及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应用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具体用于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S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Telnet协议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SSH协议的配置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设备参数;
设备功能数据;以及
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单元,具体用于
发现所述配置设备;以及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的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6中,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如何配置分布在不同位置的应用终端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应用场景的变化来配置应用参数,因而不存在改进的动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应用终端的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配置数据;
根据所述配置数据,对所述应用终端进行配置操作;
建立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将所述配置终端生成的所述配置数据,通过所述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发送给所述配置设备;
其中,所述配置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设备参数;
设备功能数据;以及
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包括:
发现所述配置设备;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应用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配置数据,包括: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S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Telnet协议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SSH协议的配置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包括:
发现所述配置设备;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5. 一种应用终端的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单元,用于建立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配置数据;
操作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置数据,对所述应用终端进行配置操作;
所述装置还包括辅助单元,用于
建立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以及
将所述配置终端生成的所述配置数据,通过所述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发送给所述配置设备;
其中,所述配置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
设备参数;
设备功能数据;以及
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单元,具体用于发现所述配置设备;以及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应用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具体用于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HTTPS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Telnet协议的配置数据;或者
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所发送的基于SSH协议的配置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单元,具体用于发现所述配置设备;以及
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页(即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并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其意见与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基本相同,再次强调了对比文件1不具备改进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页(即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91493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终端的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应用参数配置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应用终端的配置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129段):请参阅图1,本发明实施例中移动终端的应用参数配置方法的一个实施例包括:101、移动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应用终端”)与配置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设备”)建立NFC连接(即公开了:建立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的近距离无线通讯NFC连接),移动终端与配置器通过射频信号相互传输认证信息,建立NFC连接;102、移动终端通过NFC连接与配置器进行配置方式协商,在移动终端与配置器建立NFC连接之后,移动终端通过该NFC连接与该配置器进行配置方式协商,配置方式协商的内容可以包括:应用参数的发送方式,需要配置的应用参数的类型,该应用参数的类型为移动终端的各种功能应用的类型;103、移动终端接收配置器发送的应用参数(即公开了:接收所述配置设备通过所述近距离无线通讯NFC连接所发送的配置数据);104、移动终端根据上述应用参数进行移动终端的应用参数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所述配置数据,对所述应用终端进行配置操作”),在移动终端接收到上述应用参数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用户根据该应用参数手动配置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而移动终端则根据用户的操作指令完成移动终端的应用参数配置,也可以由移动终端自动执行配置;本发明实施例中的移动终端在与配置器建立近距离无线通讯(NFC)连接之后,移动终端通过该NFC连接自动与该配置器协商参数的配置方式,使得该配置器通过与该移动终端适配的方式向该移动终端发送应用参数,从而实现移动终端的应用参数配置,由于移动终端通过该NFC 连接自动与该配置器进行协商,因此,本发明实施例中的参数配置方法可以广泛地支持各种型号以及功能的移动终端;配置器预先存储了与该配置器的应用场景相匹配的应用参数,如该配置器的应用场景为电影院,则电影院的管理员会预先设置若干个与电影院的场景相匹配的应用参数,在具体实现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配置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设备”)通过网络与应用参数的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终端”)进行交互,获取与该配置器的应用场景相匹配的应用参数(即上述内容公开了:建立配置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网络连接,将所述配置终端生成的所述配置数据,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发送给所述配置设备)。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建立的是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移动终端与配置器之间建立的是NFC连接;②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配置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建立的是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而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应用参数的服务器与配置器之间通过网络交互;③权利要求1中配置数据包括下列数据中的至少一项:设备参数、设备功能数据,以及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数据,而对比文件1中应用参数为移动终端的各种功能应用的参数,例如静音模式、WLAN的账户和密码等。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应用终端的配置效率。
关于区别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无线通信领域中,无线局域网WLAN及近场通信NFC为具有不同通信传输距离的应用广泛的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移动终端与配置器之间建立NFC连接,并基于NFC连接传输应用参数从而实现移动终端的应用参数自动配置,以克服现有技术中参数配置操作繁琐效率低的缺陷的基础上,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NFC的通信范围一般仅为十厘米之内,在覆盖范围内能够配置的终端数量有限,为了通过增大无线通信传输距离从而提高批次处理的应用终端的配置数量进而提高配置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基于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构思,通过在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建立传输距离更大的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并基于无线局域网络连接传输配置数据以实现应用终端的自动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网络连接包括有线网络连接及无线网络连接,根据实际网络环境选择合适的网络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置器通过网络连接与应用参数的服务器交互获取应用参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应用环境将网络设置为无线网络连接方式,具体地,设置为无线局域网络,从而使得配置设备通过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接收配置终端发送的配置数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③,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传输配置数据自动配置应用终端的基础上,具体的配置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应用终端的实际配置需求可以进行设置、选择的,将设备参数、设备功能数据以及无线局域网络连接数据中的至少一项作为配置数据实现对应用终端的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建立第一无线局域网络连接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6、66-129段):基于NFC技术的基本性能,移动终端只要靠近配置器(距离在十厘米内),就可以发起与配置器的NFC连接,移动终端与配置器可以互为读取设备或被读设备,即可以由移动终端发起NFC连接,也可以由配置器发起NFC连接;若移动终端为发起设备,则移动终端会定时向四周发送射频信号,等待是否能接收到对端配置器的响应,若可以接收到对端配置器的响应(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发现所述配置设备”),则识别对端配置器的参数信息(包括设备类型以及实现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看是否可以建立NFC 连接,同时移动终端也会向配置器发送相关的参数信息,当双方相互认证之后,则可以建立NFC连接(即上述内容公开了:发现所述配置设备,利用预先配置的配置设备数据,建立所述应用终端与所述配置设备之间的NFC连接)。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如何基于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发送配置数据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S、远程登录Telnet协议及安全外壳SSH协议均为常用的网络传输协议,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上述协议之一进行数据传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建立第二无线局域网络连接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建立过程中,在发现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对端设备之后,基于对端设备的通信配置数据建立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应用终端的配置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所述装置中配置的多个功能单元执行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相对应。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装置中配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意见可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装置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评述理由,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移动终端与配置器之间建立NFC连接,进而移动终端通过该NFC连接接收应用参数并根据该应用参数自动对移动终端进行配置,其无需操作人员手动操作,客观上也能达到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即操作简单、配置时间短,提高了应用终端的配置效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相近似,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是通过无线局域网进行连接进而可同时配置多个应用终端,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NFC连接,单次配置一个应用终端;而现有技术整体是存在一定的改进技术启示的。具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电影院是为观众放映电影的公共场所,电影院的规模、建筑面积及人流量通常非常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移动终端与配置器之间建立NFC连接,并基于NFC连接传输应用参数从而实现电影院等应用场景下移动终端的应用参数自动配置,以克服现有技术中参数配置操作繁琐效率低的缺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NFC的通信范围一般仅为十厘米之内,在覆盖范围内能够配置的终端数量非常有限,如何在建筑面积较大、人流量较多的公共场所提高移动终端参数的配置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应用场景客观上也存在如何配置分布在不同位置的应用终端的技术问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无线通信领域中,无线局域网WLAN及近场通信NFC都是应用广泛的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二者具有不同的通信传输距离,NFC的通信范围一般仅为十厘米之内,为了通过增大无线通信传输距离从而提高批次处理的应用终端的配置数量进而提高配置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基于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构思,通过在应用终端与配置设备之间建立传输距离更大的无线局域网络连接,并基于无线局域网络连接传输配置数据以实现应用终端的自动配置,这种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其它两个区别特征,合议组也已经认定为区别特征并进行了评述,其中关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配置器(对应于配置设备)获取配置数据的网络与NFC连接明显也是相区别的,对比文件1仅未明确该网络具体是无线局域网;其他分析详见上文,在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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