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509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713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4646.5
申请日:2015-03-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丹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肖光庭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有所涉及,但是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于本申请,即,另一篇对比文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合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4646.5,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02378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的区别在于:(1)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2)所述敲击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同一位置点的一次或者多次敲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定何种操作为第一输入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4049933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9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数据处理装置,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对象内容;
接收对所述对象内容中至少部分内容的选择,并在所述对象内容中标示出选中的内容选中区域;
获取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第一输入操作;
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将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线中,距离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较近的至少一个边界线确定为待进行位置调动的待调整边界,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个数小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线的总个数;其中,满足所述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任意一个边界所在位置不同,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且所述敲击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同一位置点的一次或者多次敲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出所述待调整边界之后还包括:
获取在显示区域内输入的第二输入操作;
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包括:
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处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上时,将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所在的边界作为待进行位置调动的目标边界;
当检测到输入起点处于所述目标边界上的第二输入操作时,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目标边界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触发所述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的输入操作的第一部分,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为触发所述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的所述输入操作的第二部分,所述输 入操作为连续输入,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和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为所述连续输入中相互承接的两部分。
6.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对象显示单元,用于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对象内容;
区域选中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对象内容中至少部分内容的选择,并在所述对象内容中标示出选中的内容选中区域;
第一操作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第一输入操作;
第一边界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将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线中,距离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较近的至少一个边界线确定为待进行位置调动的待调整边界,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个数小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线的总个数;其中,满足所述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任意一个边界所在位置不同,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且所述敲击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同一位置点的一次或者多次敲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操作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边界确定单元确定出所述待调整边界后,获取在显示区域内输入的第二输入操作;
第一区域调整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区域调整单元,包括:
第一区域调整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边界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处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上时,将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所在的边界作为待进行位置调动的目标边界;
第二区域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输入起点处于所述目标边界上的第二输入操作时,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目标边界的位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5项权利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1和9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为所述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用户可以在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进行输入,即用户执行输入的位置完全不受限;而对比文件1中用户执行输入的位置是受限的,只有输入位置在选取字符符号的右边界既定范围内或左边界既定范围内的输入操作才会被响应,确定出待调整边界,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2)本申请中用户只需执行预定输入,如指尖敲击,就能确定出待调整边界,进而实现对选中内容区域的调整;而对比文件1中即便既定范围的大小可以调整,也仍然存在很多用户输入位置不在既定范围内,而且设备不对输入位置不在设定范围内的触摸输入进行响应,将导致用户输入的无效操作的概率较多,无法达到本申请中使用户简单便捷的实现对选中内容区域的调整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对象内容;
接收对所述对象内容中至少部分内容的选择,并在所述对象内容中标示出选中的内容选中区域;
获取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第一输入操作;
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确定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待调整边界;其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为所述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满足所述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任意一个边界所在位置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确定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待调整边界,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线中确定出至少一个待进行位置调动的目标边界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待调整边界之后还包括:
获取在显示区域内输入的第二输入操作;
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待调整边界为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线中确定出至少一个待进行位置调动的目标边界线时,所述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包括:
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目标边界线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处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上时,将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所在的边界作为待进行位置调动的目标边界;
当检测到输入起点处于所述目标边界上的第二输入操作时,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目标边界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始终针对所述显示区域内的同一位置点的输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触发所述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的输入操作的第一部分,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为触发所述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的所述输入操作的第二部分,所述输入操作为连续输入,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和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为所述连续输入中相互承接的两部分。
9.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对象显示单元,用于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对象内容;
区域选中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对象内容中至少部分内容的选择,并在所述对象内容中标示出选中的内容选中区域;
第一操作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第一输入操作;
第一边界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确定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待调整边界;其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为所述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满足所述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任意一个边界所在位置不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边界确定单元,包括:
第一边界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线中确定出至少一个待进行位置调动的目标边界线。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操作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边界确定单元确定出所述待调整边界后,获取在显示区域内输入的第二输入操作;
第一区域调整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待调整边界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输入操作不同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边界确定单元包括所述第一边界确定子单元时,则所述第一区域调整单元,包括:
第一区域调整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目标边界线的位置,以改变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区域范围。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边界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处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上时,将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所在的边界作为待进行位置调动的目标边界;
第二区域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输入起点处于所述目标边界上的第二输入操作时,依据所述第二输入操作调整所述目标边界的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边界确定单元中的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始终针对所述显示区域内的同一位置点的输入。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据接触相应于选取字符符号的位置决定选取字符符号的一特定边界;接触并不一定要精准的指向选取字符符号的左边界或右边界便可完成其中一个边界的选定;判断接触是否位于选取字符符号的右边界的一既定范围,如以右边界为中心的一既定半径的圆形范围之内;如果接触位于选取字符符号的右边界的既定范围内,决定特定边界为右边界”。上述内容公开了为避免用户输入的无效操作,将边界的选定范围扩大至距边界既定范围内的区域内。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为了避免用户输入的无效操作,将边界的选定范围扩大至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既定范围更大的范围,例如全部显示区域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中设定输入位置为“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代替“选取字符符号的边界的一既定范围”,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为所述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选中区域调整操作的触发区域。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容易实施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4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数据处理装置,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内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7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9,删除从属权利要求7和15,并对全部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为: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对象内容;
接收对所述对象内容中至少部分内容的选择,并在所述对象内容中标示出选中的内容选中区域;
获取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第一输入操作;
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确定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待调整边界;其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为所述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满足所述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任意一个边界所在位置不同;
其中,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
“8. 一种数据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对象显示单元,用于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对象内容;
区域选中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对象内容中至少部分内容的选择,并在所述对象内容中标示出选中的内容选中区域;
第一操作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在所述显示区域内的第一输入操作;
第一边界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确定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待调整边界;其中,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为所述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满足所述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与所述内容选中区域的任意一个边界所在位置不同;
其中,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3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有所涉及,但是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于本申请,即,另一篇对比文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合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1:CN10202378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049933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选取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1]段):在触控式显示单元中显示包括多个字符符号的数据;通过触控式显示单元接收相应字符符号中至少一个的选择;选取的字符符号可以在触控式显示单元中进行反白显示(相当于标示出选中的内容选中区域);检测触控式显示单元上相应选取字符符号的一接触(相当于第一输入操作),依据接触相应于选取字符符号的位置决定选取字符符号的一特定边界。
确定特定边界步骤包括:判断接触是否位于选取字符符号的右边界的一既定范围,如以右边界为中心的一既定半径的圆形范围之内;如果接触位于该既定范围内,决定特定边界为右边界且结束流程;如果接触并非位于选取字符符号的右边界的既定范围内,判断接触是否位于选取字符符号的左边界的一既定范围,如以左边界为中心的一既定半径的圆形范围之内;如果接触位于该既定范围内,则决定特定边界为左边界;接触并不一定要精准的指向选取字符符号的左边界或右边界便可完成其中一个边界的选定(相当于第一输入操作的操作位置与内容选中区域的任意一个边界所在位置不同)。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为所述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2)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选中区域调整操作的触发区域;(2)采用何种输入方式作为选中区域调整操作的触发条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将被选中区域的左边界或者右边界一定范围内(例如,既定半径的圆形范围区域内)的接触作为选中区域调整的触发条件,但是,并未要求该接触必须精准指向左边界或者右边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既定范围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自行调整或者设置,例如,将圆形区域的半径设置到足够大,则能够覆盖全部屏幕显示区域。也就是说,将第一输入操作的输入位置设置为显示区域内的任意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易于实施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6]-[0062]段):一个操作对象对应的候选信息集合至少包括第一候选信息子集合和第二候选信息子集合,第一候选信息子集合唯一对应第一声音信息,第二候选信息子集合唯一对应第二声音信息;而第一声音信息与第二声音信息为操作体的不同局部接触第一组件造成的不同的声音信息;也就是说,用户可以使用手指不同部位,例如指尖或指甲、指肚、手指关节等位置敲击或按压触摸屏而产生不同的声音信息,其原因在于指尖或指甲属于皮肤角质物,指肚是由皮肤和内部肌肉组成、而手指关节则是由皮肤和内部骨骼组成,因而,不同的组成结构导致触碰触摸屏时产生的声音不同,使得不同的声音信息就可以设置为对应不同的输入信息,进而让用户可以使用手指的不同部位控制不同的信息输入,例如,步骤1033中,可根据声音信息在候选信息集合中选取输入信息;例如,虚拟按键1上半部显示有a,下半部分显示有A,则用户用指尖或指甲点击虚拟按键1时,就可以选取输入信息a;而用户用指肚按压虚拟按键1时,就可以选取输入信息A。
由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在显示区域的指定位置、利用不同频率的敲击操作实现不同内容信息的输入。虽然其同样利用了不同频率敲击实现信息的选择和输入,然而,对比文件2中以特定频率进行敲击并非是在显示区域的任意位置,而是限定为输入文字对应的特定位置(例如,对于输入字母a或者A的虚拟按键1所在的位置);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显示界面较小的智能电子设备中方便、快捷地输入文字,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提高文字输入效率,其整体方案并不涉及对文档内容区域的选择、确定以及对选中内容区域的边界位置调整。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带来了“允许用户方便、准确地选择和调整内容区域”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
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13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数据处理装置,基于相同的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6的评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13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
原审查部门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敲击的声音频率作为判断操作是否满足预设的条件,进而区分出不同的操作类型。而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满足预设的选中区域调整条件的第一输入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输入的声音频率为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也是通过不同的声音频率筛选出第一输入操作,该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与对比文件2是相同的,都是使用手指不同部位之间敲击的声音频率作为判断不同操作类型的依据,对比文件2具备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虽然也利用了不同频率敲击实现信息的选择和输入,然而,对比文件2中以特定频率进行敲击并非是在显示区域的任意位置,而是限定为输入文字对应的特定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预设声频的敲击操作”具体的执行方式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其次,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各自发挥的作用和获得的效果也有所区别:对比文件2中相关技术特征解决的是如何选择和确定虚拟按键对应的不同输入信息的问题(例如,如何快速输入字母a或者字母A),其并不涉及内容选中区域的边界调整问题,其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如何方便快捷的确定候选输入信息以提高文字输入效率,而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作为内容选中区域进行边界调整的触发条件。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有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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