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95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48764
优先权日:2013-05-16
申请(专利)号:201480033441.X
申请日:2014-05-15
复审请求人:巴西FMC化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彦华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徐雪锋
国际分类号:B01F13/10,B01F3/08,A01N2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3441.X,名称为“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西FMC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5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844895U,公告日为2013年4月3日)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包括混合装置(21),所述混合装置(21)接收待混合的水和农用化学品,其中所述单元包括第一泵(18)和第二泵(20),所述第一泵(18)用于使水和所述农用化学品在其中循环,所述第二泵(20)将所述混合装置(21)连通至与农用化学品混合的水的出口管(S),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个器皿(2,3,4),其通过管(G,H,I,J)与所述第一泵(18)的入口连通,其中压力传感器(14,15,16,17)存在于所述管(G,H,I,J)中;
-所述第一泵(18)的所述出口通过管(L)与所述混合装置(21)连通,以便从所述器皿(2,3,4,5)向所述混合装置(21)提供农用化学品;
-第三泵(19)的出口通过管(Q)与所述器皿(2,3,4,5)的上部连通,并且所述第三泵(19)的入口与水源连通;以及
-具有通过管(R)与所述混合装置(21)连通的粉末输入袋(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其特征在于,流动切换阀(24,25,26,27)存在于管(Q)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其特征在于,管(N),其为与位于所述器皿(2,3,4,5)上部的覆盖物连通的管(Q)的分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管(N)被分成三个加仑清洁分级管(N1,N2,N3),其中设置三个流动切换阀,每一个流动切换阀用于一个分级管,并且另一分支用于清洁所述器皿,每一个(24,25,26,27)也设有一个流动切换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其特征在于,在管(R)中存在切断阀(23)。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粉末输入袋(7)安装在天平(6)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其特征在于,流量 计(22)存在于管(L)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泵(18)的入口连接到从所述第三泵(19)接收水的管(M)。”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设置了第一泵、第二泵和第三泵和粉末输入袋,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提交了针对创造性的答复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提交了针对创造性的答复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5年1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能环保燃料油调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3段,图1):其主要包括一搅拌槽10、一注油泵20、一助剂泵30、一排油泵40、一过滤器50、一静态搅拌管60、一水泵70、一均质机80、一乳化燃料油排放阀90及循环控制阀91。注油泵20的输入端衔接一燃料油槽21、注油泵20的输出端衔接于该搅拌槽10输入端以对该搅拌槽10供应燃料油,助剂泵30的输入端衔接一助剂槽31、助剂泵30的输出端衔接于该搅拌槽10输入端以对该搅拌槽10供应助剂,令该搅拌槽10内的燃料油与助剂搅拌成预混油。抽油泵40的输入端衔接于该搅拌槽10输出端以将搅拌槽内的预混油抽出,过滤器50的输入端衔接于该抽油泵40输出端以对预混油进行过滤、过滤器50 的输出端衔接于一第一逆止阀51的输入端。静态搅拌管60的输入端衔接于该第一逆止阀51输出端,水泵70的输入端衔接于水源、水泵70的输出端衔接于一第二逆止阀72的输入端,该第二逆止阀72的输出端衔接于该第一逆止阀51输出端与该静态搅拌管60输入端之间,以令该预混油掺入水后于该静态搅拌管60 内进行搅拌混合。均质机80的输入端衔接于该静态搅拌管60输出端,令该预混油与水混合后再均质化剪切,以形成燃料油的完成品,乳化燃料油排放阀90的输入端衔接于该均质机80输出端,以利燃料油完成品进行排放。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农用化学品预稀释单元,还包括通过管与混合装置连通的粉末输入袋;(2)该单元包括用于使水和农用化学品在其中循环的第一泵和将所述混合装置连通至与农用化学品混合的水的出口管的第二泵,第一泵的入口通过管与器皿相连,出口通过管与混合装置连通,且管路上具有压力传感器;(3)还包括第三泵,其出口通过管与器皿的上部连通,入口与水源连通。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盛放农用化学品的器皿中剩余的化学品造成污染并提高该预稀释单元对不同类型原料的适用性。
然而,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物料的自动化混合调配领域,其具体处理对象的不同本身并未隐含着两者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存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对比文件1的装置在加以必要的改进后也能够用于处理农用化学品等其他不同的物料,此外,根据混合需要,当待混合物料中存在粉末组分时,设置粉末输入袋并将其通过管路与混合装置连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于混合物料为乳化燃料油,因此设置了两次混合加一次剪切均质(搅拌槽、静态搅拌管和均质机),将燃料油、助剂和水分别用泵加入混合设备中,然而,根据处理物料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混合需要,将所有成分通过单一泵供应到混合设备中,而为了将混合后的混合物移出,在混合设备之后通过泵将混合物输送至出口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在供应管路上设置压力传感器用于计量通过各待混物料的供应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合议组认为,使用清洗泵对盛放待混物料的容器进行清洗以避免污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实现清洗,设置清洗泵将水源与盛放待混物料的容器相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从属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混合需要,当存在多个待混合组分时,设置多个支管用于分别将待混合组分供给混合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在各供给管路上设置流动切换阀或切断阀以根据需要选择混合物料以及在清洗管路上设置切换阀以实现多个盛放容器的分别清洗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5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于粉末原料,为了精确控制粉末的供给量,将粉末盛放容器设置在天平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管路上设置流量计以监测流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如上面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根据处理物料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混合需要,将所有成分通过单一泵供应到混合设备中,为实现清洗,设置清洗泵将水源与盛放待混物料的容器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混合需要,当待混合组分包括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使用清洗泵同时供给清洗水和供给作为待混合组分的水,从而将供应待混合组分的单一泵的入口连接到从清洗泵接收作为待混合组分的水的管路。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主要意见如下:
(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而且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揭示的混合装置适用于不同的应用中;
(2)反洗泵19能够确保器皿能清洁地运输到农用化学品的制造商/供应商,以使得器皿内可能的任何不希望的污染最小化。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描述相关装置或设备;
(3)本申请采用的粉末输入能够使由系统所制得的药水和混合物的类型更为多样化。然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液态的农用化学品,与本申请采用的粉末输入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粉末输入的改进动机。
合议组认真考虑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后认为:
(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物料的自动化混合调配领域,其具体处理对象的不同本身并未隐含着两者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存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想到对比文件1的装置在加以必要的改进后也能够用于农用化学品等其他不同物料的混合调配;
(2)避免污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化学混合设备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基于此,当需要更换容器时,使用清洗泵对盛放待混物料的容器进行清洗以避免污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合理预期的;
(3)尽管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液体物料的混合设备,然而,粉末和液体的混合是化工领域中非常常见的混合类型。根据混合需要,在待混合物料中包括粉末组分和液体组分时,根据不同类型的混合物料,选择本领域常用的适合的盛放、计量、供给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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