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84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741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2157.2
申请日:2016-06-14
复审请求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国梁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刘博
国际分类号:H01L21/76,H01L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2157.2,名称为“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261712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驳回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1和2的顺序,周边区域设于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数个IC(30),弹性阻挡层(40)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位于所述IC(30)靠近所述显示区域的一侧,刚性掩膜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周边电路IC的设置以及封装层不覆盖IC。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一OLED基板,所述OLED基板具有位于中央的显示区域、及位于显示区域外围的周边区域;
所述显示区域包括衬底基板(10)、及设于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OLED层(20);
所述周边区域包括衬底基板(10)、及设于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数个IC(30);
步骤2、在所述周边区域的衬底基板(10)上形成一圈围绕所述显示区域的弹性阻挡层(40);
所述弹性阻挡层(40)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位于所述IC(30)靠近所述显示区域的一侧;所述弹性阻挡层(40)的高度大于OLED层(20)的高度;
步骤3、提供一刚性掩膜板(90),将所述刚性掩膜板(90)与所述OLED基板进行对位后,下降所述刚性掩膜板(90)、或上升所述OLED基板,使得所述弹性阻挡层(40)对所述刚性掩膜板(90)进行支撑,并通过弹性阻挡层(40)的弹性形变,使得弹性阻挡层(40)的上表面与刚性掩膜板(90)之间无缝隙贴合,利用所述刚性掩膜板(90)在所述OLED基板上沉积覆盖所述显示区域的封装层(50),从而使得沉积的封装层(50)位于所述弹性阻挡层(40)内侧,避免封装层(50)覆盖所述IC(30)而影响OLED显示面板的性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挡层(40)为框型,包括数条弹性阻挡单元,所述数条弹性阻挡单元首尾相接构成所述弹性阻挡层(40)的框型结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挡单元的宽度为10-1000μm,高度为1-50μm。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挡单元的纵截面呈梯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使用黄光工艺、或喷墨打印工艺形成所述弹性阻挡层(4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挡层(40)的材料为正性光刻胶材料、或负性光刻胶材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刚性掩膜板(90)的厚度为1-5mm,所述刚性掩膜板(90)的材料为因瓦合金、或不锈钢。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层(50)通过化学气相沉积法、或者原子层沉积技术制得。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基板的显示区域还包括位于衬底基板(10)与OLED层(20)之间的TFT阵列层;
所述OLED层(20)包括数个呈阵列排布的红色OLED单元、绿色OLED单元、及蓝色OLED单元。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基板的显示区域还包括位于衬底基板(10)与OLED层(20)之间的TFT阵列层、及位于所述OLED层(20)上的彩色滤光膜层;
所述OLED层(20)包括数个呈阵列排布的白色OLED单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阻挡层通过合适的材料选择及特有的阻挡层结构达到消除应力,并没有公开阻挡层需要具有弹性,而且阻挡层选用聚酰亚胺或聚酰醚亚胺材料,且具有抗压抗拉延展性、弯曲性、透光率较好的一类有机高分子聚合物叠加层,结合所确定的阻挡层结构,对于掩膜板的性质和材料没有任何特征公开。仅根据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是无法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够获得。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一OLED基板,所述OLED基板具有位于中央的显示区域、及位于显示区域外围的周边区域;
所述显示区域包括衬底基板(10)、及设于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OLED层(20);
所述周边区域包括衬底基板(10)、及设于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数个IC(30);
步骤2、在所述周边区域的衬底基板(10)上形成一圈围绕所述显示区域的弹性阻挡层(40);
所述弹性阻挡层(40)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位于所述IC(30)靠近所述显示区域的一侧;所述弹性阻挡层(40)的高度大于OLED层(20)的高度;
步骤3、提供一刚性掩膜板(90),将所述刚性掩膜板(90)与所述OLED基板进行对位后,下降所述刚性掩膜板(90)、或上升所述OLED基板,使得所述弹性阻挡层(40)对所述刚性掩膜板(90)进行支撑,并通过弹性阻挡层(40)的弹性形变,使得弹性阻挡层(40)的上表面与刚性掩膜板(90)之间无缝隙贴合,利用所述刚性掩膜板(90)在所述OLED基板上沉积覆盖所述显示区域的封装层(50),从而使得沉积的封装层(50)位于所述弹性阻挡层(40)内侧,避免封装层(50)覆盖所述IC(30)而影响OLED显示面板的性能;
所述弹性阻挡层(40)的材料为正性光刻胶材料、或负性光刻胶材料;
所述刚性掩膜板(90)的厚度为1-5mm,所述刚性掩膜板(90)的材料为因瓦合金、或不锈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挡层(40)为框型,包括数条弹性阻挡单元,所述数条弹性阻挡单元首尾相接构成所述弹性阻挡层(40)的框型结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挡单元的宽度为10-1000μm,高度为1-50μm。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挡单元的纵截面呈梯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使用黄光工艺、或喷墨打印工艺形成所述弹性阻挡层(4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层(50)通过化学气相沉积法、或者原子层沉积技术制得。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基板的显示区域还包括位于衬底基板(10)与OLED层(20)之间的TFT阵列层;
所述OLED层(20)包括数个呈阵列排布的红色OLED单元、绿色OLED单元、及蓝色OLED单元。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OLED基板的显示区域还包括位于衬底基板(10)与OLED层(20)之间的TFT阵列层、及位于所述OLED层(20)上的彩色滤光膜层;
所述OLED层(20)包括数个呈阵列排布的白色OLED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也是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该特征已经被公开;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阻挡层优选地由聚酰亚胺或聚酰醚亚胺材料制成”,没有公开材料具备弹性,但是这些有机树脂材料本身具备弹性,这是材料特性决定的,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记载,但是属于隐含公开,而光刻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树脂材料,因此具体选用光刻胶作为阻挡层不具备创造性的高度;结构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阻挡单元是多个不连续的阻挡单元,首先,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出是否是多个不连续的阻挡单元,其次,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附图1)的阻挡单元就是连续的,只是出于卷曲时应力的考虑而设置为不连续的,这是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也是对比文件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也就是说现有技术存在连续的阻挡层,并且其余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的其余特征一致,因此阻挡层是否连续也达不到创造性的高度;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并不关心掩膜采用何种材料、具有什么性质”,也就是说可以采用任何适合的掩膜,而具体采用如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刚性掩膜以及具体厚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261712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7]段,附图1-6):步骤1、在所述周边区域的衬底基板1上形成一圈围绕所述显示区域的弹性阻挡层4(其材料为聚酰醚亚胺或聚酰亚胺,具备弹性);所述弹性阻挡层4的高度大于OLED层2的高度;步骤2、提供一OLED基板,所述OLED基板具有位于中央的显示区域、及位于显示区域外围的周边区域;所述显示区域包括衬底基板1、及设于所述衬底基板1上的OLED层2;步骤3、提供一掩膜板,将所述掩膜板与所述OLED基板进行对位后,下降所述掩膜板、或上升所述OLED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阻挡层4支撑掩膜,即必然需要直接接触,此时隐含公开了下降掩膜或上升基板),使得所述弹性阻挡层4对所述掩膜板进行支撑,并通过弹性阻挡层4的弹性形变,使得弹性阻挡层4的上表面与掩膜板之间无缝隙贴合(阻挡层4支撑掩膜并且阻挡层4的作用是阻挡ALD形成封装层3时的扩散效应,因此其必然需要与掩膜板无缝隙贴合),利用所述掩膜板在所述OLED基板上沉积覆盖所述显示区域的封装层3,从而使得沉积的封装层3位于所述弹性阻挡层4内侧,避免封装层3扩散而影响OLED显示面板的性能。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周边区域包括设于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数个IC(30),弹性阻挡层(40)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位于所述IC(30)靠近所述显示区域的一侧,避免封装层(50)覆盖所述IC(30)而影响OLED显示面板的性能;(2)刚性掩膜板,所述刚性掩膜板(90)的厚度为1-5mm,所述刚性掩膜板(90)的材料为因瓦合金、或不锈钢;(3)所述弹性阻挡层(40)的材料为正性光刻胶材料、或负性光刻胶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封装层覆盖IC而影响OLED显示面板的性能,便于制造窄边框OLED显示面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刚性掩膜板是本领域的常规掩膜板,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刚性掩膜板的材料和厚度也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正性光刻胶材料、或负性光刻胶材料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掩膜板材料,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封装层覆盖IC而影响OLED显示面板的性能,便于制造窄边框OLED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中,封装层3的设置是为了通过无机层(无机物封装层)和有机层(即OLED层)之间交替沉积镀膜改善柔性OLED显示面板的封装性能,同时提高其机械性能。即,在OLED层2和无机物封装层5之间,还设置了封装层3。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阻挡层4,但是,阻挡层4的作用是将封装层3与水氧隔离,避免第一封装层3向外扩散形成铝盐,从而不能有效地对OLED器件2外周起到封装效果,其仅仅隔离了封装层3和封装层5,仅隔离了部分封装层,仍然有部分封装层扩散到阻挡层外。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设置在周边的IC,也没有公开封装层与IC隔离,同样没有公开利用阻挡层将封装层与面板上的其他区域隔离开,阻挡层是被封装层覆盖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涉及任何关于OLED层和IC之间的隔离。因此,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其并不能起到通过阻挡层将封装层限制在显示区域内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将阻挡层设置在封装层与IC之间进行隔离。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通过阻挡层将封装层限制在显示区域内,避免封装层材料向周边区域扩散覆盖IC,进而影响IC性能,便于制造窄边框显示面板。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阻挡层4用于阻挡位于OLED器件2的外周的第一封装层3向外扩散”、“阻挡层4在OLED器件2、第一封装层3等形成的过程中还起到支撑掩膜的作用,可防止掩膜刮伤或压伤OLED器件2”,可见其作用与本申请一致。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阻挡层4用于阻挡位于OLED器件2的外周的第一封装层3向外扩散,使得封装层3形成在阻挡层4以内。但是,阻挡层4仅隔离了部分封装层,仍然有部分封装层扩散到阻挡层外,阻挡层并没有隔离封装层与其他区域,其作用是避免氧化铝材料的封装层与水氧结合形成铝盐而影响封装效果,而氧化铝封装层的引入是为了在无机物封装层中间进一步设置镀膜层以提升封装性能和机械性能。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阻挡层是被封装层覆盖的,并没有解决“避免封装层覆盖IC而影响OLED显示面板的性能”的技术问题,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阻挡层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