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复合防水地板和墙盖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65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54029
优先权日:2012-10-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55155.9
申请日:2013-09-13
复审请求人:美国地板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杰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3/02,E04F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5155.9,名称为“复合防水地板和墙盖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美国地板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15年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4月10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防水板,包括:
(a)薄片层,所述薄片层粘接至防水芯的顶表面,所述薄片层选自由砖薄片,石材薄片,橡胶薄片,装饰塑料薄片,油毡薄片和装饰乙烯基薄片所组成的组;
(b)第一防水粘合剂层,所述第一防水粘合剂层使所述薄片层与所述防水芯的顶表面结合;
(c)防水芯,所述防水芯包括压制的屑和塑料的复合物;
(d)所述板具有带有侧向延伸入所述防水芯的槽的第一边缘,以及带有从所述防水芯侧向突起的第二相对边缘,其中所述槽和突起具有定形成形成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的轮廓;
其中,暴露于湿气导致板的鼓起的尺寸小于0.0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泡沫和防水平衡纸所组成的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在所述薄片层上的盖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包括:
(a)至少大约55%的屑,所述屑选自由木,竹,软木以及木,竹和软木中的两者或更多的组合所组成的组;以及
(b)至少大约20%的塑料,所述塑料选自由高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所组成的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薄片层选自由软木薄片,竹薄片以及木薄片所组成的组,所述薄片层封装在树脂中以使所述薄片层防水且耐磨损。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在所述薄片层上的盖层,所述盖层选自由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所组成的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防水粘合剂层还包括热熔粘合剂。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第二防水粘合剂层,所述第二防水粘合剂层使所述衬底层与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结合。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小于10%的添加剂,所述添加剂选自由防氧化剂,稳定剂,着色剂,防真菌剂,偶联剂,增强剂和润滑剂所组成的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碳酸钙填充物。
11. 一种复合矩形防水板,所述板包括:
(a)装饰乙烯基薄片层,所述装饰乙烯基薄片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防水芯的顶表面;
(b)在所述薄片层上的盖层,所述盖层选自由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所组成的组;
(c)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以及泡沫所组成的组,所述衬底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
(d)防水芯,所述防水芯包括压制的屑和塑料的复合物,所述防水芯具有基本平面的顶表面和底表面,所述顶表面和底表面由限定沿第一侧的第一边缘和沿相对第二侧的第二边缘以及沿相对的第三和第四侧的第三和第四边缘的厚度分开,其中所述第一边缘具有侧向延伸入防水芯的槽并且所述第二相对边缘具有从所述防水芯的侧向突起,所述槽和突起具有定形成形成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的轮廓。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包括:
(a)至少大约55%的屑,所述屑选自由木,竹,软木以及木,竹和软木中的两者或更多的组合所组成的组;以及
(b)至少大约20%的塑料,所述塑料选自由高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所组成的组。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小于10%的添加剂,所述添加剂选自由防氧化剂,稳定剂,着色剂,防真菌剂,偶联剂,增强剂和润滑剂所组成的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碳酸钙填充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的静摩擦系数根据ASTM C 1028-96测量至少为0.60。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暴露于湿气导致板的鼓起的尺寸小于0.01%。
17. 一种复合矩形防水板,其包括:
(a)薄片层,所述薄片层选自由软木薄片,竹薄片以及木薄片所组成的组,所述薄片层封装在树脂中,并且所述薄片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防水芯的顶表面;
(b)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以及泡沫所组成的组,所述衬底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
(c)所述防水芯包括:
(i)至少大约55%的屑,所述屑选自由木,竹,软木以及木,竹和软木中的两者或更多的组合所组成的组;
(ii)至少大约20%的高密度聚乙烯;以及
(iii)碳酸钙填充物;
(d)所述防水芯具有基本平面的顶表面和底表面,所述顶表面和底表面由限定沿相对的第一侧和第二侧以及沿相对的第三侧和第四侧的边缘的厚度分开,其中槽沿第一边缘侧向延伸入所述防水芯并且侧向突起从所述防水芯的相对的所述第二边缘延伸出,所述槽和突起包括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在所述薄片层上的盖层,所述盖层选自由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所组成的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487336A,公开日为2009年7月22日)、对比文件3(CN101115616A,公开日为2008年1月30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201679203U,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复合防水板不包括耐磨层”;②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确定为提高木地板的防水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的石材、陶瓷、织物、毯和油毡作为饰面层,用于改善声音,未公开其防水作用,对比文件1使用天然木皮的木地板,二者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③权利要求1的木地板使用防水芯和防水薄层实现了特殊的性能,即超强的防水性能,这拓展了木地板的使用环境;④权利要求11和17限定了装饰乙烯基的薄层和封装在树脂中的选自由软木薄片,竹薄片以及木薄片所组成的组的薄片层,其未被上述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中解决提高木地板防水性能的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1撰写方式为开放式的,其还可以包含除上述各层之外的其他功能层,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耐磨层属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②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防水效果,其由于选用材料特性而导致该层具备防水效果。在对比文件3给出设有装饰的声音改善材料层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上述材料替换对比文件1的装饰层材料,此时,必然获得有这些材料带来的防水效果。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薄片层为本领域的装饰层,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装饰层2,其基本的效果是用于装饰。所以,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薄片层选自由砖薄片,石材薄片,橡胶薄片,装饰塑料薄片,油毡薄片和装饰乙烯基薄片所组成的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复合地板的装饰效果。对于本申请记载的该层具有耐磨和防水性能,其是由上述装饰层材料自身属性所带来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的技术效果。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复合地板包括防水芯和装饰薄层,对比文件3公开了装饰薄层可采用石材、油毡等,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装饰薄层改进为石材等防水薄层后,防水芯及防水薄层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地板总的防水效果是防水芯与防水薄层的总和,并没有带来特殊的效果。④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装饰薄层采用天然木皮,在此基础上,对于木地板而言,封装在树脂中的选自由软木薄片,竹薄片(《中国木地板大全》(王苏娅主编,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9年10月)第219-233页公开了竹材地板的生产工艺,其中公开了采用脲醛树脂将竹片进行封装的过程)以及木薄片所组成的组的薄片层是本领域常用的,装饰乙烯基薄片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装饰薄层(例如《理想家庭室内设计》,杜立主编(第17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公开了“乙烯基薄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防水板的防水效果。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对抗普通木地板遇水的问题,其改进方式是通过采用包含热塑性材料的复合物基底层,没有启示将薄片层替换,且对比文件3中的装饰层4是出于改善声音的目的而非防水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 一种复合防水板,包括:
(a)薄片层,所述薄片层粘接至防水芯的顶表面,所述薄片层是防水的并选自由砖薄片,石材薄片,橡胶薄片,装饰塑料薄片,油毡薄片和装饰乙烯基薄片所组成的组;
(b)第一防水粘合剂层,所述第一防水粘合剂层使所述薄片层与所述防水芯的顶表面结合;
(c)防水芯,所述防水芯是刚性的并包括压制的屑和塑料的复合物;
(d)所述板具有带有侧向延伸入所述防水芯的槽的第一边缘,以及带有从所述防水芯侧向突起的第二相对边缘,其中所述槽和突起具有定形成形成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的轮廓;
其中,暴露于湿气导致板的鼓起的尺寸小于0.0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泡沫和防水平衡纸所组成的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在所述薄片层上的盖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包括:
(a)至少大约55%的屑,所述屑选自由木,竹,软木以及木,竹和软木中的两者或更多的组合所组成的组;以及
(b)至少大约20%的塑料,所述塑料选自由高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所组成的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薄片层选自由软木薄片,竹薄片以及木薄片所组成的组,所述薄片层封装在树脂中以使所述薄片层防水且耐磨损。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在所述薄片层上的盖层,所述盖层选自由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所组成的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防水粘合剂层还包括热熔粘合剂。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第二防水粘合剂层,所述第二防水粘合剂层使所述衬底层与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结合。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小于10%的添加剂,所述添加剂选自由防氧化剂,稳定剂,着色剂,防真菌剂,偶联剂,增强剂和润滑剂所组成的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碳酸钙填充物。
11. 一种复合矩形防水板,所述板包括:
(a)装饰乙烯基防水薄片层,所述装饰乙烯基防水薄片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防水芯的顶表面;
(b)在所述防水薄片层上的盖层,所述盖层选自由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所组成的组;
(c)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以及泡沫所组成的组,所述衬底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
(d)防水芯,所述防水芯包括压制的屑和塑料的复合物,所述防水芯是刚性的并且具有基本平面的顶表面和底表面,所述顶表面和底表面由限定沿第一侧的第一边缘和沿相对第二侧的第二边缘以及沿相对的第三和第四侧的第三和第四边缘的厚度分开,其中所述第一边缘具有侧向延伸入防水芯的槽并且所述第二相对边缘具有从所述防水芯的侧向突起,所述槽和突起具有定形成形成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的轮廓。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包括:
(a)至少大约55%的屑,所述屑选自由木,竹,软木以及木,竹和软木中的两者或更多的组合所组成的组;以及
(b)至少大约20%的塑料,所述塑料选自由高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所组成的组。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小于10%的添加剂,所述添加剂选自由防氧化剂,稳定剂,着色剂,防真菌剂,偶联剂,增强剂和润滑剂所组成的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芯还包括碳酸钙填充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的静摩擦系数根据ASTM C 1028-96测量至少为0.60。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暴露于湿气导致板的鼓起的尺寸小于0.01%。
17. 一种复合矩形防水板,其包括:
(a)防水薄片层,所述防水薄片层选自由软木薄片,竹薄片以及木薄片所组成的组,所述防水薄片层封装在树脂中,并且所述防水薄片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防水芯的顶表面;
(b)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以及泡沫所组成的组,所述衬底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
(c)所述防水芯包括:
(i)至少大约55%的屑,所述屑选自由木,竹,软木以及木,竹和软木中的两者或更多的组合所组成的组;
(ii)至少大约20%的高密度聚乙烯;以及
(iii)碳酸钙填充物;
(d)所述防水芯是刚性的并且具有基本平面的顶表面和底表面,所述顶表面和底表面由限定沿相对的第一侧和第二侧以及沿相对的第三侧和第四侧的边缘的厚度分开,其中槽沿第一边缘侧向延伸入所述防水芯并且侧向突起从所述防水芯的相对的所述第二边缘延伸出,所述槽和突起包括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还包括在所述防水薄片层上的盖层,所述盖层选自由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所组成的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4月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15年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防水地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防水地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第2页倒数第4段至第3页第1段)以下的技术特征:(a)耐磨层1,选用三氧化二铝的耐磨浸渍纸;
(b)装饰层2(相当于薄片层),厚度为0.2mm-0.5mm的天然木皮,所述耐磨层1粘接至装饰层2的顶表面;
(c)热熔性树脂层(即第一防水粘合剂层);
(d)混合层(即防水芯),所述混合层包括压制的木质粉末(即屑)和热塑性塑料的复合物,所述热熔性树脂层使所述装饰层与所述防水芯的顶表面结合;热塑性塑料的用料可以在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中选取其一,或者使用它们的混合物(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9段记载的“通过将竹,木或软木屑或其组合与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聚氯乙烯(原生(virgin),循环或原生和循环聚氯乙烯的混合物)结合,提供了刚性且惰性的芯,其不会吸收湿气并且不会扩张或收缩,因此消除了突峰和间隙的形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层与权利要求1限定防水芯使用相同的材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层为刚性的);
(e)该复合地板的周边设置有形状相互对应的榫头401和榫槽402(相当于公开所述板具有带有侧向延伸入所述混合层的槽的第一边缘,以及带有从所述混合层侧向突起的第二相对边缘,其中所述槽和突起具有定形成形成锁定边缘紧固系统的轮廓)。
对比文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倒数第4段)还公开:本发明的地板具有优良的防潮、阻燃特性,其抗变形性能好,产品中不含甲醛,其生产原料来源广泛,成本低廉,加工便利;该复合地板具有实木地板的天然纹理和舒适性,又克服了传统木质地板不防水、易腐蚀、易变形、不耐磨的缺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地板具有防水和防潮性能。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所述薄片层是防水的并选自由砖薄片,石材薄片,橡胶薄片,装饰塑料薄片,油毡薄片和装饰乙烯基薄片所组成的组;②锁定边缘紧固系统为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③暴露于湿气导致板的鼓起尺寸小于0.0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1防水地板的装饰防水及紧固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装饰层的镶板,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至第4页第4段,权利要求书)镶板的顶面设置具有装饰的声音改善材料层,例如石材层、陶瓷层、纤维层、纺织物层、塑料、橡胶、聚亚胺酯再生材料、地毯块层和油毡层,其中石材层和陶瓷层薄于5mm,优选薄于3mm(即为薄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装饰层效果的需要,选取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材料替换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饰层天然木皮,至于砖薄片和装饰乙烯基薄片,均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在选取对比文件1装饰层材料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具体应用领域是防水地板,将装饰层材料限定具有防水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3的附图2、3和4公开除了榫槽6和榫舌7之外,还具有能够使两镶板进行无粘合剂连接的锁定元件9和10的镶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首先,地板防翘起、鼓包,是地板技术领域的常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地板使用环境如湿气情况、地板材质如木塑板成分比例和衬表层材质等各种因素,综合调整,使其满足具体的翘曲、鼓起等性能参数,无需创造性劳动。其次,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的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具有的防水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4段及图1):基板层3下表面粘结平衡层6,平衡层6下面压贴底层7(平衡层和底层7相当于衬底层),底层7是采用软木压制而成的薄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衬底层为软木和防水平衡纸的情形,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复合地板。至于橡胶、泡沫则属于本领域衬底层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薄片层上设置耐磨层(即盖层)。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一):混合层中聚乙烯的重量百分比为30%(属于至少大约20%),且该混合层由聚乙烯与木质纤维充分搅拌挤压得到,因而剩余则为木质纤维重量,即70%(属于至少大约55),而且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热塑性塑料的用料可以在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中择取其一或者使用它们的混合物(参见其权利要求书),而屑选自由木、竹、软木及其两者或者更多组合所组成的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薄片层为天然木皮。至于软木、竹薄片,属于复合地板技术领域的表面功能层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为了更好防水耐磨,将薄片用树脂封装,也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且技术效果易于预期。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耐磨层的材料可以选用含有三氧化二铝的耐磨浸渍纸或含有耐磨材料的耐磨油漆。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属于耐磨材料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中热熔性树脂层为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树脂层,即为热熔粘合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在复合地板技术领域中,防水粘合剂作为粘合层是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而在地板技术领域中,增加辅助性助剂来实现地板的所期望功能,无需创造性劳动。防氧化剂,稳定剂,着色剂,防真菌剂,偶联剂,增强剂和润滑剂,作为地板技术领域常规的辅助性助剂,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其含量也可根据本领域常规的有限试验获得。至于碳酸钙,则属地板技术领域常规的填充物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1-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矩形防水板,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内容如上所述。其中,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所述防水芯具有基本平面的顶表面和底表面,所述顶表面和底表面由限定沿第一侧的第一边缘和沿相对第二侧的第二边缘以及沿相对的第三和第四侧的第三和第四边缘的厚度分开,其中所述第一边缘具有侧向延伸入防水芯的槽并且所述第二相对边缘具有从所述防水芯的侧向突起”。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申请的装饰薄片层为装饰乙烯基防水薄片层;盖层为选自带有三氧化二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所组成的组;②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以及泡沫所组成的组,所述衬底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③锁定边缘紧固系统为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复合防水地板的防水装饰及紧固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装饰层为天然木皮,盖层为具有耐磨性能的带有氧化铝的耐磨浸渍纸。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装饰乙烯基薄片和装饰天然木皮层均属本领域装饰层的常用材料,带有三氧化二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带有氧化铝的耐磨浸渍纸均属耐磨功能层的常用材料,均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且技术效果易于预期。在选取对比文件1装饰层材料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具体应用领域是防水地板,将装饰层材料限定具有防水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和③,参见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过程中对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内容和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评述部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3和14对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对于附加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参见权利要求4、9和10的评述内容。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板材的耐磨系数与板材表面耐磨功能层材料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板材的性能需求选择合适耐磨系数的材料,无需创造性劳动。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1做了进一步限定,地板防翘起、鼓包,是地板技术领域的常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地板使用环境如湿气情况、地板材质如木塑板成分比例和衬表层材质等各种因素,综合调整,使其满足具体的翘曲、鼓起等性能,无需创造性劳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7-1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复合矩形防水板,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内容如上所述。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申请的防水装饰薄片层选材软木薄片、竹薄片,薄片封装在树脂中;②衬底层,所述衬底层选自由软木,橡胶以及泡沫所组成的组,所述衬底层通过热熔粘合剂粘接至所述防水芯的底表面;③防水芯中含有碳酸钙填充物;④锁定边缘紧固系统为喀哒锁定边缘紧固系统。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的复合防水地板的防水装饰及紧固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装饰层为天然木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软木薄片、竹薄片均属本领域装饰层的常采用材料,至于装饰层用树脂封装使其具有较佳的耐磨性,也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且技术效果易于预期。在选取对比文件1装饰层材料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具体应用领域是防水地板,将装饰层材料限定具有防水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和④,参见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述过程中对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内容和权利要求2创造性评述部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于混合层中的填充物,碳酸钙则属地板技术领域中常规的功能性填充辅助助剂,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1公开了耐磨层的材料可以选用含有三氧化二铝的耐磨浸渍纸或含有耐磨材料的耐磨油漆。带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属于耐磨材料的常用材料,无需创造性劳动便可获得。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所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薄片层是防水的并选自由砖薄片,石材薄片,橡胶薄片,装饰塑料薄片,油毡薄片和装饰乙烯基薄片所组成的组”,即权利要求1限定了薄片层的材质组成及其性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的“具体而言,顶表面是耐磨层20,其为防水的并且选自多种可能的材料,包括砖或石材薄片(veneer);橡胶;装饰塑料;装饰乙烯基;油毡;以及封装在乙烯基或树脂中的任何材料(如,软木,竹或木薄片),以致使层防水且耐磨损”,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防水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为:由于选用上述的材料特性或组合防水材料而导致该层具备防水效果,但不能否认其同样具有装饰性。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地板领域,当对比文件3给出的设有装饰的声音改善材料层组成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3的上述材料替换对比文件1的装饰层材料,此时,必然获得有这些材料带来的防水效果或依据需要复合防水性能。
其次,防水性能是本领域防水地板的一贯追求,即在选取对比文件1装饰层材料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具体应用领域是防水地板,将装饰层材料限定具有防水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最后,对于技术问题的确定,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针对本申请,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具体而言,顶表面是耐磨层20,其为防水的并且选自多种可能的材料,包括砖或石材薄片(veneer);橡胶;装饰塑料;装饰乙烯基;油毡;以及封装在乙烯基或树脂中的任何材料(如,软木,竹或木薄片),以致使层防水且耐磨损”,说明书第0017段“顶层21是可选的保护性上覆层或盖层,在耐磨层20并非特别耐磨时更期望该上覆层或盖层。优选地顶层特征包括:透明度,硬度以及耐划伤性。用于顶层21的示例性材料包括具有氧化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氨酯。在耐磨层20包括耐性材料,例如砖或石材时或在耐磨层20已包括保护硬化物,例如具有树脂或乙烯基封装的竹,木或软木的情况中,耐磨层20可能更少受益于顶层2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薄片层为本领域的装饰层,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装饰层2,其基本的效果是用于装饰。所以,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薄片层选自由砖薄片,石材薄片,橡胶薄片,装饰塑料薄片,油毡薄片和装饰乙烯基薄片所组成的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复合地板的装饰效果。综上所述,该技术问题的确定是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的。
对于本申请记载的该层具有耐磨和防水性能,其是由上述装饰层材料自身属性或复合材料本身所带来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和希望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