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支持中继切换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27
决定日:2019-07-23
委内编号:1F273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65493.8
申请日:2012-03-13
复审请求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邢文飞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W36/08,H04W36/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但是该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65493.8,名称为“一种支持中继切换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下称申请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2098723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2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支持中继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中继节点RN接入的宏基站DeNB获得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所述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中包含RN可以接入的所有小区;
所述DeNB根据所述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决定切换的目的小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DeNB从RN、其他DeNB或操作和维护OAM得到所述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DeNB从RN发送的无线资源控制RRC连接建立完成消息、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S1建立请求消息或X2建立请求消息中获得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切换过程中,目的DeNB从MME发送的切换请求消息中获取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所述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由源DeNB在切换需求消息中或者在切换需求消息的源到目的的透明容器中发送给移动管理实体MME;
或者,在切换过程中,目的DeNB接收源DeNB在切换请求消息中发送的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有更新时,所述目的DeNB从RN发送的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中获取更新后的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RN切换到新的DeNB小区之后,新的DeNB从接收自RN的切换消息中获取子帧重配置需求信息,所述子帧重配置需求信息用于请求新的DeNB重配置系统信息或者子帧信息;
新的DeNB将系统信息的重配置信息或者子帧的重配置信息发送给RN。
7. 一种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获得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的模块;所述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中包含RN可以接入的所有小区;
用于根据所述RN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决定切换的目的小区的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除了对权利要求1-7进行修改之外还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8-2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增加的新权利要求8-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组对此不予接受。(2)仅依据可接受的文本,即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2012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并引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24,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8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支持中继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中继节点接入的施主基站从中继节点获得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所述施主基站根据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决定切换的目的小区;
其中,所述施主基站在中继节点接入的过程中,为中继节点选择支持中继节点功能的移动管理实体,以成为服务于中继节点的移动管理实体MME-R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施主基站还从其他施主基站、或操作和维护OAM得到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施主基站从中继节点发送的无线资源控制RRC连接建立完成消息、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S1建立请求消息或X2建立请求消息中获得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切换过程中,目的施主基站从MME发送的切换请求消息中获取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由源施主基站在切换需求消息中或者在切换需求消息的源到目的的透明容器中发送给移动管理实体MME;
或者,在切换过程中,目的施主基站接收源施主基站在切换请求消息中发送的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有更新时,目的施主基站从中继节点发送的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中获取更新后的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中继节点切换到新的施主基站小区之后,新的施主基站从接收自中继节点的切换消息中获取子帧重配置需求信息,所述子帧重配置需求信息用于请求新的施主基站重配置系统信息或者子帧信息;
新的施主基站将系统信息的重配置信息或者子帧的重配置信息发送给中继节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施主基站在中继节点接入的过程中,为中继节点选择支持中继节点功能的移动管理实体,以成为服务于中继节点的移动管理实体MME-RN还包括,所述中继节点执行到网络的非接入层的认证安全过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继节点执行到网络的非接入层的认证安全过程包括,增强型分组核心网检查中继节点是否被认证了,当中继节点是认证的中继节点时,增强型分组核心网接受附着过程,否则,拒绝附着过程。
9. 一种施主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从中继节点获得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的第一模块;
用于根据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决定切换的目的小区的第二模块;
其中,所述施主基站在中继节点接入的过程中,为中继节点选择支持中继节点功能的移动管理实体,以成为服务于中继节点的移动管理实体 MME-RN。”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以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2012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审查文本,并引用驳回及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众所周知,中继节点仅与基站之间具有空口,而与移动管理设备没有空口,移动管理设备不能直接对中继节点进行移动性管理,而是通过基站;对比文件1中对于安装在列车等固定线路的交通工具上的移动中继节点,其具有如同终端一样的移动性,但也没有给出为接入的移动节点选择MME的任何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为: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2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支持中继切换的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为移动中继节点配置施主基站或施主小区的方法,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45-55段实施例三,说明书附图4):对于安装在列车等有固定线路的交通工具上的移动RN(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中继节点),OAM可以在移动RN接入阶段将沿途所需要经过的DeNB/Donor cell以列表形式一次性发送给移动RN,这样移动RN就可以根据其当前位置等信息和该DeNB/Donor cell列表选择可接入的备选DeNB/Donor cell列表(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然后再将该备选DeNB/Donor cell指示给其服务DeNB(相当于权利要求中施主基站从中继节点获得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以供服务DeNB为该移动RN选择切换目标DeNB/Donor cell(相当于权利要求中施主基站根据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决定切换的目的小区)。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相比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所述施主基站在中继节点接入的过程中,为中继节点选择支持中继节点功能的移动管理实体,以成为服务于中继节点的移动管理实体MME-RN。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执行RN的NAS连接认证安全过程。
众所周知,EPC中的核心网设备包括MME、S-GW、PDN网关(P-GW)、HSS和RCRF等;移动性管理实体MME 的主要功能是支持NAS信令及其安全、跟踪区域TA列表管理、P-GW和S-GW选择、跨MME切换时选择MME、用户及安全、3GPP不同接入网络的核心网络节点之间的移动性管理等。为接入的RN选择MME-RN,执行认证和附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施主基站还从其他施主基站、或操作和维护OAM得到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仅公开(出处同上):移动RN将备选DeNB/Donor Cell列表指示给移动RN的服务DeNB。进一步,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20-32段,说明书附图2):移动RN的OAM系统可以将备选DeNB/Donor Cell信息发送给该移动RN的服务DeNB(相当于权利要求中施主基站从操作和维护OAM得到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对文件1实施例四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56-62段):移动RN的服务DeNB获得备选DeNB/Donor Cell后,可以通过X2接口或S1接口向目标DeNB发送移动RN的备选DeNB/Donor Cell(相当于权利要求中从其他施主基站得到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中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施主基站从中继节点发送的无线资源控制RRC连接建立完成消息、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S1建立请求消息或X2建立请求消息中获得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三、四公开了施主基站可以从移动RN、OAM、其他施主基站获得备选DeNB/Donor Cell(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线资源控制RRC连接建立完成消息、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S1建立请求消息或X2建立请求消息均是在移动RN与DeNB建立连接并通信过程中常用并可携带信息的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在切换过程中,目的施主基站从MME发送的切换请求消息中获取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所述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由源施主基站在切换需求消息中或者在切换需求消息的源到目的的透明容器中发送给移动管理实体MME;或者,在切换过程中,目的施主基站接收源施主基站在切换请求消息中发送的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对比文件1实施例四公开(出处同上):服务DeNB可以通过S1接口,使用S1-AP消息(如HANDOVER REQUARE)将备选DeNB/备选Donor Cell的标识信息或特征信息发送给MME,再由MME使用S1-AP消息转发给目标DeNB,如可以使用S1-AP消息中的HANDOVER REQUEST消息,即对HANDOVER REQUEST消息进行扩展,使其可以携带备选DeNB/Donor Cell的标识信息或特征信息。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切换需求消息或者切换需求消息的源到目的的透明容器发送信息是惯用手段,因此,容易想到通过它们将备选DeNB/Donor Cell的标识信息或特征信息发送给MME。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的二十二条的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当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有更新时,目的施主基站从中继节点发送的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中获取更新后的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已公开(出处同上):移动RN在移动过程中经常需要切换DeNB/Donor cell,RN上报运行路线并获取DeNB/Donor cell列表,确定备选DeNB/Donor cell后将其指示给服务DeNB。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RN移动过程中,DeNB/Donor cell列表更新,从而,中继节点可以接入的小区列表有更新时,同步使DeNB获得列表更新是容易想到的;并且,RRC连接重配置完成消息是中继节点和基站之间通信所用的公知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进一步限定“该方法进一步包括:中继节点切换到新的施主基站小区之后,新的施主基站从接收自中继节点的切换消息中获取子帧重配置需求信息,所述子帧重配置需求信息用于请求新的施主基站重配置系统信息或者子帧信息;新的施主基站将系统信息的重配置信息或者子帧的重配置信息发送给中继节点”。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已公开(出处同上):移动RN在移动过程中经常需要切换DeNB/Donor cell,RN上报运行路线并获取DeNB/Donor cell列表,确定备选DeNB/Donor cell后将其指示给服务DeNB,服务DeNB为移动RN选择切换目标DeNB/Donor cell。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RN切换到新DeNB后,新DeNB与RN之间会交换各类控制或通信的信息,子帧重配置需求信息是公知的用于请求DeNB重配置系统信息或者子帧信息,新DeNB将系统信息的重配置信息或者子帧的重配置信息发送给RN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施主基站在中继节点接入的过程中,服务于中继节点为中继节点选择支持中继节点功能的移动管理实体,以成为的移动管理实体MME-RN还包括,所述中继节点执行到网络的非接入层的认证安全过程”,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所述中继节点执行到网络的非接入层的认证安全过程包括,增强型分组核心网检查中继节点是否被认证了,当中继节点是认证的中继节点时,增强型分组核心网接受附着过程,否则,拒绝附着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执行NAS的认证安全过程,仅接受认证的中继节点附着,从而保证用户安全,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施主基站设备。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权利要求7设置第一、第二模块来完成相关方法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功能模块来完成相关方法步骤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三公开了(出处同上)移动中继节点RN将备选DeNB/Donor cell指示给其服务基站DeNB,供其为RN选择切换目标DeNB/Donor cell,可见,对比文件1中RN也是接入某服务基站DeNB,与基站通信并由基站对RN进行相关管理和操作;在核心网中MME支持NAS信令及安全等功能,由基站为接入的中继节点选择MME,来执行认证和附着,是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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