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口功能配置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80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68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3020.5
申请日:2015-09-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寅黎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3020.5、名称为“一种接口功能配置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文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4686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口功能配置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将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包括:
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发送设备类型识别请求至所述外接设备中;
接收所述外接设备响应所述设备类型识别请求后发送的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并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得到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为全功能传输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 传输接口的功能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包括: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给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分配功能切换信号,并根据所述功能切换信号配置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之前,还包括:
若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检测是否有所述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中。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获取单元和配置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所述配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将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获取单元包括:发送模块和处理模块;其中,
所述发送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发送设备类型识别请求至所述外接设备中;
所述处理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外接设备响应所述设备类型识别请求后发送的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并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得到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包括:第一配置模块和第二配置模块;其中,
所述第一配置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所述第二配置模块,用于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为全功能传输接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还包括:第三配置模块和第四配置模块;其中,
所述第三配置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所述第四配置模块,用于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的功能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配置模块或所述第三配置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给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分配功能切换信号,并根据所述功能切换信号配置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检测单元;其中,
所述检测单元,用于若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检测是否有所述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中。”
申请人(下文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将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根据外接设备类型配置接口功能,并为接口提供相应的电压信号,而不是复审请求人认为的“通过改变自身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为不同的外接设备配置不同功能”;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外部插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功能,而将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考虑到不同外部插件存在不同的电压需求而相应地为外部插件配置相应的电压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应用于具有多个接口的设备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1、7进行了修改。权利要求1、7中增加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的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在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与每一传输接口连接的接口控制器的作用下”。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电子设备在配置传输接口的功能时,是将自身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根据外接插件的类型,选择对讲机中对应的功能处理模块与外接插件进行通讯。(2)本申请中通过电源切换控制器、信号切换控制器和接口控制器实现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转换;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功能处理模块连接至对应的功能引脚实现与外部插件通讯。(3)传输接口的数量是在实现具有至少两个传输接口的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的传输功能可以基于外接设备任意切换的方案所必须具有的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随意设置的;本申请并不是单纯给USB接口提供不同的工作电压,而是要实现在USB接口外接不同的设备时,可以实现与外接的不同设备对应的功能,并且是根据电源切换控制器、信号切换控制器和接口控制器来共同实现的,因此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接口功能配置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的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在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与每一传输接口连接的接口控制器的作用下,将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获取单元和配置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所述配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的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在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与每一传输接口连接的接口控制器的作用下,将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中增加的技术特征“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的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进一步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7中的“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的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修改为“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外接设备需要的电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切换信号”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8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的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在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与每一传输接口连接的接口控制器的作用下”,将“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修改为“电子设备中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增加了技术特征“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配置为全功能传输接口,或,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的功能配置为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权利要求5(原权利要求7)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源切换控制器提供的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和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信号切换控制器提供的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在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与每一传输接口连接的接口控制器的作用下,将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配置单元包括:第一配置模块和第二配置模块;所述第一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所述第二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配置为全功能传输接口;或,所述配置单元包括:第三配置模块和第四配置模块;所述第三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所述第四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的功能配置为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删除原权利要求3、4、9、10;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将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接口配置为全功能传输接口,或,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的功能配置为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仅有一个传输接口。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接口的场景与权利要求1不同。传输接口的数量并不是单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设定的,而是在实现具有至少两个传输接口的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的传输功能可以基于外接设备任意切换的方案所必须具有的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随意设置的。(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将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当前插入有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对讲机根据外接插件的类型,选择对讲机中对应的功能处理模块与外接插件进行通讯,因此对比文件1中对讲机根据外接插件的类型所执行的操作与权利要求1中电子设备根据外接设备的类型所执行的操作不同。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口功能配置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其中,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
将所述电子设备中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配置为全功能传输接口,或,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的功能配置为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包括:
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发送设备类型识别请求至所述外接设备中;
接收所述外接设备响应所述设备类型识别请求后发送的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并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得到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包括: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给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分配功能切换信号,并根据所述功能切换信号配置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之前,还包括:
若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检测是否有所述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中。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获取单元和配置单元;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获取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
所述配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
其中,所述配置单元包括:第一配置模块和第二配置模块;
所述第一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所述第二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配置为全功能传输接口;
或,所述配置单元包括:第三配置模块和第四配置模块;
所述第三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所述第四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的功能配置为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获取单元包括:发送模块和处理模块;其中,
所述发送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发送设备类型识别请求至所述外接设备中;
所述处理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外接设备响应所述设备类型识别请求后发送的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并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信息得到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 类型。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配置模块或所述第三配置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给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分配功能切换信号,并根据所述功能切换信号配置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检测单元;其中,
所述检测单元,用于若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检测是否有所述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254686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1、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接口功能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USB接口复用的对讲机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133段及附图1-15):应用于对讲机(即电子设备)中,所述对讲机包括USB接口10(即传输接口),所述方法包括:当检测到有外部插件(即外接设备)插入对讲机的USB接口10时,获取外部插件的类型(即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根据外部插件的类型,控制模块30控制对讲机内与该外部插件的类型对应的功能处理模块40与该外部插件通讯,相应地,USB接口10则具有与该功能处理模块40对应的功能(相当于根据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个传输接口,根据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配置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传输接口的功能包括:将所述电子设备中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配置为全功能传输接口,或,将所述电子设备中除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外的剩余传输接口的功能配置为不具备与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功能相同的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使其可以同时与多个外接设备连接,并为插入有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提供适配的工作电压。
在现有技术中,存在着电子设备要同时与多个外接设备进行连接的需求。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只具有一个USB接口的技术方案,面对这一普遍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着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的动机。在电子设备的接口数量的设置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约空间的考虑,如果一个接口就能满足使用需求,则在电子设备上只设置一个传输接口;如果对电子设备的接口没有占据尽可能小的空间的要求,而是要求电子设备能够同时连接多个外接设备时,则在电子设备上设置两个以上的传输接口,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讲机具有一个复用功能的USB接口的基础上,对接口的数量予以改变,在电子设备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接口,以满足同时与多个外接设备连接的要求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在电子设备具有两个以上的接口时,由于每个接口都具有复用功能,对在当前的传输接口作为某一功能的接口使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未使用的传输接口的功能进行配置,配置为全功能接口或者与当前使用的功能不同的功能接口,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功能复用的USB接口在执行不同功能时,如对电子设备充电或者电子设备同外接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时,使用的USB接口中的引脚以及USB接口的工作电压均不同。因此,在USB接口的具体使用过程中,将适配性的工作电压、工作电流提供给USB接口,使其在执行不同的功能时,都能够以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来工作,从而优化其工作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传输接口的功能予以切换时,将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也相应地切换到其对应的状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段):根据引脚检测信号判断对讲机上的USB接口是否接入外部插件,在接入外部插件时判断外部插件的类型。而对于检测信号的获取,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方式为:先由请求方发送请求,由应答方向请求方发送响应于该请求信号的应答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检测到有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时,采用发送设备类型识别请求至所述外接设备,由外接设备响应所述设备类型识别请求后发送外接设备的信息给电子设备的方式来获取检测信息。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9-133段及附图1-15):步骤S1104,判断接入了外部插件,因此判断外部插件的类型,转步骤S1105;步骤S1105中,根据外部插件类型的判断结果控制对讲机内至少两个功能处理模块中与该外部插件的类型对应的功能处理模块与该外部插件通讯;其中,控制功能处理模块与外部插件通讯,可以通过采用开关器件,如信号多路复用开关将该功能处理模块连接至USB接口与该外部插件的对应功能引脚(即根据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给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分配功能切换信号,并根据所述功能切换信号配置所述当前插入有所述外接设备的传输接口的功能为与所述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9-133段及附图1-15):步骤S1101,检测对讲机上的USB接口的功能检测引脚是否有效,产生引脚检测信号;步骤S1102,根据引脚检测信号判断该对讲机上的USB接口是否接入外部插件(即检测是否有所述外接设备插入所述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中)。而在电子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进行上述检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了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功能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讲机(即电子设备),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USB接口,实现了如下的技术效果:一旦有外接设备插入电子设备的传输接口,电子设备自身就可以根据外接设备的类型给传输接口配置与外接设备类型相应的功能,无需人为在传输接口上设置标识信息。而电子设备具有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接口,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如要求电子设备体积尽可能小时,设置一个传输接口;对电子设备的体积不作要求,而要满足电子设备能够同时与多个外接设备连接的需求时,设置两个或多于两个的传输接口,对电子设备的接口数量的设置是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做出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提供了复用功能的接口的基础上,面临电子设备可能需要同时外接多个设备时,在电子设备上设置多个具有复用功能的接口,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对在当前的传输接口作为某一功能的接口使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他未使用的传输接口的功能进行配置,配置为全功能接口或者与当前使用的功能不同的功能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具有复用功能的传输接口,在执行不同的功能时,其工作电压也不相同。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参见说明书第89段):接口控制器可以给对应的传输接口配置与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相对应的功能,传输接口实现不同功能的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压信号。不同的外接设备需要配置的电压信号可以根据USB PD规范V2.0及以上版本协议标准和USB type-C规范V1.1及以上版本协议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外接设备工作时应该具备的电压大小来确定。可见,本申请也是基于接口实现不同功能时所需的电压不同,而相应地配置不同的电压信号。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了主控模块30来控制接口与其内部不同的功能模块通信,以实现接口的不同功能的基础上,在实现不同的接口功能时,相应地将传输接口的电压信号切换到与外接设备的设备类型对应的功能相对应的电压信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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