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物复合污染底泥的固化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17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14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9067.2
申请日:2015-08-06
复审请求人:山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焦磊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C04B28/12,C04B22/14,C04B22/06,C04B14/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510479067.2,发明名称为“一种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物复合污染底泥的固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省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8月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6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2015年8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物复合污染底泥的固化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化剂按重量份计由如下组分组成:
(1)、固化组分:包括水泥30-45份、石灰25-37份、石膏10-15份、氧化镁5-10份;
(2)、吸附组分:包括凹凸棒土2-4份、膨润土2-4份、活性炭1-2份;
(3)、辅助硬化组分:包括二氧化硅7-13份;氧化铝5-8份;
(4)、功能组分,包括:
高锰酸钾1-2份,
硫酸钾、硫酸钙、氯化镁中的一种或多种共计1-2份,
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硫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共计2-3份,
CMC3-5份;
上述的各组分均为粉状,其中所述的固化组分粒度为0.2-0.5mm,吸附组分的粒度为2-4mm,辅助硬化组分粒度为0.05-0.1mm,功能组分的粒度为0.08-0.1mm。”
驳回决定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955345A,公开日为2011年1月26日)和对比文件2(CN103881727A,公开日为2014年6月25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给出公知常识性证据(“节能环保产业”,黄民生,第112-114页,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4年6月30日)以证明活性炭为本领域常用的吸附稳定剂及硫代硫酸钠为本领域常用的氧化还原稳定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组分及含量都具有很大差别,现有技术并未给出这几种组分与本配方中其他组分组合应用于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复合污染底泥固化剂的技术启示。本发明公开的固化剂中,组分、含量、粒度是一个协同作用的整体。石膏与半水石膏为完全不同的两种物质,其理化性质存在差异。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3月2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 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8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物复合污染底泥的固化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污泥脱水固化及改性的中性无机复合材料,包括如下重量份组成的粉状混合物:100份由粉末状半水石膏和氧化镁组成的水硬性固化材料,按其重量比计,半水石膏∶氧化镁=1∶0.7~1,优选氧化镁平均粒径50~100μm;无机质吸水性灰质材料80~120份,是以二氧化硅和氧化铝,以及氧化镁和/或氧化钙为主要成分的各种灰质材料,包括造纸厂焚烧灰、发电厂产生的粉煤灰、高炉矿渣等;无机质辅助硬化材料20~40份,其中二氧化硅含量以重量计为70~80%,平均粒径15~150μm(即0.015-0.15mm),如铸造业中废弃的硅砂,辅助硬化材料的作用在于吸收污泥中的水分,补充反应所需的硅,而且可以起到填充污泥中空隙的作用,从而提高污泥固化体的抗压强度;高分子凝集剂1~10份,可采用各种天然有机高分子凝集剂或合成有机高分子凝集剂,包括羧甲基纤维素钠等,所述的高分子凝集剂为粉末状,其平均粒径为60~200μm,高分子凝集剂的作用是脱除污泥中的水分,并起到架桥、凝集的作用,促进污泥团粒化;改性功能剂1~5份,可以提高复合材料中各成分的表面活性,增强离子活性,稳定污泥中的重金属,脱除污泥的臭味,分解污泥中的大分子有机物,促进复合材料在反应过程中钙矾石的形成,增强污泥固化体的抗压强度,其包括氧化剂和/或还原剂,如高锰酸钾、亚硫酸钠等,还包括离子活性剂如氯化钾、氯化钙、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镍中的一种或几种(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5段);固化对象是高含水比污泥,其中包括市政污泥、管网污泥、工业污水厂污泥、自来水厂污泥、河道、湖泊底泥、建筑残土等;经本发明处理后的污泥具有较高的抗压强度,能够有效的固化、稳定、封闭其中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减少原泥的恶臭;处理后的污泥可以直接填埋或用作土工用土,还可根据需求改良成绿化、园林等用土及农用肥料(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粉末状固化剂,其能够用于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物复合污染底泥,包括:固化组分包括半水石膏、氧化镁和无机质吸水性灰质材料;无机质辅助硬化材料,如硅砂;功能组分包括氧化/还原剂、高分子凝集剂、离子活性剂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固化组分中还包括水泥、石灰;权利要求1还包括吸附组分并限定其组成;权利要求1辅助硬化组分还包括氧化铝;权利要求1限定了功能组分的具体种类。同时各组分的用量与粒度与对比文件1存在差异。
首先,水泥和石灰为本领域最为常用的固化剂。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水泥和石灰均是常用的固化组分,因其工艺设备简单、费用低等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其存在对环境二次污染的不足(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修复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复合污染土壤的稳定固化剂,其组分包括水泥、粉煤灰、粘土、激活剂(氧化镁、氧化铝等)和氧化剂,其中粘土为蒙脱石、膨润土、锂蒙脱石、高岭土或凹凸棒石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该稳定固化剂通过粘土作为吸附剂,大大降低水泥、粉煤灰和生石灰等对土壤破坏较明显的传统固化剂用量,能在增强稳定固化的同时,也较大程度解决处理后土壤的硬化以及增容等问题,使固化后的土壤理化性质改变较小,有利于后期场地制备的修复;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施工简便(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7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添加粘土吸附剂以降低水泥、石灰等传统固化剂的用量从而在增强稳定固化的同时解决传统固化剂对土壤污染、硬化等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土可以为蒙脱石、膨润土、锂蒙脱石、高岭土或凹凸棒石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任意组合,另外活性炭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可吸附有机物的吸附稳定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节能环保产业”,黄民生,第112-114页,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4年6月30日,具体参见第114页第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粉末状的凹凸棒土、膨润土以及活性炭作为吸附组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机质辅助硬化材料作用在于吸收污泥中的水分,补充反应所需的硅,而且可以起到填充污泥中空隙的作用,从而提高污泥固化体的抗压强度,即该无机质辅助硬化材料起到填充空隙以提高固化体强度的作用,这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本领域已知刚玉等氧化铝也是本领域中的常用填料,除能够补充反应所需的铝外,也能起到填充空隙的作用,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进一步添加氧化铝作为辅助硬化组分,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了氧化剂和/或还原剂如高锰酸钾、亚硫酸钠等,离子活性剂如氯化钾、氯化钙、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镍中的一种或几种,高分子凝集剂,包括羧甲基纤维素钠等,同时硫代硫酸钠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氧化还原稳定剂(参见上述公知常识证据第113页最后1段至114页第1段),而硫酸钾、硫酸钙、氯化镁也是常用的离子活性剂,羧甲基纤维素(CMC)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高分子凝集剂,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结合掌握的本领域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具体选择以获得所需的功能组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无机质吸水性灰质材料如粉煤灰、高炉矿渣等为本领域公知具有火山灰活性的掺合料,改性功能剂中所包括的表面活性剂和螯合剂其作用在于提高成分表面活性及螯合重金属离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选择是否添加,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各组分是粉末状,且无机质辅助硬化材料平均粒径15~150μm,高分子凝集剂平均粒径为60~200μm,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选择各组分的粒度从而得到具有适合粒度的固化剂;至于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可在对比文件1-2公开用量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需求,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合理调整,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论其组分还是含量,都具有很大差别,审查指南对于组合发明中说道: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现有技术并未给出这几种组分与本配方中其他组分组合使用于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复合污染底泥固化剂的技术启示,本发明公开的固化剂中,组分、含量、粒度是一个协同作用的整体。石膏与半石膏为完全不同的两种物质,其理化性质存在差异,如果仅仅认为两者成分都为硫酸钙,就判定在不同的配方和工艺中就能够起到完全相同的作用,复审请求人认为这个理由未免牵强。不同组分用量带来不同的结果,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所有组分的配比用量,对比文件2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首先对于组合发明而言,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而并非是多个技术特征的简单组合。复审请求人强调组分、含量及粒度之间的协同作用,但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对此并无明确记载,即本申请全文对组分间发生何种协同反应、不同含量、粒度对所述反应发生何种作用均无详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种功能组分的作用机理,通过简单试验对其种类和含量及粒度加以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各组分作用均为已知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复合请求人仅仅简单强调各组分间具有协同作用是不予支持的。
本申请技术方案仅是简单记载石膏,并未对石膏相结构作具体描述,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半水石膏,即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石膏”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领域公知,石膏包括生石膏和硬石膏两种矿物,本领域中对生石膏和硬石膏的工业用途已有较为详细的研究。生石膏经过煅烧或蒸煮后会形成半水石膏,而半水石膏具有胶凝性,是与水泥、石灰并列的三大建筑胶凝材料。
复审请求人应注意: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应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是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 ,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粉末状固化剂,该固化剂与本申请固化剂的组分组成接近,且同样用于修复重金属和持久有机物复合污染底泥,故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修复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复合污染土壤的稳定固化剂,公开通过粘土作为吸附剂,大大降低水泥、粉煤灰和生石灰等对土壤破坏较明显的传统固化剂用量,能在增强稳定固化的同时,也较大程度解决处理后土壤的硬化以及增容等问题,使固化后的土壤理化性质改变较小,有利于后期场地制备的修复;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施工简便,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固化剂中添加膨润土、凹凸棒土的技术启示,同时活性炭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可吸附有机物的吸附稳定剂(参见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对于固化剂水泥和石灰,水泥和石灰为本领域常用固化剂,在本申请、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现有技术中均有描述,审查员所给出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明确记载水泥固化和石灰固化,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是否使用水泥和石灰作为固化剂,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辅助硬化组分,对比文件1给出了添加硅质填料如硅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选择氧化铝质的填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功能组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氧化剂和/或还原剂如高锰酸钾、亚硫酸钠等,离子活性剂如氯化钾、氯化钙、硫酸镁、硫酸钠、硫酸镍中的一种或几种,高分子凝集剂,包括羧甲基纤维素钠(羧甲基纤维素的钠盐)等,即对比文件给出了添加功能组分的技术启示,同时硫代硫酸钠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氧化还原稳定剂,而硫酸钾、硫酸钙、氯化镁也是常用的离子活性剂,羧甲基纤维素(CMC)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高分子凝集剂,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结合掌握的本领域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具体选择以获得所需的功能组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各组分粒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组分是粉末状,且无机质辅助硬化材料平均粒径15~150μm(即0.015-0.15mm),高分子凝集剂平均粒径为60~200μm(即0.06-0.2mm),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选择各组分的粒度从而得到所需粒度的粉末状固化剂;至于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化组分为主,辅以少量辅助硬化组分和功能组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固化组分为主,辅以吸附剂、氧化剂等组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各组分用量进行调整,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结合对比文件1其它部分和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技术知识,能够做出常规调整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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