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62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29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15704.6
申请日:2015-12-11
复审请求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慧萍
合议组组长:刘俊香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A01H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15704.6,名称为“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以高产抗病品系“025春/26”作为母本,与高产抗病品种“汕油162”作为父本进行杂交,通过F1~F4代连续进行田间自然病圃抗病筛选,选育出高产抗病株系“(025春/26×汕油162)F5”;
步骤S2:以高产高油高出仁率的 “桂花22”作为母本,与高产抗病品系“01秋/813”作为父本进行杂交,通过F1~F4代连续筛选,选育出高产高油高出仁率的 “3001/18”;
步骤S3:以“3001/18”作为母本,与“025春/26×汕油162”作为父本进行杂交,经过F1~F9代连续的对产量、抗病性、品质的定向选择筛选,选育出高产高油抗病的花生新品种“桂花33”;所述步骤S3中的杂交组合“3001/18”ד(025春/26×汕油162)F5”的筛选方法为:以花生高产、高油、抗病为目标,有针对性地配制大量花生育种杂交组合,将每个花生育种杂交组合获得的F0代种子全部收获并分组合播种下去,等去除F1代假杂种植株后,混收F1代真杂种植株的全部种子,再从所有花生育种杂交组合的F1代真杂种植株的全部种子中随机取出200粒种子播种在2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每1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播种100粒花生种子,按照种植规格进行播种,从F2代开始,开始从每个花生育种杂交组合中选择优良单株,然后收获优良单株的全部种子,等荚果晒干去壳后,选择大而好的200粒种子进行种植,以此类推,后一个世代群体材料都是在前一个世代群体材料基础上按照上述方式选择性地取出大而好的200粒种子播种在2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F2代连续多代自交进行到F7代,并按照1厘地面积大小对每个世代材料F2-F7和对照品种桂花21或汕油523进行荚果产量测定,通过判定不同花生育种杂交组合的每个世代群体材料的荚果产量与对照品种的荚果产量相比是否增产,从大量花生育种杂交组合中筛选出荚果产量稳定且有产量优势的优势杂交组合;步骤S1中,所述F1~F4代连续筛选为第一年秋季种植F1代,剔除F1代假杂种植株后混收真杂种植株的种子;第二年春季和秋季进行加代种植,并按系谱法进行单粒混收;第三年在田间自然病圃中种植,经春季和秋季两造种植,从中筛选出高产抗病株系“(025春/26×汕油162)F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中,以高产高油出仁率高的“桂花22”为母本,与抗病品系“01秋/813”作为父本进行杂交,当年秋季种植F1代,剔除F1代假杂种植株后混收真杂种植株的种子;第二年春季和秋季进行加代种植,并按系谱法进行单粒混收;第三年选择生产力高的单株,并采用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对生产力高的单株进行高油无损伤选择,经春季和秋季两造种植,从中筛选出高产高油高出仁率的优异株系“3001/1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规格为起垄种植,每1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种植2行花生,行距27cm,穴距16.5cm,每穴1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3001/18”的含油量不低于56%,出仁率不低于72%。”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花生新品种桂花32选育及其栽培技术”,钟瑞春等,南方农业学报,第46卷第3期,第381-384页,2015年03月31日)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选用的是“025春/26x汕油162”作为另一个亲本;(2)权利要求1中步骤2中定向选择是通过F1-F4代筛选后得到的;(3)权利要求1中步骤3的具体操作有所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作物新品种公告(桂农业公告[2015]23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农业信息网,第85页,2015年07月01日)明确教导了用(025春/26×汕油162)F5替换抗病种质03秋/3016的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多代定向筛选属于传统育种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定向筛选代数是容易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3),有些属于常规选择,有些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有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正交试验、梯度试验、单一因素优化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类似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起垄种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其余特征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可以确定的。“3001/18”的含油量以及出仁率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3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此次所做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以高产抗病品系“025春/26”作为母本,与高产抗病品种“汕油162”作为父本进行杂交,通过F1~F4代连续进行田间自然病圃抗病筛选,选育出高产抗病株系“(025春/26×汕油162)F5”;
步骤S2:以高产高油高出仁率的“桂花22”作为母本,与高产抗病品系“01秋/813”作为父本进行杂交,通过F1~F4代连续筛选,选育出高产高油高出仁率的“3001/18”;
步骤S3:以“3001/18”作为母本,与“025春/26×汕油162”作为父本进行杂交,经过F1~F9代连续的对产量、抗病性、品质的定向选择筛选,选育出高产高油抗病的花生新品种“桂花33”;所述步骤S3中的杂交组合“3001/18”ד(025春/26×汕油162)F5”的筛选方法为:以花生高产、高油、抗病为目标,有针对性地配制大量花生育种杂交组合,将每个花生育种杂交组合获得的F0代种子全部收获并分组合播种下去,等去除F1代假杂种植株后,混收F1代真杂种植株的全部种子,再从所有花生育种杂交组合的F1代真杂种植株的全部种子中随机取出200粒种子播种在2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每1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播种100粒花生种子,按照种植规格进行播种,从F2代开始,开始从每个花生育种杂交组合中选择优良单株,然后收获优良单株的全部种子,等荚果晒干去壳后,选择大而好的200粒种子进行种植,以此类推,后一个世代群体材料都是在前一个世代群体材料基础上按照上述方式选择性地取出大而好的200粒种子播种在2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F2代连续多代自交进行到F7代,并按照1厘地面积大小对每个世代材料F2-F7和对照品种桂花21或汕油523进行荚果产量测定,通过判定不同花生育种杂交组合的每个世代群体材料的荚果产量与对照品种的荚果产量相比是否增产,从大量花生育种杂交组合中筛选出荚果产量稳定且有 产量优势的优势杂交组合;步骤S1中,所述F1~F4代连续筛选为第一年秋季种植F1代,剔除F1代假杂种植株后混收真杂种植株的种子;第二年春季和秋季进行加代种植,并按系谱法进行单粒混收;第三年在田间自然病圃中种植,经春季和秋季两造种植,从中筛选出高产抗病株系“(025春/26×汕油162)F5”;步骤S2中,以高产高油出仁率高的“桂花22”为母本,与抗病品系“01秋/813”作为父本进行杂交,当年秋季种植F1代,剔除F1代假杂种植株后混收真杂种植株的种子;第二年春季和秋季进行加代种植,并按系谱法进行单粒混收;第三年选择生产力高的单株,并采用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对生产力高的单株进行高油无损伤选择,经春季和秋季两造种植,从中筛选出高产高油高出仁率的优异株系“3001/1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规格为起垄种植,每1厘地面积大小的土地上种植2行花生,行距27cm,穴距16.5cm,每穴1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3001/18”的含油量不低于56%,出仁率不低于72%。”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启示以“025春/26×汕油162”作为父本进行杂交,对比文件2未公开如何选择选育材料,采用何种种植方法来得到具有良好抗病性能的桂花33;所以就抗病性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选择025春/26×汕油162作为父本,从而获得抗病的性状。2)权利要求1步骤S2中定向选择是通过F1-F4代筛选后得到的,期间采用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对生产力高的单株进行高油无损伤选择,这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常用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3)采用相同的亲本,但是采用不同的育种方法,也会得出性状不同的产物,再加上地理条件以及自然气候的原因,如何获得好的新品种是非显而易见的。种植面积、种植粒数以及筛选方法是长期摸索获得的,能够获得单株结果数多、高产、高油、抗病的新品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教导了需要解决有关包含花生抗病性性状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寻找其他带有良好抗病性的亲本。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汕油126具有良好的抗病性,作为亲本可用于选育抗病性强的花生新品种,由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启示。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近红外光谱技术在油料作物中应用广泛,主要集中在蛋白质、脂肪和水分、脂肪酸、淀粉等成分的测定,而近红外漫反射光谱亦已知可以测定谷物中蛋白质、脂肪、氨基酸等成分(例如,“近红外光谱分析的原理、技术与应用”,严衍禄等,第188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01月31日;“近代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技术及应用 下”,吴瑾光,第157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年12月31日)。因此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用于高油种子的无损伤选择。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高品种抗病性的花生新品种预期,结合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或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可以确定,从而可以获得本发明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步骤S1中的父本是“025春/26”与“汕油162”杂交产生的“025春/26x汕油162”,而对比文件1中的父本是抗病种质03秋/3016;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筛选方法;2)权利要求1中步骤S2中的一些具体操作和筛选代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采用了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进行选择;(3)权利要求1中步骤53的具体操作有所不同。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高产抗病品系“025春/26”作为母本和高产抗病品种“汕油162”作为父本,选育出(025春/26×汕油162)F5,并以其作为父本与3001/18的母本来选育花生新品种的技术启示。多代筛选属于传统育种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定向筛选代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亲本以及子代的特性以及定向筛选的目标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容易确定的。对于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用于高油种子的无损伤选择。对于其他区别特征,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要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可以确定的。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要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要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母本和父本,而具体的选育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常规技术或公知常识。而就抗病性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教导了需要解决有关包含花生抗病性性状的技术问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汕油126具有良好的抗病性。2)多代筛选属于传统育种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定向筛选代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亲本以及子代的特性以及定向筛选的目标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容易确定的。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高品种抗病性的花生新品种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结合育种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有动机选择合适的对照品种,确定种子的筛选方法,调整随机播种的粒数、土地大小以及播种面积单位等。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以“025春/26×汕油162”作为父本进行杂交并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其也没有给出这种启示,对比文件2未公开如何选择选育材料,采用何种种植方法来得到具有良好抗病性能的桂花33;所以就抗病性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选择025春/26×汕油162作为父本,从而获得抗病的性状。合议组是基于本发明,以本发明为依据找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相当于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反向推导,从而低估了本发明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步骤S2中定向选择是通过F1-F4代筛选后得到的,期间采用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对生产力高的单株进行高油无损伤选择,这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常用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3)采用相同的亲本,但是采用不同的育种方法,也会得出性状不同的产物,再加上地理条件以及自然气候的原因,如何获得好的花生新品种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种植面积、种植粒数以及筛选方法是长期研究和生产实践的组合,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实现。4)判断一个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必须使用发明申请前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者其结合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相比较来进行逻辑推理,在该逻辑推理中不应当加入本发明的内容,否则就会造成事后诸葛亮的判断结果。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1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3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一)于2002年春利用高产、粗脂肪含量高、出仁率高且具有野生种花生优异基因的桂花22作为母本,与抗病品系01秋/813杂交,按系谱法进行单粒混收,采收外形美观的荚果,经多年定向选择,进而创新出壳薄、出仁率高(72.6%)、粗脂肪含量高(56.9%)的花生优异种质材料0442/3001-18(即权利要求1中所述“3001/8”)。
(二)以壳薄、抗逆性为目标,2003年春以壳薄、高产品种汕油71为母本、以高产抗病品种粤油7号为父本进行有性杂交,采用系谱法创新出高产、抗病的中间材料03秋/3016。
(三)2005年春以优异种质0442/3001-18为母本、抗病种质03秋/3016为父本进行杂交,2005年秋种植Fl代,田间去假杂交种后混收;2006~2007年对F2~F4代材料按系谱法单粒混收,2008年按目标性状对F5~F6代材料进行优良单株定向选择;2009年进行株系比较鉴定并测定产量潜力,2010~2011年进行品系比较并对品系材料进行品质分析,从中筛选出产量性状优良、粗脂肪含量高(54.4%)的品系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第382页右栏第2-3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步骤S1中的父本是“025春/26”与“汕油162”杂交产生的“025春/26x汕油162”,而对比文件1中的父本是抗病种质03秋/3016;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筛选方法;2)权利要求1中步骤S2中的一些具体操作和筛选代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采用了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进行选择;(3)权利要求1中步骤53的具体操作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另一种高产高油抗病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花生新品种桂花33号的品种来源,并具体公开了其品种来源为“(3001/18)/(025春/26×汕油162)F5,3001/18的亲本为桂花22×01秋/813” (参见对比文件2第85页桂花33号品种来源部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高产抗病品系“025春/26”作为母本和高产抗病品种“汕油162”作为父本,选育出(025春/26×汕油162)F5,并以其作为父本与3001/18的母本来选育花生新品种的技术启示。同时,对多代连续进行田间自然病圃抗病筛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高品种抗病性的花生新品种预期所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进行“3001/18”以及“03秋/3016”杂交后分别进行了“去假杂交种后混收”“按系谱法单粒混收”“对目标性状进行优良单株定向选择”,根据亲本和子代的特性以及提供高产高油抗病花生新品种的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以上三种定向选择筛选的方法应用于选育3001/18的过程中。多代筛选属于传统育种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定向筛选代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亲本以及子代的特性以及定向筛选的目标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容易确定的。“春季和秋季加代种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近红外光谱技术在油料作物中应用广泛,主要集中在蛋白质、脂肪和水分、脂肪酸、淀粉等成分的测定,而近红外漫反射光谱亦已知可以测定谷物中蛋白质、脂肪、氨基酸等成分(例如,《近红外光谱分析的原理、技术与应用》,严衍禄等编著,第188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01月;《近代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技术及应用下》,吴瑾光主编,第157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因此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用于高油种子的无损伤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提供高产高油抗病花生新品种的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传统育种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有动机将对Fl-F9代的定向选择标准设定为产量、抗病性和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高品种抗病性的花生新品种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明确教导下,结合育种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有动机将每个花生育种杂交组合获得的FO代种子全部收获并分组合播种下去,并在去杂种混收Fl代后,从Fl真杂种植株的全部种子中随机选取,按照种植规格播种,同时随机播种的粒数、土地大小以及播种面积单位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有限的试验(正交试验、梯度试验、单一因素优化实验)可以确定的。选择与目标品种形状相近或与目标品种有亲本关系的品种作为对照品种,以及先亲本杂交后进行多代自交以进行多代筛选和不断纯合目标性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的预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并结合有限的试验确定与“汕油162”具有亲本关系、同样具备高产抗病性状的桂花21或汕油523作为对照品种,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F2-F7代选择优良单株收获全部种子,荚果晒干去壳后,选择大而好的种子进行种植,并对各代品种和对照品种进行荚果产量测定,经过多代自交和筛选后,确定荚果产量稳定和有产量优势的杂交组合,而具体各代的播种粒数、土地大小以及播种面积单位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有限的试验(正交试验、梯度试验、单一因素优化实验)可以确定的。
并且,本发明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对比文件2的新品种完全相同,说明书中也没有其他内容证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花生新品种的选育方法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起垄种植属于提升花生产量的一种常用种植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具体的种植行数、行距、穴距、每穴粒数、播种单位面积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有限的试验(正交试验、梯度试验、单一因素优化实验)可以确定的。“3001/18”的含油量以及出仁率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出处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这些附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结合构成的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母本和父本,因此给出了选择(025春/26×汕油162)F5作为父本与本申请母本进行杂交的启示。尽管对比文件2未公开具体的选育方法,但是如上审查意见中已经指出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常规技术或公知常识。而就抗病性来说,对比文件1在拟解决问题中已经公开了“充分利用种质资源库中粗脂肪含量高和抗病种质资源,通过品种间杂交将壳薄、高含油量、高产、抗性强等优良险状尽可能聚集在同一品种”(参见对比文件1第382页左栏第1段),可见其已经明确教导了需要解决有关包含花生抗病性性状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教导下容易想到可以寻找其他带有良好抗病性的亲本,从而在育种时将抗病性这一特性选育至子代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汕油126具有良好的抗病性,因此容易想到将其作为亲本用于选育抗病性强的花生新品种。
此外,对比文件1和2是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公众可以获得其技术内容,上面对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中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过程是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为基础,考察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考虑其技术效果而做出的,显然这并不是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反向推导。
2)多代筛选属于传统育种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定向筛选代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亲本以及子代的特性以及定向筛选的目标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容易确定的。此外,上述审查意见已经评述了近红外漫反射光谱无损伤选择技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如上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提高品种抗病性的花生新品种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结合育种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有动机结合有限的试验调整随机播种的粒数、土地大小以及播种面积单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的预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并结合有限的试验确定与“汕油162”具有亲本关系、同样具备高产抗病性状的桂花21或汕油523作为对照品种,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FZ-F7代选择优良单株收获全部种子,荚果晒干去壳后,选择大而好的种子进行种植,并对各代品种和对照品种进行荚果产量测定,经过多代自交和筛选后,确定荚果产量稳定和有产量优势的杂交组合,而具体各代的播种粒数、土地大小以及播种面积单位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合理限度的试验(正交试验、梯度试验、单一因素优化实验)可以确定的。
4)根据以上关于创造性的决定理由可知,审查意见是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在本申请记载的技术内容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对创造性进行认定,并未造成所谓事后诸葛亮的判断结果。
综上,在复审阶段中经过复审请求人修改文件和陈述意见仍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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