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绝缘接头及其安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8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17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4366.0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媛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16L23/18(2006.01);F16L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4366.0,名称为“一种绝缘接头及其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说明书第1-57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外法兰、内法兰、第一绝缘环、两侧接管及密封胶圈,所述两侧接管分别为第一接管与第二接管,所述外法兰与所述第一接管连接,所述内法兰与所述第二接管连接,所述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所述倾斜部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在所述第一绝缘环两侧对称安装有两个所述密封胶圈,所述第一绝缘环及所述密封胶圈位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的连接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圈,所述勾圈位于所述外法兰及所述内法兰的外侧面上,所述勾圈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所述勾圈的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相结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二绝缘环,所述第二绝缘环位于所述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填料,所述填料放置在所述勾圈与所述内法兰相接触的位置,所述填料为环氧树脂填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胶圈的胶圈主体呈凹型,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的非接触端具有弧度,所述倾斜部的尾端内侧也具有弧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在靠近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侧边分别对称设置有一凹槽,所述的两个密封胶圈分别设置在两个凹槽内,所述两个密封胶圈的胶圈主体的外侧边与所述凹槽的内侧边相抵,所述两个密封胶圈的倾斜部的尾端与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两个侧边相抵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胶圈的倾斜部的根部与所述胶圈主体的连接处设置有内置弹簧,所述内置弹簧通过模压方式内置于所述密封胶圈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两个螺栓及过载保护装置,所述两个螺栓分别焊接在所述第一接管与所述 第二接管的外侧面上,所述过载保护装置通过导线连接在所述两个螺栓之间。
9. 一种绝缘接头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绝缘接头,包括外法兰、内法兰、第一绝缘环、两侧接管及密封胶圈,所述两侧接管分别为第一接管与第二接管,所述外法兰与所述第一接管连接,所述内法兰与所述第二接管连接,所述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所述倾斜部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在所述第一绝缘环两侧对称安装有两个所述密封胶圈,所述第一绝缘环及所述密封胶圈位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的连接处;
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圈,所述勾圈位于所述外法兰及所述内法兰的外侧面上,所述勾圈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所述勾圈的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相结合;
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二绝缘环,所述第二绝缘环位于所述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
所述方法用于对所述绝缘接头进行安装,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第二绝缘环放置在所述勾圈的弯折处,并将所述内法兰与所述勾圈配合安装;
将两个所述密封胶圈的向外倾斜的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两侧配合安装形成绝缘层,将所述绝缘层安装在所述内法兰背对所述第二绝缘环的一侧;
再将所述外法兰放置与所述勾圈内并与所述绝缘层相连接,最后通过施加预紧力,将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勾圈焊接成为整体。”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559147Y,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3023478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03730957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2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所述倾斜部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唇形密封组件,包括唇形密封圈和挡圈,唇形密封圈和挡圈的材料为橡胶,唇形密封圈包括肩部3、下唇部2及上唇部1(相当于倾斜部),其中挡圈、肩部3、下唇部2一起相当于胶圈主体,上唇部1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至于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也是一种常规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所述倾斜部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且安装时将两个所述密封胶圈的向外倾斜的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两侧配合安装形成绝缘层。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唇形密封组件,包括唇形密封圈和挡圈,唇形密封圈和挡圈的材料为橡胶,唇形密封圈包括肩部3、下唇部2及上唇部1(相当于倾斜部),其中挡圈、肩部3、下唇部2一起相当于胶圈主体,上唇部1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至于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以及将两个所述密封胶圈的向外倾斜的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两侧配合安装形成绝缘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绝缘接头采用的密封胶圈为偏矩形胶圈,与本申请中选用的胶圈主体和倾斜部一体制成的密封胶圈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形式,本申请的发明点主要在于密封胶圈的形状设置以及该形状设置带来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找不到任何技术启示去设置本申请中的密封胶圈的相关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的唇形密封胶圈的挡圈和唇形密封圈并不是一体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得到将胶圈主体和倾斜部一体设计的技术启示。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外法兰、内法兰、第一绝缘环、两侧接管及密封胶圈,所述两侧接管分别为第一接管与第二接管,所述外法兰与所述第一接管连接,所述内法兰与所述第二接管连接,所述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所述倾斜部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在所述第一绝缘环两侧对称安装有两个所述密封胶圈,所述第一绝缘环及所述密封胶圈位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的连接处;所述密封胶圈的胶圈主体呈凹型,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的非接触端具有弧度,所述倾斜部的尾端内侧也具有弧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圈,所述勾圈位于所述外法兰及所述内法兰的外侧面上,所述勾圈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所述勾圈的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相结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二绝缘环,所述第二绝缘环位于所述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填料,所述填料放置在所述勾圈与所述内法兰相接触的位置,所述填料为环氧树脂填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在靠近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侧边分别对称设置有一凹槽,所述的两个密封胶圈分别设置在两个凹槽内,所述两个密封胶圈的胶圈主体的外侧边与所述凹槽的内侧边相抵,所述两个密封胶圈的倾斜部的尾端与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两个侧边相抵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胶圈的倾斜部的根部与所述胶圈主体的连接处设置有内置弹簧,所述内置弹簧通过模压方式内置于所述密封胶圈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绝缘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两个螺栓及过载保护装置,所述两个螺栓分别焊接在所 述第一接管与所述第二接管的外侧面上,所述过载保护装置通过导线连接在所述两个螺栓之间。
8. 一种绝缘接头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绝缘接头,包括外法兰、内法兰、第一绝缘环、两侧接管及密封胶圈,所述两侧接管分别为第一接管与第二接管,所述外法兰与所述第一接管连接,所述内法兰与所述第二接管连接,所述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所述倾斜部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在所述第一绝缘环两侧对称安装有两个所述密封胶圈,所述第一绝缘环及所述密封胶圈位于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的连接处;
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圈,所述勾圈位于所述外法兰及所述内法兰的外侧面上,所述勾圈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所述勾圈的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相结合;
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第二绝缘环,所述第二绝缘环位于所述勾圈弯折处与所述内法兰侧面结合的位置;
所述方法用于对所述绝缘接头进行安装,所述方法包括:
将所述第二绝缘环放置在所述勾圈的弯折处,并将所述内法兰与所述勾圈配合安装;
将两个所述密封胶圈的向外倾斜的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绝缘环的两侧配合安装形成绝缘层,将所述绝缘层安装在所述内法兰背对所述第二绝缘环的一侧;
再将所述外法兰放置与所述勾圈内并与所述绝缘层相连接,最后通过施加预紧力,将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勾圈焊接成为整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并未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密封圈结构,密封圈的相关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所述倾斜部与所述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的结构类型,且作用也是用于高压条件下的密封,具有更好的密封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密封圈结构类型的技术启示。(2)关于特征“所述胶圈主体与所述倾斜部一体成型”,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挡圈与唇形密封圈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可以选择一体成型或分体成型,即使对比文件2记载挡圈和唇形密封圈为配合使用,但是不能说明其不可以一体成型,仅是两种不同的成型方式,且采用一体成型也是一种常规的设计,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倾斜部与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密封胶圈的胶圈主体呈凹型,胶圈主体与倾斜部的非接触端具有弧度,倾斜部的尾端内侧也具有弧度,然而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倾斜部与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以及绝缘接头的具体安装方法,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唇形密封组件,包括唇形密封圈和挡圈,唇形密封圈的材料为橡胶,所述唇形密封圈包括上唇部1(即倾斜部)、下唇部2和肩部3(其中肩部3和下唇部2共同构成胶圈主体),所述上唇部1和下唇部2的末端与所述肩部3加工成一体(即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所述上唇部1、下唇部2和肩部3构成截面呈C型的唇口4(即U型凹陷),此外,根据绝缘接头的结构特点以及本领域安装绝缘接头的常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得出其安装方法,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根据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密封胶圈的结构形状,其技术效果同样是保证在高压条件下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胶圈在高压下密封性能较差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唇形密封组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2)首先,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仅仅限定了“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并没有限定胶圈主体是否包括挡圈,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唇形密封组件,包括唇形密封圈和挡圈,所述唇形密封圈包括上唇部1、下唇部2和肩部3,所述上唇部1和下唇部2的末端与所述肩部3加工成一体,其中上唇部1即本申请中的倾斜部,下唇部2和肩部3共同构成本申请的胶圈主体,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胶圈主体和倾斜部一体成型;其次,即使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密封胶圈的倾斜部的根部与胶圈主体的连接处设置有内置弹簧,所述内置弹簧通过模压方式内置于密封胶圈内”并入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由于将弹簧通过模压方式直接内置于密封圈内仍属于本领域加工密封圈时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最终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对比文件2中的挡圈和密封圈并不是一体式的,而本申请中一体成型的胶圈主体和倾斜部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密封性。(2)对比文件1公开的绝缘接头中采用的是“O”型密封圈,但由于O型密封胶圈的密封截面较小,会因外力影响而出现密封失效的情况,本申请正是为了避免上述密封失效的情况,而设置了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且倾斜部与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的密封胶圈,对比文件1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3)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本申请中设置的密封胶圈拥有良好的缓冲性能,能够根据密封腔大小通过自身回弹性能及内部压力双重调节下保证压缩量的特点,降低因各种复杂情况而导致弯矩应力过大、爆炸性减压等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采用外部连接式放电装置,防止雷电击中绝缘接头导致电流击穿接头,同时也避免因管线上产生的静电积累而导致的电流击穿接头现象,确保了绝缘接头的绝缘功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9月25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绝缘接头,对比文件1(CN2559147Y,公开日为2003年07月02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整体式绝缘接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的具体实施部分、附图1):包括法兰I1(即内法兰)、法兰II2(即外法兰)和分别与二者焊接在一起的圆管I3(即第二接管)、圆管II4(即第一接管)及勾套5(即勾圈),该杯形套的杯底套装在法兰I1上,且与法兰I1之间设有绝缘填充物6,其杯底内面与法兰I1之间设有绝缘密封垫片I7,其杯壁内面端部与法兰II2的法兰盘外缘焊接在一起。法兰I1和法兰II2之间设有绝缘密封垫片II8(即第一绝缘环)和“O”型橡胶密封圈9(即密封胶圈);另外,根据附图1可明确得出,在绝缘密封垫片II8两侧对称安装有两个橡胶密封圈9。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倾斜部与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密封胶圈的胶圈主体呈凹型,胶圈主体与倾斜部的非接触端具有弧度,倾斜部的尾端内侧也具有弧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绝缘接头在管线中受外界因素影响发生变形时的密封性能。
对比文件2(CN203023478U,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公开了一种唇形密封组件(参见说明书第19段、附图1-3),包括唇形密封圈和挡圈,所述唇形密封圈包括上唇部1(即倾斜部)、下唇部2和肩部3(其中肩部3和下唇部2共同构成胶圈主体),所述上唇部1和下唇部2的末端与所述肩部3加工成一体(即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所述上唇部1、下唇部2和肩部3构成截面呈C型的唇口4(即U型凹陷),另外,从附图1和2中可直接得出肩部3和下唇部2共同构成的胶圈主体呈凹型,胶圈主体与上唇部1的非接触端具有弧度,上唇部1的尾端内侧也具有弧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在高压条件下保证密封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套5(即勾圈),同时图1示出了所述勾套位于法兰I1、法兰II2的外侧面上,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且勾套的弯折处与小法兰2侧面相结合(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绝缘接头还包括绝缘密封垫片I7(即第二绝缘环),其位于勾套5弯折处与法兰I1侧面结合的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勾套5与法兰I1之间设有绝缘填充物6(即填料),绝缘填充物 6可选用DG-4环氧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外法兰与所述内法兰在靠近绝缘密封垫片II8的侧边分别对称设置有一凹槽,所述两个密封胶圈分别设置在两个凹槽内(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基于上文评述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唇形密封圈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以及对比文件2中唇形密封圈的安装方式,得到两个密封胶圈的胶圈主体的外侧边与所述凹槽的内侧边相抵,两个密封胶圈的上唇部的尾端与绝缘密封垫片8的两个侧边相抵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密封圈的上唇部1(即倾斜部)的根部与肩部3的连接处设置有挡圈,挡圈包括弹簧(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而将弹簧通过模压方式直接内置于上唇部1(即倾斜部)的根部与肩部3的连接处属于本领域加工密封圈时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CN203730957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公开了一种绝缘接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1段、图1-2):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两个接线螺栓9及放电器10(即过载保护装置),所述两个螺栓分别焊接在所述第一接管1与所述第二接管1的外侧面上,所述放电器10通过导线连接在所述两个螺栓之间,由此可见,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防止电流击穿导致接头失效。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绝缘接头的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一种绝缘接头,包括法兰I1(即内法兰)、法兰II2(即外法兰)和分别与二者焊接在一起的圆管I3(即第二接管)、圆管II4(即第一接管)及勾套5(即勾圈),该杯形套的杯底套装在法兰I1上,且与法兰I1之间设有绝缘填充物6,其杯底内面与法兰I1之间设有绝缘密封垫片I7,其杯壁内面端部与法兰II2的法兰盘外缘焊接在一起。法兰I1和法兰II2之间设有绝缘密封垫片II8(即第一绝缘环)和“O”型橡胶密封圈9(即密封胶圈);另外,根据附图1可明确得出,在绝缘密封垫片II8两侧对称安装有两个橡胶密封圈9,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勾套5(即勾圈),同时图1示出了所述勾套位于法兰I1、法兰II2的外侧面上,呈具有一定厚度的L型,且勾套的弯折处与小法兰2侧面相结合,所述绝缘接头还包括绝缘密封垫片I7(即第二绝缘环),其位于勾套5弯折处与法兰I1侧面结合的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
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密封胶圈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倾斜部与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以及绝缘接头的具体安装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绝缘接头在管线中受外界因素影响发生变形时的密封性能以及如何安装绝缘接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唇形密封组件,包括唇形密封圈和挡圈,唇形密封圈的材料为橡胶,所述唇形密封圈包括上唇部1(即倾斜部)、下唇部2和肩部3(其中肩部3和下唇部2共同构成胶圈主体),所述上唇部1和下唇部2的末端与所述肩部3加工成一体(即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所述上唇部1、下唇部2和肩部3构成截面呈C型的唇口4(即U型凹陷)(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9段、附图1-3),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在高压条件下保证密封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绝缘接头的结构特点以及本领域安装绝缘接头的常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得出其安装方法,例如将绝缘密封垫片I7放置在所述勾套5的弯折处,并将所述法兰I1与所述勾套配合安装;将两个密封胶圈分别与绝缘密封垫片II8的两侧配合安装形成绝缘层,将所述绝缘层安装在所述法兰I1背对绝缘密封垫片I7的一侧;再将所述法兰II2放置于所述勾套内并与所述绝缘层相连接,最后通过施加预紧力,将所述法兰II2与所述勾套焊接成为整体,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在将对比文件2的唇形密封组件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根据唇形密封圈的受力情况以及实际密封面的需要,将两个唇形密封圈的向外倾斜的侧边分别与绝缘密封垫片II8的两侧配合安装形成绝缘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对比文件2中的挡圈和密封圈并不是一体式的,而本申请中一体成型的胶圈主体和倾斜部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密封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仅仅限定了“胶圈主体与倾斜部一体成型”,并没有限定胶圈主体是否包括挡圈,即权利要求1和8中并没有限定挡圈和密封圈是一体式的,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唇形密封组件,包括唇形密封圈和挡圈,所述唇形密封圈包括上唇部1、下唇部2和肩部3,所述上唇部1和下唇部2的末端与所述肩部3加工成一体,其中上唇部1即本申请中的倾斜部,下唇部2和肩部3共同构成本申请的胶圈主体,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胶圈主体和倾斜部一体成型。
3.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绝缘接头中采用的是“O”型密封圈,但由于O型密封胶圈的密封截面较小,会因外力影响而出现密封失效的情况,本申请正是为了避免上述密封失效的情况,而设置了包括胶圈主体及倾斜部,且倾斜部与胶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的密封胶圈,对比文件1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密封圈主体及倾斜部,且倾斜部与密封圈主体之间有一U型凹陷的密封圈,其技术效果同样是保证在高压条件下的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的O型密封胶圈在高压下容易出现密封失效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唇形密封组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计本申请密封胶圈的结构形状的技术启示。
3.3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本申请中设置的密封胶圈拥有良好的缓冲性能,能够根据密封腔大小通过自身回弹性能及内部压力双重调节下保证压缩量的特点,降低因各种复杂情况而导致弯矩应力过大、爆炸性减压等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采用外部连接式放电装置,防止雷电击中绝缘接头导致电流击穿接头,同时也避免因管线上产生的静电积累而导致的电流击穿接头现象,确保了绝缘接头的绝缘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的上述有益效果由密封胶圈的形状结构以及放电装置的设置方式来实现,然而密封胶圈的具体结构形状被对比文件2公开,放电装置的设置方式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并能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其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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