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能定时检测照明亮度的照明节能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35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747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96744.4
申请日:2014-10-30
复审请求人:玖明智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绍芹
合议组组长:刘世茹
参审员:申砾
国际分类号:H05B37/02,G01J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96744.4,名称为“能定时检测照明亮度的照明节能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玖明智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24659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1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定时检测照明系统亮度的照明节能方法,用于照明系统的节能,所述照明系统包括若干个亮度可调节的发光体,还包括若干检测照明环境亮度的感光器,所述照明环境亮度为各发光体照明光、自然光和非本照明系统的照明光所形成的环境亮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设定照明环境的基本照明亮度,即设定各感光器各自基本感光度数;B、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至相应亮度值,得到所述照明环境的实时亮度环境,然后由各感光器检测该实时亮度环境,得到反应该实时亮度环境实时照明亮度的各感光器检测感光度数;C、将各感光器实际检测的检测感光度数与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对比,判断如未满足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重复B,各感光器满足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进入D;D、各发光体按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各自所具有的亮度进行照明;步骤E、设定一检测频度,根据该检测频度各感光器定时检测实时亮度环境,得到各感光器检测感光度数,然后重复C,所述满足指感光器感光度数达到或超过其基本感光度数,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是指对各发光体同步调节某一亮度数,到至少一感光器满足其基本感光度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若至少一感光器满足其基本感光度数,则各发光体回到最后一次调节该亮度数之前的亮度,然后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还进一步指逐一调节单一发光体亮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逐一调节指逐一增加或减少,所述增加指亮度从低向高增加,所述减少指亮度先增加到亮度最大值,然后减少;
逐一增加单一发光体亮度指增加某一发光体某一亮度数,若该发光体增加该亮度数后C步的各感光器读数仍小于其基本感光度数,保留该发光体该亮度对下一发光体做增加该亮度数处理;若至少一个感光器感光度数大于基本感光度数,该发光体回到原来的亮度并对下一个发光体做增加该亮度处理,且在对下一个发光体增加该亮度数时,感光度数曾大于基本感光度数的感光器不再参与亮度检测;若各感光器感光度数满足基本感光度数,各发光体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照明;
所述逐一减少单一发光体亮度是指减少某一发光体某一亮度数,若该发光体减少该亮度数后C步的各感光器读数仍大于基本感光度数,保留该发光体该亮度并对下一发光体做减少该亮度数处理,若至少一个感光器感光度数小于其基本感光度数,该发光体回到原来的亮度并对下一发光体做减少该亮度数处理,若各感光器感光度数等于基本感光度数,各发光体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照明。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逐一调节指增加或减少,所述增加指亮度从低向高增加,所述减少指亮度先增加到亮度最大值,然后减少;
所述逐一增加单一发光体亮度是指B1:某一发光体逐步增加亮度数,直到该发光体再增加某 一亮度数时至少一感光器读数大于基本感光度数,使该发光体回到最后增加的亮度数以前的亮度,B2:对下一发光体进行B1的步骤,直到全部发光体走完,且对下一个发光体做增加该亮度数处理时,感光度数曾大于基本感光度数的感光器不再参与亮度检测;
所述逐一减少单一发光体亮度是指B1:某一发光体逐步减少亮度数,直到该发光体再减少某一亮度数时至少一感光器读数小于基本感光度数,使该发光体回到最后减少的亮度数以前的亮度,B2:对下一发光体进行B1的步骤,直到全部发光体走完。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某一亮度数是指亮度为0.5度或1度或2度,或最大亮度数的1%、5%、10%或2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同步调节是指一次增加或减少一个亮度数;或多次增加或减少一个亮度数,所述亮度数为1度——3度,或最大亮度数的1%、5%、10%或20%。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还进一步指将任意两个发光体一增一减相同或不同亮度数,所述亮度数为1度、2度或3度,或最大亮度数的1%、3%、5%或10%。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指逐一减少或增加单一发光体亮度;或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指将任意两个发光体一增一减相同或不同亮度数。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频度为5——300分钟,所述一增一减的调节为按照设定的间隔自动调节。”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本申请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多个感光器非严格检测控制结合设定检测频度的方法来降低整个照明控制系统的工作强度,从而在减少因反复控制调整亮度造成的能源消耗的同时保证在大多数应用环境下满足对亮度的控制需求;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方法和系统来弥补照明系统内各LED发光元件的器件差异和由于使用时间长带来的不同亮度衰减问题,以实现照明系统内所有LED光源能够根据设定呈现一致的亮度。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可归纳为设定基本亮度-调节亮度-检测实际亮度-对比目标亮度-差额调节的几个基本步骤,其特点在于对比基本亮度时不需要严格追求所有感光器测定值与基本值完全一致,而只需要至少一个感光器测定值能够处于基本值可接受范围内即认为照明系统亮度合理;以及调节过程并非连续不断进行,整个调节过程根据预先设定的检测频度重复、间断进行。对比文件1其技术实质是一种采用PWM调光手段(通过人眼不易察觉的高频率闪烁调节LED光源亮度的方法)对一个照明系统内的多个LED光源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整,使其能够输出较一致的亮度。认为对比文件1所述时分调节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保护的“设定一检测频度,根据该检测频度各感光器定时检测实时亮度环境,得到各感光器检测感光度数”是明显存在错误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9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和2019年06月04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2019年08月12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满足指感光器感光度数达到或超过其基本感光度数,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是指对各发光体同步调节某一亮度数,到至少一感光器满足其基本感光度数”,将上述特征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项数与引用关系,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1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能定时检测照明系统亮度的照明节能方法,用于照明系统的节能,所述照明系统包括若干个亮度可调节的发光体,还包括若干检测照明环境亮度的感光器,所述照明环境亮度为各发光体照明光、自然光和非本照明系统的照明光所形成的环境亮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设定照明环境的基本照明亮度,即设定各感光器各自基本感光度数;B、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至相应亮度值,得到所述照明环境的实时亮度环境,然后由各感光器检测该实时亮度环境,得到反应该实时亮度环境实时照明亮度的各感光器检测感光度数;C、将各感光器实际检测的检测感光度数与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对比,判断如未满足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重复B,各感光器满足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进入D;D、各发光体按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各自所具有的亮度进行照明;步骤E、设定一检测频度,根据该检测频度各感光器定时检测实时亮度环境,得到各感光器检测感光度数,然后重复C。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满足指感光器感光度数达到或超过其基本感光度数,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是指对各发光体同步调节某一亮度数,到至少一感光器满足其基本感光度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若至少一感光器满足其基本感光度数,则各发光体回到最后一次调节该亮度数之前的亮度,然后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还进一步指逐一调节单一发光体亮度。
4. 根据权利要求 3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逐一调节指逐一增加或减少,所述增加指亮度从低向高增加,所述减少指亮度先增加到亮度最大值,然后减少;
逐一增加单一发光体亮度指增加某一发光体某一亮度数,若该发光体增加该亮度数后C步的各感光器读数仍小于其基本感光度数,保留该发光体该亮度对下一发光体做增加该亮度数处理;若至少一个感光器感光度数大于基本感光度数,该发光体回到原来的亮度并对下一个发光体做增加该亮度处理,且在对下一个发光体增加该亮度数时,感光度数曾大于基本感光度数的感光器不再参与亮度检测;若各感光器感光度数满足基本感光度数,各发光体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照明;
所述逐一减少单一发光体亮度是指减少某一发光体某一亮度数,若该发光体减少该亮度数后C步的各感光器读数仍大于基本感光度数,保留该发光体该亮度并对下一发光体做减少该亮度数处理,若至少一个感光器感光度数小于其基本感光度数,该发光体回到原来的亮度并对下一发光体做减少该亮度数处理,若各感光器感光度数等于基本感光度数,各发光体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照明。
5. 根据权利要求4 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逐一调节指增加或减少,所述增加指亮度从低向高增加,所述减少指亮度先增加到亮度最大值,然后减少;
所述逐一增加单一发光体亮度是指B1:某一发光体逐步增加亮度数,直到该发光体再增加某一亮度数时至少一感光器读数大于基本感光度数,使该发光体回到最后增加的亮度数以前的亮度,B2:对下一发光体进行B1的步骤,直到全部发光体走完,且对下一个发光体做增加该亮度数处理时,感光度数曾大于基本感光度数的感光器不再参与亮度检测;
所述逐一减少单一发光体亮度是指B1:某一发光体逐步减少亮度数,直到该发光体再减少某一亮度数时至少一感光器读数小于基本感光度数,使该发光体回到最后减少的亮度数以前的亮度,B2:对下一发光体进行B1的步骤,直到全部发光体走完。
6. 根据权利要求4 或5 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某一亮度数是指亮度为0.5度或1度或2度,或最大亮度数的1%、5%、10%或20%。
7.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同步调节是指一次增加或减少一个亮度数;或多次增加或减少一个亮度数,所述亮度数为1度——3度,或最大亮度数的1%、5%、10%或20%。
8. 根据权利要求4 或5 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还进一步指将任意两个发光体一增一减相同或不同亮度数,所述亮度数为1度、2度或3度,或最大亮度数的1%、3%、5%或1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指逐一减少或增加单一发光体亮度;或所述B步骤的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指将任意两个发光体一增一减相同或不同亮度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 2所述的照明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频度为5——300分钟,所述一增一减的调节为按照设定的间隔自动调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隐含公开权利要求1的步骤“设定照明环境的基本照明亮度,即设定各感光器各自基本感光度数”,对比文件1第[0040]段第4-6行公开了:“由于环境光的亮度已知,控制器412可以确定来自LED404、406和408中每一个光的个别亮度,将每个亮度与目标数据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来自LED404、406和408中每一个的光的亮度”,可见,对比文件1设定的是每个LED灯的亮度的目标数据,而不是设定的各感光器(光传感器)各自基本感光度数。环境光是光传感器检测时对环境实测的光,而不是设定的。对比文件1中环境光可以看成一个常数,而LED灯的亮度是一个变数,权利要求1没有考虑LED灯本身亮度随时间变化的问题,即LED灯的亮度在调整好后在一定时间里是被看作不变化的,但是环境光是一个变数,如果环境亮度变化导致感光器检测到的检测感光度数与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不一致了,就需要对各LED灯亮度进行调整,直到两者一致。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也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答复复审意见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4659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1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定时检测照明系统亮度的照明节能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节LED光亮度的照明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28]、[0036]-[0046]段,图4、5):照明系统包括控制器,多个LED组和多个传感器。每个LED组包括的多个LED的亮度可以被共同确定、调节;控制器确定LED组对由多个传感器接收的光的亮度的相对影响;光传感器可感测环境光,如来自其它人造光源的光或自然光,也可感测来自该照明系统的LED光。
采用时分调节算法对每个LED组进行亮度调节。在对一LED组进行亮度调节时,光传感器感测如来自其它人造光源的光或自然光的环境光和一LED组发射的光,生成表示感测光的亮度值的感测信号;控制器将感测信号值与目标亮度值进行比较,目标亮度值代表环境光和该LED组发射的光的组合的目标亮度(该目标亮度即相当于照明环境的基本照明亮度,隐含公开了在亮度比较前先设定照明环境的基本照明亮度,即设定各感光器各自基本感光度数);控制器判定该亮度是否满足目标亮度值,如果不满足,控制器就以满足目标亮度值为目标来调节该LED组。重复时分调节算法的频率(即设定检测频度)与设计选择有关,可以是例如1秒或若干秒、1分钟或若干分钟、1小时或若干小时、1天或若干天的量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判断检测的感光度数未满足各自的基本感光度数时,重复调节各发光体照明亮度至满足基本感光度数;若满足了,则各发光体按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各自所具有的亮度进行照明。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照明系统亮度以达到目标亮度。
在调节亮度的过程中若一次调节未满足条件,则重复调节直至满足条件,且满足条件后,各发光体在该实时亮度环境下以各自所具有的亮度进行照明,上述操作均是本领域进行亮度调节时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以感光器感光度数达到或超过基本感光度数作为调节条件是本领域进行亮度调节时的惯用手段。在照明系统包括多个感光器时,各感光器感测到的光的亮度可能不同,根据不同需求设定达到或超过基本感光度数的感光器的个数作为亮度调节完成的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应用如节能应用中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在至少一感光器满足其基本感光度数,则各发光体回到最后一次调节该亮度之前的亮度,是本领域在基本满足照明亮度的前提下进行节能的惯用手段。对发光体进行逐一调节也是本领域将照明系统调节至最佳节能照明状态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逐一进行亮度调节的方式是本领域在调光应用中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定亮度调节步长值,并且将任意两个发光体一增一减相同或不同度数进行亮度调节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检测频度为5-300分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6]段):重复时分调节算法500的频率(即设定检测频度)与设计选择有关,可以是例如1秒或若干秒、1分钟或若干分钟、1小时或若干小时、1天或若干天的量级。一增一减的调节为按照设定的间隔自动调节是本领域进行亮度调节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0]段第4-6行记载的内容 “由于环境光的亮度已知,控制器412可以确定来自LED404、406和408中每一个光的个别亮度,将每个亮度与目标数据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来自LED404、406和408中每一个的光的亮度”,并不是说明设定的是每个LED灯的亮度的目标数据,而是指在调整周期内即一段时间内,环境光是不变的,因而在调节时不考虑环境光的影响,仅需要考虑LED灯的亮度变化,将感光器感测到的亮度与目标数据进行比较。其次,参考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一组LED进行亮度调节时,光传感器感测该组LED的光及其所处的环境光,生成表示感测光的亮度值的感测信号,然后将该感测信号与针对该感测信号的目标亮度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整LED组的亮度。该感测信号不是仅感测了该组LED灯的亮度,而是感测了该组LED灯所处的环境的整体亮度,该整体亮度是由感光器感测的,因而针对该感测信号的目标亮度值不是每个LED灯的亮度的目标数据,而是该LED灯所处的整个环境的亮度目标值,即各感光器的基本感光度数。最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一定周期重复调整算法500,环境光亮度即不包括本照明系统的LED灯光的亮度是周期检测的,在周期内,环境光是一常数,本照明系统的LED灯的亮度是一个变数,而周期外环境光亮度则也可以是一个变数,如果环境亮度变化了也会导致需要对LED灯亮度进行调节。对于本申请,在周期内,实时环境光亮度中的不包括本照明系统的LED灯亮度的亮度也是一个常数,本照明系统的LED灯的亮度是一个变数,在周期外,不包括本照明系统的LED灯亮度的亮度则可以是一个变数,如果环境亮度变化了会导致需要对LED灯亮度进行调节。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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