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36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574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0622.2
申请日:2015-07-21
复审请求人:青岛锐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樊继红
合议组组长:杨雪玲
参审员:李梅
国际分类号:A01C11/02(2006.01);A01D15/04(2006.01);A01B3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0622.2,名称为“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德波机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青岛锐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主机、开沟培土机、移栽机以及收获机,所述开沟培土机设置在驱动主机前方,所述移栽机设置在驱动主机后方,所述收获机设置在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所述移栽机包括移栽框架、行走轮、葱苗传送带、传送带安装板、夹葱胶皮以及开沟犁,所述移栽框架与驱动主机固定连接,所述行走轮通过行走轮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所述葱苗传送带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所述夹葱胶皮通过胶皮轮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所述开沟犁设置在移栽框架下方,所述移栽机还设有驱动马达,所述驱动马达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并通过传动齿轮与葱苗传送带连接,所述葱苗传送带通过传动轴呈三角形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所述移栽机还设有同步传动机构,所述同步传动机构包括第一同步链轮、第二同步链轮、同步转轴以及同步链条,所述第一同步链轮通过同步转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所述第二同步链轮设置在胶皮轮轴上,所述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所述收获机包括升降框架、升降油缸、挖掘铲以及抖土拨叉,所述升降框架安装在驱动主机的后端并位于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所述升降油缸安装在升降框架上,所述挖掘铲设置在升降框架下方并与升降油缸活动连接,所述抖土拨叉设置在挖掘铲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转轴两端设有第一同步齿轮箱,所述行走轮轴两端设有第二同步齿轮箱,所述第一同步齿轮箱与第二同步齿轮箱通过万向轴传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沟培土机包括开沟培土刀、犁支架以及液压马达,所述犁支架一端固定安装在驱动主机的车头前端,另一端安装液压马达,所述开沟培土刀与液压马达驱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沟培土刀包括犁刀轴以及设置在犁刀轴两端的犁刀,所述犁刀包括多个弧形条状犁刀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框架设有升降滑套以及设置在升降滑套内部的升降滑杆,所述升降油缸设置在升降滑套外壁上,所述升降油缸的活塞杆与升降滑杆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主机为四驱车,包括车架、车轮、动力系统以及四轮驱动箱。”。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345818Y,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1252735Y,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1789718U,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
对比文件4:CN2566605Y,公告日为2003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还包括开沟培土机、收获机,开沟培土机设置在驱动主机前方,收获机设置在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2)收获机包括升降框架、升降油缸、挖掘铲以及抖土拨叉,升降框架安装在驱动主机的后端并位于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升降油缸安装在升降框架上,挖掘铲设置在升降框架下方并与升降油缸活动连接,抖土拨叉设置在挖掘铲上;3)还设有驱动马达,驱动马达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并通过传动齿轮与葱苗传送带连接,同步传动机构包括第一同步链轮、第二同步链轮、同步转轴以及同步链条,第一同步链轮通过同步转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第二同步链轮设置在胶皮轮轴上,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作出修改,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是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后形成的。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移栽机还设有同步传动机构,同步传动机构包括第一同步链轮、第二同步链轮、同步转轴以及同步链条,第一同步链轮通过同步转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第二同步链轮设置在胶皮轮轴上,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同步转轴两端设有第一同步齿轮箱,行走轮轴两端设有第二同步齿轮箱,第一同步齿轮箱与第二同步齿轮箱通过万向轴传动连接。上述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其可以使栽种的葱苗株距保持一致。对比文件1葱苗传动带与行走轮或夹葱胶皮之间并无传动关系存在,对比文件1并不能实现地轮与弹性挠盘的同步传动。本申请的同步传动是指在同一平面围绕同一圆心,以不同的半径,按相同的角速度转动的两个部件,具有严格的传动比,而对比文件1的多级传动方式的传动比是可以调整的,显然不属于本申请的同步传动方式范畴。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收获机包括升降框架、升降油缸、挖掘铲以及抖土拨叉,升降框架安装在驱动主机的后端并位于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升降油缸安装在升降框架上,挖掘铲设置在升降框架下方并与升降油缸活动连接,抖土拨叉设置在挖掘铲上,对比文件2并未具体公开相关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地轮3同时驱动弹性挠盘8转动(地轮驱动弹性挠盘,可使地轮与弹性挠盘同步转动,使栽种的葱苗株距保持一致,因此,公开了同步传动机构),而具体采用链轮、链条、齿轮箱、万向轴等结构来实现动力传递,这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复审请求人指出,本申请的同步传动是指在同一平面围绕同一圆心,以不同的半径,按相同的角速度转动的两个部件,具有严格的传动比,在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关记载;另外,即便本申请有严格的传动比,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多级传动方式,但是也有相应的传动比,也可以达到栽种株距一致的效果。2)收获机的上述具体结构记载在权利要求5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需要收割时,挂装上割台及脱粒机部分,需要播种时,将割台及脱粒机部分拆下,安装播种机,即可播种、施肥,其也是一机多用,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机多用的构思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不妥,而具体收获机的结构是由对比文件4公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3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其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5,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移栽机还设有同步传动机构。上述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其可以使栽种的葱苗株距保持一致。对比文件1葱苗传动带与行走轮或夹葱胶皮之间并无传动关系存在,对比文件1并不能实现地轮与弹性挠盘的同步传动。本申请的同步传动是指在同一平面围绕同一圆心,以不同的半径,按相同的角速度转动的两个部件,具有严格的传动比,而对比文件1的多级传动方式的传动比是可以调整的,显然不属于本申请的同步传动方式范畴。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收获机包括升降框架、升降油缸、挖掘铲以及抖土拨叉,升降框架安装在驱动主机的后端并位于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升降油缸安装在升降框架上,挖掘铲设置在升降框架下方并与升降油缸活动连接,抖土拨叉设置在挖掘铲上,对比文件2并未具体公开相关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主机、开沟培土机、移栽机以及收获机,所述开沟培土机设置在驱动主机前方,所述移栽机设置在驱动主机后方,所述收获机设置在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所述移栽机包括移栽框架、行走轮、葱苗传送带、传送带安装板、夹葱胶皮以及开沟犁,所述移栽框架与驱动主机固定连接,所述行走轮通过行走轮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所述葱苗传送带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所述夹葱胶皮通过胶皮轮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所述开沟犁设置在移栽框架下方,所述移栽机还设有驱动马达,所述驱动马达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并通过传动齿轮与葱苗传送带连接,所述葱苗传送带通过传动轴呈三角形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所述移栽机还设有同步传动机构,所述同步传动机构包括第一同步链轮、第二同步链轮、同步转轴以及同步链条,所述第一同步链轮通过同步转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所述第二同步链轮设置在胶皮轮轴上,所述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所述收获机包括升降框架、升降油缸、挖掘铲以及抖土拨叉,所述升降框架安装在驱动主机的后端并位于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所述升降油缸安装在升降框架上,所述挖掘铲设置在升降框架下方并与升降油缸活动连接,所述抖土拨叉设置在挖掘铲上;所述同步转轴两端设有第一同步齿轮箱,所述行走轮轴两端设有第二同步齿轮箱,所述第一同步齿轮箱与第二同步齿轮箱通过万向轴传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沟培土机包括开沟培土刀、犁支架以及液压马达,所述犁支架一端固定安装在驱动主机的车头前端,另一端安装液压马达,所述开沟培土刀与液压马达驱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沟培土刀包括犁刀轴以及设置在犁刀轴两端的犁刀,所述犁刀包括多个弧形条状犁 刀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框架设有升降滑套以及设置在升降滑套内部的升降滑杆,所述升降油缸设置在升降滑套外壁上,所述升降油缸的活塞杆与升降滑杆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主机为四驱车,包括车架、车轮、动力系统以及四轮驱动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07月21日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7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也没有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上述修改内容并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这个缺陷而作出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以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和5。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葱苗移栽机栽植器,其公开了大葱栽种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附图1-4):拖拉机(公开了驱动主机)、移栽机,移栽机设置在拖拉机后方,移栽机包括机架5(相当于本申请的移栽框架)、地轮3(相当于本申请的行走轮)、供苗输送带11(相当于本申请的葱苗传送带)、传送带安装板、弹性挠盘8(其工作面贴软橡胶,相当于本申请的夹葱胶皮)以及开沟器6(参见其说明书附图1,其为犁状,相当于本申请的开沟犁),机架5与拖拉机固定连接,地轮3通过地轮轮轴设置在机架5上,供苗输送带11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弹性挠盘8通过弹性挠盘轴(相当于本申请的胶皮轮轴)设置在机架5上,开沟器6设置在机架5下方;地轮3通过传动机构4将动力一方面传递给辅助输送带10与供苗输送带11,供苗输送带11通过传动轴呈三角形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参见其说明书附图2);地轮3同时驱动弹性挠盘8转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大葱栽种收获一体机,还包括开沟培土机、收获机,开沟培土机设置在驱动主机前方,收获机设置在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2)收获机包括升降框架、升降油缸、挖掘铲以及抖土拨叉,升降框架安装在驱动主机的后端并位于驱动主机与移栽机之间,升降油缸安装在升降框架上,挖掘铲设置在升降框架下方并与升降油缸活动连接,抖土拨叉设置在挖掘铲上;(3)还设有驱动马达,驱动马达设置在传送带安装板上,并通过传动齿轮与葱苗传送带连接;所述移栽机还设有同步传动机构,同步传动机构包括第一同步链轮、第二同步链轮、同步转轴以及同步链条,第一同步链轮通过同步转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第二同步链轮设置在胶皮轮轴上,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所述同步转轴两端设有第一同步齿轮箱,所述行走轮轴两端设有第二同步齿轮箱,所述第一同步齿轮箱与第二同步齿轮箱通过万向轴传动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同步传动机构,保证行走轮与夹葱胶皮能够同步转动,使栽种的葱苗株距保持一致,从而提高大葱品相和质量。
由上文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传动机构不同:
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到:“地轮3通过传动机构4将动力一方面传递给辅助传动带10与供苗输送带11,同时驱动弹性挠盘8转动,苗体在人工喂入水平输送带的苗槽后,随输送带横向前进,在传递给垂直输送带向下平移,当苗体进入弹性挠盘时,苗体脱离输送带被挠盘接住夹持,夹持并转动到一定位置,苗体被挠盘释放,苗体落入开沟器6开好的沟内”(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3段)、对比文件1中的传动机构4“通过地轮3滚动前进带动前链轮12旋转,前链轮12驱动主传动轴14的链轮13,大锥齿轮15驱动下传动轴21上的小锥齿轮16,下传动轴21上的下链轮17驱动上传动轴20上的上链轮18。上传动轴上的上滚筒19带动供苗输送带11平行移动,上滚筒24带动辅助传送带10移动,下传动轴上的后链轮23同时驱动弹性挠盘8转动,上滚筒19、24与上传动轴20之间有键连接,下滚筒22与下传动轴21之间无键连接”(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弹性挠盘、辅助传动带和供苗输送带均是由地轮经过传动机构来驱动的,即采用同一传动机构,采用多级齿轮传动;由于多级传动必然存在功率消耗,换句话说,由上滚筒19带动的供苗输送带11、上滚筒24带动的辅助输送带10与后链轮23驱动的弹性挠盘8的转动过程不是同步的,即不能实现地轮与弹性挠盘的同步传动。
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到:“驱动马达310设置在传动带安装板304上,并通过传动齿轮311与葱苗传动带303连接”(参见其说明书第0026段)、“同步传动机构的作用是保证行走轮302与夹葱胶皮305能够同步转动,使栽种的葱苗株距保持一致”(参见其说明书第0028段)和“驱动主机1继续行走,开沟犁306首先进行开沟动作,驱动马达310带动葱苗传动带303将葱苗传送到两夹葱胶皮305之间,两夹葱胶皮305将葱苗家住,并随着夹葱胶皮305的转动将葱苗插到开垦好的沟槽内,完成栽种动作”(参见其说明书第0035段)、“第一同步链轮313通过同步转轴315设置在移栽框架31上,第二同步链轮314设置在胶皮轮轴309上,第一同步链轮313与第二同步链轮314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参见其说明书第0027段)”、“同步转轴315两端设有第一同步齿轮箱317,行走轮轴308两端设有第二同步齿轮箱318,第一同步齿轮箱317与第二同步齿轮箱318通过万向轴319传动连接。同步传动机构的作用是保证行走轮302与夹葱胶皮305能够同步转动,使栽种的葱苗株距保持一致”(参见其说明书第0028段),由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采用了两种方式来传递动力:一个是驱动马达带动葱苗传送带;一个是行走轮经同步传动机构来驱动夹葱胶皮,具体为:通过第一同步齿轮箱和第二同步齿轮箱,两个行走轮以相同的转速传动,并带动同步转轴上的第一同步链轮传动,又因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则第二同步链轮上的夹葱胶皮与行走轮同步转动,综上葱苗传送带与行走轮或夹葱胶皮之间并无直接传动关系存在。
本申请的同步传动是指同一平面围绕同一圆心,以不同的半径,按相同的角速度转动的两个部件,而对比文件1的多级传动方式显然不同于本申请的同步传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3可知,轴和轴之间的距离较远,明显也不属于同步传动的适用条件。
又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农用多功能联合机,是一种集播种、收割、脱粒于一体的农用多功能联合机器,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微型手扶机部分、割台与输送部分、脱粒机部分及旱地播种机部分,需要收割时,挂装上割台及脱粒机部分,需要播种时,将割台及脱粒机部分拆下,安装播种机,即可播种、施肥(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4)。
又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大蒜收获机,由可安装在拖拉机前端用于切割茎杆的切割分离机构以及可安装在拖拉机前后轮之间用于挖掘大蒜的挖掘输送机构两部分构成,收获机包括悬挂架20(相当于升降框架)、升降油缸19、犁铲21(相当于挖掘铲),升降油缸19安装在悬挂架20上,犁铲21设置在悬挂架20下方并通过带式输送器18与升降油缸19活动连接(参见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
由对比文件2和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和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步传动机构包括第一同步链轮、第二同步链轮、同步转轴以及同步链条,第一同步链轮通过同步转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第二同步链轮设置在胶皮轮轴上,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的记载“同步传动机构的作用是保证行走轮302与夹葱胶皮305能够同步转动,使栽种的葱苗株距保持一致”,从而提高了大葱品相和质量。可见,同步传动机构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同步传动机构的具体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而,在对比文件1、2和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又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与微耕机连接的开沟培土器:在微耕机后面设置一个长型的传动箱,传动箱与微耕机之间有支臂和连接板连接,传动轴的一端与微耕机动力输出轴连接,另一端与传动箱内的角齿连接,传动箱后面连接阻力棒座,阻力棒座与手柄活动连接,阻力棒下端能连接行走轮,也能连接三角开沟器,传动箱内有变挡齿轮和传动齿轮,输出轴装在传动箱下面两个对称的轴承孔上,输出轴两端伸出传动箱外与开沟培土刀连接,挡泥板装在传动箱两边(参见其说明书第13-14段,附图1-3)。
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步传动机构包括第一同步链轮、第二同步链轮、同步转轴以及同步链条,第一同步链轮通过同步转轴设置在移栽框架上,第二同步链轮设置在胶皮轮轴上,第一同步链轮与第二同步链轮通过同步链条传动连接”,因而即使考虑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2和4的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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