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槽-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00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711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5415.9
申请日:2016-05-10
复审请求人: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冰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鹿士杰
国际分类号:E03C1/18,B24B2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其它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从而得到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5415.9,名称为“一种水槽”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使用了对比文件1(CN201024466Y,公告日为2008年2月20日)和对比文件2(JPHll241384A,公开日为1999年9月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槽,包括由底板及侧板合围而成的槽体,在底板中部开设有落水口,其特征在于,在底板边缘与侧板的下端之间通过圆弧过渡部固连,在圆弧过渡部的内表面向内凹陷形成有环绕圆弧过渡部的弧形槽,圆弧过渡部的厚度小于底板及侧板的厚度,弧形槽相对于底板边缘具有一向下的凹陷部;弧形槽经尼龙材料抛光而成;先进行预抛光处理,包括机械手先抛底板,再抛圆弧过渡部,再抛侧板,然后采用机械手对圆弧过渡部进行机械抛光形成弧形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槽,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弧过渡部的弧度半径大于弧形槽的弧度半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槽,其特征在于,侧板的上端部翻折并水平向外延伸形成有翻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槽,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板呈方形且侧板的四个边角均为圆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槽,其特征在于,在侧板其中一面向内凹陷形成有凸起部且在凸起部上开设有溢水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水槽,其特征在于,凸起部的上端部翻折并水平向外延伸至翻沿处形成有安装部,在安装部上开设有通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槽,其特征在于,所述抛光的压力为4-6MPa,转速为1800-2200r/min。”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认为为了便于清洁容纳其中的残余物,将凹槽调整为弧形槽是易于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圆弧过渡部的内表面向内凹陷形成有环绕圆弧过渡部的弧形槽,圆弧过渡部的厚度小于底板及侧板的厚度,也就是说弧形槽的槽底与底板下表面之间的最小间距小于底板的厚度,即弧形槽相对于底板边缘具有一向下的凹陷部,这使得底板在水平面上高于弧形槽槽底的最低点,这样在清洗果蔬或碗盆过程中,较重及较大的残渣物会滞留于弧形槽内,保证了在清洗过程中残渣物不会返回至底板处,也避免由落水口处流入至下水道内造成堵塞的问题,而且弧形槽的弧形底面也方便后续对水槽内部的清洁,同时也使得水槽的外形更美观。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槽底部四周边缘处设置有凹槽,且水槽底板在水平面上高于凹槽槽底的最低点,脏污、泥沙等残渣会滞留于凹槽中,当打开排水口开关,水流走,滤出真正的残余物,使用者只需将凹槽清理干净即可,可避免残渣物在清洗过程中返回底板处及由落水口处流入下水道内造成堵塞的问题;为了便于清洁容纳残余物的凹槽,将凹槽调整为弧形槽是易于想到的。对比文件1将底板边缘处整体凹陷形成凹槽,对于弧形槽的形成方式,将底板边缘与侧板下端之间的圆弧过渡部内表面向内凹陷形成弧形槽是本领域人员根据制作及外观要求可作出的常规调整,将圆弧过渡部的厚度小于底板及侧板的厚度,弧形槽相对于底板边缘具有一向下的凹陷部以使得底板在水平面上高于凹槽槽底的最低点属于适应性设置,且上述设置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该对比文件、其它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从而得到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故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底部边缘开设四周落水沟的厨房水槽(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3),包括:厨房水槽体1、水槽底部 2、排水口3。所述的水槽底部2位于厨房水槽体1底部,水槽主体1可由陶瓷、玻璃、不锈钢或其他材质制成;所述的水槽底部2包括一个左凹槽 21、前凹槽22、右凹槽23和后凹槽24,且顺序连通,左凹槽21、前凹槽 22、右凹槽23和后凹槽24紧贴底部边缘,绕水槽底部2四周;所述的排水口3位于任意凹槽上。在使用时,使用者将排水口3闭合,碎脏物、泥沙等杂质在厨房水槽体1沉淀,因为凹槽的设计,在边缘引流力的作用下,主要集中在左凹槽21、前凹槽22、右凹槽23和后凹槽24中,原有的排水口3(即落水口)上具有的过滤装置下,当打开排水口开关,水流走,滤出真正的残余物,使用者只需将凹槽清理干净即可。这样既可以防止水管堵塞、也增强了清洁的便利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在底板边缘与侧板的下端之间通过圆弧过渡部固连,在圆弧过渡部的内表面向内凹陷形成有环绕圆弧过渡部的弧形槽,圆弧过渡部的厚度小于底板及侧板的厚度,弧形槽相对于底板边缘具有一向下的凹陷部;2、弧形槽经尼龙材料抛光而成;先进行预抛光处理,包括机械手先抛底板,再抛圆弧过渡部,再抛侧板,然后采用机械手对圆弧过渡部进行机械抛光形成弧形槽;3、落水口的设置位置,权利要求1设置在底板中部,对比文件1设置在任意凹槽上。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和驳回决定中认为凹槽与本申请的弧形槽作用相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槽底部四周边缘处设置有凹槽,脏污、泥沙等残渣会滞留于凹槽中,根据制作及外观要求,将凹槽替换为弧形槽,以及底板边缘与侧板的下端之间通过圆弧过渡部固连,在圆弧过渡部的内表面以向内凹陷的形式形成环绕圆弧过渡部的弧形槽,圆弧过渡部的厚度小于底板及侧板的厚度,弧形槽相对于底板边缘具有一向下的凹陷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调整,且上述设置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将落水口开设在底板中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机械抛光是一种常用的凹槽成型及平整修饰工件表面方式,且尼龙材料是本领域常用的抛光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水槽纹路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抛光方向,例如先进行机械手先抛底板、再抛圆弧过渡部、再抛侧板的预抛光,然后采用机械手对圆弧过渡部进行机械抛光的方式形成弧形槽。
合议组经考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左凹槽、前凹槽、右凹槽和后凹槽构成了凹槽,落水口位于任意凹槽上,使用时,落水口将水排出,碎脏物、泥沙等杂质集中在凹槽中,凹槽用于集水、将水引入到位于凹槽中的落水口。
本申请中落水口是设置在底板中部。圆弧过渡部连接底板边缘与侧板的下端,这样使得底板与侧板之间的连接角是圆角,由于在圆弧过渡部的内表面向内凹陷形成有环绕圆弧过渡部的弧形槽,因此圆弧过渡部的厚度小于底板及侧板的厚度,进而弧形槽相对于底板边缘具有一向下的凹陷部,底板在水平面上会高于弧形槽槽底的最低点,这样在清洗果蔬或碗盆过程中,水可以从中间的落水口排出,较重的残渣物会滞留于弧形槽内,这一点正是利用了弧形槽的凹陷部位置较低将较重的残渣物滞留下来,保证了在清洗过程中残渣物不会返回至底板中部,使用者只需清理弧形槽内的残渣物即可。可见,本申请的弧形槽不具备收集水并将水引入到落水口的功能,它只需具备滞留较重的残渣物的功能即可。而且权利要求1中对于弧形槽的加工过程也进行了限定,它是由于抛光这一加工过程形成的,正是由于采用了抛光的工艺,所以弧形槽的凹陷是有限的,不会超过槽体的厚度范围,仅仅是比底板和侧板的厚度稍稍薄一些。虽然抛光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在考虑如何解决清洗过程中残渣物不会由落水口处流入到下水道内造成堵塞、同时方便清理水槽内部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凹槽进行改进,将具有集水排水功能的凹槽改变为采用抛光工艺在水槽内形成浅的弧形槽,同时将落水口移至底板中部。本申请的水槽由于采用抛光工艺形成有环绕圆弧过渡部的弧形槽,即弧形槽相对于底板边缘具有一向下的凹陷部,并且将落水口设置在底板中部,使得在清洗果蔬或碗盆过程中,较重及较大的残渣物会滞留于弧形槽内,保证了在清洗过程中残渣物不会返回至底板处,也避免残渣物由落水口处流入至下水道内造成堵塞的问题,而且弧形槽的弧形底面也方便后续对水槽内部的清洁,同时也使得水槽的外形更美观。综上,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还使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5-7的创造性问题,合议组也考查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槽,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5段及附图1-4):水槽14侧板其中一面向内凹陷形成有凸起部。可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确定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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