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轮式起重机及其支撑腿自拆卸、自安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54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479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7535.3
申请日:2014-12-11
复审请求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洁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李娟
国际分类号:B66C23/36(2006.01),B66C23/7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会对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结构构造进行必要的变化,并且由此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也在预料之中,则该结构变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7535.3,名称为“轮式起重机及其支撑腿自拆卸、自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8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第1-4页);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048460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式起重机,包括车架(1)和支撑腿(2),其特征在于,所述轮式起重机还包括:辅助支撑(3);
所述支撑腿(2)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式连接,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连接,且所述辅助支撑(3)位于所述支撑腿(2)附近;
所述支撑腿(2)为轮式起重机上的待安装支腿和待拆卸支腿;
所述辅助支撑(3)的数量为两个,各所述辅助支撑(3)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
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车架(1)宽度的一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式起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固定连接或可拆卸式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式起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腿(2)与所述车架(1)之间的管路通过快插结构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式起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支撑(3)为轮胎。
5. 一种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将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都打开;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车架(1)宽度的一半;其中,所述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所述辅助支撑(3)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
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拆掉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间的连接部件;
将拆卸下来的支撑腿吊装到运输工具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拆掉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间的连接部件包括:
通过机械方式或液压方式拆掉所述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 间的连接销轴。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拆卸下来的支撑腿吊装到运输工具上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转动一定的角度,进行下一支撑腿的拆卸,直至完成所有支撑腿的拆卸。
8. 一种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将支撑腿附近的辅助支撑以及仍与车架连接的支腿都打开;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车架(1)宽度的一半;其中,所述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所述辅助支撑(3)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
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包括:
将所述支撑腿吊至所需的高度;
将所述支撑腿上的销轴孔与所述车架上的销轴孔对齐;
通过机械方式或液压方式插上销轴;
将所述支撑腿与所述车架之间的管路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支撑腿与所述车架之间的管路连接包括:
采用快插结构将所述支撑腿与所述车架之间的管路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转动一定的角度,进行下一支撑腿的安装,直至完成所有支撑腿的安装。”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辅助支撑的数量设置在两个以上,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四点支撑的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是没有创造性的,至于将辅助支撑与没有拆卸的支撑腿之间形成梯形四点支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常规设置,申请人陈述的梯形四点支撑的优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得到的,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轮式起重机领域采用梯形支撑是常用的支撑形式,该领域中以矩形四点支撑为常用的支撑形式;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现支腿自拆装,只是提出了自拆装的概念,没有任何具体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记载根本无法实现支腿自拆装;此外,本申请的梯形四点支撑具有良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实现自拆装,其工作中也有稳定性的需求,并且,梯形四点支撑为本领域常用的支撑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三点支撑设置为四点支撑,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轮式起重机在进行起重作业时,需要采用支腿形成稳定支撑,以避免作业时整个装置的倾覆;而支腿的结构以及抗倾覆的原理不仅仅应用在轮式起重机中,也大量应用于其他轮式作业车辆中,例如混凝土泵车、挖掘机械、钻机、发射车等等。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轮式起重机的教科书中虽然采用了矩形四点支撑的形式,但并不能排除梯形支撑使用的普遍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5、8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轮式起重机,包括车架(1)和支撑腿(2),其特征在于,所述轮式起重机还包括:辅助支撑(3);
所述支撑腿(2)与所述车架(1)可拆卸式连接,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连接,且所述辅助支撑(3)位于所述支撑腿(2)附近;
所述支撑腿(2)为轮式起重机上的待安装支腿和待拆卸支腿;所述辅助支撑(3)为轮胎;
所述辅助支撑(3)的数量为两个,各所述辅助支撑(3)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
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车架(1)宽度的一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式起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固定连接或可拆卸式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式起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腿(2)与所述车架(1)之间的管路通过快插结构连接。
4. 一种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将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都打开;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车架(1)宽度的一半;其中,所述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所述辅助支撑(3)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其中,所述辅助支撑(3)为轮胎;
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拆掉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间的连接部件;
将拆卸下来的支撑腿吊装到运输工具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拆掉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间的连接部件包括:
通过机械方式或液压方式拆掉所述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间的连接销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拆卸下来的支撑腿吊装到运输工具上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转动一定的角度,进行下一支撑腿的拆卸,直至完成所有支撑腿的拆卸。
7. 一种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将支撑腿附近的辅助支撑以及仍与车架连接的支腿都打开;所述辅助支撑(3)与所述车架(1)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所述车架(1)宽度的一半;其中,所述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所述辅助支撑(3)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其中,所述辅助支撑(3)为轮胎;
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包括:
将所述支撑腿吊至所需的高度;
将所述支撑腿上的销轴孔与所述车架上的销轴孔对齐;
通过机械方式或液压方式插上销轴;
将所述支撑腿与所述车架之间的管路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支撑腿与所述车架之间的管路连接包括:
采用快插结构将所述支撑腿与所述车架之间的管路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转动一定的角度,进行下一支撑腿的安装,直至完成所有支撑腿的安装。”
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可以采用梯形四点支撑实现轮式起重机支腿自拆装的启示:轮式起重机与其余车辆有本质区别,轮式起重机的特点决定了现有起重机产品都是矩形四点支撑,并没有梯形四点支撑;泵车的梯形支撑并不是为了实现自拆装,并且这种布置形式和对稳定性的要求明显与轮式起重机有实质差异;(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适用于轮式起重机,辅助支撑采用轮胎,辅助支撑的数量设置为两个且设置位置是确定的,在轮式起重机领域也没有采用上述结构实现自拆装的技术,这样的技术具有良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4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8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第1-4页);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轮式起重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起重机,为一种轮式起重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62]段,图1-10):汽车起重机3包括底盘31(相当于车架)、转台32、吊臂33、前支腿34、后支腿35、自装拆辅助支腿36(相当于辅助支撑)以及前辅助支腿37;一般情况下,汽车起重机3转场作业时会将两个后支腿35拆卸进行单独转场,也即,后支腿35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腿,为轮式起重机上的待安装支腿和待拆卸支腿;该前支腿34和该后支腿35设有连接孔,该底盘31设有相应的连接座,该前支腿34和该后支腿35通过销轴贯穿该连接孔和该连接座与该底盘31相连接,也即,支撑腿与车架可拆卸式连接;自装拆辅助支腿36位于底盘31的底部,也即,其与车架连接;从说明书附图图3-10中可以看出,自装拆辅助支腿36位于后支腿35附近;自装拆辅助支腿36的数量为1个,可与两个前支腿34形成可靠三角支撑;自装拆辅助支腿36可位于回转中心线的后方,即对应设置于底盘31的后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辅助支撑为轮胎,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证支腿拆装时起重机整体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1中自装拆辅助支腿36为液压油缸,而轮胎也为本领域常用的支撑结构,将辅助支腿设置为轮胎的形式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在拆装后支腿35时,将辅助支腿36与两个前支腿34形成可靠三角支撑,因而可以利用汽车起重机3自身的吊臂33进行自装拆,无需另配一台起重机来辅助装拆,实用方便,节约了转场成本。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辅助支腿与随车支腿一起形成稳定支撑,以利用起重机自身吊臂拆装可拆卸支腿的技术方案,而辅助支腿与随车支腿之间形成的稳定支撑具体为三角支撑还是矩形支撑、梯形支撑,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稳定支撑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各种支撑形式的优点与劣势,容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其中,三点支撑方案实现相对容易,缺点是抗倾覆能力差;四点支撑方式可靠性高、抗倾覆能力强,但存在静不定问题,容易产生“虚腿”现象等;同时,四点支撑中梯形设置也为本领域常用的设置方式,例如,《现代混凝土泵原理、设计与施工》(易小刚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07月)第202-206页对泵车支腿的结构形式以及支腿的布置进行了介绍,其中,公开了支腿布置的一般形式为等腰梯形。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将辅助支撑的数量设为两个,使得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稳定性,提高抗倾覆能力,将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装拆辅助支腿36为液压油缸,该液压油缸的缸筒361固定于底盘31的底部,也即公开了辅助支撑与车架固定连接的方式;而通过销轴等可拆装方式连接支腿与车架也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前支腿34和该后支腿35设有连接孔,该底盘31设有相应的连接座,该前支腿34和该后支腿35通过销轴贯穿该连接孔和该连接座与该底盘31相连接。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撑腿与车架之间结构的连接方式,而为了保证支撑腿的工作,需要将支撑腿的液压管路与车架的液压管路之间相连接,因此,安装还包括将支撑腿与车架之间的管路相连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步骤,而具体采用快插结构相连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起重机,为一种轮式起重机,并公开了汽车起重机的支撑腿自拆卸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62]段,图1-10):自装拆两个后支腿35进行单独转场为例说明汽车起重机3的自装拆过程:第一步,通过拖车4将后支腿35转场到预定工作场地;第二步,如图7和图8所示,将拆卸了后支腿35的汽车起重机3 开到预定工作场地,进行后支腿35的安装准备,首先在两个摆转油缸 341的作用下,打开汽车起重机3的前支腿34(前支腿34作为随车支腿随车行走)至适当位置,然后操作汽车起重机3的液压系统使两个前支腿34及自装拆辅助支腿36着地(相当于将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都打开),将汽车起重机3支撑起来;这样汽车起重机3便由三个支腿支撑起来,可进行回转中心后方的回转及吊装操作,为后续两个后支腿35的装配创造了条件(也即,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一个,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三点支撑);第三步,如图9所示,首先汽车起重机3上的变幅油缸331伸出,将吊臂33变幅抬臂,再回转汽车起重机3上的转台32,使吊臂33回转至汽车起重机3的尾部,然后将运输后支腿35的拖车4行驶靠近汽车起重机3的尾部,将吊臂33末端的吊具起吊后支腿35(相当于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第四步,如图10所示,变幅油缸331继续伸出,使吊臂33继续抬高,将后支腿35与拖车4分离,让拖车4开走,继续抬臂并且回转转台32与吊臂33(回转的方向取决于装那一边的支腿),使后支腿35慢慢接近汽车起重机3上的安装位置,对准后支腿35上的连接孔与汽车起重机3的底盘31上的连接座,插入连接销轴,便将一个后支腿35连接到了汽车起重机3上面,另一后支腿35的安装与前述过程相同,支腿35的拆卸过程与上述过程相反,不再赘述(也即,拆卸时需要拆掉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之间的连接部件,并将拆卸下来的支撑腿吊装到运输工具上)。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辅助支撑为轮胎,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证支腿拆装时起重机整体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1中自装拆辅助支腿36为液压油缸,而轮胎也为本领域常用的支撑结构,将辅助支腿设置为轮胎的形式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在拆装后支腿35时,将辅助支腿36与两个前支腿34形成可靠三角支撑,因而可以利用汽车起重机3自身的吊臂33进行自装拆,无需另配一台起重机来辅助装拆,实用方便,节约了转场成本。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辅助支腿与随车支腿一起形成稳定支撑,以利用起重机自身吊臂拆装可拆卸支腿的技术方案,而辅助支腿与随车支腿之间形成的稳定支撑具体为三角支撑还是矩形支撑、梯形支撑,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稳定支撑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各种支撑形式的优点与劣势,容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其中,三点支撑方案实现相对容易,缺点是抗倾覆能力差;四点支撑方式可靠性高、抗倾覆能力强,但存在静不定问题,容易产生“虚腿”现象等;同时,四点支撑中梯形设置也为本领域常用的设置方式,例如,《现代混凝土泵原理、设计与施工》(易小刚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07月)第202-206页对泵车支腿的结构形式以及支腿的布置进行了介绍,其中,公开了支腿布置的一般形式为等腰梯形。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将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使得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稳定性,提高抗倾覆能力,将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对于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图10所示,变幅油缸331继续伸出,使吊臂33继续抬高,将后支腿35与拖车4分离,让拖车4开走,继续抬臂并且回转转台32与吊臂33(回转的方向取决于装哪一边的支腿),使后支腿35慢慢接近汽车起重机3上的安装位置,对准后支腿35上的连接孔与汽车起重机3的底盘31上的连接座,插入连接销轴,便将一个后支腿35连接到了汽车起重机3上面,另一后支腿35的安装与前述过程相同,支腿35的拆卸过程与上述过程相反,不再赘述;也即公开了拆掉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间的连接部件包括:拆掉支撑腿与轮式起重机的车架之间的连接销轴;将拆卸下来的支撑腿吊装到运输工具上之后还包括:将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转动一定的角度,进行下一支撑腿的拆卸,直至完成所有支撑腿的拆卸。而具体采用机械方式或液压方式拆除连接插销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拆除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轮式起重机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起重机,为一种轮式起重机,并公开了汽车起重机的支撑腿自安装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62]段,图1-10):自装拆两个后支腿35进行单独转场为例说明的汽车起重机3的自装拆过程:第一步,通过拖车4将后支腿35转场到预定工作场地;第二步,如图7和图8所示,将拆卸了后支腿35的汽车起重机3 开到预定工作场地,进行后支腿35的安装准备,首先在两个摆转油缸 341的作用下,打开汽车起重机3的前支腿34(前支腿34作为随车支腿随车行走)至适当位置,然后操作汽车起重机3的液压系统使两个前支腿34及自装拆辅助支腿36着地(相当于将支撑腿附近的辅助支撑以及仍与车架连接的支腿都打开),将汽车起重机3支撑起来;这样汽车起重机3便由三个支腿支撑起来,可进行回转中心后方的回转及吊装操作,为后续两个后支腿35的装配创造了条件(也即,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一个,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三点支撑);第三步,如图9所示,首先汽车起重机3上的变幅油缸331伸出,将吊臂33变幅抬臂,再回转汽车起重机3上的转台32,使吊臂33回转至汽车起重机3的尾部,然后将运输后支腿35的拖车4行驶靠近汽车起重机3的尾部,将吊臂33末端的吊具起吊后支腿35(相当于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第四步,如图10所示,变幅油缸331继续伸出,使吊臂33继续抬高,将后支腿35与拖车4分离,让拖车4开走,继续抬臂并且回转转台32与吊臂33(回转的方向取决于装那一边的支腿),使后支腿35慢慢接近汽车起重机3上的安装位置,对准后支腿35上的连接孔与汽车起重机3的底盘31上的连接座,插入连接销轴,便将一个后支腿35连接到了汽车起重机3上面(相当于将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辅助支撑为轮胎,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证支腿拆装时起重机整体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1中自装拆辅助支腿36为液压油缸,而轮胎也为本领域常用的支撑结构,将辅助支腿设置为轮胎的形式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在拆装后支腿35时,将辅助支腿36与两个前支腿34形成可靠三角支撑,因而可以利用汽车起重机3自身的吊臂33进行自装拆,无需另配一台起重机来辅助装拆,实用方便,节约了转场成本。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辅助支腿与随车支腿一起形成稳定支撑,以利用起重机自身吊臂拆装可拆卸支腿的技术方案,而辅助支腿与随车支腿之间形成的稳定支撑具体为三角支撑还是矩形支撑、梯形支撑,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稳定支撑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各种支撑形式的优点与劣势,容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其中,三点支撑方案实现相对容易,缺点是抗倾覆能力差;四点支撑方式可靠性高、抗倾覆能力强,但存在静不定问题,容易产生“虚腿”现象等;同时,四点支撑中梯形设置也为本领域常用的设置方式,例如,《现代混凝土泵原理、设计与施工》(易小刚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07月)第202-206页对泵车支腿的结构形式以及支腿的布置进行了介绍,其中,公开了支腿布置的一般形式为等腰梯形。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将辅助支撑的数量为两个,使得各辅助支撑和不拆卸的支腿共同形成梯形四点支撑,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稳定性,提高抗倾覆能力,将辅助支撑与车架主体纵向中心线的距离大于车架宽度的一半,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对于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图10所示,变幅油缸331继续伸出,使吊臂33继续抬高,将后支腿35与拖车4分离,让拖车4开走,继续抬臂并且回转转台32与吊臂33(回转的方向取决于装那一边的支腿),使后支腿35慢慢接近汽车起重机3上的安装位置,对准后支腿35上的连接孔与汽车起重机3的底盘31上的连接座,插入连接销轴,便将一个后支腿35连接到了汽车起重机3上面,另一后支腿35的安装与前述过程相同,支腿35的拆卸过程与上述过程相反,不再赘述;也即公开了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包括:将支撑腿吊至所需的高度;将支撑腿上的销轴孔与车架上的销轴孔对齐;插上销轴;采用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吊起支撑腿,并将该支撑腿安装在车架上之后还包括:将轮式起重机的作业部分转动一定的角度,进行下一支撑腿的安装,直至完成所有支撑腿的安装。而具体采用机械方式或液压方式拆除连接插销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拆除手段;同时,为了保证支撑腿的工作,需要将支撑腿的液压管路与车架的液压管路之间相连接,因此,安装还包括将支撑腿与车架之间的管路相连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步骤,而具体采用快插结构相连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主要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采用梯形四点支撑而对比文件采用三点支撑;上述区别能够使得支腿拆装时起重机稳定性更强。但是,三点支撑、四点支撑、甚至六点支撑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稳定支撑方式;并且,尽管起重机与泵车等工作时的负载情况、车架底盘及支撑的受力情况有所不同,但其需要实现整车稳定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各种支撑方式的优劣,并且有动机在各种支撑方式中寻找最适宜具体车型、具体工作状况的方式,具体采用梯形四点支撑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同样,采用轮胎作为辅助支撑也为本领域的常用支撑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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