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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屏控制方法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92
决定日:2019-07-22
委内编号:1F2699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64504.6
申请日:2016-03-22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超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刘士奎
国际分类号:G09G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目前的证据也不足以说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后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64504.6,名称为“一种显示屏控制方法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93909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如下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CN103309428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参考文献2:CN101674372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7日;
参考文献3:CN104731315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穿透式液晶显示器LCD的终端设备,在所述穿透式LCD的背光侧具有机械结构,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终端设备的工作状态;
若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关闭所述终端设备的穿透式LCD;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穿透式LCD背光侧的机械结构;
若接收到通知消息,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
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低优先级,保持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
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
获取在预设时间内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所述预设时间为接收所述亮屏指令前的一段时间;
判断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
若是,响应所述亮屏指令,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并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并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为可穿戴设备,在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佩戴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用户的心率;
判断所述心率是否小于预设心率阈值;
若否,执行所述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穿透式LCD的无操作亮屏时长是否达到预设时间阈值;
若是,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灭屏指令;
响应所述灭屏指令,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5.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终端设备的工作状态;
关闭单元,用于若所述终端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关闭所述终端设备的穿透式LCD;
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穿透式LCD背光侧的机械结构;
确定单元,用于若接收到通知消息,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
保持单元,用于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低优先级,保持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
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之后,获取在预设时间内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
第一开启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一致时,响应所述亮屏指令,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第二开启单元,用于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为可穿戴设备,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之后,检测佩戴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用户的心率;
所述终端设备还包括: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心率是否小于预设心率阈值;
所述第二开启单元,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心率小于预设心率阈值时,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检测所述穿透式LCD的无操作亮屏时长是否达到预设时间阈值;
所述关闭单元,还用于若所述检测单元检测所述穿透式LCD的无操作亮屏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灭屏指令;
所述关闭单元,还用于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屏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手表,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检测终端设备的工作状态;若终端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关闭终端设备的穿透式LCD以显示穿透式LCD背光侧的机械结构;(2)若接收到通知消息,确定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若优先级属性为低优先级,保持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接收针对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获取在预设时间内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预设时间为接收亮屏指令前的一段时间;判断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若是,响应亮屏指令,开启穿透式LCD,以使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控制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机械结构,并在穿透式LCD上显示通知消息;若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开启穿透式LCD,以使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控制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机械结构,并在穿透式LCD上显示通知消息。对于区别特征(1),驳回决定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对于区别特征(2),驳回决定认为,通过设置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而决定是否对用户进行提醒,并在属于低优先级的情况下根据用户手势命令而进行消息提醒,是电子终端设备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功能设计需要而容易选择的,同时针对根据通信数据种类决定是否进行提醒、判断消息优先级、检测用户手势获得控制指令等三方面的内容各自引用了一篇参考文献作为公知举证。驳回决定因此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保护保护的是一种终端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类似同样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和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它们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和5增加了特征,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修改为“根据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确定所述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将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第一开启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终端设备的移动轨迹一致时”修改为“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确定所述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第一开启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所述亮屏指令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时”,并且将所有权利要求中的终端设备改为可穿戴设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穿透式液晶显示器LCD的可穿戴设备,在所述穿透式LCD的背光侧具有机械结构,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工作状态;
若所述可穿戴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关闭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穿透式LCD;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穿透式LCD背光侧的机械结构;
若接收到通知消息,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
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低优先级,保持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
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
获取在预设时间内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所述预设时间为接收所述亮屏指令前的一段时间;
根据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确定所述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
若是,响应所述亮屏指令,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并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并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佩戴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用户的心率;
判断所述心率是否小于预设心率阈值;
若否,执行所述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穿透式LCD的无操作亮屏时长是否达到预设时间阈值;
若是,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灭屏指令;
响应所述灭屏指令,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5. 一种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可穿戴设备的工作状态;
关闭单元,用于若所述可穿戴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关闭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穿透式LCD;
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穿透式LCD背光侧的机械结构;
确定单元,用于若接收到通知消息,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
保持单元,用于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低优先级,保持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
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之后,获取在预设时间内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确定所述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
第一开启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所述亮屏指令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时,响应所述亮屏指令,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第二开启单元,用于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之后,检测佩戴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用户的心率;
所述可穿戴设备还包括: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心率是否小于预设心率阈值;
所述第二开启单元,具体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心率小于预设心率阈值时,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检测所述穿透式LCD的无操作亮屏时长是否达到预设时间阈值;
所述关闭单元,还用于若所述检测单元检测所述穿透式LCD的无操作亮屏时长达到预设时间阈值,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可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设备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针对所述穿透式LCD输入的灭屏指令;
所述关闭单元,还用于关闭所述穿透式LCD;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机械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揭示了使用者在预设时间内不对手表的触摸屏进行触摸行为,手表可以自动将智能显示界面切换成常规显示界面。但是使用者在预设时间内不对手表的触摸屏进行触摸行为时,手表不一定处于待机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通过检测可穿戴设备是否处于待机状态来确定是否关闭穿透式LCD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2)参考文献1根据数据类型来确定是否亮屏并显示提示信息,而本申请是根据接收的通知消息的信息优先级来确定是否亮屏并显示该通知消息。但是数据类型和信息优先级是不同的概念,参考文献1并不能体现出是根据数据优先级来划分的第一类型数据和第二类型数据。并且,参考文献1的应用场景是终端设备,而本申请的应用场景是可穿戴设备。(3)参考文献2揭示了根据新消息的优先级来确定如何显示新消息,在参考文献2中优先级高的新消息可以直接显示,优先级低的新消息按正常消息处理流程处理。而正常消息处理流程通常是接收到一个新消息之后,会点亮屏幕显示新消息的提示信息,如果用户想要查看新消息,则解锁屏幕进行查看。然而本申请不同,本申请在新消息为低优先级的消息时,会保持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即不点亮屏幕。并且,参考文献2的应用场景是移动终端,而本申请的应用场景是可穿戴设备。(4)参考文献3公开了根据手势来打开显示屏,其中的电子设备只要检测到特征启动手势,则打开显示器。而本申请中,用户需要先输入亮屏指令,可穿戴设备再根据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来确定用户输入的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参考文献3中检测手势与本申请检测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参考文献3是通过检测手势来检测亮屏指令,而本申请是通过检测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来确定当前接收的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而不是由于误碰输入的。另外对比文件1以及各参考文献也没有公开通过检测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来确定当前接收的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区别技术特征。总之对比文件1以及各参考文献中均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要求。基于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也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在预设时间内没有对智能手表进行操作则进行常规显示,而非明确为待机状态,但基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显然一段时间不操作一般进入待机模式以节电,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操作时闲置时进行常规显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待机时常规显示;另外,申请人所述对比文件1在播放视频时不对手表进行操作也会进入常规显示,显然基于公知,现有的手表等智能设备在播放视频时不会由于未操作而关闭智能显示,可见其所称的不对手表进行操作与待机状态的闲置更接近,而不应机械地理解。(2)无论是根据通知消息的优先级的高低来显示不同级别的通知消息,还是直接显示高优先级的通知消息和根据用户的亮屏指令点亮屏幕后才直接显示低优先级的通知消息,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审查员对此进行举证: 参考文献2附图2公开了在接收到新消息时判断消息的优先级,属于优先直显级别的则优先直接显示该新消息,否则按照正常流程显示新消息。可见其给出了根据不同优先级进行直接显示和不直接显示的区别对待,而对于不直接的显示,根据惯用手段显然可想到可在用户需要查看时再显示,即根据用户的亮屏指令才点亮屏幕显示。参考文献1公开了在当电子设备处于低功耗工作的待机状态时接收到通信数据并进行判断,若是第一类数据则提醒用户,若是第二类数据则不进行提醒;且提醒之后,需要根据用户的切换指令将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切换到正常工作状态。其给出了提醒显示的动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数据分情况区别进行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不同的数据类比对应到不同的优先级数据,也使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提醒显示以达到分情况区别对待的效果。另外,可穿戴设备如本申请的智能手表本身即为移动终端的一种,两者的应用场景没有本质区别。(3)参考文献3公开了检测智能手表的初始位置以及移动轨迹来确定用户的手势,并基于预先设定的手势指令而获得相应的控制指令内容,从而控制智能手表的显示屏打开/关闭等操作。即可通过识别手势获得点亮屏幕的指令,而先通过比对设备的移动轨迹来确定亮屏指令是否是用户主动触发的,以减少误判率后再得出指令,是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目前的证据也不足以说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后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屏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手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0065段,附图1-8):该智能手表具有透明的触摸屏3,位于透明的触摸屏3与表盘2组成的空腔内且固定于表盘2上的指针4。常规显示时,触摸屏处于透明状态使该手表呈现传统手表的外观,在智能显示时,触摸屏可以显示画面使该手表实现智能化。显示屏为LCD时,指针4位于液晶显示面板与背光模组组成的空腔内且固定于背光模组上。智能手表在常规显示时,显示屏3呈透明状态使得使用者能够通过观看指针4而读取时间。使用者直接利用手指触摸手表的触摸屏即可将常规显示界面切换为智能显示界面,若使用者在预设时间内不对手表的触摸屏进行触摸行为,手表可以自动将智能显示界面切换成常规显示界面。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手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可穿戴设备,透明的LCD触摸屏3相当于穿透式液晶显示器LCD,固定于背光模组上的指针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械结构,使用者直接利用手指触摸手表的触摸屏相当于针对穿透式LCD输入的亮屏指令。因为对比文件1中智能显示时触摸屏显示画面,所以与之相对的常规显示时必然是关闭显示屏,因此常规显示时触摸屏处于透明状态使该手表呈现传统手表的外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关闭穿透式LCD,控制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以显示所述穿透式LCD背光侧的机械结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检测可穿戴设备的工作状态;若所述可穿戴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关闭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穿透式LCD;(2)若接收到通知消息,确定所述通知消息的优先级属性;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低优先级,保持所述穿透式LCD呈透明状态;若所述优先级属性为高优先级,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并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3)获取在预设时间内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所述预设时间为接收所述亮屏指令前的一段时间;根据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确定所述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若是,响应所述亮屏指令,开启所述穿透式LCD,以使所述穿透式LCD呈亮屏状态;控制所述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所述机械结构,并在所述穿透式LCD上显示所述通知消息。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关闭穿透式LCD,接收到通知消息时应该如何操作,以及接收亮屏指令之后,如何触发亮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若使用者在预设时间内不对手表的触摸屏进行触摸行为,手表可以自动将智能显示界面切换成常规显示界面,从而显示屏呈透明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预设一段时间内不操作就能进入待机状态以节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可以在可穿戴设备处于待机状态切换成常规显示界面,即关闭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穿透式LCD,而这之前显然需要检测可穿戴设备的工作状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移动智能终端领域,用户对于不同种类通知信息来时可以人为设定显示或者不显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设定显示的信息显然就属于高优先级而不显示的信息就属于低优先级。另外,移动终端中的各种显示功能用于例如智能手表的可穿戴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穿透式LCD,而LCD包括偏光片,通过控制偏光片可以控制LCD是否透光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通过控制穿透式LCD中的偏光片遮蔽机械机构从而达到不透明状态以在LCD上显示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3),原审查部门认为先通过比对设备的移动轨迹来确定亮屏指令是否是用户主动触发的,以减少误判率后再得出指令,是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该区别特征的内容未被对比文件1以及参考文献1-3公开,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表,能在常规显示和智能显示之间切换,既可以呈现传统手表的外观,又能实现智能化;参考文献1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根据传输数据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目的是延长电子设备的待机时间;参考文献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消息显示方法,根据预先配置的优先项驱动移动终端接收到的新消息的显示方式,其目的是根据消息的重要性分类优先显示而不影响用户体验;对比文件1和参考文献1-2均未披露有关检测手势输入/设备移动轨迹的内容。参考文献3公开了一种根据手势输入来启用设备的装置,然而其手势输入是用来启动控制指令,其使用位于电子设备上的定位传感器来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初始位置,基于离开所述初始位置的移动、使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上的手势检测器来检测手势,以及响应于所检测到的手势为特征启用手势来启用所述电子设备,其目的是通过检测特征启动手势来作为输入亮屏指令,而不是本申请为了避免用户误触碰终端设备而检测设备的移动轨迹,参考文献3也未披露将检测到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移动轨迹相比较的内容。可见,区别特征(3)有关根据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的所述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确定所述亮屏指令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的指令的内容未被对比文件1以及参考文献1-3公开。其次,该区别特征的目的是能够避免因用户误触碰而输入亮屏指令的发生。在现有技术中,为了防止误操作打开屏幕,常规的通过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进行比较判断时为了避免误判,通常是采用增加判断特征点来提高判断的准确性,而且需要一直比较移动轨迹与预存的移动轨迹是否一致。而本申请是要预先存储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在接收到亮屏指令之后再进行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的判断,还能起到减少运算量的技术效果,这并不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
可见,本申请不仅仅是通过检测可穿戴设备的移动轨迹来判断亮屏指令是否为误操作,还需要比较该检测到的移动轨迹与预存移动轨迹是否一致,由此进一步,驳回决定引用的文献均未公开通过亮屏指令与比较穿戴设备移动轨迹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为用户主动触发。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相关技术内容,参考文献3披露的仅仅是检测移动轨迹触发相应控制指令,也没有公开以上内容,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没有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参考文献中公开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并且目前的证据也不足以说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后又能够取得防止误操作且能减少运算量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显示屏控制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5都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2-4和6-8也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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